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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正:重罰盜採砂石與強化執法

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23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土石採取法

立法院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三委員會聯席審查「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加重非法盜採砂石的刑責與罰金,並討論查扣船隻的去化問題。多位立法委員對中國抽砂船數量激增表達嚴正關切,並質詢海巡署執法能量、兩岸合作機制及國土安全影響。行政部門回應修法將加強嚇阻力並提供船隻多元處置方案。最終,第18條修正動議獲共識通過,第20條維持現行條文,並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及第20條修正草案,以應對中國抽砂船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非法盜採砂石日益嚴重的問題。
  • 核心議題包括加重盜採行為的刑責與罰金、優化查扣船舶的去化處理機制、以及探討執法困境、國土安全影響及兩岸共同執法成效。

相關爭議

  • 刑責及罰金差異:委員版本(如陳亭妃、時代力量黨團)主張更高刑度(3年以上)及罰金(1億元),行政院版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8千萬元以下罰金。
  • 沒入船隻去化程序與要件:林思銘委員質疑行政院版「專案報准」的程序與要件不明確,恐產生爭議,建議應訂定相關行政規則或作業辦法。
  • 執法能量與成效:多位委員質疑海巡署在面對大量中國抽砂船時,驅離成效與查扣率低,且執法人力、物力耗損巨大,難以達到百分之百的執法率。
  • 領海基線與經濟海域劃設爭議:蔡適應委員指出內政部尚未公布第二批領海基線(金門、馬祖、南沙)及臺灣經濟海域範圍,導致執法界線模糊,影響執法權限。
  • 執法方式與武器裝備:蔡適應委員質疑安平艦配備火箭彈是否適合海巡執勤需求,以及鋁合金船體面對鐵殼船的耐撞性,建議評估使用水砲或聲爆彈等非致命性武器。
  • 兩岸共同執法成效:陳亭妃、邱臣遠等委員質疑兩岸共同執法機制對遏止非法抽砂的實際效果,尤其在禁限制水域外的區域,且中國抽砂船數量持續增長。
  • 國土流失與補救措施:賴惠員委員質疑地政司對抽砂造成國土面積流失的精準統計與補救措施不足,要求儘速進行比較分析並提出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加重刑責至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最高1億元。
  • 強調中國抽砂船嚴重危及馬祖等海域生態及船隻安全,應儘速遏止。
  • 建議修法明確規範犯罪用船舶及設備的沒收與處置方式。
  • 關切盜採砂石對國土破壞及流失的查察方式,希望儘速進行調查並結合國際譴責不法行為。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刑度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提高至5百萬元以上8千萬元以下。
  • 增訂供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一律沒入,不問所有權歸屬,以強化沒收規定。
  • 質疑行政院版「專案報准」處置沒入船舶的程序與要件不明確,恐產生爭議,應詳細研究並明確化。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刑期增至1年以上7年以下,罰金增至1億元以下,以達嚇阻效果並減輕海巡負擔。
  • 指出非法盜砂導致巨額不法獲利,現行輕判易科罰金無法有效嚇阻。
  • 關切扣押船隻的保管問題,並詢問盜砂是否影響國安(如軍事通道)。
  • 強調修法對於國土與海域資源保護的重要性,期待順利三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大陸抽砂船違法行為造成臺灣國安及海洋生態水文嚴重破壞。
  • 建議海巡署加強與中國合作力度,以嚇阻對岸盜砂船。
  • 支持將沒入船隻作為國軍射擊訓練靶船等多元去化方式。
  • 質疑安平艦船體使用鋁合金的耐撞性,擔心影響近距離執法任務。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強調蔡總統對離島地區越界抽砂問題的重罰宣示,要求海巡署積極執法。
  • 質疑海巡署僅驅離、未能有效遏止禁限制水域外大量中國船隻聚集的問題。
  • 提案將非法盜採砂石的刑度提高至3年以上7年以下,罰鍰提高至1億元。
  • 關切驅離船隻數量激增反映巡查艦效能或越界船隻數量增加,並強調盜砂的國安問題。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支持海巡署強勢執法及修法提高刑責與執法彈性。
  • 關切被扣船隻維護與停泊成本日益增高及拍賣困難問題。
  • 要求海巡署提供與中國大陸共同打擊犯罪聯繫管道及通報機制書面報告。
  • 要求海巡署在編製111年度預算時,覈實反映執法強度與密度增加所需的預算需求。
  • 要求海巡署具體說明專屬經濟海域及執法範圍的認定。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關切盜採砂石對國土破壞後續的復育問題,要求中央協助地方善後。
  • 質疑現行法律對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的樣態定義模糊,建議盤點除砂石外其他可能被盜採的天然資源(如可燃冰)。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海委會及海巡署盤點天然資源並研擬預防措施。
  • 強調執法需搭配法制、裝備、行政程序及港口去化等配套措施才能澈底解決問題。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指出內政部尚未公布第二批領海基線(金門、馬祖、南沙)及臺灣經濟海域範圍,導致執法界線模糊,影響取締。
  • 質疑安平艦配備火箭彈是否適合海巡署平常執勤需求,因機砲、機槍都未曾使用過。
  • 建議將火箭彈等武器儲存於儲位區,並確認平戰轉換相關預算編列責任歸屬。
  • 質疑鋁合金船體的安平艦面對中國鐵殼船的碰撞耐受性,指出海巡執勤主要透過小艇登檢而非衝撞。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巡單位在面對大量中國船隻時,能否確實嚴格執法,並要求提出具體執行率目標。
  • 不滿海巡署長對執法成效及目標的模糊回應,要求會後提供具體數據。
  • 強調修法將降低船隻去化問題,但仍需明確執法目標。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欣慰《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土石採取法》修法獲行政院支持並排入審查。
  • 指出中國抽砂船違法數量激增,但查扣數大幅下滑,主因是拍賣時間過長(達14個月)。
  • 強調修法首度引入刑罰,主張1年以上有期徒刑以避免易科罰金,並將罰金提高至1億元。
  • 呼籲通過其版本,為海巡同仁提供堅強法律後盾,創造較輕鬆的工作環境。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認同修法重點在加速船隻去化,因保管與停泊費用高昂,對海巡署及地檢署造成壓力。
  • 支持行政院版多元處置方式(無償留供公用、廢棄、其他適當處置),認為可減少海巡壓力。
  • 質疑法務部為1百萬元保管費緊張,認為維護國土安全應優先編列預算因應。
  • 詢問去年中國抽砂船圍島事件有無國防問題,海巡署判斷為違法行為,由海巡處理。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解釋金門、馬祖與大陸距離近,許多船隻雖在外觀上看似包圍,實則仍在對方海域。
  • 詢問法務部《土石採取法》通過後,金門海域盜砂案件是否將依新法重罰。
  • 指出金門因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顯著,盜砂情況較少,強調兩岸合作的重要性。
  • 關切中國抽砂導致金門海灘地雷裸露,要求國防部重新評估並編列預算清理未爆彈。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桃園旭富藥廠大火,要求內政部指示消防署檢視消防法規,重罰隱匿危險物質資訊、提供不實內容或未落實演練的廠商。
  • 建議規範刻意低報火險金額的行為,並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關切警消人員連續執勤及健康問題,建議警政署利用大數據分析員警健康狀況,並要求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呼籲中央協調研究各縣市員警健檢預算差異,考慮修法統一規範,以保障警消權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海巡署面臨中國全方位消耗戰壓力,驅離船隻數量龐大,人力物力耗費巨大。
  • 質疑海巡署驅離效果不彰,罰金收入入不敷出,要求提出更具嚇阻力的執行方式。
  • 建議海巡署評估使用高強度驅離方式,如大型水砲、聲爆彈等,並增加查扣船隻以達嚇阻效果。
  • 關切被扣押船隻佔用港口船席及高昂處理成本,認為執法強度需增加。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出委員們對修法加重刑罰及船隻去化手段入法有高度共識,僅刑度與罰款金額有差異。
  • 指出「船拍賣、人法辦」原則在法制上遇到困難,因刑度過輕且拍賣不順利。
  • 關切馬祖禁限制水域中間留有自由航行區,成為中國抽砂船聚集地,且海巡無法驅離,要求重新檢討劃設。
  • 強調修法將提供海巡署堅強法律後盾,具嚇阻效果,降低中國抽砂船挑戰法治的積極性。
  • 指出金門和馬祖因未劃設專屬經濟海域,可能不適用本次專經法第18條修法,應適用《土石採取法》。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關切桃園旭富藥廠大火中,廠商隱匿危險物品資訊,強調消防法罰則過低,應重罰。
  • 質疑海巡署長對提高罰則及刑責是否能有效嚇阻盜砂船的信心,並強調扣押船隻是關鍵。
  • 詢問安平艦配備火箭彈的嚇阻作用,以及未來巡查艦隊數量規劃,認為嚇阻有效後巡查應減少而非增加。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詢問本次修法對兩岸共同打擊非法盜採海砂的合作有何幫助,特別是針對去化問題。
  • 指出海域劃分複雜,部分區域可能不在我國執法範圍,質疑兩岸合作能否加強執法,要求海委會提出專案報告。
  • 關切桃園旭富藥廠隱匿漏報危險物品問題,認為現行消防法罰則過低,且工業火災資訊蒐集與統合不足。
  • 要求內政部全面檢討高危險性場所的管理,整合相關法令資訊,確保消防人員安全。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因應疫情調整戶籍法規定,延緩國人出國2年除籍期限,以避免染疫風險並替國家節省開銷。
  • 強調盜採砂石對國土流失及生態破壞的嚴重性,支持加重刑罰,但質疑能否嚴正執行。
  • 指出過去判決過輕,罰金遠低於不法獲利,無法產生嚇阻效果,呼籲法官重判。
  • 建議兩岸應持續協商,由對岸約束其船隻,以減少非法盜採行為。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獵捕野生動物及海洋魚類權利,但漁業署仍多方限制。
  • 批評漁業署以「安全」為由限制原住民無船員身分搭乘漁船出海,並質疑其「資源競合」與「民眾認同度低落」的說法。
  • 要求漁業署規劃並辦理符合原住民需求的漁船基本安全訓練,方便其參與,而非僅宣導。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肯定蔡英文總統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並詢問安平艦等裝備火箭彈系統艦艇的戰力是否足以驅逐並保佑漁船安全。
  • 詢問海巡署未來10年將打造多少艘裝備火箭彈系統的艦艇,以及是否能提升海上執法能量。
  • 質疑海巡署自稱「海軍第二」的戰力,並確認海巡署在戰爭時是否歸國防部海軍指揮。
  • 關切地政司對抽砂造成馬祖陸地面積限縮的統計與補救措施不足,要求儘速進行比較分析並提出方案。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淺灘因盜採海砂導致海底地形異動,嚴重影響海洋環境與生態,支持提高刑責與罰鍰。
  • 質疑海巡署驅離數字逐年增加,現有因應辦法(加派人力、國際壓力、部署大型艦艇結合空偵)緩不濟急且成效不彰。
  • 建議擴大禁限制海域範圍,以利海巡署積極執法,因應數以千計的非法船隻。
  • 關切員警薪資加班費偏低且超勤津貼受限問題,要求內政部支持警政署進行整體性規劃與調整方案,實現立足點公平。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詢問海巡署長上任後對馬祖非法抽砂船取締成效的感觸與具體作為。
  • 指出兩岸共同打擊非法船隻的成效仍不理想,驅離數量龐大而共同取締次數少,要求海巡署加強執法強度。
  • 提醒海巡署官兵在船上工作環境密閉,應加強防疫工作,確保官兵生命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政務次長 內政部

  • 感謝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並報告行政院版及各委員黨團所提《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正草案共10案。
  • 說明行政院版修正第18條旨在加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刑度至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嚇阻非法盜採。
  • 增訂第18條第3項,允許沒收確定後的犯罪用船舶及機械設備,除拍賣變賣外,可專案報准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以加速去化。
  • 指出各委員及黨團提出修正草案精神與院版一致,僅刑度及罰金稍有差異,認同罰金應與《土石採取法》修訂結果一致(1億元)。
  • 建議維持院版條文關於犯罪工具處置,因已涵蓋所有可行態樣,賦予檢方專案處置彈性。
  • 不建議修正第20條行政罰規定,因依「一事不二罰」原則,若已依第18條加重處罰,無法同時依本條辦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確認領海基線由內政部管理,目前僅公布一批,金門、馬祖、南沙等第二批尚未公布,但金馬地區有劃定4千公尺及6千公尺禁限制水域。

莊慶達 副主任委員兼署長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說明行政院版修法方向為加重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及罰金(8千萬元),並加速船舶去化處置,與委員提案意旨相符。
  • 表示海巡署將持續強化海域監控,預置兵力部署於盜砂熱區,強力驅離並配合地檢署查扣不法人船。
  • 指出將聯繫中國大陸執法單位啟動兩岸協同執法,提供違法抽砂資料供陸方查處。
  • 說明近年中國抽砂船數量激增,特別是馬祖海域,因其位於閩江口外,有部分抽砂船、運砂船及等待進入閩江口的貨輪。
  • 強調修法通過後,加重刑罰及船舶去化將產生嚇阻效果,有助於海巡署更強力執法,該扣就扣。
  • 同意將沒入船隻作為國軍射擊訓練靶船是其中一個去化選項。
  • 說明安平艦由沱江艦改良,具速度優勢,但耐撞力相對較弱,登船取締主要透過小艇進行。
  • 指出金門、馬祖地區尚未公告專屬經濟海域,目前執法主要依禁限制水域,澎湖則在專屬經濟海域內。
  • 表示馬祖南竿與莒光島間的自由航行區因水深較深,為閩江口船隻排隊等候進港處,將再召開會議重新檢討禁限制水域劃設。
  • 預期修法後刑度提高將有嚇阻效果,且去化機制將使執法更順遂,海巡署將嚴格執法。
  • 說明目前海巡署有153艘艦艇執行海域執法,其中6百噸以上大型艦船有23艘,未來將增加至33艘。
  • 指出海巡署在臺灣灘執法成效顯著,金門在協同執法下個案減少,馬祖則透過共同執法及增加大型艦驅離。
  • 說明海巡署執法會評估使用高強度驅離方式,如水砲(射程120公尺)可打掉航儀設備,聲爆彈也在評估中,但目前機砲、火箭彈未曾使用。
  • 強調盜採砂石違反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將透過國際媒體報導及研討會訴諸國際壓力,促使中國重視此議題。
  • 表示海巡署是執法單位,職掌守護國土,若有戰爭可能則歸國防部海軍指揮。

王成機 司長 內政部地政司

  • 確認內政部目前僅公布一批領海基線,第二批(南沙、金門、馬祖)尚未公布。
  • 說明金門、馬祖及南沙地區有劃定4千公尺及6千公尺的禁限制水域,作為執法依據。
  • 確認臺灣尚未公布經濟海域範圍,僅公布護漁暫定執法線範圍。
  • 說明馬祖地區多為岩岸,抽砂影響較小;沙岸地區若靠近抽砂則會受影響,已對金門海岸和沙灘影響進行統計。
  • 表示目前尚未對抽砂造成的國土面積變化進行精準分析,但會儘速進行比較分析並提出補救措施。

張春暉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地檢署經費有限,希望委員支持法務部預算,以因應被扣押船隻的保管費用。
  • 指出若船隻拍賣成功,保管費用會從拍賣價金中扣除。
  • 說明《土石採取法》修法後,盜採砂石將構成刑事責任,案件將依新法論處,刑度及罰金將拉高。
  • 說明「專案報准」處置沒入船舶的程序是地檢署報高檢署核准,法務部備查。
  • 同意林委員思銘建議,將就有關部門研議廢棄或留作公用等處置的程序和要件,並將相關注意事項納入修法流程中。
  • 指出以往實務上僅無經濟價值者可廢棄,本次修法是針對海砂船的特別規定,讓地檢署執行有依據。

謝慶欽 分署長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 說明海巡署一年油料費總共約6億多元,今年因油價相對便宜且有特別費,油料預算足夠。
  • 指出扣押船隻保管費用高昂,例如「長鑫運砂船」截至7月已花費274萬元,預計逼近4百萬元。
  • 說明海巡署艦艇在執勤時不會相撞,而是透過放小艇登艦檢查,1百噸巡防艇最適合登檢。
  • 說明海巡署目前未曾使用機砲、機槍對船隻執勤,火箭彈系統是取代40快砲,射程8千公尺,威力相近。
  • 表示國防部會單獨建案採購武器,火箭彈部分海巡署會自己建案,將確認建案時程。
  • 指出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員額約2千7百人,目前有153艘各式艦船艇,其中6百噸以上大型艦有23艘,用於24小時日夜不停驅離任務。
  • 強調只要有碼頭船席,海巡署就一定會查扣違法船隻,依法究辦。
  • 說明新造艦艇將更快速、裝備更新穎,有助提升海上執法能量,但使用武器會恪遵比例原則,對抽砂船主要使用水砲、登檢方式。
  • 表示去年臺灣灘執行3次專案,若去化速度快且有碼頭,一定會將違法船隻抓回。

廖德成 分署長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

  • 說明金馬澎分署員額編制約1千7百多人,岸巡人力較海巡多,約7比3。
  • 指出修法和海域劃分非單方面可決定,當時劃設由國防部負責,若要改變需兩岸默契。

徐國勇 部長 內政部

  • 說明桃園旭富藥廠大火起火原因正由相關單位調查,指出金屬鈉遇空氣即燃燒,廠商隱匿危險物質資訊將依消防法重罰。
  • 表示消防署已在處理工廠危險物品管理問題,將檢視消防法規,確保資訊權落實,並研議對低報保險金額者的規範。
  • 承認各縣市員警健檢預算差異大,將請警政署研究利用大數據分析員警健康,並協調研究中央統一規範的可能性。
  • 確認國人出國2年將除籍,將向疫情指揮中心提出討論,考量疫情因素是否調整期限或扣除疫情期間。
  • 強調盜採砂石導致國土流失非常危險,修法提高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將產生嚇阻效果,因無法易科罰金。
  • 表示內政部將配合海洋委員會強力執法,並透過國際研討會將盜採砂石議題國際化,尋求共同譴責。
  • 針對盜採砂石對國土破壞與流失的查察,將請地政司儘量利用衛星影像進行測量比對,但需時間分析。

劉岱瑞 副處長 國防部作參室聯合作戰處

  • 確認國防部曾對金門全島進行排雷。
  • 針對抽砂導致金門海灘地雷裸露問題,承諾將帶回檢討並於一週內提交評估報告,包含是否需重新評估、編列預算再次清理。

張致盛 署長 農委會漁業署

  • 說明漁業署對原住民搭乘漁船出海的限制,主要基於安全考量,建議仍需經過安全訓練。
  • 表示訓練方式可彈性調整,可在原住民地方辦理,並已委託花東水產學校協助基本安全訓練。
  • 承諾將規劃辦理訓練,並請原民會協助宣導。

相關後續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無需經黨團協商。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動議(將罰金上限提高至新臺幣1億元)經委員共同提案後,獲共識通過。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0條條文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 本次會議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於會中所提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一併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01601
卷/期/冊
110/16/1
發布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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