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成年年齡修法配套與司法實務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21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會議,主要審查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以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會議深入討論了刑法和略誘罪的保護法益及刑責爭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查核機制與透明度,以及民事訴訟法中濫訴處罰、遠距審理和送達規定的調整。最終,刑法及財產申報法修正案通過,民事訴訟法關於遠距審理的條文則暫予保留,多項議題要求相關部會提出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旨在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調整刑法第240條和241條和誘及略誘罪的保護對象用語,並釐清其保護法益的範圍。
- 會議亦關注和略誘罪對親生父母的適用性及刑責是否過重,以及相關執法與社會變遷的調適問題。
相關爭議
- 保護對象用語爭議:蔡易餘委員原提案將保護對象改為「未滿18歲」,而行政院與司法院版本則建議改為「未成年人」,以避免未來年齡再次變動時需頻繁修法。
- 保護法益範圍爭議:司法院主張和略誘罪主要保護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對未成年人的監督權;法務部則認為應兼顧保護未成年人本身,兩者應並列於立法說明。
- 親生父母刑責過重疑慮:吳玉琴委員提出,親生母親帶走子女卻可能觸犯略誘罪,其刑責(1年至7年有期徒刑,帶出國更重)相較其他營利性質犯罪顯得過苛,質疑罪刑是否相當。
- 和誘未滿16歲者以略誘論的條文是否應調整:劉世芳委員提出,在成年年齡下修後,第241條第3項「和誘未滿16歲之人,以略誘論」的規定,其16歲的年齡門檻是否仍適當,可能導致青少年情侶間行為被重判。
立法委員發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刑法第240條及241條的「未滿20歲」修正為「未滿18歲」,以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
- 支持法務部與司法院將「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人」的建議,以因應憲法可能對成年年齡的進一步修訂。
- 提出性侵誣告罪與誣告罪刑度失衡問題,建議法務部研究加重性侵誣告罪的刑罰,以避免司法資源被濫用及受指控者權益受損。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成年年齡下修的修法方向,並希望本會期能儘速完成審查。
- 質疑刑法第240條及241條和略誘罪的保護法益與罪刑相當原則,認為親生父母帶走子女卻被以略誘罪起訴,刑責過重,應審慎檢討。
- 指出最高法院21年判例將親生父母納入略誘罪犯罪主體範圍,與現代社會型態不符,應重新思考。
- 建議法務部應認真思考妨害家庭罪章的修正草案,特別是親生父母親在和略誘罪中的刑責問題。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刑法第240條保護法益的文字修正是否達成共識,並關切18至20歲青年的社會福利權益保障。
- 詢問法務部關於配合18歲公民權的38項法律修正案進度,希望加速完成。
- 關切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對刑法第78條第1項假釋撤銷的影響,尤其對於輕罪再犯的重刑犯是否可能造成治安疑慮,要求法務部提供審查釋放名單的具體個案說明。
- 建議考慮刑法第241條第3項「和誘未滿16歲之人,以略誘論」的16歲年齡門檻,在成年年齡下修後是否仍需調整,以避免罪責過重。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詢司法院與法務部,確認臺灣憲法是否保障言論自由,並強調應保障多元意見表達。
- 關切衛福部對蘇醫師萊劑言論的告發事件,質疑衛福部有無刑事調查權,並指出夜間訊問的正當性及選在行憲紀念日的不妥。
- 批評政府在假訊息認定上存在先入為主觀念,要求偵辦應有利不利一併查明,不應箝制與官方立場不同的言論。
- 強調臺灣人民權利平等,不應因黨派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間的溝通問題,尤其在假釋案件處理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針對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的生效日問題,主張應與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一致,改為10日後生效,以保障人民救濟權益,避免因不知情而錯失救濟時機。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反駁各機關對延後生效可能造成窒礙難行的理由,認為其多為誤解且非實質困難。
- 強調行政程序法作為普通法,應給予人民更多程序保障,特殊情況可由特別法規定,不應影響總則對人民權利的普遍保障。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刑法第240條、241條修正草案,蔡易餘版與法務部版在施行後對18歲至20歲和略誘案件除罪化的法律效果不同,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對緩衝期間的案件處理應有一致做法。
- 書面質詢關切高額交保金案件,陳情人5年來未被傳訊,導致財務困擾及嫌疑人身分無法洗清,要求法務部清查交保金押在地檢署超過5年的案件及金額,並提交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表示刑法第240條及241條修正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建議將保護客體改為「未成年人」,以避免未來修法重複。
- 同意將刑法第240條立法說明中的保護法益,兼列「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對於未成年人的監督權」及「未滿20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
- 坦承和略誘罪中親生父母帶走子女的案例,可能存在罪刑過重的疑慮,承諾將深入思考並與刑法修正小組研究配套研修。
- 回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題,指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高階組長游迺文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並表示廉政署會監督各機關財產申報名單的羅列。
- 說明財產申報的抽查比例是依法律規定,並指出目前授權申報比例高達97.44%,未來將思考針對高風險人員或機關分級加強查核。
- 回應蘇醫師事件,表示衛福部僅有行政調查權,刑事告發應向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署,並強調偵辦應遵守正當程序原則,不應有先入為主觀念。
- 回應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問題,表示理解10日緩衝期的必要性,承諾將帶回研究並與行政院聯繫考量修正。
- 回應智慧監獄問題,表示媒體報導不完全正確,但會要求矯正署檢討並澄清,並考慮引進外部專業人員協助驗收。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贊同將刑法第240條及241條保護客體修正為「未成年人」,但建議立法說明應明確保護法益為「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對於未成年人的監督權」。
- 同意將立法說明中保護法益同時納入「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對於未成年人的監督權」及「未滿20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
- 表示在性侵害誣告案件中,實務上要求法官嚴謹遵守證據裁判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誣告罪的成立亦需證明誣告故意。
- 回應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對行政機關的拘束力問題,承諾會再整理說明,以釐清其法律效果。
- 回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增訂濫訴要件,表示會將細節訂於「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中,強調法官在裁罰上會非常謹慎。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133條增訂送達代收人規定,旨在解決原告在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而導致訴訟延滯的問題,要求其指定在臺送達代收人。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增訂遠距審理規定,旨在擴大科技設備運用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等,尤其適用於在監人犯及偏遠地區,但強調需確保資訊安全。
- 回應委員對遠距審理的疑慮,表示會謹慎處理資安問題,初期以固定網路為主,並將相關規範訂於授權辦法中,以保有彈性。
朱楠賢 銓敘部次長
- 回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母體與規範問題,表示銓敘部已將財務組28人列入申報範圍,並由部長核准,並會後補充說明。
- 回應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慰問金發給辦法問題,表示銓敘部正與人事行政總處通盤研究中,會將委員意見納入,並承諾3日內回覆治療7次以上標準的意見,並儘速提交完整修正檢討報告。
陳美延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說明直轄市市議員和行政院副院長需向監察院定期申報財產,但選舉時需向中選會申報,中選會不會直接向監察院索取資料。
- 表示監察院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介接的比例已達86%以上,但仍有部分財產單純者不願授權。
- 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使用「未滿18歲」比「未成年人」更為明確。
李國增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駁回後,若能補正仍可再起訴,不具既判力。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133條增訂送達代收人規定,旨在處理原告在臺無送達處所或故意陳報外國地址導致訴訟延滯的問題,要求其指定在臺送達代收人。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427條將交通事故訴訟一律改為簡易程序,不論金額大小,但超過150萬元仍可上訴三審,不影響審級利益。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遠距審理規定,旨在解決在監被告戒護費用高昂及偏遠地區當事人出庭不便問題,但強調法官會審慎判斷是否能達成直接審理目的。
- 澄清法官在遠距審理中不會限制當事人到庭,除非是特殊情況,且目前遠距訊問證人、鑑定人已行之有年,運作良好。
相關後續
- 刑法第240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按照行政院與司法院版本通過(將「未滿20歲之男女」修正為「未成年人」)。
- 刑法第240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說明部分,將保護法益同時納入「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對於未成年人的監督權」及「未滿20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兩者。
- 刑法第241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按照行政院與司法院版本通過(將「未滿20歲之男女」修正為「未成年人」)。
- 法務部承諾將就親生父母間略誘罪責過重問題進行整體性思考與配套研修。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主要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調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中未成年子女財產信託的相關規定,並明確其施行日期。
- 會議延伸討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有效性,包括查核比例、高風險人員監管,以及無法介接財產(如珠寶、國外不動產)的認證機制。
相關爭議
- 條文用語爭議:委員質疑為何此法條文中使用「未滿18歲」而非「未成年人」,與民法用語略有不同,但監察院與法務部認為「未滿18歲」在此法中更為明確。
- 財產申報查核機制不足:委員質疑現行抽查比例(14%)過低,且對於無法介接的財產(如珠寶、古董、國外不動產)缺乏有效的查核與第三方認證機制,易生弊端。
- 高風險公職人員監管:委員提出對於操作大量基金等高風險職務的公務人員,應有更嚴格的查核機制與分級管理,並加強對異常消費行為的流動性查核。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防君子,不防小人」,指出勞退基金弊案中的游迺文案,要求法務部釐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羅列、核定與查核流程。
- 批評財產申報查核比例過低,且對於珠寶、奇珍異獸、國外不動產等無法介接的財產,要求法務部與監察院建立第三方認證機制。
- 建議財產申報作業應區分「綠線」(授權介接)與「紅線」(無法介接需主動申報並第三方認證),以提升效率與誠實度。
- 強調修法應一併下修成年定義,並加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的獎懲機制。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及第20條修正後,關於未成年子女財產信託對象的年齡變化,是否設有過渡條款。
- 質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為何使用「未滿18歲」而非「未成年人」,與民法用語不同,並關切財產申報不實的行政罰鍰與刑法判刑的嚴謹度差異。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抽查比例(10%至14%)的訂定依據,建議針對高風險機關或職務人員,應列入不同分級的抽查比例。
- 指出勞動基金運用局前組長游迺文生活消費與收入不成比例的弊案,要求法務部加強對此類異常消費行為的流動性查核,並將此要求轉知全國各機關政風機構。
- 強調現行法規已可進行流量分析與查核,無需修法,但法務部應主動追查而非僅依賴檢舉。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監察院,關切前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及行政院長蘇貞昌的「統編案」,質疑是否符合支出標準及審核要點,要求監察院調查過去是否有類似「習慣性打統編」案件,並提出相關說明與措施報告。
- 書面質詢監察院,關切柯文哲器捐案訪談錄音外洩事件,質疑監察院資安把關是否確實,並要求監察院內部追查洩密案或提出調查報告,而非僅移交檢察機關調查。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考試院,質疑律師考試400分及格制度是否逾越母法規定,導致錄取與否取決於考題難度與給分寬嚴,影響年輕律師進入市場,要求考試院提出精進檢討報告。
- 書面質詢法務部,關切AirDrop傳送不雅照等新興數位性騷擾氾濫問題,質疑其是否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以及防範與查緝實務上的困難,要求法務部提出精進檢討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及第20條採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三院版通過,因兩版本內容一致。
- 說明第7條關於未成年子女財產信託的修正,主要針對結婚成年制,並指出第7條第4項但書已設有過渡條款。
- 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使用「未滿18歲」比「未成年人」更為明確,且此法僅規範強制信託,不影響其他部分。
- 承諾會請廉政署要求各機關政風機構加強查核高風險人員的財產及生活消費與收入不成比例的狀況,並將轉知全國各機關。
朱楠賢 銓敘部次長
- 同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及第20條修正草案。
- 說明銓敘部已將財務組28人列為財產申報對象,並由部長核准,並會在會後補充說明其母體、規範及律定方式。
- 承諾銓敘部正與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慰問金辦法,會將委員意見納入,並儘速提供書面答復。
陳美延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表示監察院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及第20條修正草案沒有意見。
- 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使用「未滿18歲」比「未成年人」更明確,且監察院也贊成此用法。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按照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提案版本通過。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按照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提案版本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法務部承諾將請廉政署要求各機關政風機構加強查核高風險人員財產及異常消費狀況。
- 銓敘部承諾將針對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慰問金發給辦法進行通盤檢討,並於會後3日內回覆治療7次以上標準的意見,再提供完整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六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重點為民事訴訟法中濫訴的認定與處罰機制、律師酬金的訴訟費用化、送達制度的完善,以及擴大科技設備於審理程序中的應用(遠距審理)。
- 會議討論了如何平衡人民訴訟權與防止濫訴,確保遠距審理的資安及直接審理原則,並將交通事故訴訟納入簡易程序。
相關爭議
- 濫訴認定標準與裁罰:委員擔憂增訂的「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等主觀要件,可能導致法官自由心證或侵害訴訟權,要求司法院訂定明確的認定範圍與辦法。
- 遠距審理的適用範圍與資安疑慮:委員對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擴大遠距審理範圍至當事人有疑慮,擔憂資安問題(駭客入侵、資訊安全管理法遵循)、隱私權保護、以及對直接審理原則的潛在破壞,並質疑法官依職權決定是否使用遠距審理的權限。
- 交通事故訴訟簡易程序適用:委員質疑將所有交通事故訴訟一律改為簡易程序,是否會影響嚴重或複雜案件的調查深度與審理品質。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民事訴訟法修正中,濫訴的認定標準應如何訂定,以確保人民訴訟權不受影響,並建議法官在認定濫訴或裁罰前應給予原告事前陳述意見的機會。
- 建議司法院應在「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中明確列舉「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的例示情形,供各級法院依循。
- 對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的遠距審理條文,建議應限縮其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主要聚焦於監所戒護或偏鄉等特定情況,避免全面適用動搖直接審理原則。
- 質疑將所有交通事故訴訟一律改為簡易程序,是否能充分調查清楚複雜的交通事故原因。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贊成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以科技設備進行審理的方向,但對遠距審理的資安問題、隱私權保護、駭客入侵風險表達高度疑慮,要求司法院在說明欄中明確說明第三方驗證與防偽機制。
- 建議司法院在推動遠距審理時應先採實驗性試行,並臚列清楚試行方向(如偏鄉、重度戒護、緊急狀況),避免法條全面授權導致濫用。
- 對民事訴訟法第133條增訂送達代收人條文,要求司法院釐清「中華民國」有效管轄範圍的地址認定,並確保條文意旨為只要相關人士之一有有效地址即可送達。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增訂濫訴裁罰,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司法院訂定「惡意或不當目的」的認定範圍及辦法,以避免法官自由心證,後同意以附帶決議取代。
- 質疑將所有交通事故訴訟一律改為簡易程序,是否能充分調查清楚嚴重或複雜的交通事故原因。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詢問司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遠距審理的文書傳送授權辦法,是否具備彈性以因應未來科技發展,不固守固網限制。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一部,僅是明文化現行規定,不影響律師與當事人自由約定酬金。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133條增訂送達代收人規定,旨在解決原告在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導致訴訟延滯問題,要求其指定在臺送達代收人。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增訂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作為補救方式。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增訂遠距審理規定,旨在擴大科技設備運用於當事人等,尤其適用於在監人犯及偏遠地區,強調需確保資訊安全,並會將相關規範訂於授權辦法中。
- 回應濫訴認定,表示將在「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中訂定例示情形,強調法官會更嚴謹判斷,不會浮濫裁罰。
- 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因委員疑慮先予保留,將有機會再與委員溝通。
- 說明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6,區分未經終局裁判及已繫屬案件的適用原則,以確保新舊法適用銜接。
李國增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駁回後,若能補正仍可再起訴,不具既判力。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133條增訂送達代收人規定,旨在處理原告在臺無送達處所或故意陳報外國地址導致訴訟延滯的問題,要求其指定在臺送達代收人。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427條將交通事故訴訟一律改為簡易程序,不論金額大小,但超過150萬元仍可上訴三審,不影響審級利益。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遠距審理規定,旨在解決在監被告戒護費用高昂及偏遠地區當事人出庭不便問題,但強調法官會審慎判斷是否能達成直接審理目的。
- 澄清法官在遠距審理中不會限制當事人到庭,除非是特殊情況,且目前遠距訊問證人、鑑定人已行之有年,運作良好。
相關後續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按照司法院版本通過。
- 民事訴訟法第133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按照司法院版本通過。
-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按照司法院版本通過。
- 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因委員有疑慮,暫予保留,待司法院與委員溝通後再處理。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49條之1、第272條、第427條、第444條、第44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按照司法院版本通過。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第4條之6、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按照司法院版本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在「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中增訂關於濫訴主觀要件(惡意、不當目的、重大過失)的相關規範,供各級法院依循辦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智慧監獄之智慧監控相關適法性、資安疑慮書面報告案
核心議題
針對法務部矯正署推動「智慧監獄建置計畫」,特別是嘉義看守所智慧監獄的人臉辨識、移動偵測等科技監控方式,質疑其是否有法律授權、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侵害個人隱私,以及整體系統的資安防護計畫是否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
相關爭議
- 智慧監獄系統的適法性與隱私侵害:委員質疑智慧監控系統是否經過法律授權,以及人臉辨識、移動偵測等技術是否侵害受刑人個人隱私,並要求釐清其合法性。
- 智慧監獄系統的資安疑慮:委員關切智慧監獄系統的資安防護計畫是否完善,是否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以避免潛在的資安漏洞或數據洩漏風險。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於2週內就嘉義看守所智慧監獄的智慧監控系統,提出相關適法性、資安疑慮的書面報告,以昭公信。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臨時提案共同提案人。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臨時提案共同提案人。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同意於2週內就嘉義看守所智慧監獄的智慧監控系統相關適法性與資安疑慮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於2週內就嘉義看守所智慧監獄之智慧監控相關適法性、資安疑慮等議題,提出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1501
- 卷/期/冊
- 110/15/1
- 發布日期
- 2021-02-0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