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成立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並審議運作要點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3-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並就其運作要點進行協商及表決。會議主要爭議點在於調閱小組召集人應為單一或雙召委制,最終決議採單一召集人制,並推舉黃世杰委員擔任。此外,會議也通過了5項關於公務人員統計、考績制度及資安人才等議題的提案,要求相關部會研處並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考試院所屬機關就其業務概況及未來立法計畫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 會議中委員提出的多項提案,實質反映了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統計、考績制度透明度、權益保障及資安人才聘用等議題的關切與改革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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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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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傑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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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毓蘭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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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椒華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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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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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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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鴻泰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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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斯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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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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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杰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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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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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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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蕙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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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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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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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重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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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劉建忻 秘書長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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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舒翔 部長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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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 部長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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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培芝 主任委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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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程序已完成。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研處公務人員平均餘命統計作業問題 (提案一)
核心議題
- 銓敘部現有統計數據未能完整呈現公務人員平均餘命,僅能統計平均死亡年齡,導致無法與國人平均壽命比較,影響退休撫卹法規執行及學術研究。
- 要求銓敘部規劃更完善的公務人員平均餘命統計作業,並至少區分一般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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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銓敘部完整規劃公務人員平均餘命統計作業,應至少區分一般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適用人員。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銓敘部完整規劃公務人員平均餘命統計作業,應至少區分一般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適用人員。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銓敘部完整規劃公務人員平均餘命統計作業,應至少區分一般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適用人員。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銓敘部完整規劃公務人員平均餘命統計作業,應至少區分一般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適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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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銓敘部需就此問題研處,並於1個月內以書面報告答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考績通知書記明理由 (提案二)
核心議題
- 公務人員考績制度被詬病流於形式、不透明,考績通知書僅記載結果而未記明評定理由,違反大法官解釋及《行政程序法》的正當法律程序疑慮。
- 建議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並在修法完成前透過行政令函規範各機關在考績通知書上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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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6月底前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版本,須記明理由並明確入法。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修法完成前,研擬以行政令函規範各機關在考績通知書上能記明理由。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修法過程中召開公聽會廣納基層公務員意見。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6月底前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版本,須記明理由並明確入法。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修法完成前,研擬以行政令函規範各機關在考績通知書上能記明理由。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修法過程中召開公聽會廣納基層公務員意見。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6月底前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版本,須記明理由並明確入法。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修法完成前,研擬以行政令函規範各機關在考績通知書上能記明理由。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修法過程中召開公聽會廣納基層公務員意見。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6月底前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版本,須記明理由並明確入法。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修法完成前,研擬以行政令函規範各機關在考績通知書上能記明理由。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修法過程中召開公聽會廣納基層公務員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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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銓敘部需於6月底前提出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版本,並須記明理由且明確入法。
- 銓敘部於修法完成前,應研擬以行政令函規範各機關能記明理由。
- 銓敘部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研擬修法過程中,召開公聽會廣納基層公務員意見。
討論事項四
研議公務員考績處分前陳述及申辯機會 (提案三)
核心議題
- 為保障公務員權利並落實正當法律程序,應在考績處分做出前給予當事人充分的陳述意見、申辯及受專業人士協助的機會。
-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僅明確規範丁等考績有陳述申辯機會,其他等第則不明確,導致機關不一定會給予當事人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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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研議讓當事人於考績處分前有陳述及申辯與受專業人士協助之機會,以保障權利並促進考績妥當性。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研議讓當事人於考績處分前有陳述及申辯與受專業人士協助之機會,以保障權利並促進考績妥當性。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研議讓當事人於考績處分前有陳述及申辯與受專業人士協助之機會,以保障權利並促進考績妥當性。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研議讓當事人於考績處分前有陳述及申辯與受專業人士協助之機會,以保障權利並促進考績妥當性。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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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考試院應研議讓當事人於考績處分前有陳述及申辯與受專業人士協助的機會。
討論事項五
要求考試院提出三權分立制度比較書面報告 (提案四)
核心議題
- 鑑於立法院各黨派對於現行五權分立朝向三權分立調整的修憲共識,要求考試院比照監察院,對實行三權分立的各國相關制度進行比較研究。
- 此舉旨在加速權力分立轉型,並及早因應可能之修憲結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應比照監察院進行實行三權分立之各國相關制度比較,以加速權力分立轉型及因應修憲結果。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考試院進行三權分立制度比較研究。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考試院進行三權分立制度比較研究。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考試院進行三權分立制度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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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考試院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實行三權分立之各國相關制度比較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六
檢討公部門資安人才聘用與薪俸並提報告 (提案五)
核心議題
- 我國公部門在吸引資安人才方面面臨挑戰,徵用條件(如薪資、學歷、工時)相較國際缺乏競爭力,恐導致高端人才流失,引發國安危機。
- 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檢討特殊性質政府人員的聘用與薪俸制度,以提升公部門資安人才的吸引力。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檢討特殊性質政府人員之聘用與薪俸,並提出公部門資安人才相關書面報告。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檢討特殊性質政府人員之聘用與薪俸,並提出公部門資安人才相關書面報告。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檢討特殊性質政府人員之聘用與薪俸,並提出公部門資安人才相關書面報告。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檢討特殊性質政府人員之聘用與薪俸,並提出公部門資安人才相關書面報告。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檢討特殊性質政府人員之聘用與薪俸,並提出公部門資安人才相關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一併檢討特殊性質政府人員之聘用與薪俸,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部門資安人才相關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七
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並處理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 根據院會決議,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旨在調查翁茂鍾案對司法官員廉潔及公正性的影響。
- 會議主要討論並協商專案小組的運作要點,特別是召集人的產生方式及職權範圍。
相關爭議
- 召集人制度爭議:民進黨團主張採用單一召集人制,並援引過往調閱小組案例(如張天欽案、敦睦艦案、獵雷艦案)多為單一召委。國民黨團及時代力量則主張採雙召集人(按週輪流)制,認為此案高度受社會矚目且跨越兩黨執政時期,雙召委能確保調查公正性,避免外界對執政黨的揣測。
- 保密義務條文:陳椒華委員建議將臨時提案3的保密義務文字併入,但主席與柯建銘委員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2條已有完整規定,不需重複納入運作要點。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成立調閱小組是院會交付的合理安排,必須面對外界期待。
- 主張調閱小組應採單一召集人制,並舉張天欽案、敦睦艦案、獵雷艦案為例,說明過去多為單召委。
- 認為調閱小組目的單純為查閱文件,不應無限上綱為朝野對立,呼籲盡快成立小組。
- 對於保密義務條文,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2條已有完整規定,無需重複寫入運作要點。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建議執政黨大方一點,同意採雙召集人制,讓在野黨共同參與調查,以昭公信,為執政黨背書。
- 認為此案是司法界醜聞,社會高度關注,雙召委能避免外界對執政黨的間接避嫌及檢驗。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議單一事件應由單一召委處理,因為事務單純,且可避免會務繁多時的困擾。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質疑柯建銘委員發言後卻堅持單召委,認為費鴻泰委員已釋出善意,執政黨應歡迎在野黨參與監督。
- 指出若執政黨堅持單召委並動用表決,恐讓外界臆測執政黨對此案的高度重視原因。
- 強調此案應就案件本身調查,不應高度政治化。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採雙召集人制,因翁茂鍾案跨越兩黨執政時期,且目前對司法院、法務部懲處有質疑,雙召委可使調查更完整。
- 指出獵雷艦案在財政委員會曾有雙召委先例。
- 建議將臨時提案3中關於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保密義務的文字併入運作要點。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臨時提案2第14點的「並負保密義務」文字,調整至臨時提案1第8點的「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處,僅為文字順序調整。
- 對於陳椒華委員提出的保密義務文字,指出臨時提案1第2條已規定運作依憲法、法律及本院有關法令,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2條的保密規定已適用,無需重複納入。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表示願意承擔召集委員職務,承諾無論誰擔任召委,都會為全體國人服務,不分黨派。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專案小組運作要點的第四條(召集人產生方式)經表決,以6票贊成、5票反對,通過採單一召集人制。
- 經委員推舉與表決,黃世杰委員以6票對5票當選為「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召集委員。
- 專案小組運作要點經協商及表決,依照臨時提案1內容並修正第八點文字後通過。
- 運作要點標題依建議移除標點符號,數字改為中文數字表示。
- 專案小組運作期間自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5月31日,必要時得延長。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2801
- 卷/期/冊
- 110/28/1
- 發布日期
- 2021-04-0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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