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聚焦平均地權、警械使用與原民獵槍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28
LawTrace 法律歷程:警械使用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6次會議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人民團體法」修正草案,多數條文經修正或照案通過。會議亦針對「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進行激烈討論,聚焦警械範圍彈性、調查小組定位及補償賠償制度,部分條文經修正通過,部分則保留協商。此外,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制式獵槍立法進度進行專案報告,引發委員對原住民族權益保障與槍枝安全管理的關切。
討論事項一
審查「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7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涵蓋預售屋銷售的備查與申報登錄資訊規範、收受定金的書面契據及禁止轉售規定,並針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進行調整。
- 會議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公布私法人囤房狀況並研擬規劃方向,加強預售屋登錄資訊查核,以及研擬預售屋轉售、變更或解除契約的申報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實價登錄2.0上路後6個月內,公布近2年私法人買賣房屋及囤房狀況,並研擬私法人購買住宅的規劃方向,以抑制炒房。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督導地方政府加強預售屋登錄資訊查核,提高查核比率,並研議電腦估價模型,對申報價格高於合理房價者嚴格裁罰,以杜絕炒房歪風。
- 提案要求內政部督導地方政府對價格登載不實且情節嚴重者,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以維護登錄資訊正確性及市場交易秩序。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研擬預售屋轉售、變更或解除買賣契約亦應比照首次買賣再行申報的可行性評估,以符合實價登錄透明即時精神,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47條及第87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47條之3修正通過,主要規範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報請備查及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資訊,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權利或其他不利買受人事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
- 第81條之2照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明定未依限申報登錄、申報價格或交易面積不實、規避查核、未報備查、契約不符規定及轉售書面契據之罰則,並區分不同情節的罰鍰金額及按次處罰規定。
- 通過附帶決議4項,要求內政部就私法人囤房、預售屋價格查核、價格登載不實移送司法機關及預售屋轉售申報等議題進行研議並提交報告。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4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針對「地政士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主要涉及第26條之1、第51條之1及第59條的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26條之1及第59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及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 現行法第51條之1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及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6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修正,涉及第24條之1、第29條及第40條,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進行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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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24條之1及第40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29條修正通過,明定經紀業、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本條例各項規定之罰則,包括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不實、未報備查、規避查核、未補足營業保證金等情況。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2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包括委員沈發惠等18人及委員鍾佳濱等19人所提的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之「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留。
- 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之「人民團體法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部分議案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邀請內政部部長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原住民族使用制式獵槍立法進度」進行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主要針對原住民族使用制式獵槍的立法進度進行說明,探討如何開放制式獵槍及相關配套管理措施,以保障原住民狩獵文化權益並兼顧槍枝使用安全。
- 討論聚焦於原住民族自製獵槍的安全性問題、非法持有槍枝比例過高的原因、以及制式獵槍的合法化與管理機制,包括槍枝存放地點及國賠責任歸屬。
相關爭議
- 制式獵槍開放進度緩慢:立法委員質疑原民會自2016年總統承諾後,至今仍未有具體進展,且警政署2017年研究報告已提出解決途徑,但原民會仍需至2021年5月才提交報告,進度過於緩慢。
- 非法持有獵槍比例過高:立法委員指出,近8年來非法持有獵槍造成的誤擊事件遠高於合法持有,質疑其原因是否為宣導不足或申請程序繁瑣,導致原住民不願登記。
- 槍枝管理方式:關於制式獵槍的存放管理,原民會表示獵人共識尚未達成,部分獵人希望自行保管,但立法委員建議可先試辦將槍枝存放於派出所或部落儲藏室,提供選擇。
- 法律與文化衝突:立法委員提及法律對自製獵槍的定義落伍,導致原住民獵人因使用撿拾或不符合規定的獵槍而被法辦,凸顯法律與原住民族文化肯認的嚴重缺失。
- 制式獵槍安全性與開放:立法委員強調自製獵槍品質不佳導致意外頻傳,主張應開放原住民使用安全性更高的制式獵槍,並要求內政部、國防部及原民會共同研議具體辦法。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提醒警政署應同步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原住民購買魚槍與申請自製獵槍年齡須年滿20歲的規定,以配合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 關切原住民非法持有獵槍比例過高,從誤擊事件統計顯示,非法持有槍枝誤擊案件遠超合法持有,要求警政署與原民會檢討原因。
- 建議在制式獵槍開放前,應協助原住民安全使用及製造獵槍,並加強宣導合法申請執照的重要性,以減少誤擊傷亡事件。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認為原住民族使用槍枝問題應回歸狩獵文化保存角度,而非僅是需求與安全管制,應思考如何讓都會區原住民有機會傳承狩獵文化。
- 建議原民會應加強對獵人學校的研究,確保其真正傳承部落傳統狩獵、採集及生態管理文化,而非僅發展觀光,避免文化變質。
- 強調原民會應負起責任,確保槍枝使用與文化結合,避免生態破壞,且不應將管理責任完全推給警政署。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為何在近20年內仍無法解決原住民獵槍問題,指出警政署2017年研究報告已提出解決途徑,但原民會進度仍緩慢。
- 對警政署與原民會提出的草案表示不滿,認為其仍逾越母法、不合乎憲法、原基法及兩公約,甚至比現行規定更嚴格。
- 要求國防部說明如何確保原住民獵槍安全,並與原民會、警政署達成共識,於2021年5月前提出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獵人文化的草案。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原住民文化及生存權應受尊重,但擔憂獵槍過度開放可能造成社會治安問題,尤其在山林開放後對遊客安全構成威脅。
- 強調內政部、警政署和原民會應嚴謹思考獵槍開放政策,在尊重文化的同時,堅持以社會治安為重。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質疑原住民族憲法專章的推動進度,認為蔡總統承諾已過4年,原民會應說明遲遲未能提出的原因。
- 指出原住民文化與法律衝突案例,如布農族人因使用撿拾獵槍及獵捕保育類動物被判刑,凸顯我國對原住民文化肯認的嚴重缺失。
- 建議原民會與內政部爭取,選擇1、2個具規模的部落試辦開放制式槍枝,以觀察其成效與管理經驗。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獵人不去登記獵槍是因為現行法律及警政署訂定的自製獵槍辦法過於落伍且逾越法律授權,導致獵人常被法辦。
- 提及王光祿案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證明現行法規違反兩公約及憲法,並要求原民會不應再拖延,應提早提出制式獵槍管理報告。
- 要求警政署盡速完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子法訂定,並由國防部製造子彈及零件供原住民購買,簡化管理。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關切原民會及內政部對「原住民族使用制式獵槍立法進度」的重視程度,指出過去半年已召開6次會議,應加速訂定辦法。
- 強調原住民土造自製獵槍不安全,導致頻繁誤擊傷亡事故,呼籲盡速讓原住民獲得安全的制式獵槍。
- 提出修正條文建議,定義自製獵槍可包含制式或非制式槍枝,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及原民會公告主要組成零件種類,以保障原住民安全狩獵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表示已召開6次會議,大多數議題已有方向及共識,但獵人對於槍枝和子彈管理仍有不同意見。
- 承諾將與原民會共同努力,確保開放原住民獵槍的法制與管理機制能兼顧文化、維安及治安。
- 承認對王光祿事件細節不清楚,但表示會與原民會、國防部共同努力,訂定安全獵槍辦法。
陳家欽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同意將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年齡限制同步配合修正。
- 解釋非法持有獵槍比例高,主要原因為原住民擁有自製槍械但未登記,將加強宣導鼓勵登記。
- 表示警政署原則上支持原住民使用安全的自製獵槍,並願意配合原民會的需求及國防部的製造能力。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已積極研商討論開放制式獵槍及相關配套措施,將於2021年5月15日前提出專案報告。
- 解釋非法持有獵槍原因可能為早期登記麻煩或狩獵不便,承諾將加強宣導。
- 強調「讓原住民獵人使用安全的獵槍,也要讓原住民獵人安全地使用獵槍」是原民會既定立場,並將積極與各界研討。
- 回應憲法專章提案權在立法院,目前不清楚立法院是否有提案。
- 承諾將與教育部合作,提升原民大專生在學率,加強原資中心宣導與獎助學金申請輔導。
- 表示將努力朝向保障獵人文化及安全的草案方向進行,並承諾在2021年5月前提出草案。
游玉堂 國防部軍備局獲得管理處處長
- 說明安全獵槍的原則包括保險問題及使用安全,認為技術上不困難。
相關後續
- 原民會承諾將於2021年5月15日前,就開放制式獵槍及相關配套管理措施,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專案報告。
- 警政署承諾將同步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年齡限制,並將與原民會、國防部合作,盡速訂定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內政部警政署與原民會將加強宣導原住民合法持有槍枝,並研議提升獵槍安全性及管理配套措施。
討論事項六
審查「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多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警械使用條例」,以擴大警察人員使用警械的範圍及彈性,設立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並完善損害補償及國家賠償制度,以保障基層員警執勤權益並兼顧人權。
- 討論聚焦於第一條「警械」定義的擴大,第十條之一「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的名稱、定位及功能,以及第十一條「損害補償及國家賠償」的對象範圍與求償機制。
相關爭議
- 警械定義擴大及彈性使用:行政院版第一條第三項允許警察在特定情況下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並視為警械,引發立法概念不明確、可能濫用、與現行警械定義衝突及法律責任劃分不清的疑慮。
-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名稱與定位:對於應稱「調查小組」或「鑑定委員會」、其調查結果在司法程序中的證據效力、以及是否應常設而非任務編組,各方意見不一,司法院與法務部傾向「調查小組」以避免侵犯司法權限。
- 調查小組組成與功能:立法委員主張調查小組成員應納入基層員警代表,並希望其調查報告在司法審判中能有更高專業性及參考價值,以保障員警權益。
- 損害補償對象範圍:第十一條將合法使用警械造成損害的補償對象從「第三人」擴大至「人民」(包含犯罪嫌疑人),引發部分委員對道德風險、扭曲法律原則及公平正義的疑慮。
- 國賠機關對員警求償範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賠償機關僅能對「出於故意」的員警求償,排除「重大過失」,與國家賠償法對公務員求償範圍有差異,引發討論。
- 數位身分證資安疑慮與推動:多位委員關切數位身分證的資安問題,質疑內政部溝通不足、缺乏試辦縣市、千萬獎金恐鼓勵偽造,並要求內政部應歸零思考、重新設計,並強調資安即國安,應以最高標準防護。
- 消防員防疫津貼發放與內勤納入:立法委員關切消防員防疫津貼發放不一致,要求內政部督導地方政府同步辦理,並將內勤同仁納入發放對象,以肯定其貢獻。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主張應修法讓警械使用有更明確準據,保障第一線執法人員權益,並設立警械使用調查委員會,調查爭議事件並加強警察教育訓練。
- 同意警械定義可區分層次,但認為應賦予警察同仁更大的彈性,將現場應變所需的物品也納入警械定義。
- 建議調查小組應考量員警近期執勤狀況、心理諮商狀況等詳細內容,使調查更具意義。
- 主張警械使用造成損害應適用國家賠償法,並擴大至受害第三人,且應涵蓋重大過失,補齊法制疏漏。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強調現行警械使用條例已逾17年未修,已不符社會變遷與實務需求,導致員警執法困境。
- 主張警察執勤面臨突發狀況時,應能彈性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作為輔助工具。
- 支持警械使用爭議回歸國賠機制,避免員警面對訴訟壓力,並擴大補償對象及範圍。
- 關切警消外勤人員長時間執勤問題,質疑內政部勤務盤點與健康監測數據不足,要求人事總處提供資料。
- 批判警政署法治教育不足,導致員警執法爭議頻傳,要求加強法治教育,並提醒公務機關粉專應注意肖像權、著作權等法律問題。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指出警械使用條例逾17年未修,導致警察執勤受限,無法有效嚇阻罪犯及保護自身安全,應檢討修正。
- 建議開放警察使用現場物品阻止犯人,並設立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緩解民眾對警察濫權的疑慮。
- 關切數位身分證推動困境,質疑內政部與試辦縣市溝通狀況,建議縮小規模或採自願方式試辦。
- 提出數位身分證五大疑慮,包括必要性、國防戰資安、個資暴露、知識落差及法源不明,要求內政部克服。
- 質疑數位身分證900元成本過高,且宣傳不足,未能有效回應民間疑慮,要求內政部重新檢討並調整推動策略。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指出警械使用條例檢討源於員警用槍爭議,希望建立警察使用警械的專業性,並在司法判斷中取得平衡。
- 認為警械使用為依法令行為,應有更大執法空間,且應建立專業機制認定抽象概念,提出設立「警械使用調查小組」。
- 質疑行政院版警械調查小組的名稱、定位及調查結果在司法程序中的證據效力,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釐清,以確保其能有效保障員警。
- 認為調查小組不應限於死亡或重傷案件,應常設並類型化實務案件,建立專業判斷,提高社會及司法機關信任度。
- 建議修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納入GPS座標等資訊,並將安全帽分類細化,以利統計分析,精進交通事故預防政策。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關切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定位,質疑內政部將其定位為「行政調查」而非「鑑定」,對警員權利保障較小。
- 指出兩公約國家報告曾提及成立「鑑定小組」,內政部現行做法與國際報告不符,要求澄清。
- 擔憂法務部將濫權追訴罪擴大為酷刑罪,可能增加警察執勤壓力,要求內政部審慎評估,保障執法人員權益。
- 質疑內政部開放役男服警察役及消防役的規劃,要求提供投入山地、離島地區的具體名額,並通知金門縣政府報送需求。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修法目的為擴大警械範圍彈性、設立調查小組及納入損害補償國賠,以取得基層員警敢用、會用、不濫用的衡平原則。
- 質疑行政院版第一條第三項擴大警械定義為「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恐使警械定義架空,所有物品皆可視為警械,在法律上有疑慮。
- 認為現行槍械使用規範缺乏法律授權,且警政署內部對警械以外器物的規範指引不足,導致責任歸屬不明,應予強化。
- 質疑調查小組若定位為任務編組,恐牴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且其調查結果的法律效力仍待釐清。
- 支持第十一條將補償對象擴大為「人民」,符合大法官釋字意旨,但認為補償範圍應限於合法使用警械所致的「特別犧牲」。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警械種類應更細緻化,以符合時代潮流及實際需要。
- 強調修法應讓基層員警敢用警械且無心理負擔,建議調查小組成員應納入基層員警,因其具第一線實務經驗。
- 關切年底大量國人返台過年,警察防疫工作量將大增,加上春安勤務,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盤點人力,確保防疫與治安工作順利進行。
- 呼籲政府應即時給予辛苦的警察同仁獎勵,以實質鼓勵提升工作士氣。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對數位身分證推動表達憂心,指出新竹市不願試辦,政府應承擔責任,並質疑千萬獎金踢館活動恐鼓勵偽造。
- 關切警察防彈背心配賦率未達100%,要求警政署保證明年上半年每位同仁都能獲得防彈背心,並提交報告。
- 認為警械使用條例修法應保障警察在臨時狀況下使用更多物品,但須有明確規範,避免濫用。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政策良善,但擔憂獵槍過度開放可能造成社會治安問題,尤其山林開放後對遊客安全構成威脅,應以治安為重。
- 強調警械使用條例修法應保障警察執勤權益,減輕其面對司法與賠償問題的煎熬,並建議讓基層員警參與修法。
- 建議公務部門應靈活運用基金支援員警因公涉訟費用,減輕其經濟與身心壓力。
- 關切春安勤務與疫情疊加對基層員警的壓力,要求警政署維護員警權益,確保其能兼顧工作與家庭。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第一條第三項擴大警械定義為「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其法律概念過於模糊,恐造成員警判斷困難及警械範圍無限擴大。
- 關切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的性質(常設或臨時編組)、成員任期及隸屬關係,並建議應提高警察內部人員比例,以反映實務經驗。
- 肯定第十一條擴大損失補償對象為「人民」,但建議應區別「嫌疑人」與「無辜第三人」,在補償標準上有所差異,避免道德爭議。
- 建議將《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中關於「合理認知」的判斷基準入法,並擴大適用於所有警械使用,以提供員警明確指引。
- 主張本法案仍有疏漏,應退回重新修訂再審查。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重點為擴大就地取材授權、設立調查小組及完善補賠償制度,並認為國家賠償制度是警政署最期待的。
- 質疑第一條擴大警械定義的授權過於廣泛且模糊,恐導致濫用,建議將其限縮於「警察執行職務時生命遭受威脅、情況急迫」的情境。
- 建議第一條可暫不修正,優先修正急迫需要的調查小組及補賠償制度,或將第一條的例外條件改置於第四條的增訂項中。
- 對第十一條將補償對象擴大為「人民」(包含犯罪嫌疑人)表示難以接受,認為合法使用警械後仍需補償嫌犯恐扭曲立法目的,有道德風險,主張應保留協商。
- 關切刑法修正後死亡結果案件追訴時效取消,要求警政署盤點所有涉及死亡的陳案,並重新調查,不應僅限於少數案件。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詢問警政署過去如何處理警察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案件,並肯定成立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的重要性。
- 認為調查小組應作為內部行政調查機制,並質疑其與醫事鑑定委員會、交通肇事鑑定委員會等專業鑑定機構的差異,以及其調查結果在司法程序中的證據效力。
- 關切第十一條將國賠機關向員警求償限於「故意」,排除「重大過失」的理由,並指出國賠程序冗長,可能對受害民眾造成更大損害。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數位身分證推動進度,指出新竹市已宣布暫緩試辦,質疑內政部推動態度,並擔憂行政院長「駭客攻不破」的說法恐引發全球駭客挑戰。
- 要求內政部說明數位身分證是否會延後實施,並提供與專家學者、公民團體溝通資安疑慮的具體資料。
- 質疑「賞金獵人」活動祭出高額獎金鼓勵駭客踢館,恐變相鼓勵製造偽身分證,建議內政部應謹慎思考推動策略。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關切消防員防疫津貼發放問題,指出部分地方政府未發放,要求內政部督導各地方政府同步辦理,並將內勤同仁納入發放對象。
- 建議內政部應對數位身分證計畫進行「歸零思考、歸零設計」,重新檢視其目的與手段,解決資安疑慮,並強調面對中國威脅,資安防護應採最高規格。
- 質疑數位身分證推動過程中,國發會的角色不明,其資安評估及相關準備工作似已消失,認為內政部應與國發會協調合作。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刑事局及警政署對行政院長蘇貞昌、前發言人丁怡銘違反社維法及食安法案件未依法行政,至今未有約談動作,批政府官官相護。
- 指出政府機關移送違反社維法案件數量暴增,但定罪率低,質疑政府濫訴、恐嚇人民,並呼籲人民若被政府濫告應提告求償。
- 要求內政部承諾數位身分證做到「不記錄、不保存」個資,並設立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以消除民眾資安疑慮。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eID資安預算編列,質疑內政部作為主辦機關應扛起最多責任,並要求內政部用心把關資安,避免漏洞。
- 提及黃春香樓梯等土地徵收個案,請求內政部協助協調地方政府,解決徵收爭議。
- 關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影視道具槍的影響,建議修訂法規或訂定辦法,允許影視業者使用道具槍,並成立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滾動檢討。
- 要求內政部提供土徵問題的協助窗口,以便接獲陳情時進行協調。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約3,000人,其中年輕機車族佔比高,要求警政署檢討改善。
- 建議內政部與交通部共同檢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納入GPS座標等資訊,並將安全帽款式細化分類,以利統計分析,精進交通事故預防政策。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回應數位身分證為行政院重大政策,院長已指示在資安疑慮未消除前不貿然推動,內政部將持續溝通並完善配套。
- 承認數位身分證溝通不足,導致國人疑慮,承諾會痛定思痛,重新整理腳步處理。
- 強調數位身分證成本8百多元,並透過「賞金獵人」活動確保系統安全,但坦承若被破解且不告知,仍存在資安風險。
- 同意消防員防疫津貼應發放,將督導地方政府同步辦理,並與部長討論納入內勤同仁。
- 表示數位身分證推動態度上會用最大彈性思考,但「歸零設計」可能涉及標案定位,將務實面對所有問題。
- 認同資安防護應採最高規格,因臺灣處境特殊,但希望避免無謂恐慌蔓延,並認為國發會應扮演更重要角色。
- 回應eID資安預算一部分在前瞻計畫,一部分是公務預算,內政部作為主辦機關將扛起責任把關資安。
- 回應土地徵收個案應尊重地方考量,中央不宜過度介入,但承諾若有需要可協助協調。
- 承諾將與交通部共同檢討交通事故調查表,納入專家建議並精進安全帽保護力統計分析。
陳家欽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說明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目的為解決現行法制困境,給予員警彈性,使其敢於執法。
- 表示警棍與警槍會同時配備,並將採購辣椒噴霧劑與電擊槍,配合訓練讓員警判斷使用致命或非致命警械。
- 解釋調查小組為行政上調查,對內部提供檢討訓練之用,對外部可提供司法參考,並將聘請各專業領域專家及基層、中階警政團體代表加入。
- 指出警察工作繁重,防疫期間負擔重,已調度保一、保四、保五機動警力協助,並會即時發放獎勵。
- 說明警察防彈衣配賦率70%,將採購2萬件,預計明年上半年讓每位同仁擁有一件,並重視採購嚴謹性。
- 承諾將加強法治教育,找出有效方法,讓員警了解執法分際,並要求警政機關粉專注意肖像權、著作權等法律問題。
顧正德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對行政院版第十一條刪除補償標準授權規定表示疑義,建議釐清補償標準及程序。
- 對蔣萬安委員提案第十條之一「警械使用鑑定審議小組」的任務定位、鑑定事項及與刑事訴訟法關係提出釐清要求。
- 對賴惠員委員提案第一條第三項「視為警械」部分,質疑其與其他一般警械適用比例原則的妥適性。
- 對張宏陸委員提案第十條之一「警械使用調查委員會」的調查性質及與刑事訴訟法囑託鑑定關係提出釐清要求。
- 對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四條擴大警械使用時機及刪除「急迫需要」要件表示疑慮,建議斟酌。
- 對謝衣鳯委員提案第十條之一「警械使用鑑定調查小組」的名稱、發動時機及鑑定調查結果作為裁判依據的規定,認為恐與刑事訴訟法未合,限制法官判斷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傾向使用「調查小組」名稱,因其可主動調查,與鑑定委員會被動受委託鑑定性質不同,且其報告可作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的其他文書證據。
- 解釋第十一條第三項將機關向員警求償限於「故意」,是排除國賠法對重大過失求償的規定,以保障員警,但民眾對國賠仍可主張重大過失。
- 說明當初第十條之一未將法院和檢察官納入委託對象,是因其定位在行政責任調查,若有刑事鑑定需求,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選任鑑定。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局長
- 解釋第十一條第三項將機關向員警求償限於「故意」,是考量員警執勤面臨不確定緊急狀況,避免增加其壓力,且民眾對國賠仍可主張重大過失求償。
- 說明道具槍若非類似真槍外型構造,仍可使用,不會列入查緝範圍,但可考慮成立審查小組更明確界定道具槍與模擬槍。
- 回應林為洲委員舉發行政院長蘇貞昌案件,表示中正一分局會依程序進行,但未掌握進度。
陳慧嬪 人事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 建議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的組織規範應改為「設置要點」,以與正式組織的組織規程區隔,符合任務編組性質。
黃嘉祿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表示將研究修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使其更完善,並與交通組及交通大隊共同研究。
- 同意將安全帽款式細化分類納入交通事故調查表,以便統計分析不同安全帽的保護效果。
相關後續
- 第1條:刪除第三項,其餘文字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第2條、第3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 第4條:增列第三項,文字為「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其餘文字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第10條之2、第10條之3:均照管委員碧玲等17人提案文字通過,並改列於第10條之1之後。
- 第10條之1、第11條:保留送協商。
- 第12條:照管委員碧玲等17人提案文字通過,予以刪除。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另定期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天財Sra Kacaw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1701
- 卷/期/冊
- 110/17/1
- 發布日期
- 2021-02-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