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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案與司法信任危機:檢討與策進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3-1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翁茂鍾案」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司法院、法務部、調查局及警政署就案件調查進度、涉案人員處置標準、司法信任度及未來策進作為進行說明。會議聚焦於不當接觸的認定、退休法官追責、諸慶恩案再審進度及司法體系內控檢討,多位委員對調查標準、透明度及人民對司法信任度表達深切憂慮,並要求相關單位提出具體改善報告。

討論事項一

「翁茂鍾案涉及不當接觸司法檢調警人員案」專題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翁茂鍾案中,司法、檢察、調查及警政人員涉及的不當接觸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探討其對司法公正性及社會信任度的影響,並檢視相關單位的調查進度、懲處標準及未來改革措施。
  • 討論內容涵蓋司法院、法務部、調查局及警政署對涉案人員的行政調查結果、懲戒移送情況、諸慶恩案的再審進度,以及未來如何透過制度改革來強化司法人員的品操與防弊機制。

相關爭議

  • 調查標準爭議:委員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將「不當接觸5次」或「受贈禮品5次」作為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認為司法貞操不容1次接觸,且此標準過於寬鬆,有官官相護之嫌。
  • 司法信任度低落:羅致政委員引用中正大學民調顯示民眾對法官公正審理的信任度僅26.7%,與司法院自身民調53.9%存在巨大落差,質疑司法部門對人民觀感脫節。
  • 退休法官追責問題:劉世芳委員及何志偉委員質疑涉案法官洪佳濱在調查期間申請退休,並在3天內生效,規避懲戒,並質疑司法院為何准許其領取全額退休金。
  • 調查報告透明度與公開性:邱顯智委員質疑司法院及法務部拒絕公開調查報告,導致社會無法檢視懲處標準,且對涉案人員的處理缺乏公信力。
  • 諸慶恩案平反問題:多位委員關切諸慶恩冤案,質疑為何拖延十多年才聲請再審,並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應積極尋求救濟,檢討過去審判疏漏。
  • 「百官行述」筆記本公開問題:高嘉瑜委員質疑27本翁茂鍾筆記本未被完整公開或查閱,影響調查深度與透明度,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公開內容供大眾檢視。
  • 內部惡鬥疑慮:鄭麗文委員提及石木欽控告許宗力院長政治惡鬥,質疑司法院高層存在內部權力鬥爭,進一步損害司法形象。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檢察、調查、警察在社會的信任度低落,尤其法官與檢察官形象負面。
  • 指出司法院與中正大學民調對法官信任度存在巨大落差,質疑司法院對民意認知脫節。
  • 批評政風單位未能主動調查「不當」、「不宜」行為,僅在檢察官搜索後才被動處理。
  • 要求各部會提供公務員參與飲宴應酬及商業投資的通報紀錄,以檢視防弊機制是否有效。
  • 關切旋轉門條款規範是否明確,避免離職人員不當影響。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涉案法官洪佳濱在調查期間申請退休,並在2天內生效,規避懲戒,要求司法院查明。
  • 關切法務部為諸慶恩案聲請再審的進度與理由,強調案件嚴重性及對社會的影響。
  • 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對翁茂鍾案的約詢與再審程序是否合乎規範,並要求相關人員迴避。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形象低落,尤其法官滿意度創新低,質疑司法院對民調的解釋態度。
  • 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將「不當接觸5次」或「受贈禮品5次」作為懲處標準,認為此標準過於寬鬆,有官官相護之嫌。
  • 提及石木欽控告許宗力院長政治惡鬥,質疑司法院高層存在內部鬥爭,要求司法院說明。
  • 要求司法院長許宗力若被傳喚應出庭,以展現司法最高層級的態度與清廉。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將洪佳濱從懲戒名單移除的依據,指出其有10次不當接觸和6次收禮,情節嚴重卻未送懲戒。
  • 質疑法務部對羅榮乾火速退休後才送懲戒的處理方式,關切是否能追回退休金。
  • 建議將司法院長、秘書長及政風處長因不當決策將洪佳濱從懲戒名單移除而送監察院調查或懲戒。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未能理解人民對司法信任度低落的根本原因,認為案件核心不只在於來往次數。
  • 指出諸慶恩案的再審理由顯示司法系統內控與自我審查機制存在嚴重問題,導致案件長期未被糾正。
  • 質疑調查局對秦台生案的處理態度,認為其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行政懲處進度緩慢。
  • 強調「不當接觸」的實質意義是「玩法」,影響判決公正性,不應僅視為廉政倫理問題。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及各部會對民調數據的解釋「官樣文章」,未能「接地氣」,要求改變心態。
  • 質疑警政署對員警違失案件的處理,認為紀律與風紀問題影響公平正義。
  • 批評「五三三」或「五五」的懲處標準,認為司法貞操不容微罪不罰,應以最高標準要求。
  • 關切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關於證據監管及證物保管制度決議三年未落實,質疑司法改革半套。
  • 強調證物遺失影響受害人權益與社會公平正義,要求各單位正視並傾聽人民聲音。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認為翁茂鍾案重創司法形象,但不希望演變成司法首長的惡鬥,影響司法人員士氣。
  • 關切前大法官蔡清遊被移送行政懲處,認為其操守品德優異,對此表示遺憾。
  • 詢問司法院及法務部現任首長及人員有無涉入翁茂鍾案,並強調若有應迴避。
  • 重提賴丁甫案,呼籲法務部再次審酌平反,認為法院審判有冤枉,不應讓奉公守法者蒙受不白之冤。
  • 希望翁茂鍾案能導正司法風氣,同時非司法惡鬥,並平反沉冤案件。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對諸慶恩案被媒體稱為「世紀冤案」感到難過,質疑法官忽略有利證據及檢察官未主動提出。
  • 質疑現行法官評鑑懲戒制度是否需檢討,認為應擴及當事人遺族申請評鑑。
  • 批評台灣司法對倫理操守的要求比日本行政官員還低,要求司法院提出具體防範措施。
  • 指出林奇福、顏南全等涉案法官曾獲升遷,質疑廉政事件登錄系統未能發揮作用。
  • 強調廉政署應發揮預警效用,防止「翁茂鍾2.0」出現,並在司法官升遷中扮演更重要角色。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司法存在「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質疑,認為翁茂鍾案對司法傷害嚴重。
  • 主張應「斷尾求生」或「壯士斷腕」,寧願辦得超過一點,也要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 質疑司法院對「情節重大」的定義過於籠統,認為社會大眾無法接受。
  • 肯定法務部部長對懲處標準的說明較為明確,但認為仍需社會檢驗。
  • 強調所有主官管都是翁茂鍾案的受害人,應有決心處理,不應以官樣文章回應。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未能從臺北地檢署取得翁茂鍾筆記本的相關人員名單,影響辦案。
  • 質疑法務部將涉案人員分成四類,但對於不在四類中的其他人如何處理未明確說明。
  • 質疑法務部以監察院「5次」為頻繁往來或收禮的標準,認為此為設限。
  • 質疑司法院行政調查名單限縮,未能將所有與翁茂鍾有接觸者納入,可能導致部分涉案人員規避懲戒。
  • 關切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的時效問題,以及職務法庭審理是否應公開以昭公信。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關切法官如何保持正常社交同時杜絕未來類似案件發生。
  • 建議司法院建立制度,讓法官在承辦案件時若與當事人有朋友或特殊關係,應自請迴避,避免瓜田李下。
  • 建議司法院訂定法官收受禮物的具體標準,應比一般公務員更嚴格,以減少疑慮。
  • 要求司法院在3個月內提出關於法官自請迴避標準及收受禮物規範的書面報告。
  • 提醒司法院應思考如何避免法官與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互動,無論善惡,都應自請迴避。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為何准許涉案法官在案件前後緊急退休,認為此舉引發民意憤怒。
  • 關切已退休且不願配合調查的法官應如何處理,認為行政方面應有著力點。
  • 詢問法務部與司法院對翁茂鍾案調查所掌握的「接觸次數」數據,包含1次、2次等細節。
  • 質疑法務部以監察院報告為由,將「5次」作為不當接觸的標準是否合理。
  • 強調嚴辦與勿枉勿縱並重,並要求司法院秘書長明確說明其認為可接受的接觸次數。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指出翁茂鍾案導致民眾對司法信任度再次降低,尤其對法官信任度跌至20%多。
  • 詢問司法院與法務部如何避免未來國民法官制度重蹈翁茂鍾案的覆轍。
  • 關切國民法官是否會被不當影響,以及職業法官的權威性是否會影響國民法官的獨立判斷。
  • 建議對國民法官進行前期教育訓練(orientation),使其清楚相關規範,預防類似弊案發生。
  • 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應未雨綢繆,提前規劃與研議國民法官制度的防弊機制。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公開翁茂鍾案的調查報告,以供社會檢視懲處標準,避免規避法官法第55條規定。
  • 質疑羅榮乾在案發後不久退休,卻仍被移送監察院,認為此舉規避了法官法相關規定。
  • 關切諸慶恩案等定讞民事判決如何尋求救濟,指出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確定5年後不得提起再審。
  • 建議司法院研議修法,解決民事案件因時效限制無法再審的問題,以平反冤案。
  • 質疑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中「再審專屬原審法院管轄」的規定,認為可能導致利害衝突,建議修法。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在調查其部屬時,未能從其他機關獲得相關帳戶資料與資金往來明細。
  • 建議各主官管應要求被調查人員主動提供資料,若有虛報謊報應予內部懲處。
  • 批評政風單位未能防患於未然,僅在監察院彈劾後才被動調查,質疑其存在價值。
  • 強調內部調查若發現當事人提供資料不實,應嚴肅處理,不能姑息。
  • 指出殺警案一審無罪、二審判有罪17年,判決差距巨大,民眾無法信任,呼籲司法應有更多努力。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檢察官協會聲明希望檢察署全面退出榮觀、犯保、更生保護會,凸顯犯罪被害人保護運作困境。
  • 質疑法務部在檢察人力吃緊下,檢察體系仍擔任犯保協會董事會主要角色,未能逐步退出。
  • 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建議犯保協會董事會應組織改造,引進專業民間人士。
  • 質疑犯保法草案修法方向「換湯不換藥」,董事長仍由法務部官派,而非董事互選。
  • 批評草案中「業務有特殊需要」連任董事人數可超過限制,為不明確的後門,無法改變現狀。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指出翁茂鍾案坐實外界對司法不信任的指控,27本死亡筆記本是關鍵。
  • 質疑法務部部長與院長均未完整看過27本筆記本,影響調查深度與透明度。
  • 關切27本筆記本內容是否會公開,以及除了行政調查外,是否會進行刑事調查。
  • 指出翁茂鍾案暴露長期問題,連臺中高分院法官都曾聯名陳情,質疑司法改革決心。
  • 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公開27本死亡筆記本,讓大眾檢視翁茂鍾與政商關係,重建司法信任。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認為翁茂鍾案是司法界大地震,要求職司人民生殺大權者應有更高品德、操守與良心。
  • 呼籲被點名且仍在職的涉案人員應自請暫停職務,讓其他單位重啟調查,以示「知恥近乎勇」。
  • 希望高院受理諸慶恩案再審後,不應程序駁回,應進行事實調查以還其清白。
  • 強調能否挽回人民對司法信心,取決於本次有無「壯士斷腕」的決心。
  • 建議未來司法官與檢察官訓練應更重視人格訓練,而非僅專業訓練。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表示司法院對石木欽案已迅速行政調查並移送監察院彈劾審查,後續多名法官亦移送監察院。
  • 說明已修正法官法,朝向外部多元參與、程序保障周全、懲戒流程加速、處罰即時有感方向改革。
  • 指出法官懲戒新制增加參審員、剝奪及減少退休給與處分、延長懲戒處分行使期間等。
  • 說明法官評鑑新制允許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直接請求個案評鑑,並增加外部委員人數。
  • 表示司法院將全面調查所有涉及與翁茂鍾接觸的法官,預計3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並公布名單。
  • 澄清中正大學民調與司法院民調差異,認為法官職責重在公平審判而非治安能力。
  • 說明1月18日調查報告中,對不當接觸的認定標準是因應監察院要求,但已啟動第二波全面調查。
  • 承諾將研議法官自請迴避制度及收受禮物的具體規範,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表示已退休法官若涉違失,司法院仍會進行調查,不受退休影響。
  • 回應國民法官法設計上,國民法官在人數上占優勢,並將要求職業法官避免權威效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表示法務部對「翁茂鍾案」以最嚴正態度會同臺高檢署及調查局展開行政調查,全面清查所有接觸者。
  • 說明與翁茂鍾相關的4個案件已重啟司法調查,諸慶恩案已由臺高檢署聲請再審。
  • 指出與翁茂鍾案件有關的3人(曲鴻煜、方萬富、秦台生)已移送檢察機關調查。
  • 羅榮乾因頻繁往來行為不當,已移送監察院審查司法懲戒。
  • 其餘檢調人員依情節輕重移由職務監督或行政議處,包括購買股票或收受襯衫者。
  • 提出策進作為,包括設立政風檢舉窗口、強化品操督導考核、落實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及檢討研修倫理規範。
  • 承諾會要求所有檢察官、調查官嚴守紀律,重視操守,並檢討內控機制以預防類似事件。
  • 說明法務部對「5次」標準的採用是為回應監察院報告,強調與案件有關者1次都不可以。
  • 表示對高檢署為諸慶恩案聲請再審有信心,並會持續檢視確定判決案件。
  • 澄清犯保協會董事會組成將依法律規定由全體董事互選,並非官派,且將逐步讓檢察體系退居幕後。

呂文忠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報告調查局就監察院函囑查調查官涉入翁茂鍾案的查處情形,已立案調查。
  • 說明秦台生因涉嫌違法介入個案立案、調查、移送等情節,已移請臺北地檢署偵辦刑事責任,行政違失送考績會論處。
  • 指出宋海嘯等4名調查人員雖未辦理相關案件,但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擬提考績會論處。
  • 強調調查局將持續強化對調查人員的品德考核及紀律要求,加強廉政預防措施。
  • 回應調查局對案件調查後,不會自行認定犯罪,均移送地檢署做最後審查。

蔡蒼柏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報告警政署就翁茂鍾案涉及劉柏良、周幼偉等不當接觸及購買股票情事,已主動調查並函報行政院。
  • 說明徐岳因未簽辦佳和公司股票交易案,已函送檢察機關偵辦。
  • 指出劉柏良、周幼偉購買股票因資料未能完整調閱,已函送檢察機關偵辦;其接受飲宴及餽贈因無資料可查,難以議處。
  • 提出檢討策進作為,包括強化員警犯罪偵查法紀教育、嚴遵公文管理、加強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及確遵與特定對象交往陳報程序。
  • 表示警政署將召開分區治安會議,重點掃蕩黑道幫派及其金流,並加強警風稽偵。

沈明倫 司法院政風處處長

  • 說明洪佳濱法官長達10多年參加飲宴10次、受贈禮品6次,其辯稱是與友人球敘,並未承辦翁茂鍾案所涉個案。
  • 表示司法院認定洪佳濱未接觸個案,故不需移送懲戒。

相關後續

  • 司法院與法務部將於3個月內提出法官自請迴避標準、收受禮物規範及法制面救濟措施與賠償機制建議的書面報告。
  • 法務部已責令臺高檢署即刻發交相關地檢署重啟翁茂鍾相關的4件案件調查,目前正積極偵辦中。
  • 法務部已函請臺高檢署研處諸慶恩個人遭判決有罪部分,臺高檢署已於110年3月15日向臺高院聲請再審。
  • 法務部已將羅榮乾與翁茂鍾頻繁往來部分,函送監察院審查進行司法懲戒。
  • 法務部已移請臺高檢署及調查局依調查結果,分別發交檢察機關分案調查或進行職務監督、行政議處。
  • 司法院將於4月20日之前,對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所有調查結果的審議資料,並對外說明。
  • 警政署已將徐岳未簽辦佳和公司股票交易案函送檢察機關偵辦,劉柏良、周幼偉購買股票部分亦函送檢察機關偵辦。
  • 第1案臨時提案經協商後修正通過,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類似司法風紀事件提出法制面救濟措施及賠償機制建議,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 第2案臨時提案撤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103301
卷/期/冊
110/33/1
發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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