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環委員會專題報告:移工管理與防疫、勞動基金弊案檢討及勞資相關法案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23
LawTrace 法律歷程:精神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0次會議,針對移工管理與邊境防疫措施、勞動基金違法炒股事件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審查多項勞資相關法案。會議聚焦於人力仲介公司對移工的照護責任、邊境防疫漏洞、勞動基金內控失靈及裁決制度優化等議題。委員們對政府部門的應變速度、資訊透明度及監督機制提出嚴厲質疑,行政部門則回應將強化管理、配合調查並推動修法。最終,多項勞資相關法案修正草案獲審查通過,部分臨時提案亦獲採納或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專題報告:移工管理與防疫措施強化及勞動基金炒股案檢討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主要討論如何強化人力仲介公司對移工的管理照護責任及落實邊境防疫措施,特別是針對印尼移工暫停引進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的住宿問題。
- 同時,會議也檢討勞動基金違法炒股事件,探討強化監督及內部控制機制,以防範類似弊案再次發生。
相關爭議
- 醫管公司管理漏洞:立法委員質疑勞動部對醫管公司管理移工住宿環境惡劣的問題,自7月反映後遲至12月才處理,導致防疫破口。
- 勞動基金弊案調查不積極:立法委員普遍質疑勞動部未主動全面行政調查勞動基金炒股案,僅依賴檢調偵辦,且對內部行政疏失及督導不周避而不談。
- 勞動基金內部稽核失靈:立法委員揭露勞動基金運用局過去內部稽核報告顯示交易室門禁鬆散、手機使用違規及代操業者報告不實等問題,顯示長期行政管理督導不力。
- 移工「零付費」政策爭議:印尼單方面要求台灣雇主負擔移工11項費用(估計7至10萬元),勞動部認為不合理且未經雙邊協商,引發雇主負擔增加的擔憂。
- 航空機組員檢疫寬鬆與本土案例:立法委員質疑航空機組員僅3至5天的居家檢疫期過於寬鬆,導致紐西蘭機師本土感染案例,要求檢討並延長檢疫時間。
- 防疫資訊公開不透明:立法委員質疑衛福部選擇性公布本土案例足跡,未完全公開所有活動地點,引發民眾恐慌與對政府隱瞞的疑慮。
- 勞動基金管理人員薪資與證照不足:立法委員批評勞動基金操盤人員薪資偏低且缺乏專業證照,導致人才流失及弊案風險,要求提高待遇並強化專業要求。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發布細胞簡訊提醒民眾自主健康管理,以因應本土確診案例。
- 質疑勞動部職災通報人數與勞保請領死亡人數有落差,恐有漏報黑數。
- 要求勞動部提供移工職安訓練資料,並統計印尼移工暫緩引進對家庭照顧的影響及獎助金成效。
- 關切印尼移工暫緩引進後,本國籍看護工獎助金與外籍看護工薪資的顯著差距,認為政策成效需檢討。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動部對醫管公司管理移工住宿環境惡劣的問題,自7月反映後遲至12月才處理,認為勞動部螺絲鬆脫。
- 要求勞動部對醫管公司及仲介管理移工住宿環境提出具體管理工具與期程,確保移工住宿條件符合規範。
- 強調政府應介入移工入境初期接送及健康檢查等事務,並嚴格納管移工整體住宿環境。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基金炒股案造成的虧損及管理費用能否追回,並要求徹查其他可能涉案股票及高層。
- 批評印尼移工「零付費」政策要求台灣負擔所有費用不合理,認為印尼有要脅之嫌,要求勞動部談判時強硬應對。
- 建議政府考慮轉換其他國家移工來源,並對英國變種病毒採取更嚴格的邊境管制措施。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檢討航空機組員檢疫期過短問題,並提出因應措施以防本土疫情擴散。
- 關切勞動基金弊案導致民眾不信任,要求勞動部嚴懲涉案投信公司並追回損失。
- 質疑勞動部對游迺文多次檢舉未積極處理,導致弊案擴大,要求強化內控機制。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缺乏跨部會整合與總統府層級的指導,導致印尼移工問題懸而未決,影響民眾長照需求。
- 呼籲政府在與印尼談判時應運用經濟、外交等籌碼,尋求兼顧國人需求與國格的折衷方案。
- 要求衛福部對英國變種病毒超前部署,採取更嚴格的邊境管制措施,而非僅減班或事後採檢。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關切本土案例疫調不實的後果,並質疑衛福部與農委會「台灣豬標章」標示不一的問題。
- 檢討勞動部在勞保財務缺口、外送平台承攬僱傭關係、最低工資法等重大法案修法進度遲緩。
- 強調勞動基金委外代操若違法,投信應負全責並追償損失,並建議增加自營比例以提高績效。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部與衛福部加速研議開放更多醫療機構開立巴氏量表,以提升失能老人照護的近便性。
- 呼籲衛福部加強對移工的防疫宣導,特別是提供多語言版本,並考慮提早進行入境移工的PCR檢測。
- 提醒人力仲介公司對國外檢驗報告的信心不足,建議政府與印尼溝通認證當地檢驗機構。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質疑勞金局將委託經營評選結果公告移除的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處分,認為應提供救濟管道。
- 要求勞金局公開評選小組名單及會議紀錄,以確保行政監督及資訊透明。
- 關切「輕適能健身公司」資遣案中勞工年資併計問題,要求勞動部從寬認定並加速處理法制作業。
楊曜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動部以立法院會期事務繁忙為由拖延法制進度,認為不應以此作為藉口。
- 要求勞動部提出印尼移工零付費政策談判若無共識的備案,包括尋找其他移工來源國。
- 呼籲勞動部對勞金局弊案追償到底,並規劃提升勞金局人員薪資與人力配置以防範未來弊端。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因疫情滯留台灣的外籍探親人士,其盤纏用盡可能被迫打工,要求勞動部與移民署研議「防疫期間探親人士滯臺幫農方案」以解決其經濟困境。
- 質疑勞動部對外籍探親人士幫農是否違反停留事由的認定標準,並要求一個月內提出具體執行方案。
- 指出目前收容能量不足及收容替代處分人數不明的問題,呼籲政府正視並解決。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檢討勞動基金操盤人員的薪資待遇與考績制度,建議參考新加坡模式給予績效獎金以防弊。
- 質疑勞動部職務輪調機制未落實,導致勞動基金弊案發生,要求加強內控。
- 要求職安署檢討旭富製藥廠大火事件,評估現行職安法規對高風險化學工廠的適用性,並加強宣導化學品安全使用。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動部對勞動基金弊案行政怠惰,未主動進行行政調查,僅等待檢調結果。
- 質疑勞動部政風處對游迺文多次檢舉未積極處理,導致弊案擴大。
- 要求勞動部對勞金局所有操盤人員進行百分之百的財產抽查,並加速行政調查與問責。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勞金局將委託經營評選結果公告移除,並認定為私經濟行為不符行政法雙階理論,要求公開相關資訊。
- 要求勞動部公開勞金局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及委員名單,以釐清游迺文在評選過程中的角色。
- 建議勞動部應解除或終止與涉案投信公司的委託契約,並加強評選過程的公開透明。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勞動基金弊案未啟動行政調查,僅等待司法偵辦,批評其行政怠惰與護航嫌疑。
- 要求勞動部釐清政風處對游迺文多次檢舉的處理過程是否存在疏失與責任。
- 關切人力仲介公司委託醫管公司安置移工的防疫漏洞,要求衛福部與勞動部確保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的住宿符合規範。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公開9月15日接獲檢舉後對游迺文進行的初步調查結果,以釐清行政處置的依據。
- 質疑勞動部在接獲游迺文越權下單的通報後,為何仍讓統一投信再次涉案,要求調查被跳過人員的角色。
- 建議勞動部應依契約終止或解除與涉案投信公司的委託,並積極開拓新的移工來源國以因應賣方市場趨勢。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紐西蘭機師本土案例的處置,要求明確說明不戴口罩及不配合疫調的罰則,避免雙重標準。
- 要求衛福部說明跨年活動防疫計畫的落實情況,並加速疫苗採購進度與公開資訊。
- 批評勞動部與衛福部橫向聯繫不足,要求勞動部儘速公布與印尼零付費政策談判結果,並對勞動基金弊案負起擔當。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職安署春安勞檢啟動時間過晚,要求加強對高風險化學工廠的檢查與源頭管理。
- 建議勞動部應強勢爭取勞檢員正職人力與預算,以提升勞動檢查品質。
- 要求勞動部在印尼移工「零付費」談判中強硬保障雇主權益,並積極開拓新的移工來源國。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部應比照投信投顧規範,改善勞金局每人管理基金規模不合理的問題,並提升基金管理人員的專業證照持有率。
- 要求勞動基金自行運用部分應比照委外代操每日公布淨值,提升資訊公開透明度。
- 呼籲勞動部應對勞動基金弊案進行根本原因分析,落實股東行動主義與社會責任投資。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航空機組員享有防疫寬限措施卻未能自律,導致本土案例,要求衛福部加重處罰航空公司及機師。
- 建議衛福部應檢討航空機組員的檢疫期,考慮延長至14天,並研究對獲得紓困的航空業者施加額外懲罰。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部與移民署研議,讓因疫情暫緩出境的移工暫時留臺,補充國內照顧人力缺口。
- 揭露勞動基金運用局內部稽核報告多處違規事實,包括交易室門禁鬆散、手機使用違規及代操業者報告不實,質疑勞動部長期行政管理督導失職。
- 批評勞動部對勞動基金弊案行政調查態度消極,對內部行政疏失未問責,認為是長期包庇導致弊案擴大。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政風處對游迺文多次檢舉敷衍了事,未能善盡調查之能事,導致弊案擴大,認為政風處有包庇、護航之責。
- 批評金管會對勞動基金弊案無動於衷,未主動積極調查涉案投信公司,將責任推給檢調。
- 要求勞動部與金管會應強化基金監理手段,提升資訊透明度,並對勞動部內部管理疏失及相關人員進行究責懲處。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動部對勞動基金弊案的檢討報告避重就輕,未全面檢討,且對外部投信業者缺乏對等防堵與懲戒規範。
- 質疑勞動部對政風調查、行政調查的處理方式,認為公務機關應主動積極面對質疑,而非被動等待檢調。
- 建議勞動基金應建立更嚴格的利益迴避與防弊機制,並推動基金局人員定期輪調及提升待遇以養廉。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說明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人力仲介公司若委任第三人辦理生活管理,其法律責任歸屬仲介公司,並已清查21處醫管公司,其中10處違規已限期改善。
- 報告已暫停引進印尼籍移工,並將公告強化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措施,要求雇主或仲介通報地點並盡量安排一人一室。
- 指出已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未符合移工生活照顧規範者,情節嚴重可直接處罰。
- 說明勞動基金國內股票自行投資依資產配置計畫執行,選股以大型績優股為主,並建立自行查核、風險管理、內部稽核及廉政查核機制。
- 強調針對勞動基金違法炒股事件,已研提12項強化措施,包括限制單一個股日交易量、強化交易人員確認、修訂交易室管制規範、加強稽核強度及廉政措施等。
- 表示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將優化裁決委員會組織及審理,工會法修正案則有利工會運作,本部敬表支持。
- 回應勞動基金若有不法,將依契約請求損害賠償、違約罰款、沒收履約保證金,且5年內不得再投標委託案。
- 說明印尼移工「零付費」政策尚在談判中,強調任何政策變更需雙方協商有共識才能實行,並會保障雇主權益,考慮開闢其他來源國。
- 承認勞金局人力不足,已向人事總處爭取人力與薪資調整,目標提升專業加給並鼓勵考取證照。
- 表示針對游迺文案,勞動部已主動發現並移送廉政署調查,目前尊重檢調偵辦,並將在事證明確後啟動內部行政調查。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報告台灣疫情現況,本土案例感染源可追蹤,風險仍在掌握中,並已發布秋冬防疫專案強化邊境檢疫措施。
- 說明移工入境檢疫措施,包括集中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要求提供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並暫停引進印尼籍移工。
- 回應本土案例的疫調發布考量,為避免不必要恐慌,僅公布無法匡列特定接觸者的活動軌跡,並將召開會議檢討航空機組員檢疫措施。
- 強調大型活動防疫五大原則,包括全程戴口罩、禁止飲食、實名制及攜帶手機等,並會依疫情狀況分三階段升級防疫措施。
- 說明衛福部已將勞動部提供的移工需求名單轉交長照中心,主動聯繫並派專員進行需求評估,約四成有需求,但有一半拒絕服務。
- 表示已針對英國航班旅客採14天集中檢疫,機組人員亦同,並會持續監測病毒株。
- 承諾會與勞動部密切合作,確保長照2.0服務能銜接移工人力缺口,避免照顧離職潮。
許永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國內股市設有監視機制,遇價量異常會公布注意股票並移送檢調偵辦。
- 報告已建立基金經理人利益衝突防範措施,包括交易限制、行為禁止、申報持股、資訊及通訊設備管制等事前預防機制。
- 強調事後交易監控機制,透過投信事業自行查核、證交所/櫃買中心監控及金管會定期金融檢查。
- 說明投信投顧法對基金經理人設有誠信管理規範,違背職務行為將處以重刑及高額罰金。
- 承諾全力配合檢調機關調查勞動基金事件,並強化查核經理人關聯戶及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宣導。
孫圖華 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副大隊長
- 回應外籍探親人士幫農是否違反停留目的,表示需勞動部認定。
- 說明目前收容能量已達九成,逾期停留者可採收容替代處分,如具保、限居或定期報到。
蔡豐清 勞動部運用局局長
- 說明勞動基金委託經營屬於私經濟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評選結果公告並非行政處分。
- 表示勞金局人員未參與評選小組,且歷來評選委員名單不公開是為保護委員個人資訊。
- 說明勞金局自營股票報酬率優於大盤,但人力不足限制擴大自營規模。
- 回應勞動基金弊案,強調若投信違法,將依契約要求全額賠償損失,但管理費無法追回。
鄒子廉 勞動部職安署署長
- 說明春安勞檢預計於明年1月中後啟動,跨年前由地方政府自行處理。
- 報告旭富製藥廠大火初步調查,可能為操作SOP問題,並將比對化學品登錄資料與現場存量是否落差。
- 說明宏璟公司使用氫氟酸造成勞工受傷案,雇主未告知化學品危害及教育訓練,將依法開罰3萬至30萬元。
- 指出職安法對勞工退避權有相關規定,將檢討雇主不允許勞工就醫或威脅勞工的行為是否違反法令。
- 說明清潔劑中氫氟酸含量5%以下可使用,但強調將加強宣導替代清潔劑,並從源頭管理高危害化學品。
羅一鈞 衛福部疾管署副署長
- 說明疫情指揮中心對本土案例的疫調均有掌握所有足跡,選擇性公布是基於評估特定人士可匡列,避免社會不必要恐慌。
- 表示指揮官將在記者會上詳細說明本土案例的疫調細節,並強調疫調發布需衡量社會影響與防疫安全。
古嘉諤 勞動部政風處處長
- 說明政風處對游迺文的匿名檢舉雖不具體,但因其為風險人員,仍有訪談局內外同仁進行訪查,但因行政調查限制無法調閱帳戶。
- 澄清勞動部並非包庇,而是主動發覺並移送廉政署調查,並強調行政調查在檢察機關偵查作為啟動後原則上應停止。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說明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增訂「裁決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立場,獨立行使職權」是為明文化裁決委員會運作,有助於行政法院審理行政救濟案件。
- 解釋增訂常務裁決委員是為讓委員投入更多時間協助審理,提升裁決效率,而非專職委員因涉及組織法與員額限制。
- 表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7條之1公開裁決決定書,有助於提升民眾法律認知,並讓事業單位尊重勞工權利。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建議工會法第17條修正草案中「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的文字應修正為「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一人」,以符合文字邏輯。
白麗真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
- 支持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將勞保給付專戶範圍擴大至一次給付,以增進勞工權益。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關於醫管公司管理與防疫,經洪申翰委員同意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福部於1個月內納管醫管公司,並於2個月內修訂相關辦法。
- 臨時提案第2案關於外送平台勞動權益保障,照案通過,要求勞動部與交通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3案關於脊柱裂疾病,照案通過,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4案關於醫事放射師權益,照案通過,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5案關於肺癌防治政策,照案通過,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6案關於勞動基金炒股案追償,經勞動部與金管會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勞動部追回不法投資造成虧損,金管會配合檢廉追查違法退佣。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經委員提案修正動議後審查通過,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工會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單位修正文字後審查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審查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1601
- 卷/期/冊
- 110/16/1
- 發布日期
-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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