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妨害公務罪修正案審查:聚焦構成要件與刑度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23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持續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妨害公務罪(第135條及第136條)的構成要件、加重處罰情境及罰金刑調整。會議針對將妨害公務罪改為「結果犯」、增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凶器等加重條款,以及「公然聚眾」定義的明確化進行熱烈討論。行政部門與委員們就法理、實務適用性及刑度平衡等面向交換意見,最終多數修正條文通過,並要求法務部就立法理由進行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對《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及第241條修正草案進行審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240條及第241條條文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及第20條修正草案進行審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7條及第20條條文均照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六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調整相關訴訟程序與規範。
- 討論包含增訂條文以處理濫訴情形,並強調司法院應就濫訴主觀要件增訂規範供各級法院依循辦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就當事人濫用起訴之主觀要件(惡意、不當目的、重大過失)於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中增訂相關規範,以避免外界誤解修法侵害訴訟權。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就當事人濫用起訴之主觀要件(惡意、不當目的、重大過失)於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中增訂相關規範,以避免外界誤解修法侵害訴訟權。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就當事人濫用起訴之主觀要件(惡意、不當目的、重大過失)於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中增訂相關規範,以避免外界誤解修法侵害訴訟權。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就當事人濫用起訴之主觀要件(惡意、不當目的、重大過失)於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中增訂相關規範,以避免外界誤解修法侵害訴訟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33條、第149條、第249條、第249條之1、第427條、第444條及第449條之1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民事訴訟法》增訂第211條之1,除新增第2項文字為「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原提案條文第2項遞移為第3項並修正句首,原提案條文第3項及第4項依序遞移為第4項及第5項外,餘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民事訴訟法》第272條,除第1項中段文字修正為「第211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13條第2項」外,餘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增訂第4條之6及第12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司法院就當事人濫用起訴之主觀要件(惡意、不當目的、重大過失)增訂相關規範,供各級法院依循辦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繼續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及第136條修正草案,旨在加重妨害公務罪的刑罰,以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安全。
- 討論聚焦於將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明確化為「結果犯」、增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凶器等加重處罰情境,以及重新定義「公然聚眾」為「聚集3人以上」的適用範圍與認定疑慮。
- 亦討論是否增訂第136條之1,針對特定職務公務員的妨害行為加重處罰。
相關爭議
- 刑法第135條第1項增列「致妨害公務員行使職務者」作為構成要件,將其從「舉動犯」改為「結果犯」:法務部與司法院均表達疑慮,認為若無實害結果將無刑事罰則,恐保護不足,且與原立法目的不符。
- 妨害公務罪「本刑」加重與否:周春米委員質疑為何不直接加重妨害公務罪的本刑,而僅針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凶器等特定行為加重,認為應提升本刑讓法官裁量。法務部回應考量妨害公務態樣多元,為避免情輕法重,維持普通刑度並針對特定危險態樣加重。
- 加重處罰態樣的範圍:葉毓蘭委員建議除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和攜帶凶器外,應增列「以其他足以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方法」作為加重條件,避免掛一漏萬。警政署則統計這兩類案件佔妨害公務案件的21.35%,認為現行刑度足以應對其他輕微案件。
- 致公務員於死是否應處死刑:洪孟楷委員提案將致公務員於死者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強調對公務員執法保障的態度。法務部及司法院則回應,此為加重結果犯,考量兩公約及死刑政策,不建議將加重結果犯提高至死刑,且無期徒刑已屬重刑。
- 刑法第136條將「公然聚眾」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周春米委員及主席質疑此定義過於寬鬆,可能涵蓋臨時起意或非主動招集的情況,造成路過者也可能被論罪。法務部解釋旨在配合其他條文用語一致性,並因應網路通訊軟體造成的「異地聚集」問題,強調需有犯意聯絡。鍾佳濱委員建議區分「聚集」、「招集」與「糾集」的詞義,以避免誤傷無辜。
- 特定身分公務員加重處罰的必要性(增訂第136條之1):葉毓蘭委員提案增訂刑法第136條之1,針對警察、消防、勞檢等特定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妨害行為加重處罰。法務部及吳玉琴委員則認為刑法應對所有公務員適用,不宜為特定身分加重,避免掛一漏萬或規範不完。
立法委員發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加重妨害公務罪,參考德國刑法增設加重條款,以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安全。
- 提出妨害公務罪應為具體危險犯,新增「致妨害公務員行使職務者」構成要件。
- 考量攜帶兇器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危險性大增,有加重處罰必要。
- 修正第136條「公然聚眾」為「聚集3人以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不直接加重妨害公務罪的本刑,而是僅針對特定行為態樣加重,認為應提升本刑讓法官裁量。
- 關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的認定困難,特別是主觀犯意認定。
- 對刑法第136條將「公然聚眾」修正為「聚集3人以上」的定義提出疑慮,認為要件放寬可能導致路過者無辜受罰,建議重新思考修法目的與要件嚴謹性。
- 要求法務部在立法理由中詳細說明第135條第3項兩個加重要件的適用,以及整個刑法法典條文間的衡平性,儘速提出完整修法。
- 建議若要加重,可考慮增設「3人以上犯罪者」為加重要件,而非僅因「聚集」狀態。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35條,建議除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和攜帶凶器外,增列「以其他足以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方法」作為加重條件,避免掛一漏萬。
- 提案增訂刑法第136條之1,針對警察、消防、勞檢等特定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妨害行為加重處罰,認為具有宣示作用並能保障基層同仁。
- 建議將其修正動議併入兩院會銜版,以真正對政府實施公權力的人有訓示條款,捍衛執法公務員。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35條,主張提高罰金刑至30萬元以下,並加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凶器犯之的刑度至6個月以上5年以下。
- 堅持致公務員於死者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強調對公務人員保障的態度,認為不應迴避「死刑」二字。
- 同意若有其他犯罪條文可搭配審判,可暫不堅持致死處死刑部分,但仍堅持前3項的加重版本。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將第135條第3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加重目的限縮為「致生危險於公務員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
- 提出第135條第3項第2款攜帶凶器的加重應與結果性結合,即「有使用時再予加重」,使執法認定更清晰。
- 認同國家應高強度保護公務員執行職務,並支持葉毓蘭委員增訂第136條之1以保障特定職務人員,但對象上不可能列出職稱,只能規定類似執行職務的態樣。
- 指出警察同仁遭遇妨害公務的案件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攜帶凶器兩項佔21.3%外,其他相關刑事案件也應有所統計釐清。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法務部關於不應為特定身分公務員加重處罰的看法,認為刑法應是對所有公務人員的規範,避免掛一漏萬。
- 對零星修法表示疑慮,認為應有比較完整的刑法修法,以確保整體性及罪責衡平性,避免法條凌亂。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針對刑法第136條「聚集」一詞的定義,建議區分「聚集」、「招集」與「糾集」的詞義,以避免誤傷路過或非主動招集者,確保修法符合原意。
- 指出過去對「聚眾」的定義是指參與者可隨時增加,而事先約定好的則不符,認為應在說明欄中將「聚集」的定義寫清楚,包含主動及被動聚集情形。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就刑法第135條修正草案,對增訂「致妨害公務員行使職務者」作為結果要件表示疑慮,認為可能導致保護不足,且「妨害公務員行使職務」易生爭議。
- 贊同第135條第2項增訂加重處罰規定,以及第136條修正草案配合第149條、第150條將「公然聚眾」修正為「聚集3人以上」。
- 回應為何不加重本刑:考量妨害公務態樣多元且輕重不一,為避免情輕法重,維持普通刑度,並針對警消第一線常見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攜帶凶器等特定危險態樣加重。
- 回應致公務員於死是否處死刑:認為此為加重結果犯,若行為本質已達殺人,可依殺人罪處罰;考量兩公約及死刑政策,不建議將加重結果犯提高至死刑,無期徒刑已屬重刑,且其刑度已高於一般殺人罪。
- 解釋第136條將「公然聚眾」明確化為「聚集3人以上」是為因應網路通訊軟體造成的「異地聚集」問題,使執法判斷更明確,並強調需有犯意聯絡。
- 表示將在立法理由中補充說明第135條第3項加重要件的適用,及第136條「聚集」的定義,確保與第149條、第150條一致性,且包含主動及被動聚集情形。
- 回應周委員就刑法整體性考量的建議,表示刑法修正小組正在修分則,會儘快整理已考慮部分送審,以避免前後條文不平衡。
- 不贊成增訂第136條之1針對特定身分公務員加重處罰,認為刑法應對所有公務員適用,若有必要可在特別法中加重。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就刑法第135條第1項增列「致妨害公務員行使職務者」作為構成要件,使其從「舉動犯」變為「結果犯」表示尊重法務部職權及立法院立法裁量,但提醒若無實害結果將不罰,恐不符規範目的。
- 質疑草案說明欄以妨害公務罪為具體危險犯作為修正理由的妥適性,認為該罪本質並非危險犯。
- 就加重處罰要件是否另定在分則,表示尊重法務部職權行使及政策考量。
- 同意法務部關於第136條修正為「聚集3人以上」的意見。
- 說明過去對「聚眾」定義是指參與者可隨時增加,若事先約定好人數已確定則不符,而修法是將「公然」具體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條件確實放寬,可能涵蓋事先約定好的3人以上情況。
黃嘉祿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警政署意見是尊重法務部,並希望委員支持儘速通過修法。
- 統計104年至109年妨害公務案件中,約95%針對警察,其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攜帶凶器兩類佔21.35%,認為這兩類比較嚴重應加重。
- 認為除這兩類外,其餘較輕微的妨害公務案件,目前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足以保護公務員,無必要加重。
- 舉例說明現今通訊發達,有心人士易透過通訊軟體糾集人手,造成員警執勤風險,甚至有刑警因此喪生,希望法律能儘速修正通過以利執法安全。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妨害自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結果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供洪委員參考。
- 指出洪委員提案致公務員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法定刑度已比殺人罪(最輕本刑10年起跳)還高,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供委員參考。
- 解釋第136條將「公然」改為「公眾得出入場所」是用語一致性,且因應科技發展,透過通訊軟體在異地聚集也應納入,以保護執法警察安全。
- 強調第136條需有妨害公務行為及犯意聯絡,路過或不知情者不構成,有助於警察執法判斷。
相關後續
- 刑法第135條第1項部分,按照修正動議通過,罰金刑改為30萬元以下。
- 刑法第135條第3項部分,按照修正動議通過,增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凶器為加重處罰理由,但法務部須在立法理由中說明清楚主觀犯意。
- 刑法第135條第4項部分,原則上處理文字修正,將「犯前2項之罪」改為「犯前3項之罪」,其他未動,照蔡易餘委員提案通過。
- 刑法第136條部分,按照蔡易餘委員提案版本通過,將「公然聚眾」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法務部須在說明欄中釐清「聚集3人」的定義,包含主動及被動聚集情形,並與第149條、第150條保持一致性。
- 刑法增訂第136條之1葉毓蘭委員所提版本,原則上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經黨團協商。
- 法務部需儘速擬具因應刑法第135條、第136條條文修正需配合調整之立法說明,備文函送委員會,並列入審查報告。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五
提案: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智慧監獄之智慧監控相關適法性、資安疑慮書面報告案
核心議題
有委員提案,鑑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智慧監獄啟用,對其人臉辨識、移動偵測等監控方式的法律授權、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侵害個人隱私,以及整體系統的資安防護計畫是否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等疑慮,要求法務部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2週內,就嘉義看守所智慧監獄的智慧監控,包含適法性、資安疑慮等,提出書面報告以昭公信。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2週內,就嘉義看守所智慧監獄的智慧監控,包含適法性、資安疑慮等,提出書面報告以昭公信。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2週內,就嘉義看守所智慧監獄的智慧監控,包含適法性、資安疑慮等,提出書面報告以昭公信。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法務部需於2週內就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智慧監獄之智慧監控,相關適法性、資安疑慮等疑義,提出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1701
- 卷/期/冊
- 110/17/1
- 發布日期
- 2021-02-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