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通傳基金預算與商港、船員法修正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28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 14 次會議審查 110 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多項業務計畫預算遭凍結或刪減,並要求 NCC 提出書面報告。同時,會議審查通過「商港法」修正草案,將民有商港設施納入損害賠償範圍,並處理「船員法」修正草案,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同時保障船員前往高風險海域的權益。會議中亦針對機組員防疫、淡北聯外道路、海運缺櫃運費高漲、郵政同工不同酬及離島交通等議題進行質詢。
討論事項一
審查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核心議題
- 本次預算審查聚焦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各項業務計畫的預算編列合理性,特別是旅運費、委託研究計畫、監理政策企劃、基礎設施事務監理、平台事業監理、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傳播事務監理及地區監理等計畫的經費使用效率與必要性。
- 核心關切點包括疫情對國際差旅的影響、委託研究計畫的詳細內容與效益、預算增幅的合理性、行動通訊服務品質、無障礙網頁認證推動、新聞頻道觀測報告的方法與公正性,以及公有建物設置基地台的推動成效等。
相關爭議
- 旅運費編列浮濫疑慮:委員質疑在 COVID-19 疫情影響下,國際旅費預算仍持續編列,且過去決算未足額使用,有浮編之嫌。
- 委託研究計畫效益不明:多位委員指出 NCC 委託研究計畫預算高達 8,530 萬元,但預算書中缺乏詳細計畫內容、目標及需求評估,不利審議,且研究成果未見說明。
- 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預算爭議:委員質疑該計畫預算增幅達 12% 卻無特殊說明,且對 OTT 專法擬定、聽證會審查人員公允性、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研究必要性等存在疑慮。
- 行動通訊連線品質待改善:儘管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預算增加,但民眾對行動通訊連線品質申訴比例仍高,公有建物基地台建置率偏低,成效不彰。
- 平台事業監理計畫新增訴訟費:委員質疑該計畫新增「裁處案件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用途科別,預算大幅增加,凸顯主管機關裁處行政專業不足,恐知法犯法。
- 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效益不彰:委員指出該計畫的設備審驗經費增加,但審驗及抽驗件數降低,特別是無線多媒體機上盒抽驗不合格率偏高,經費使用效益受質疑。
- 新聞頻道觀測報告公正性:委員質疑傳播事務監理計畫中新聞頻道播送情形觀測統計報告的方法與分類標準,認為其公正性受挑戰,且研究內容可能限於傳統框架。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機組員居家隔離措施將從 3 至 5 天拉長到 7 天的防疫政策,並詢問航空公司配合情況與裁罰標準。
- 質疑交通部對淡北聯外道路案因單一立法委員選區壓力而延宕,強調此案已獲雙北市政府支持,應全力推動。
- 關切 110 年度 NCC 預算中「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及「地區監理計畫」的預算編列與效益,提出凍結或刪減提案。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關心春節期間從國外返鄉人潮的防疫旅館與防疫車隊能量是否充足,要求交通部盤點並加強管理。
- 要求航港局加強推廣高雄港的環島及跳島郵輪觀光,並給予靠泊費實質減免。
- 關切 110 年度 NCC 預算中多項委託研究計畫的詳細內容與需求評估,並對「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與「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預算提出凍結或刪減,要求報告。
- 支持船員法修正案將「殘障」用語修正為「失能」,並要求航港局說明海盜高風險區域船員安全保障的實務操作。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肯定交通部與運安會事前針對「商港法」修正草案的溝通協調,促成共識。
- 提出「商港法」修正草案,主張將民有商港設施損害賠償納入法規處理,以符合國際慣例並保障業者權益。
- 質疑現行汽車駕照逐級報考制度造成貨櫃車駕駛缺工問題,要求公路總局檢討修正。
- 肯定陽明海運獲利暴衝,但提醒航運景氣有週期性,建議導入 ESG 原則,加強公司治理與財務管理,戒慎恐懼。
- 關切 NCC 預算中公有建物開放建置基地臺成效不彰問題,提案凍結相關預算並要求書面改善報告。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關切航港局 MTNet 和港務公司 TPNet 系統重複登入及收費問題,要求航港局儘速解決連動障礙並釐清收費標準。
- 建議交通部應將防疫資訊整合至部長 IG 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社群平台,以擴大宣導成效。
- 指出平溪段鐵路平交道附近「禁止通行」標示不清,要求臺鐵局改善標示、加裝反光導標並加強管制,避免事故發生。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關切船舶滯留案件中船員長期受困、欠薪及可能衍生人口販運問題,要求航港局建立協助 SOP 並對不負責任船東採取法律行動。
- 質疑商港法第 53 條限制棄船船員離境的規定不合理,要求航港局立即檢討並解除昌豐號船員的離境限制。
- 主張航港局應依國際勞工公約第 23 號公約,訂定海員遣返 SOP,確保船東不願負擔費用時能由主管機關安排並要求償還。
- 提案凍結 NCC 傳播事務監理計畫中新聞頻道播送情形觀測統計報告經費,要求公開採行方法、步驟與分類標準及完整研究結果。
- 提案凍結 NCC 傳播事務監理計畫中委託辦理傳播與公民培力推廣宣導計畫經費,認為其規劃不明且與公益信託基金功能重複。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切外籍船員確診案例,要求航港局追蹤感染源並檢討船員邊境防疫措施,確保港口防疫無破口。
- 支持臺灣跳島郵輪政策,但要求航港局說明郵輪防疫手冊的具體措施,確保密閉空間旅遊安全。
- 提案凍結 NCC 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預算,要求說明研究成果與計畫內容。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關切商港法第 21 條對載運傳染病船舶的入港處理,要求航港局與防疫中心討論,明確拒絕入港或處置方式,避免港口成為防疫破口。
- 要求交通部儘速訂定遊艇碼頭設計規範,加速推動遊艇活動發展,並考量海島氣候因素。
- 關切港工設施(如防波堤、跨海大橋)老舊問題,要求交通部盤點並加強檢測與補強,避免類似南方澳大橋事件再發生。
- 提案要求 NCC 積極推廣與輔導無障礙網路環境建置,訂定具體檢測數量與通過 AA 等級以上標章數量比率,並函詢身障團體需求。
- 提案要求 NCC 檢討基地台建置率偏低原因,建立跨機關協調機制,籲請公有建物土地管理機關適度開放設置基地台,改善通訊品質。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航港局及港務公司超前部署疫後觀光,特別是遊艇與郵輪發展,建議航港局推動遊艇自駕體驗中心、共有制,並盤點遊艇數量。
- 建議交通部應帶頭思考如何將臺灣打造成觀光文化國,注入觀光元素於跳島、環島旅遊,並將國際旅客帶入國內遊輪市場,而非僅限於疫情期間的國內線。
- 提案要求 NCC 針對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中公有建物基地台建置率偏低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提案要求 NCC 辦理無障礙網頁認證服務應廣邀身障團體參與,並報告標準、推動進度及認證結果公告規劃。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關切本國籍船員從國外回臺的居家檢疫措施,詢問檢疫場域是否為認可防疫旅館、違規情況,並建議防疫手冊應提供多國語言版本。
- 對 COVID-19 疫苗冷鏈物流的準備表示擔憂,提醒交通部勿輕言「沒問題」,應以更嚴謹方式評估業者能量與設備。
- 關切海運運費暴漲對臺灣經濟的衝擊,雖然理解市場機制,但要求交通部作為政策單位應有「天花板」思維,盤點各產業運輸成本,並協助廠商因應缺櫃問題。
- 提案凍結 NCC 預算中「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及「地區監理計畫」等項目,要求 NCC 提出書面報告。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詢問國籍航空公司在疫情期間第二季賺錢、第三季虧損的原因,並期待航空業能安全運送國人與疫苗。
- 關切海運運費暴漲對臺灣出口中小企業獲利的衝擊,認為政府應有政策評估能力,協助廠商因應缺櫃、缺工問題,並公開資訊。
- 引用航業法第 22 條,指出政府對不合理運價有介入手段,要求交通部儘速召開會議了解並提出具體因應作為。
- 提案凍結 NCC 預算中「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及「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等項目,要求 NCC 提出書面報告。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嚴厲質疑交通部路政司對 Uber 違規檢舉案的怠惰處理,指控路政司拖延、不理會檢舉,甚至有官員掛電話,並質疑檢測系統問題被要求重寫報告。
- 指出 Uber App 計費價格會隨意跳動,質疑其計費機制不受管制,違反計程車費率不得低於標準的要求,要求交通部嚴格納管。
- 提案凍結 NCC 預算中「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專業服務費」及「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等科目,要求 NCC 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 NCC 預算中「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的設備審驗經費,質疑效益不彰,要求提出改善辦法及抽審件數規範。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中華郵政公司化前後員工「同工不同酬」問題,認為應多支持年輕員工,並要求交通部與中華郵政儘速提出具體解決方案,朝同工同酬方向調整。
- 指出國營事業用人費率規定限制了中華郵政為非主管職階人員加薪的空間,要求交通部努力突破此限制。
- 提案凍結 NCC 傳播事務監理計畫中委託研究計畫經費,認為計畫內容及績效說明不足。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關切綠島與蘭嶼離島交通在東北季風影響下船班減少的問題,建議公部門應有船舶行駛臺東與離島之間,以運輸為主要考量,而非盈利,並要求航港局主動了解地方需求並規劃。
- 提案修正船員法第 87 條,要求船員前往受海盜威脅高風險海域應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保障船員知情權與退避權。
- 質疑商港法第 72 條修正案中,交通部建議條文將「設施損害事故之證物保全」依《運輸事故調查法》辦理,是否能涵蓋民事部分,避免公權力無法介入。
- 提案凍結 NCC 預算中「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的委辦計畫經費,質疑部分研究案必要性。
- 提案要求 NCC 針對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中公有建物基地台建置率偏低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次長
- 初步確認機組員居家隔離措施將從 3 至 5 天拉長到 7 天,但可在嚴格管理下派飛,並要求航空公司集中管理、派飛期間不可進入社區,離境需 PCR 陰性報告。
- 表示已修訂國籍航空公司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作業原則,增訂罰則 5 萬至 100 萬元,並強調航空公司會自我要求。
- 說明淡北聯外道路案國發會已審核完畢送行政院,交通部態度是會持續推動,但會儘量與有選區壓力的立法委員溝通。
- 表示春節返鄉入境人潮預估為去年或前年的十分之一,約 6,000 至 7,000 人,部分可居家檢疫,防疫旅館與車隊會彈性調度,並承諾盤點能量並向國人說明。
- 認同船舶滯留案件中,應從人道立場協助船員,並承諾航港局將建立協助 SOP,對不負責任船東採取法律行動。
- 指出海運運費漲價是全球市場機制,各國皆漲,交通部會請航港局研究協助出口業者的方法,並改善空櫃周轉速度。
- 承諾會了解路政司對 Uber 違規檢舉案處理怠惰及掛電話問題,並加速處理 40 筆檢舉案,釐清 Uber App 計費誤差或故意行為。
- 說明中華郵政員工同工不同酬問題,主因為國營事業用人費率規定,承諾將了解並努力突破用人費率限制,要求中華郵政儘速提出報告。
- 表示交通部將對觀光發展進行盤點與規劃,認為跳島旅遊將持續,並可吸引國際觀光客。
- 承諾將督促臺鐵局改善平溪段鐵路平交道附近標誌不清問題,加大、加強標示並裝設反光導標。
- 表示對於水下基礎設施的檢測與補強,港務公司每 5 年會進行防蝕塗料與鋁陽極效能檢測,未來可再提升細緻作為。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局長
- 說明航港局 MTNet 負責航政監理事項,港務公司 TPNet 負責港灣棧埠作業,兩系統有連動,將在一週內邀集三方確認並解決重複輸入問題。
- 澄清航港局與港務公司收費標準不同,航港局收取行政規費,港務公司收取港埠費率。
- 說明郵輪船員入臺需 30 天自主健康管理紀錄、隔離 14 天及 PCR 陰性報告,郵輪乘客以減半為原則,並要求獨立空調、保持通風。
- 表示已掌握 12 月至明年 4 月有 21 航次停靠高雄港,其中 6 航次以高雄港為母港,將請郵輪公司與旅行業者加強合作。
- 說明目前船員入境規定僅開放本國籍國輪與國籍航商權宜輪船員,並持續管制,外交途徑入境方案已暫停執行。
- 表示將與疾管署檢討船員防疫作業環節,必要時建議採取更嚴謹管制措施。
- 說明跳島郵輪防疫手冊要求船員無染疫紀錄、檢疫、PCR 陰性及自主健康管理,旅客需 30 天無出國紀錄、早晚量體溫,並有衛福部醫師隨船提供諮詢。
- 解釋商港法修正案將民有商港設施納入保障範圍,符合國際慣例,並同意刪除「公有」二字。
- 說明商港設施損害事故之證物保全,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辦理,已涵蓋民事部分,由運安會介入調查。
- 說明船員前往海盜高風險區域,船公司實務上會盡量避免,若不能避免則僱用武裝保全,並明確告知船員,船員無意願可不登船服務。
- 承諾針對船舶滯留導致船員受困問題,將於隔日召開會議,研議事前保險、對船東有效處理、建立協助 SOP 等具體做法,並將國際勞工公約第 23 號公約納入考量。
- 承諾針對商港法第 53 條限制棄船船員離境的問題,會立即檢討並向委員報告。
- 說明臺東縣議會部分議員有公船行駛臺東與離島間的提案,建議縣府評估營運可行性與必要性,並承諾主動聯繫縣府與鄉公所了解需求。
黃運貴 交通部公路總局副局長
- 說明汽車駕照逐級考照制度是因不同車種操縱技術與經驗不同,持有大貨車 1 年半或大客車半年可透過駕訓班縮短 5 個月考照時間。
- 指出全國有 10 萬 1 千多人擁有聯結車駕照,車輛僅 4 千多輛,供給大於需求,且已將考照年齡從 65 歲延長至 68 歲,將參考國外做法檢討逐級考照規定。
何永順 陽明海運公司技術長
- 表示不清楚陽明海運過去 10 年的虧損金額。
- 感謝委員對陽明海運獲利表現的鼓勵。
鍾英鳳 港務公司業務副總經理
- 表示目前對郵輪船舶碇泊費減收約 50%,承諾將研擬更好的促銷方案以推廣高雄港郵輪觀光。
- 說明港務公司對於水下結構物會採取防蝕塗料與鋁陽極措施,並每 5 年檢測厚度與效能,若不足則補充。
杜微 交通部臺鐵局副局長
- 承認平溪段鐵路平交道附近「禁止通行」標誌不清,承諾將重新上漆、標示清楚,並加裝反光導標,加強阻隔與管制措施。
吳品霏 專門委員
- 建議船員法第 51 條第 2 項第 3 款修正為「依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失能等級,達到永久不適任船上任何職位」,以利未來執行,因勞保條例無法直接認定是否適合船上工作。
相關後續
- 本次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 110 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非營業預算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劉召集委員櫂豪及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 多項預算科目進行減列,共計減列 530 萬元。
- 通過 14 項決議,其中多項為凍結部分預算並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或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交通部公路總局需於 2 個月內檢討各類汽車駕照必須逐級隔年報考之規定,以符合實務需求 (照案通過)。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商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商港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商港法」第 72 條,將民有商港設施或其他陸上、水上財物之毀損或滅失,以及因而所致營運損失之賠償,納入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的事由,以確保損壞得以足額獲得賠償。
- 同時討論是否增訂第 72 條之 1,由航港局組成專案小組執行相關受損證據保全作業。
相關爭議
證據保全機制:委員提案增訂第 72 條之 1,由航港局組成專案小組執行受損證據保全作業,但交通部建議不予增訂,認為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損害事故的證物保全,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可,且運安會已與法院、地檢單位簽訂 MOU 可提供協助。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民有商港設施納入損害賠償範圍,以保障業者權益並與國際慣例接軌。
- 支持將證物保全問題併入第 72 條處理,並認同運安會可提供協助。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詢問將民有商港設施納入損害賠償範圍的國際慣例與實務做法,以及對現行處分權的影響。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建議條文將「設施損害事故之證物保全」依《運輸事故調查法》辦理,是否能涵蓋民事部分,因運安會主要針對公安事件,擔心公權力無法介入一般民事損害。
相關人員回應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局長
- 說明商港法在民國 100 年修正前不區分公有民有,本次修正將民有設施納入保障範圍,可給予民間業者更完整的權益保障,並符合具公法性質法律對請求單位地位不對等情形的作法。
- 澄清「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損害事故」範疇已核對過運安會規定,屬於運輸事故調查範疇,包括民事部分,由運安會辦理證物保全。
相關後續
- 「商港法第 72 條條文修正草案」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刪除原條文「公有」二字,並增訂第二項「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損害事故之證物保全,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辦理」。
- 「商港法增訂第 72 條之 1 條文草案」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委員歐珀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船員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船員法」相關條文,將涉及歧視性用語的「殘廢」修正為「失能」,以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 同時,修正第 87 條,保障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或受海盜威脅高風險海域的意願與權益,包括知情權、危險津貼、保險及傷殘死亡給付的協議,以及僱用私人武裝保全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 「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的具體文字:交通部原則認同修正,但建議為利法律明確性,應酌修文字為「依勞工保險條例認定失能等級」或「依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失能等級,達到永久不適任船上任何職位」。
- 船員前往高風險海域的保障範圍:劉櫂豪委員提案要求保障船員前往受海盜威脅高風險海域的意願,交通部建議修正為「倘僱用人未依航業法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以兼顧航運作業與船員服務意願。
立法委員發言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87 條,旨在給予船員知的權利,使其能選擇是否冒險前往高風險區域,保障船員安全。
- 同意航港局對第 87 條的再修正建議條文,但對第 51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文字修正表達關切,詢問勞保條例認定失能等級後,主管機關是否仍有裁量權認定永久不適任船上職位。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殘障」用語修正為「失能」,以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 詢問航港局在船員對於海盜高風險區域應有退避權的立場下,實務上如何操作以保障相關人員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次長
- 原則支持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並同意應針對船東而非船員限制離境。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局長
- 說明實務上船公司會盡量避免高風險水域,若不能避免則依航業法僱用武裝保全,並明確告知船員,船員無意願可不登船服務。
- 表示已與船聯會確認,他們願意配合辦理船隻經過高風險海域但未僱用武裝保全時,應事先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的規定。
- 同意船員法第 51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文字修正,認為在勞保條例認定失能等級後,主管機關仍會認定是否達到永久不適任船上任何職位。
吳品霏 專門委員
- 建議船員法第 51 條第 2 項第 3 款修正為「依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失能等級,達到永久不適任船上任何職位」,以解決現行勞保條例無法直接認定是否適合船上工作,並提升執行可行性。
相關後續
- 船員法第 44 條、第 50 條、第 51 條、第 54 條、第 55 條及第 87 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
- 船員法第 51 條第 2 項第 3 款修正為「依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失能等級,達到永久不適任船上任何職位」。
- 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委員歐珀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1701
- 卷/期/冊
- 110/17/1
- 發布日期
- 2021-02-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