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權益與精神衛生法案審查:聚焦失蹤兒少、親權規劃及精神照護網絡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21
LawTrace 法律歷程:精神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精神衛生法」多項修正草案。會議聚焦失蹤兒少防制、離異家庭親權規劃、精神疾病社區支持服務及照護網絡建構等核心議題。立法委員與行政官員就各提案內容進行廣泛討論與質詢,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但多數法案條文因涉及跨部會權責與執行量能問題而保留,待行政院提出版本後擇期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強化失蹤兒少防制機制,包含協尋、追蹤輔導及公私部門合作,並檢討現行安珀警報啟動條件與家屬擅帶兒少情況。
- 為有未成年子女的離異家庭提供親權規劃服務,確保子女最佳利益,並檢討現行法律模糊之處。
相關爭議
- 失蹤兒少防治機構的設置:時代力量黨團、洪孟楷委員及蔣萬安委員皆提案設置,但衛福部傾向透過現有跨部會平台協調,並增訂條文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分析與研究公布,而非另設機構。
- 家屬擅帶兒少情況的緊急協尋認定:蔣萬安委員建議將父母一方有暴力傾向、家暴紀錄或酗酒等高風險情況納入緊急查尋範圍,警政署則表示會加強協尋,但未明確承諾納入緊急查尋。
- 未成年子女親權規劃服務的強制性與私權介入:蔣萬安委員提案明確規範地方政府提供親權規劃服務,並在父母同意後辦理戶政登記;衛福部則擔憂此舉可能過度介入離婚父母的私權關係,建議應凝聚社會共識並審慎評估,認為現行法規已涵蓋諮詢服務。
- 兒少安置機構申訴管道獨立性:王婉諭委員質疑現行申訴機制不足且缺乏獨立性,導致兒少無法放心申訴;社家署則強調有多元申訴窗口,並提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監察機制,但具體執行方案仍待釐清。
- 網路誘拐失蹤與性剝削防制:王婉諭委員揭露網路社團要求裸照才能加入,質疑衛福部對網路性剝削的查緝不力;保護司承認網路管理困難,承諾將立即處理已獲知的案件,並考慮增加主動查緝機制。
- 安珀警報啟動條件過於嚴苛:張育美委員指出臺灣安珀警報自2016年上路以來從未真正啟動,因條件過於嚴苛;警政署表示已於2020年11月5日修正作業要點放寬通報要件,但仍有綁架者可能反制等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健全失蹤兒少防制機制,強化返家後追蹤輔導,並建立公私部門協作機制。
- 質疑兒少安置機構申訴管道不足,缺乏獨立訪視員與審查員,呼籲衛福部積極落實改善。
- 揭露網路社團涉嫌性剝削兒少,要求衛福部主動查緝不當內容並加強與社群平台溝通。
- 主張精神衛生法應與時俱進,強化社區支持服務、積極性社區處遇團隊及強制就醫司法協力。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精神衛生法,將有自傷或傷人疑慮之精神病人納入保護及強制就醫制度,強化社會安全網。
- 指出現行精神衛生法僅針對嚴重病人有完備機制,對潛在危險病人防範不足。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兒少法條文,賦予中央機關辦理失蹤兒少業務的法定責任,要求公私部門通力合作。
- 質疑衛福部告發蘇偉碩醫師案的選擇性與標準,擔憂造成寒蟬效應。
- 指出臺灣失蹤兒少人口數相對美國仍偏高,衛福部應增加經費與業務以降低數字。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兒少法條文,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未成年子女親權規劃服務,以保護離異家庭兒少權益。
- 質疑衛福部告發蘇偉碩醫師案的動機與合法性,認為應以澄清說明取代提告。
- 建議檢討兒少失蹤查尋機制,將家屬擅帶且具高風險(如父母有暴力傾向、酗酒等)的情況納入緊急查尋範圍。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關切旭富藥廠大火對防疫藥品供應的影響,以及機師染疫案對防疫量能的衝擊。
- 要求衛福部儘速公布全國性跨年防疫指引,並明確說明基層醫療院所紓困方案細節。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強調精神衛生法修法急迫性,呼籲衛福部儘速提出行政院版本,補足社會安全網漏洞。
- 質疑衛福部在精神醫療政策中衛政與社政資源整合不足,導致服務斷點。
- 要求衛福部在一個月內提出精神障礙者社區支持及衛政社政資源整合執行方案。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告發蘇偉碩醫師案的程序問題,認為應避免箝制言論自由。
- 要求衛福部儘速統一萊豬標示,避免民眾與攤商混亂。
- 關切英國變種病毒對臺灣防疫的潛在破口,要求衛福部加強邊境管制超前部署。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關切機師染疫案,建議衛福部加強機師空服員檢疫規定,防止防疫破口。
- 呼籲衛福部儘速提出精神衛生法行政院版本,並關切社區預防與支持預算不足問題。
- 支持精神衛生法修法方向,但對強制入法可能造成的爭議及執行量能表示擔憂。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強調強化社會安全網的急迫性,呼籲衛福部加速精神醫療資源建置。
- 建議區分精神醫療「照護」與「照顧」的預算來源,並釐清精神疾病與反社會人格的區別,避免污名化。
- 要求衛福部就精神科醫學會提出的修法建議提供書面答覆。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兒少家庭福利館與各類福利服務中心的整合,以及安置兒少回歸家庭後的追蹤輔導。
- 呼籲衛福部與內政部補足少輔會人力缺口,並檢討失蹤兒少管理中心回歸公部門處理的可能性。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呼籲衛福部儘速提出精神衛生法行政院版本,以利併案討論。
- 質疑疫苗採購策略,建議考慮疫苗護照及邊境管制,並關切變種病毒影響。
- 要求衛福部統一萊豬標示,並對泡麵高熱量、高鈉含量加註警語,以及提出國家級肺癌防治策略。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嬰幼兒米製品鎘超標問題,要求衛福部檢討白米重金屬限量標準,並比照歐盟降低至0.2ppm。
- 建議對嬰幼兒食品原料米訂定更嚴格的重金屬標準,並加強高風險食品的查驗。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質疑核酸檢測費用一國兩制,要求衛福部統一收費標準。
- 質疑衛福部告發蘇偉碩醫師案的合理性,認為其言論有所本且未造成損害,要求撤告。
- 強調萊豬源頭控管的重要性,確保民眾有選擇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盛行率被低估,醫療資源特別是兒童精神病房不足。
- 建議衛福部推動醫療與教育結合的模式,並提供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相關數據。
- 建議建立安全中介處所,協助自願離家兒少在家庭環境改善前獲得安置與輔導。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印尼移工短缺對重症家庭的衝擊,質疑長照2.0服務是否能彌補外籍看護人力缺口。
- 指出長照2.0喘息服務時數不足,無法滿足重度失能者家庭需求,呼籲政府檢討政策彈性與資訊傳遞。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康復之家設立受阻,呼籲衛福部展現魄力,協助地方政府排除社區對精神障礙者的歧視。
- 質疑精神衛生法修法中法院保留原則可能對家事法官人力造成壓力,並關切法官與精神科學界意見不一時的處理機制。
- 提醒性侵害刑後強制治療條文可能違憲,要求政府預做應變。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呼籲衛福部撤告蘇偉碩醫師,避免寒蟬效應,並強調民間團體對食安議題的警惕。
- 關切鎘米污染問題,要求衛福部檢討白米鎘含量標準,並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及標示。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以韓國趙斗淳案為例,質疑臺灣對性侵害加害人刑後處遇的法律規範與執行效力。
- 關切性侵害刑後強制治療條文可能違憲的爭議,以及刑案精神鑑定制度的完備性。
- 提醒司法精神醫院權責劃分應明確,避免衛福部單獨承擔過多責任。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未成年子女親權規劃服務應考量原住民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避免僅以經濟能力作為評斷標準。
- 期勉衛福部加強地方社工員的教育訓練,使其能更全面地衡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陳瑩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提供各司處聯絡窗口資訊,改善國會聯絡人效率問題。
- 質疑衛福部對網路色情資訊防護不力,開罰比例過低,建議增加主動查緝機制並與社群平台加強聯繫。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旭富大火對防疫藥品供應目前沒有影響,但對機師染疫案中的自主健康管理未落實將予以處分。
- 承諾將與專家小組及地方政府討論,儘速制定全國性跨年防疫指引。
- 說明基層醫療院所紓困方案將補足收入至八成,並區分補助與借款性質,將儘速完成行政程序公告。
- 同意社會安全網應補足漏洞,精神衛生法修法有急迫性,行政院版本去年已送審,目前仍在協商中。
- 同意衛政與社政應以人為中心設計服務,承諾下會期前提出衛政社政資源整合方案。
- 回應蘇偉碩醫師告發案,表示提告目的是以正視聽,針對「萊劑毒性為搖頭丸250倍」的誇大言論,若更正事實則可考慮撤告。
- 表示萊豬標示將確保正確性,並與農委會討論統一標章,承諾做好源頭控管。
- 同意檢討白米鎘含量標準,並針對嬰幼兒食品重金屬訂定規範及加強後市場稽查。
- 回應核酸檢測費用,表示部立醫院已降價至4,500元,其他醫院將逐步推動。
- 承諾會儘速將精神衛生法行政院版本送至立法院,並表示司法精神醫院權責應由法務部負責。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兒少安置機構申訴管道多元,將與專家討論強化機制,並提及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可處理兒少權益問題。
- 表示社家署正討論聯合國替代性照顧準則下的國家整體政策,並將搭配社安網2.0資源挹注。
- 回應未成年子女親權規劃服務,認為現行法規已涵蓋諮詢服務,但強制介入離婚私權關係需審慎評估。
- 解釋「照顧」在法制上範疇大於「支持」,包含整體需求而非僅身體照顧。
張秀鴛 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司長
- 表示少輔會人力將於3年內補足至220位,以輔導兒少偏差行為。
- 說明兒少失蹤業務由警政署負責,其中70%為自行離家,20%為網路離家,尋獲後會評估家庭狀況提供協助。
- 表示失蹤兒少管理中心為民間團體,透過警政系統徵得家屬同意後協助協尋。
- 承認網路色情資訊問題嚴重,iWIN會要求下架不當內容,但目前無主動巡邏安排,將立即了解並處理王委員揭露的社團問題。
- 說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中,將處理自拍問題,並考慮延長網際網路業者資料保留期限。
- 同意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列為兒少性剝削責任通報人。
諶立中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
- 說明精神衛生法上次修法已12年前,社區照顧逐年增加人力,並規劃設立53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 解釋保護人與照顧關懷者不同,公設保護人是家屬無法擔任時的委託機制。
- 表示司法精神病院規劃採分流處遇,中低暴力風險者設司法精神病房,高暴力風險者設單獨病院。
- 說明精神疾病定義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認定,奇特行為與內在想法是一體,避免污名化。
- 回應精神復健內容,認為王委員版本部分內容(如財務管理)已超出目前量能,建議再討論。
- 建議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權責劃分條文保留,因牽涉多部會意見且地方執行可能混亂。
- 同意第六條「疑似」二字拿掉,並就社區精神復健內容與委員再溝通。
陳文智 內政部警政署專門委員
- 說明安珀警報啟動要件已於2020年11月5日修正放寬,但實務執行考量綁架者反制風險,較少使用。
- 回應家屬擅帶兒少,表示會區分刑案類型並加強協尋,對高風險情形會加強處理。
- 建議精神衛生法第六條中「疑似」有精神疾病狀態者不應納入警察機關職責,以免增加執行困難。
李怡慧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針對精神衛生法第四條第八款,建議將財政主管機關的「規劃、推動」角色改為「協助」,因租稅減免規劃應由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周正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組長
- 針對精神衛生法第四條第十款,表示金融機構已可承作財產信託服務,但信託契約屬私法權利義務,金管會不涉入規劃,認為該款列入不甚適當。
黃蘭琇 教育部專門委員
- 針對精神衛生法第四條第四款,建議刪除「精神疾病防制」文字,精簡為「心理健康促進與相關教育及宣導」。
施淑惠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
- 針對精神衛生法第四條第五款,建議將「病人職業重建」修改為「病人就業促進與保障」,因職業重建現行主要針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廣泛適用有執行困難。
陳書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任視察
- 針對精神衛生法第四條第十一款,表示條文規劃明確,但對於「避免歧視精神疾病事項之規劃、推動」,建議配合衛福部處理,並通盤考量。
李世明 文化部專門委員
- 針對精神衛生法第四條第九款,建議將「藝文創作獎勵之規劃、推動及監督」改為「協助及監督」,以符合各部會一致標準。
林奕宏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 說明強制住院司法保留原則下,法院裁定時間緊迫,現有家事法官人力恐難以負荷大量案件。
- 表示強制住院裁定當事人可抗告,但醫師是否可抗告目前無明文規定。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性侵害刑後強制治療或監護處分,若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可延長執行,但需經法官保留程序。
- 表示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已修正,監護處分有必要可延長,但需法官裁定。
相關後續
-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照案通過,送黨團協商。
-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洪孟楷委員所提「第二十三條之二」及蔣萬安委員所提「第七條之一」皆保留,送黨團協商。
- 蔣萬安委員所提「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四條保留,待行政院版本提出後擇期併案繼續審查。
-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1601
- 卷/期/冊
- 110/16/1
- 發布日期
-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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