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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聯席審查:聚焦定義、介入時機與跨部會協調

內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3-18

LawTrace 法律歷程:跟蹤騷擾防制法

立法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多項跟蹤騷擾及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會議主要針對法案的定義範圍、公權力介入時機(先行政後司法或雙軌制)、警察執法能量、與現行法律競合等核心議題進行廣泛討論。各部會代表與立法委員雖普遍支持立法,但對具體條文內容及執行細節存在分歧,行政院版草案進度緩慢亦引發關切。會議最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內政部加速法案審查進度並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及「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等15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多個委員及黨團提案的跟蹤騷擾及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進行審查,核心議題包括明確行為定義、公權力(特別是警察)的即時介入機制、與現行法律(如性平三法、家暴法、社維法)的競合與補充,以及加害人處遇計畫的規劃。
  • 會議目的在於彌補現行法律對反覆、持續性跟蹤騷擾行為規範的不足,以期能有效預防重大犯罪發生,保障民眾人身安全、行動自由及私密隱私。

相關爭議

  • 法案定義範圍:內政部版本傾向將「糾纏行為」定義限縮於「性別暴力」樣態,且需經性平三法調查成立後一年內再次發生。多位立法委員及婦團則認為此定義過於狹窄,無法涵蓋所有非性別相關或未達性騷擾程度但具威脅性的跟蹤騷擾行為,難以達到即時保護目的。
  • 公權力介入時機與模式:司法院主張「先行政、後司法」模式,由行政機關即時介入後再考量司法介入。多數立法委員則支持警察機關應在報案後(如72小時內)核發警告命令,並輔以法院核發防制令的「雙軌制」,以確保即時性與多層次保護。
  • 警察執法能量與負擔:警政署坦言新法將增加警力負擔,需明確定義與足夠訓練。立法委員則普遍認為警力問題不應成為立法延宕的藉口,應積極爭取警政能量擴充,並強調預防犯罪的長遠效益。
  • 加害人處遇計畫:衛福部認為跟蹤騷擾行為原因複雜,多數並非病因性,建議對其施以適當行為監控而非加害人處遇計畫。立法委員則認為應針對有精神或心理問題的行為人納入處遇計畫,並討論是否應具備強制性。
  • 現行法律適用性:部分部會(如內政部、衛福部)認為現行性平三法、家暴法、社維法已能適當處理部分跟蹤騷擾行為,新法應為補充性質。立法委員則普遍指出現行法律適用範圍受限、罰則過輕、缺乏即時介入機制等問題,強調專法立法的必要性。
  • 法案進度延宕:行政院自去年10月內政部送出草案後,審查進度緩慢,引發多位立法委員批評為「行政怠惰」、「龜速」,要求行政院加速審查並將版本送交立法院。
  • 個人資料保護與媒體報導:通傳會及文化部針對草案中媒體報導被害人隱私權保護條款提出執法上的疑義,包括規範對象不一致、例外情況未周延、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明等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跟騷行為定義不能局限於內政部版,應更廣泛。
  • 應建立警告命令制度,賦予警察機關即時制止與調查權。
  • 跟騷專法應納入違反警察機關調查的裁罰,與警告命令配套。
  • 期待內政部縮短與民間婦團認知差距,儘速提出行政院版草案。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糾纏行為對被害人心理傷害大,應將10種常見樣態納入管制。
  • 保護對象應擴及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工作場所或學校持續接觸之人,形成縝密防護網。
  • 警察機關應在報案後72小時內判斷是否核發警告命令,杜絕糾纏行為。
  • 法院核發的緊急強制令應能對糾纏人行為進行8種禁制措施,違反者判有期徒刑。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社會跟蹤騷擾案件層出不窮,現行法律無法有效規範,臺灣立法進度嚴重落後。
  • 跟蹤騷擾是重大犯罪的前奏,應儘速立法加強規範,謀求預防措施。
  • 提案版本目的在規範與處分跟蹤騷擾行為,並規定政府提供救援措施,防止危害。
  • 建議將撥打無聲電話等樣態納入管制,並評估警告命令時效(如2個月)。

范雲 立法委員

  • 跟騷專法是現代社會新型態問題,其他法規無法涵蓋,多數民主國家皆已立法。
  • 法案核心應協助被害人,搭配性別平等教育、防制教育及相對人處遇計畫。
  • 應有明確跟蹤騷擾行為定義與樣態,保護對象納入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
  • 應明定主管機關提供被害人保護與支持,包含校園輔導、職場身心治療。
  • 警告令應實務可行且避免過度擴權,警察可在1週內處理核發,並明定警察調查職權及相對人處遇計畫。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強調「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應在更重大犯罪發生前有效制止跟蹤騷擾行為。
  • 跟蹤騷擾防制法是不分藍綠黨派應共同面對的議題。
  • 認同公權力即時介入、保護令制度建立及行為人處遇計畫的重要性。
  • 指出第一線員警苦於缺乏專責法令,無法有效協助報案人,呼籲本會期制定專法。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跟蹤騷擾常導致死傷,普遍存在於社會、職場、校園及親密關係間。
  • 此行為嚴重侵犯尊嚴、隱私,對被害人及相關人造成巨大威脅,且常是進一步傷害的前身。
  • 各國已積極立法,臺灣現行法律(家暴法、社維法、性騷擾三法、刑法)無法有效處理反覆多樣化的跟蹤騷擾。
  • 期待內政部與立法院、民間多加溝通,以利跟騷專法順利立法。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跟蹤騷擾定罪已是國際趨勢,臺灣現行社維法罰則過輕,執行成效不彰。
  • 提出15個版本顯示立法共識,目的在將跟蹤騷擾定罪,保護個人隱私與尊嚴。
  • 大法官釋字第689號已明確指出惡意跟追侵犯基本權利,刑罰化是各國趨勢,臺灣保護密度寬鬆。
  • 不應將修法遲延壓力歸咎警力不足,應由跨部會共同承擔。
  • 要求各部會提供客觀數據,如家暴案件數、警力配置等,以作為制度討論基礎,並請於1週內提供。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臺灣作為亞洲性平成績優異的國家,不應在跟騷法立法上落後,行政院應儘速提交草案。
  • 質疑內政部草案對跟騷行為的定義不明確,且將「糾纏犯罪」等同於「性騷擾行為」,與次長說明不符。
  • 內政部草案要求經性騷擾調查成立後才處理,且需有人身安全之虞,與婦團期望的「第一時間公權力介入」有落差。
  • 認為內政部草案與婦團期望落差大,需與各部會商議,不宜倉促提出。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強調跟蹤騷擾常是嚴重事件前兆,現行無法可管導致受害者求助無門。
  • 主張應儘速通過跟騷防制法,讓民眾可直接向警察機關報案,獲得即時保護。
  • 認為不應先擔心警力人力負擔,應及時介入調查,約制加害人行為。
  • 強調警察是「救苦救難觀世音菩薩」,應展現第一線調查權力,並進行教育訓練。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詢問警政署「防制跟蹤騷擾案件實施計畫」執行情況及遇到的問題,以彌補法律不足。
  • 強調應從計畫執行中發現現行法律有待補足之處,制定更完善的法規。
  • 呼籲內政部在立法前應與衛福部充分溝通,因跟蹤騷擾常衍生家暴或其他暴力行為。
  • 建議給予第一線警察更明確的跟騷風險暴力評估工具,避免主觀判斷。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跟騷法案在行政院審查階段拖延過久,且現行社維法對跟追行為的裁罰率極低。
  • 指出性平三法主要處理事後認定,欠缺即時介入及保護令狀處理機制。
  • 批評內政部對跟騷行為定義不明確,且未具體說明如何訂定。
  • 主張應採雙軌制(警察與法院並行),減輕基層員警壓力,並參考家暴緊急保護令的審理時效(4小時)。
  • 要求內政部完整說明送交行政院的版本,並對15個委員版本提出評論與意見交換,行政院儘速審查並送立法院。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對跟騷法審查「停滯不前、龜速」,政府不重視被害者權益。
  • 強調跟騷法與性騷擾不同,跟騷常導致生命威脅,現行罰款微不足道,無法嚇阻。
  • 呼籲內政部積極回應民團要求,擴大保護對象,設立警告命令或禁制處分制度,讓公權力儘早介入。
  • 引用蕭敬騰被粉絲跟騷案例,說明罰款對有錢人無效,需有其他保護機制。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將跟蹤騷擾與「性別暴力」過度連結,認為應涵蓋更多樣態,如科技跟蹤或討債。
  • 強調科技進步下,跟蹤騷擾不限於人身出現,網路行為也可能造成精神暴力。
  • 認為若法律僅限縮於部分範圍,恐被批評制定不完整,應參考國外立法例擴大適用範圍。
  • 建議法案應儘可能將各種跟騷樣態都放進來,集思廣益,不應侷限。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社會對跟騷法期待已久,政府內部意見分歧,腳步錯亂,應加速協調。
  • 要求政府儘速確認立法策略,包括定義範圍(不宜過狹或過寬)、行政與司法介入分工、刑罰化時點、警察調查權等。
  • 指出司法院反對法院介入禁制令,認為應以行政機關處理為主,此為上位策略分歧。
  • 質疑M-Police系統個資保護鬆散,警察濫查個資事件頻傳,要求警政署檢討懲處辦法並加強稽核管控。
  • 要求警政署在2個月內提供資安稽核管控作為及結果,並說明加強防範濫查個資實施計畫。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跟騷法是社會安全網的關鍵拼圖,警力不足與部會紛擾導致法案拖延。
  • 強調社會安全網需各部會(警政、衛政、勞政、教育、法務、司法)緊密合作。
  • 指出法務部與司法院對刑法部分不認同,衛福部角色不明確,導致警察第一線難以獨自應對。
  • 警政署預估每年8,000件,但實際受理僅1,000件,質疑評估有誤,應明確跨部會協助項目。
  • 強調衛福部在性騷擾防治法中處理73%案件,應是防治跟騷的「國家隊隊長」,責無旁貸。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跟騷法立法是社會共識,目的在透過罰則恫嚇罪犯,遏止情殺等重大案件。
  • 質疑內政部新版草案對加害人處罰規定可能無法有效遏止,且與性平三法銜接落差大。
  • 主張預防應提早,員警若能在第一時間介入處理跟騷行為,效果會好得多。
  • 強調應讓執法人員有明確依據,避免動輒得咎,才能發揮保護效果。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跟騷法討論已久,上屆因警力負擔及定義問題未能通過,本屆應好好處理。
  • 跟騷法應保護人身自由及免於恐懼的權益,當行為具持續性、反覆性且造成暴力傷害時應即時介入。
  • 擔憂內政部草案將跟騷定義與性平三法懲處掛鉤,過於緊縮且曠日費時,無法達到即時協助。
  • 指出台灣防暴聯盟認為跟騷不等於性騷擾,內政部草案定義有涵蓋性但非完全等同,應更釐清。
  • 質疑衛福部對加害人處遇的「軟性轉介」缺乏強制性,無法達到嚇阻或治療效果,應在修法中釐清強制力問題。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強調社會安全網的重要性,應從醫療角度出發,重視預防與根源改善。
  • 詢問衛福部社會安全網計畫進展,特別是心理衛生中心布點及跨專業合作(社工、心理師)。
  • 主張跟蹤騷擾行為背後原因複雜,應經評估後決定處置,立法禁止行為是第一步。
  • 呼籲醫療界、社工、社福人才應與警力結合,共同從根本減少跟騷行為,而非單靠警力嚇阻。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認為內政部和警政署是跟騷法案的「受害者」,被立法院和婦團「糾纏跟蹤」。
  • 批評行政院將法案送入「冷藏庫」,拖延進度,且現行法律無法有效解決跟騷問題。
  • 指出內政部版本定義過於狹窄,將「糾纏行為」設定為需經性平三法調查成立、裁罰後一年內再犯才介入,與社會期待差距大。
  • 呼籲行政院討論時應擴大定義範圍,不應因警力負擔而縮小,應加速院版送立法院。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強調跟騷法已是國際趨勢,臺灣應加速立法,不應再延宕。
  • 批評行政院和各部會對法案進展緩慢,缺乏有效協調。
  • 主張修法應保護無助者,在事情發生前提供保護,而非事後補救。
  • 呼籲內政部積極爭取將法案列為優先法案,儘速送立法院審議,並加強宣導,讓民眾了解新法內容。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各黨派普遍認同跟騷法推動,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及國際潮流。
  • 強調跟蹤騷擾是許多案件的前因,防制是中央政府責任,可解決百姓長期困擾。
  • 詢問內政部如何減輕警察負擔,包括人力編制、專業受訓及培訓,以確保認定與執法妥善。
  • 指出報案數與成立案件數落差大,顯示認定問題,強調明確定義的重要性。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跟騷法審查進度緩慢,內政部應積極爭取本會期送立法院審議,勿「打假球」。
  • 指出內政部面臨的困難在於「定義」爭議及「跨機關意見整合」。
  • 強調定義需明確,但不能過於窄化,應顧及實務執行與保護效力。
  • 指出警力負擔不應成為拖延修法藉口,若案件數持續攀升,應補足人力,而非迴避立法。
  • 要求內政部應將跟騷法列為優先法案,儘快送到立法院審議。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確認所有部會均支持訂定專法來規範現有法律無法涵蓋的跟蹤騷擾行為。
  • 批評上屆跟騷法案功虧一簣,本屆應加速,行政院版應儘快提出作為審查依據。
  • 主張「先有再求好」,可先將要件定義訂得稍微嚴格,以減輕執法負擔,未來再逐步修正。
  • 強調應計算法案的「效益」(預防重大犯罪),而非僅計算工作量,因社會安全與民眾信任更有價值。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現行版本仍以性騷擾或性別相關暴力為前提,限縮「糾纏行為」定義,未擴及一般社會認定的跟騷行為。
  • 舉例長期無聲電話騷擾、情侶報復性騷擾等,認為現行法律難以成案,且內政部版本可能不涵蓋。
  • 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調查程序曠日費時,對當事人保護有空窗期,建議警察應同時啟動介入。
  • 強調警政署108年Q&A已說明現行法規可處理跟騷,不需設定前提,應將警察職權入法,降低犯罪率。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呼籲行政院儘速將跟騷法政院版本送進立法院,最好在下個會期。
  • 指出現行法律(社維法、性騷擾防治法)對跟蹤騷擾認定困難,對象侷限,效果不足,例如勸阻不聽要件不符實情。
  • 時代力量草案明列跟騷主客觀要件,建立被害人保護措施,設立分類介入機制,包括72小時內核發警告命令、法院核發防制令。
  • 詢問內政部政院版本是否包含即時介入機制及明確期限,並關切警力是否足以執行未來增加的案件。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關注網路情色平台(如SWAG)氾濫問題,指出其內容已構成性交易誘使,呼籲警政署積極偵辦,NCC應介入。
  • 強調網路情色活動影響社會價值觀,特別是年輕人,警政署應鎖定新型態犯罪偵辦。
  • 關注學童交通安全,指出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數逐年攀升,尤其集中上、下學尖峰時段與交叉路口。
  • 要求警政署與內政部應拿出更積極對策,改善交通事故飆升現象,並檢討交通設施設計與教育宣導。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指出跟騷行為樣態多樣,網路科技進步下,科技跟蹤監控比例高,現行法律無法有效制止。
  • 強調跟騷行為除潛在生命威脅外,精神威脅更嚴重,可能導致精神虐待。
  • 詢問內政部在跟騷法通過後,警察機關除警告命令外,還能如何作為,如派人保護,並考量警力負擔。
  • 認為執法爭議在於跟騷行為認定,應加強警察訓練,並在立法階段明確定義。
  • 主張應防堵法律漏洞,提高罰則,並針對病態或精神問題的跟騷者,衛福部應跨部會介入處遇。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關切跟騷法立法進度,強調其為社會安全體系中模糊地帶,急需彌補。
  • 指出警察常因「依法無據」而無法有效介入跟騷行為,導致被害人困擾與恐懼。
  • 強調應有規範性定義,界定明確範圍後,公權力即可介入,對加害人有嚇阻作用。
  • 呼籲內政部重視跟騷法,儘速追蹤行政院版本,並強化警力,不應以警力不足為理由。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政務次長 內政部

  • 內政部已於去年10月13日完成「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審查並函報行政院,目前正於行政院跨部會審查階段。
  • 本法案立法原則為:糾纏行為犯罪化、聚焦性別暴力案類型、補充現行法規不足、納入跨部會合作機制。
  • 跟蹤騷擾行為定義具有性別暴力、反覆性、持續性等特性,80%被害人為女性,行為人為男性。
  • 強調立法目的在於強化明確性,達到「及早介入、即時處理」,賦予警察一定執法空間與調查權力,而非僅事後處理。
  • 現行「警察機關防制跟蹤騷擾案件計畫」旨在彌補法律空窗期,並作為立法實務經驗參考,已列管約1,900件相關案件。
  • 承認內政部版草案定義可能與民間團體期待有落差,需進一步溝通與聚焦,但定義過寬或過窄皆不宜。
  • 表示會加速與行政院溝通,希望加速審查進度,並將大院意見帶回討論。
  • 回應關於警力負擔,強調警力調度與調整是必然,但非推動法案的主要考量因素,會逐步推動勤務合理化與教育訓練。
  • 澄清網路情色平台(如SWAG)內容已達誘使性交易字眼,警政署會積極偵辦。
  • 說明交通事故飆升問題,警政署交通組已研討並擬定策略,將提報道安會報進行跨部會改善。

李麗芬 政務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肯定跟騷行為立法必要性,因及時防制能避免後續犯罪,保護人身安全、行動自由及隱私。
  • 尊重委員建議的警告命令(禁制處分)及防制令(禁制令)制度,認同其及時遏止與多重保護綜效。
  • 對於加害人處遇計畫,認為跟蹤騷擾行為原因複雜,多數非病因性,應施以適當行為監控,建議再審酌或尋找更適當方式。
  • 強調衛福部在性騷擾防治法中已提供被害人協助,未來跟騷法通過後,對於被害人協助責無旁貸。
  • 說明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正在審議,將針對漏洞補強,增加心理衛生專業人員布點,並強調跨網絡、跨專業合作。

林俊廷 法官 司法院

  • 對於跟騷法案涉及重大立法政策歧異,本院立場予以尊重,建議主管機關內政部彙整各機關意見詳細討論。
  • 強烈建議立法政策應採「先行政、後司法」模式,由行政機關即時介入,再考量法院介入。
  • 指出日本並無禁制令,全部由行政機關介入,而禁制令在亞洲國家相對陌生。
  • 關於刑罰化時點,有直接定義為犯罪、違反禁制令才構成犯罪,或兼採三種模式,此為核心立法政策取捨。
  • 對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過輕問題,說明法官在法定刑範圍內量刑,會考量其他量刑因子,並研議成立刑事案件量刑準則委員會,以求量刑公平妥適。

張春暉 參事 法務部

  • 支持訂立專法防範跟蹤騷擾案件,因近年發生多起傷害、致死案件引起社會重視。
  • 傾向規範名稱為「跟蹤騷擾防制法」,因其為既有概念,避免「糾纏行為防制法」需額外解釋。
  • 建議立法目的應界定清楚,是作為家暴、性侵等法律的補充,還是獨立保護型態,並處理法律競合問題。
  • 強調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及範圍要明確,以免適用困難,並斟酌是否以「反覆或持續」為要件,避免一次重大行為被排除。
  • 對違反警告命令直接科處刑事責任有疑慮,建議先科處行政罰,再犯才進入刑事責任。
  • 對跟蹤騷擾加重處罰規定有疑慮,因刑法已有更重規定,應再審酌。
  • 對違反禁制處分後直接科處刑罰,建議設一定期間限制,如參考就業服務法規定5年內再犯才進入刑事責任。
  • 對加重違反禁制令罪規定有疑慮,因家暴法無類似規定。

李文秀 專門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草案中關於媒體報導被害人隱私權保護與處罰條款,執法適用上有疑義。
  • 指出該條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但未將「相關之人」隱私納入但書例外情況,造成規範客體不一致。
  • 質疑「被糾纏者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例外情況的適用範圍。
  • 詢問條文中「所有媒體」是否有相對應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時如何協調。

黃蘭琇 專門委員 教育部

  • 針對委員提案版本提出修改建議:將「具有學生身分者」修正為「未成年人或具有學生身分者」,並通知學校或社工人員。
  • 建議將教育主管機關權責限定為「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
  • 建議跟蹤騷擾防制教育課程應由教育主管機關規劃,並於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中落實,課程不宜每年變更,並刪除部分細項。

張國明 組長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若跟蹤騷擾發生在職場,性別工作平等法已規定雇主應防治職場性騷擾並採取糾正補救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雇主對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應規劃預防措施。
  • 勞動部將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對委員提案敬表尊重。

廖倪妮 專門委員 文化部

  • 對於規範文化主管機關處理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的部分,考量類似規範已存在於其他法律,尊重立法院審議職權。
  • 對於規範被害人隱私權保護與處罰,禁止媒體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身份資訊的部分,考量類似規範已存在於其他法律,尊重立法院審議職權。

陳家欽 署長 內政部警政署

  • 警政署對婦女安全議題很重視,若跟騷法令制定,將全力以赴。
  • 強調警力承擔較大壓力和責任,希望法案定義明確,不能過窄也不能過寬,並需跨部會合作,尤其是司法部分。
  • 表示警政署對員警貪瀆案件深惡痛絕,會深切檢討,但否認績效評核制度是主要原因,強調以核心治安面績效為主。
  • 說明去年修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旨在嚴懲非法槍械持有者及製造者,並努力查緝。
  • 解釋去年子彈查獲量異常,主因是攔截到10萬顆走私子彈案件。
  • 表示會積極偵辦網路情色平台等新型態犯罪問題。
  • 說明警政署有護童專案,在學校周邊重要路段路口與學校合作,但承認交通事故傷亡數字令人擔憂,將研討改善策略。

諶立中 司長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跟蹤騷擾是一種行為,行為背後原因多樣,應禁止行為本身,至於行為人問題需經評估後決定處置。
  • 若行為人有疾病因素,可透過疾病方法處理;若無,法律禁止行為本身仍具法律效應。

相關後續

  • 第1案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警政署於3個月內檢討修正績效評核制度及評核內容適當性,並提交書面報告。
  • 第2案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警政署於2個月內提供資安稽核管控作為及結果,並說明加強防範不當濫查個資實施計畫。
  • 第3、4、5案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行政院或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加速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審查進度,將「付之闕如」修正為「仍有不足」,並提交書面報告。
  • 第6案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警政署及消防署將員警駕車安全訓練列入常訓課程,並積極爭取經費辦理在職安全駕駛訓練,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本日法案(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及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僅進行提案條文宣讀。

原始資料

公報
1103201
卷/期/冊
110/32/1
發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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