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防治與刑後強制治療專題報告及翁茂鍾案調閱小組成立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3-1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會議,首先通過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並推舉召集人。隨後邀請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及警政署就性侵害案件的防治、量刑、處遇,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改善刑後強制治療等議題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量刑妥適性、黑數問題、強制治療處所與期限、科技監控應用、以及證物管理等爭議點,並要求各部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與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並處理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 成立專案小組,旨在調查審、檢、調、警人員涉入翁茂鍾案對司法信任造成的衝擊,並確立其運作要點。
- 運作要點涵蓋小組組成、召集人推舉、會議規範、運作期間、資料查閱權責及保密義務、調閱對象與文件範圍、以及報告提出方式等細節。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已通過。
- 推舉黃世杰立法委員擔任該專案小組召集人。
討論事項二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席就「性侵害案件行為人之防治、量刑、處遇及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改善有關刑後治療事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探討性侵害案件行為人的防治、量刑、處遇措施,並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對刑後強制治療制度提出的改善要求。
- 核心議題包括量刑資訊系統的運用、強制治療場所的區隔、再犯率評估、社區監控機制、以及被害人司法保護與資訊獲知平台建立等。
相關爭議
- 性侵害案件數目的統計落差與黑數問題:立法委員質疑警政署、衛福部、法務部間性侵害案件統計數字差異巨大,尤其關切原住民及弱勢族群的黑數問題。
- 性侵害案件量刑的妥適性:立法委員認為強制性交罪平均刑度偏低 (3年10個月),與人民對法律的感情有落差,質疑量刑資訊系統的參考價值。
- 刑後強制治療的期限與人權保障:立法委員關切釋字第799號解釋對長期強制治療「趨近於刑罰」的警告性裁判,行政部門則認為解釋並未明確宣告無限期違憲,但需調整改善。
- 強制治療處所的「明顯區隔」問題:立法委員質疑培德醫院與大肚山莊仍設於臺中監獄內,未能達到與刑罰執行「明顯區隔」的要求,行政部門承諾積極尋找監獄以外的醫療處所。
- 性騷擾案件被害人保護不足:立法委員指出性騷擾防治法未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隱匿被害人姓名,且缺乏專家陪同機制,要求衛福部研議修法改善。
- 警政單位證物管理與紀律問題:多位立法委員對新北市刑大天花板藏槍毒、警方遺失名錶等事件表達不滿,質疑警政紀律渙散與內控漏洞。
- 精神病患犯罪與社會安全網:立法委員提出有攻擊性的精神病患犯罪後應判刑並在「工作監獄」治療,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而非輕判或直接放回社區。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未來司法精神病院是否將收治人格違常的性侵害犯。
- 質疑性侵害案件發生數暴增,但警政署、衛福部、法務部統計數字差異大,恐有黑數存在,特別關切原鄉部落的通報與偵查不足。
- 建議法務部應多派具社福經驗或女性檢察官辦理性侵害案件,並與教會團體合作找出更多真相。
- 要求警政署提供原住民部落性侵害相關統計數據。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詢問釋字第799號解釋實務執行狀況,並認為精神病患犯罪應判刑並在監獄內治療,而非無罪或放回社區。
- 建議法務部、衛福部、警政署共同考量設置「偏精神病患者的工作監獄」,以解決社會問題、顧及治安與人權。
- 認為司法官在判刑時應普遍考慮國民感受,法務部應能安排相關處遇,衛福部則支援醫療,形成社會共識。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詢問性侵害加害人再犯率數據,強調其為評估政策成效的指標。
- 質疑釋字第799號解釋對刑後強制治療期限的解釋,認為大法官僅為「警告性裁判」,修法方向未必會設立期限。
- 批評現行強制治療處所 (培德醫院、大肚山莊) 仍設於監獄內,要求衛福部搬遷至監獄以外的醫療場所。
- 指出強制性交罪平均刑度偏低 (3年10個月),質疑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恐導致法官參考過去判例而未能拉近與人民情感的距離。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強調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刑後強制治療應與刑罰「明顯區隔」,包括硬體與軟體,並以「受治療者得以重獲自由、復歸社會」為核心指標。
- 指出強制治療集中收治的成效,認為大肚山莊再犯率低,證明實務可行。
- 關切大法官解釋中「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建議應將社區處遇、科技監控、定期訪視等方式納入修法考量。
- 要求衛福部與法務部就特殊情形的強制治療規劃,確保有助於受處分人回歸社會。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加強保護被害人,並對加害人採取更嚴格的限制,不應有萬一。
- 質疑警政署在館長槍擊案中查扣名錶遺失,以及新北市刑大天花板藏槍毒10年的事件,要求警政署給社會大眾交代,不能護短。
- 批評行政院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對種植大麻供自己施用者處以較輕罰則,質疑大法官脫離人間煙火,有為特定人士開脫之嫌。
- 認為司法關說醜聞已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法務部與司法院不應大事化小。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質疑釋字第799號解釋是否考慮到社會安全網及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認為應優先保護被害人。
- 詢問大法官會議對警告性解釋條款的後續處理,強調民眾不應被專業法律名詞混淆。
- 指出高風險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無期限制度在美國、德國等先進國家並未被宣告違憲,建議司法院參考。
- 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詳實分析性侵害再犯數據,並解決兩個部會間強制治療處遇醫師、照護人員待遇差異大的問題,應由行政院統一協調。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警政署證物管理疏失,包括新北市刑大天花板藏槍毒10年,以及調查局毒品遺失案,質疑警政紀律渙散、螺絲鬆動。
- 關切南臺灣槍枝氾濫問題,質疑警政署對「慶記之都」的態度,並批評蘇院長「情殺仇殺難免」的說法。
- 質疑警政署在處理槍枝氾濫問題上是否受到政治風向影響,淡化處理或粉飾太平,要求具體專案作為。
- 要求警政署檢討去年修法加重槍砲管制後,情況為何沒有改善反而惡化。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第一線員警在處理疑似精神疾病性侵案時缺乏資源,詢問警政署是否有支援機制,並批評衛福部24小時精神醫療緊急處置中心宣導不足,成效不彰。
- 指出性罪犯出監後未報到、未接受治療教育的「漏接」問題,要求警政署、法務部、衛福部加強追蹤控管。
- 建議可借鑒防疫手機技術,對中高再犯危險的性罪犯實施科技監控,以彌補電子腳鐐的不足與刑滿後的空窗期。
- 詢問電子腳鐐被破壞的主因,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批評新北市刑警隊長對天花板藏槍毒事件僅記2小過處罰過輕,質疑警政紀律散漫。
- 指出環保刑事案件緩起訴比例過高,尤其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高達90%緩起訴,質疑法規不明確及檢察官辦案不清相關行政命令。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加強司法官與檢察官的環境犯罪相關法規訓練。
- 建議修訂刑事訴訟法關於緩起訴條件,應強制要求污染行為人清除廢棄物、恢復原狀,否則不得給予緩起訴,以避免不法利得過高。
- 關切石木欽案,建議修正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的5年時效限制,以保障人權及訴訟權。
- 質疑彰銀東莞案辦案延遲,匿名告發有調查但吹哨者檢舉未獲進度,懷疑有人介入檢察體系拖延辦案,要求法務部調查並提出報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復仇式色情」案件現行法律處罰不足,多數判刑在4個月以下,且引用散布猥褻物品罪等條文「文不對題」,要求法務部研議加重刑責並專門立法處理。
- 批評性騷擾防治法在被害人姓名隱匿及專家陪同方面保護不足,不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教育部相關準則,要求衛福部在3個月內提出研議報告。
- 關切外役監脫逃事件,質疑法務部對外役監的管理態度「比較鬆」,並指出近10年有39人脫逃但僅3人未被抓回的說法與外界認知有落差。
- 建議法務部考慮加重外役監脫逃犯的刑責,以產生警惕與嚇阻效果。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強調在性侵犯人權保障與社會免於恐懼的自由之間取得平衡,並接受釋字第799號解釋關於程序正義的要求。
- 質疑過去性侵案量刑基礎引起「白玫瑰運動」爭議,例如以被害人未反抗為由而輕判,要求司法院在量刑上應有客觀準則並符合社會期待。
- 關切刑後強制治療3年後若無配套恐有違憲之虞,但肯定治療成效可大幅降低再犯率 (從45%降至4.67%)。
- 期許衛福部在治療過程中擔起更重要的責任,確保專業評估的公正性,消除社會疑慮,避免人情關說或鑑定不一致情形。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18歲以下性侵被害人比例高達6成以上,其中0到6歲受害人數攀升,質疑是否存在黑數及心智成熟度與受損程度的關聯性。
- 詢問法務部與衛福部對0到6歲性侵案件數據暴增的原因解讀與解決方案。
- 關切「梅根法案」在台灣的推動現況,以及性侵犯公告特徵與個資保護、回歸社會的平衡問題。
- 建議可導入智慧手錶等科技偵測裝置預防性侵犯罪,並詢問政府是否有對累犯做更長期追蹤的輔導與預防措施。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釋字第799號解釋中,受處分人沒有資格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且檢察官開出繼續處分書時,被告也無法要求聽審或陳述意見,要求司法院討論補足程序。
- 質疑法務部與衛福部對強制治療處所「明顯區隔」的承諾,指出培德醫院與大肚山莊仍位於臺中監獄內,是16年前就存在的未解決問題。
- 強調「明顯區隔」不應僅是物理上的區隔,更應有手段與方法上的區隔,真正予以治療而非趨近刑罰。
- 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說明3年內如何解決新收個案的安置與整體規劃。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方與司法調查人員一再遺失證物或貴重物品,包括名錶、槍枝、毒品等,要求法務部建立程序杜絕弊端,檢討內控與懲處罰責。
- 詢問警政署新實施的「報案證明單」制度,要求確保民眾報案後無論案件是否成立都能取得證明,並能鍵入電腦查詢進度,以杜絕吃案。
- 質疑警政署堅持警察人員不能有刺青的規定,認為有違憲疑慮,要求警政署檢討並在1個月內回覆。
陳柏惟 立法委員
- 指出培德醫院與大肚山莊在經費、容額、再犯率及外聘人員待遇上存在顯著差異,質疑法務部預算不足導致治療效果不如衛福部。
- 建議法務部參考衛福部標準改善外聘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等專業人員待遇,以提升治療品質。
- 強調應將強制治療與刑法處罰分開,不能讓受治療者感覺被關,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提供新收個案處理及3年規劃報告。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關切新北市刑大天花板藏槍毒事件,質疑司法警察管理與操守問題,並提及桃園地檢署贓物庫管理鬆散被糾正的歷史。
- 指出贓證物管理系統「一國多制」、稽核頻率不一、大型贓證物庫房管理不健全、未依法銷毀拍賣等問題。
- 詢問法務部跨機關贓證物處理數位化 (RFID) 的進度與預算問題,並建議司法院與警政署應配合整合。
- 建議將採檢尿液納入證物管理,並健全相關法規,實現證物從取證到保管、使用的「一條鞭式」管理。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賦予受處分人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中的聽審權及辯護倚賴權,實務已依解釋意旨操作,並將儘速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研擬。
- 表示大法官對刑後強制治療期限僅為「警告性裁判」,並未明確宣告無限期違憲。
- 說明司法院提供量刑資訊系統、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及參考要點等輔助法官量刑,並將持續辦理量刑研習課程。
- 回應性侵害案件平均刑度偏低問題,承認國民普遍要求重刑化,法官在個案上會考量實務量刑行情。
- 承諾將研究民事訴訟法再審條件的修正,並加強司法官與檢察官的環境犯罪相關法規訓練。
- 表示法院在贓證物管理上為後端,樂於與行政院合作,前端警察機關及調查局應先做起來,由法務部整合較合適。
- 承認性騷擾防治法未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要求個資隱匿的規定,需研議修正。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說明性侵害案件偵查中可依刑事訴訟法聲請羈押或羈押替代處分 (如科技設備監控),並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與研擬執行辦法。
- 強調檢察官偵辦性侵害案件會具體求刑並聲請保安處分,若量刑不當會提起上訴。
- 說明性侵害加害人刑中強制治療依監獄行刑法辦理,並有出監後轉銜機制,未通過評估者聲請刑後強制治療。
- 回應釋字第799號解釋,已著手研修保安處分執行法,建議權責機關研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刑事訴訟法,並委託研究刑法「刑後強制治療」修正必要性。
- 承諾積極改善刑後強制治療與刑罰執行明顯區隔,會同衛福部尋覓適當醫療處所,並持續與司法院、衛福部、警政署合作。
- 承認0到6歲性侵案件增加可能與家庭因素及熟人犯罪有關。
- 說明目前對保護管束中的性侵害受處分人有電子腳鐐措施,會善用科技監控,並研究將防疫手機技術運用於高風險性罪犯追蹤。
- 承認贓證物管理過去問題重重,已要求各地檢署及調查局建立有效管理機制,將優先針對槍、彈、毒品、貴重物品等採最高標準管理,並逐步推廣RFID數位管理。
- 表示外役監管理強調自主管理,脫逃比例不高,但會加強教化與管理,並考慮加重脫逃刑責。
- 回應「復仇式色情」問題,承認現行法不夠嚴謹,建議應有適當法律能快速要求下架,並研議加重刑責。
- 回應環保刑事案件緩起訴多因刑責不高、認罪且願賠償或回復原狀,承諾加強環境犯罪訓練,並將與司法院研究緩起訴附帶要求回復原狀的條款。
- 說明檢察機關辦案延遲會列管,但個案偵查法務部不介入,將了解彰銀東莞案程序進度。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衛福部透過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社區查訪、刑後強制治療等預防性侵害再犯,並研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回應釋字第799號解釋,將增訂強制治療受處分人陳述意見與辯護權規定,並會同法務部研議矯正機關外開設強制治療處所,以符合「明顯區隔」要求。
- 說明各縣市衛生局執行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個案有8,158人,強制治療處所收治68人,且培德醫院、大肚山莊的治療團隊有助降低再犯率 (大肚山莊目前零再犯)。
- 回應性侵害案件統計數字差異,表示衛福部通報數字即時且可能含重複通報,後續會檢討刪減重複數據。
- 承認0到6歲性侵案件增加是嚴重問題,加害人多為熟人親人,需週邊成年人多加關心維護,並將針對0到6歲案例進一步了解。
- 說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已規範未成年人性私密照處罰,成年部分行政院正處理數位性暴力議題,希望刑法增訂條文處罰性私密照。
- 承認性騷擾防治法在被害人個資隱匿及專家陪同方面缺乏規範,承諾將與教育部、勞動部研議修訂,並在3個月內提出報告。
- 說明24小時精神醫療緊急處置中心已成立並通知相關網絡,但承認警察系統來電量不高,承諾將與警政署合作加強宣導與教育訓練。
- 說明對托育機構和兒少機構從業人員訂有消極資格,曾犯性侵害罪者不得擔任相關工作,查閱年限將延長至10年。
劉柏良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警察機關對性侵害加害人實施登記報到、查訪約制,並建置管理平台整合資料,強化社區監督機制。
- 回應警政署對性侵害案件統計數字較少的問題,表示受理案件都會按時登錄三聯單,原鄉部落也會加強。
- 承認學理上性侵害案件可能存在黑數,但警政署會加強查訪。
- 回應館長案名錶遺失及新北市刑大天花板藏槍毒事件,表示深感抱歉,已報地檢署偵辦,並強調警察自清決心,會清查到底。
- 回應南臺灣槍枝氾濫問題,表示肅槍是長期重點工作,已進行全國性掃黑肅槍,並檢討新的作法,但拒絕承認情況惡化或受政治風向影響。
- 說明24小時精神醫療緊急處置中心在高雄市已有聯繫機制,全國推動狀況將會後提供資料。
- 說明性罪犯出監後,衛政單位會與警方銜接,警方會加強查訪未報到者,並與相關單位聯絡。
- 說明已推動新的「報案證明單」制度,取代三聯單與二聯單,確保民眾報案後都能取得證明,並會鍵入電腦,杜絕匿報與吃案。
- 表示對警察人員刺青限制議題將帶回研究,並在1個月內回覆。
相關後續
- 法務部需提供目前性侵害受刑人中再犯回籠的數字。
- 法務部與衛福部將共同努力克服強制治療場所的「明顯區隔」問題,並積極尋找監獄以外的醫療處所。
- 法務部需提供原住民部落性侵害相關統計數據。
- 衛福部將檢討性侵害通報數字中重複通報的機制,並在3個月內提出報告。
- 法務部需查訪性侵相關法官與檢察官的男女比例,並提供書面報告。
- 法務部與衛福部將研議將科技監控方式運用於高風險性罪犯追蹤,並提供書面報告。
- 衛福部將在3個月內提出性騷擾防治法在被害人姓名隱匿及專家陪同方面保護不足的研議報告。
- 法務部需提供外役監防逃相關報告,包括篩選機制檢討與獄內教化功能加強,並在2個月內提交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法務部與司法院將研議將「恢復原狀」條款納入緩起訴要求履行事項,以避免環境犯罪不法利得過高。
- 法務部將調查彰銀東莞案辦案延遲問題,並儘速向陳椒華委員說明程序釐清結果。
- 法務部將研究「復仇式色情」案件的刑責加重問題,並將結果送至委員會討論。
- 警政署需將修法後幾波掃蕩槍枝專案工作的成果書面報告提供給鄭麗文立法委員及主席。
- 警政署將把警察人員刺青限制議題帶回研究,並在1個月內回覆高嘉瑜立法委員。
- 法務部需提供新收性侵個案如何處理以及未來3年司法精神醫院規劃的報告給陳柏惟立法委員。
- 衛福部將在3個月之內提供累犯性侵犯長期追蹤的書面報告給何志偉立法委員。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2901
- 卷/期/冊
- 110/29/1
- 發布日期
- 2021-04-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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