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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審查:聚焦彈性、資金與監督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3-22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國民體育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討論核心涵蓋研究學院的資金來源、組織運作彈性、教師聘任與學生權益保障、以及中資防範等關鍵議題。會議針對多項條文進行逐條討論與修正,並作成多項附帶決議,最終草案審查完竣,將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建立國立大學與產業合作新模式,透過設立研究學院,鬆綁組織、人事、財務、人才培育及採購等規定,以提升研發效益並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
  • 討論重點包括研究學院的組織架構、資金來源及運用、教師聘任與學生權益保障、以及退場機制等細節,旨在確保創新彈性與監督機制並存。

相關爭議

  • 審議會委員組成與人數:吳思瑤等委員建議擴大審議會委員人數至 15 人至 21 人,以預留未來納入更多重點領域及專業人員的彈性,獲教育部同意。
  • 審議會職權範圍:林奕華委員建議審議會除審議外應明確納入「監督」職責,以確保計畫執行與人才培育符合目標,獲教育部同意。
  • 政府代表比例:萬美玲委員建議降低政府代表比例,以避免政府主導過度影響產學合作意義,但教育部強調政府需負絕對責任,應維持 1/2 比例。
  • 中資防範機制:賴品妤、王婉諭等委員對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投審會規定不足以防範中資滲透表達憂慮,要求更明確的禁制條款或附帶決議,教育部承諾透過附帶決議與跨部會審查加強把關。
  • 企業出資比例:吳思瑤委員建議將企業出資比例從「不得低於國家撥款額度」提高至「占總額 6 成以上」,以強化企業承擔義務,經討論後維持院版,但將透過附帶決議滾動檢討調升最低比例。
  • 教師聘任雙軌制:范雲、高虹安等委員質疑研究學院教師聘任可透過產學會審議,不經校級教評會的雙軌制,恐造成「一校兩制」及潛在弊端,教育部則強調旨在提供彈性以延攬頂尖業界人才,並承諾透過校務會議把關。
  • 學士班設立:鄭正鈐委員建議開放研究學院設立學士班,以更早介入人才培育,但教育部及多數委員認為初期應聚焦高階碩博士人才,建議維持現行規劃。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及吳思瑤委員版本的第一條條文,認為其對適用法律的提醒較為精確。
  • 質疑第七條第六款中「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的執行方式及明確性,擔心難以界定與執行。
  • 建議教育部應訂定國家重點領域擇定原則,並盤點企業出資能力,以確保審議會運作周延。
  • 擔憂企業出資比例過高可能導致企業過度介入校務,影響學校自主性。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條立法目的應納入「文化藝術事業」人才培育,擴大適用範圍,教育部允諾在立法說明中闡明。
  • 提議第三條應增列「研究生代表」定義,並強調其在審議會、監督會及管理會中參與的重要性。
  • 主張第七條應增列「禁止中資作為企業贊助學校或成立研究學院的資金來源」之條文,以杜絕中資滲透疑慮。
  • 建議第十條創新計畫期程應縮短為 4 年至 8 年,以因應產業快速變化,但未獲多數支持。
  • 建議第十四條校務會議應有權備查「監督會任務事項」及審議「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以強化校務會議監督功能。
  • 建議第十五條監督會組成應納入學生會代表,並要求產業代表不得為贊助企業人員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以確保利益迴避。
  • 建議第二十三條應保障學生就業選擇權,不得強制學生畢業後至合作企業就業或列為畢業條件。
  • 建議第二十五條研發成果回饋比例應定為「固定且較低」的門檻,並刪除「或免除之」條款,避免大開後門。
  • 建議第三十六條教師借調至營利事業應經學校同意,並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四條審議會委員人數擴充至 15 人至 21 人,以預留未來彈性與多元性,獲教育部同意。
  • 主張第七條企業出資額度應占研究學院運作資金總額 6 成以上,並建議出資比率越高者應從優考量,以強化企業責任與投入決心。
  • 強調中資限制的重要性,認為大學與企業不同,應全力防堵中資滲透,不應有任何例外。
  • 建議第二十三條應明確保障學生就業選擇權,不得強制學生畢業後至合作企業就業或列為畢業條件。
  • 建議第二十五條研發成果回饋學校比例應提高至 10% 至 20%,並刪除「或免除之」條款,以確保學校資源回饋。
  • 建議第四十八條研究學院不續辦計畫應於「創新計畫結束 1 年前」提出,而非 6 個月前,以爭取更多處理時間。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四條審議會職權應增加「監督」二字,以明確其監督功能,獲教育部同意。
  • 建議第七條若年度決算未達成,主管機關應令研究學院限期改善並「定期追蹤」,且改善情況應作為評鑑及續辦參考,獲教育部同意。
  • 提議增訂第五十三條,允許私立大學準用本條例申請設立研究學院,以擴大高階人才培育範圍,但未獲多數委員及教育部支持。
  • 建議第四十七條增列「未配合稽核作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為停辦條件之一,以強化監督機制。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支持吳思瑤委員擴大審議會委員人數的提案,認為可為未來更廣泛的重點領域擴充預留空間,特別提及智慧機械創新技術需求。
  • 建議第九條第 11 項「實施全英語教學之時程」應修正為「實施全外語教學之時程」,以增加語言教學彈性,獲教育部同意。
  • 質疑第四十七條中,若研究學院因內部行政或管理爭議而停辦,是否會損害師生權益,並詢問是否有協調機制。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再次關切敵對國家資金挹注問題,要求教育部提出更明確的事前審查機制與禁制條款,避免學術成果被收割。
  • 質疑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關於研發成果回饋學校的規定過於單薄,擔憂若收益需數年才能獲得,對學校資源改善效果有限,並要求更精確的定義與確保學校獲益的方法。
  • 強調中資防範不應僅依現有金管會標準,應有更嚴格的具體防範措施。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三條增列「國立大學是指國立一般大學及技專院校」定義,以明確適用範圍,但教育部認為大學法已涵蓋。
  • 建議第七條若年度決算未達成,主管機關應令研究學院限期改善並「定期追蹤至其改善為止」,且作為續辦審議參考,獲教育部同意。
  • 建議第十五條監督會組成應納入「學生會代表」,並要求教師代表應由校務會議選任,而非校長提名,以強化自治與多元性。
  • 建議第十七條增列若研究學院未配合稽核作業,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辦,教育部認為可由第四十七條處理。
  • 建議第十八條管理會組成應增加「研究學院學生代表」,以確保學生權益。
  • 建議第二十一條產學會組成與運作應經管理會審議同意後,再「報監督會備查」,以強化監督層級,獲教育部同意。
  • 建議第二十三條研擬排除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規定的部分,應經「監督會與校務會議同意後,報審議會備查」,並增列「研究學院之學生,屬大學法所指之學生」。
  • 建議第二十五條研發成果回饋學校比例應提高至「百分之十以上」,因其類似學校管理費,獲教育部同意。
  • 建議第三十四條應刪除延攬國際頂尖人才的 70 歲年齡限制,以提供更大彈性,但教育部考量退休撫卹問題未同意。
  • 建議第三十二條教師聘任方式應採取更嚴謹的程序,並應經校級教評會審議,以維持教學品質。
  • 建議第四十五條大學評鑑應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以補強評鑑程序。
  • 建議第四十六條若監督會怠於監督,得由校務會議提出停辦決議,以強化監督責任。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及吳思瑤委員版本的第一條條文,並詢問若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等法規有牴觸時的適用順序。
  • 詢問審議會委員人數設定 9 人至 15 人的考量,並強調產業代表的重要性。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贊同吳思瑤委員將審議委員設置樓地板設為 15 人的提案。
  • 提醒教育部指派審議會代表時務必謹慎,應廣納各界意見,回應高教工會等團體質疑。
  • 詢問第七條中「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的具體比率如何設定,以及若研究學院未改善的處置方式。

范雲 立法委員

  • 支持吳思瑤委員擴大審議會人數的提案,認為可讓更多專家參與審議。
  • 建議第四條附帶決議應將退場限期改為 1 年,並明定教師聘任應以校級教評會審議為原則,以保障教師勞動權益。
  • 支持企業出資比例提高至 6 成以上,因學校提供土地、名聲等公共財,應要求更高承擔義務。
  • 建議第十五條監督會中的教師及學生代表應由校務會議選舉產生,而非校長指派,以強化監督意涵。
  • 主張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教師聘任相關條文應回歸校級教評會審議,以減少「一校兩制」爭議,並指出現行教評會已有彈性處理業界專業人士聘任的空間。
  • 建議第四十六條退場機制應明確訂定改善期限,例如 6 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在 3 個月內提出停辦計畫,以提高效率。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加入第四條、第七條附帶決議的連署。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 部長

  • 解釋第一條「科學技術人才」為廣義用詞,涵蓋文化藝術等領域,避免單一列舉導致窄化。
  • 說明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等適用無優先順序,為引導性提醒。
  • 支持擴大第四條審議會委員人數至 15 至 21 人,以因應未來更多領域需求。
  • 強調政府代表佔審議會 1/2 比例,代表政府對創新條例負絕對責任,回應外界對大學自主的疑慮。
  • 解釋審議會階段難以產生聚焦的學生代表,建議將學生參與機制設計在校內監督會與管理會層級。
  • 說明第十條創新計畫期程訂為 8 年至 12 年,是為確保人才培育的穩定性與企業投入決心,避免短期變動。
  • 強調教師聘任雙軌制是為突破過往學校延攬業界師資的困難,提供彈性,且學校選擇何種軌道需經校務會議同意。
  • 解釋第二十五條研發成果回饋比例提高至 10% 較為合理,考量學校初期運作及企業參與意願。
  • 說明目前創新條例先以國立大學為推動對象,是基於小規模漸進推動、國立大學公共性與監理性較強,且私校本身已有較高彈性等考量。

朱俊彰 教育部 高教司 司長

  • 說明第三條「國立大學」定義已涵蓋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無需另行增列。
  • 解釋編制外人員權利義務依契約及勞基法辦理,教學人員依契約規範。
  • 同意第四條審議會職權增加「監督」二字。
  • 強調中資防範將透過附帶決議與經濟部投審會合作,在審議會階段排除中資企業及資金。
  • 說明第五十條已透過行政程序法規範監督會與管理會委員的利益迴避。
  • 解釋第十五條研究生代表初期可由學校碩博士生代表出任,之後再由研究學院學生補選。
  • 說明第十四條校務會議主要處理重大事項,監督會負責日常監督,層層分工,避免過度集中。
  • 解釋第二十三條學生就業綁約問題將透過立法說明或附帶決議強調學生意願保障。
  • 說明第二十五條研發成果回饋比例定為 10% 較合理,且「或免除之」條款可刪除,以避免降低回饋。
  • 解釋第三十二條教師聘任雙軌制是為提供延攬業界專業人才的彈性,且人數限制在 15 人以內,並需經校務會議同意。
  • 說明第三十四條教師年齡限制 70 歲是考量退休撫卹制度,若超過可採編制外聘任。
  • 解釋第三十六條教師借調制度已納入創新計畫書並經校務會議同意,細部實務操作可由研究學院決定。
  • 說明第四十五條評鑑機制是將研究學院納入大學評鑑範圍,而非單獨辦理。
  • 解釋第四十六條退場機制將納入范雲委員建議的期限規定,並處理監督會怠惰問題。
  • 說明第四十七條停辦條件是參考私校法,並將依情節輕重調整順序,納入監督會不作為情況。
  • 同意第四十八條不續辦計畫提出期限修正為「創新計畫結束 1 年前」。
  • 解釋第四十九條學生安置將輔導轉介至其他學院,並保障修讀中課程學分完成,但非整個畢業學分。
  • 說明私立大學不納入本條例初期推動對象,是考量其已有較高彈性且國家資源優先投入國立大學。

呂正欽 經濟部 工業局 電子資訊組 副組長

  • 說明陸資來臺投資規範,直接或間接持股不得超過 30%,且不具控制權。
  • 表示若合作企業涉及陸資,經濟部投審會將在審議會幕僚作業階段進行查核與限制,排除中資參與研究學院。

李嵩茂 法制處 處長

  • 說明第五十條已將監督會及管理會委員納入行政程序法利益迴避規範,涵蓋產業代表及其親屬。
  • 解釋第十四條校務會議的職權範圍,認為院版已透過例示與概括條款賦予校務會議足夠權力,避免過度介入學院細節運作。
  • 說明第十六條監督會任務事項涵蓋廣泛,校務會議可透過第十四條概括條款要求備查,無需將所有細項拉至校務會議。
  • 解釋第四十七條「限期改善」是彈性概念,依情節輕重決定期限,不宜法律明定固定時限。
  • 說明創新條例旨在提高產學連結,將教評會結構改為監督會、管理會及產學會,賦予其在技術導向人才聘任上的彈性。

相關後續

  •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時,由張廖召集委員萬堅補充說明。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第三條附帶決議:本法所稱國立大學包括一般大學、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但不包括專科學校,亦符合大學法第 2 條有關高等教育機構之範圍。
  • 第四條、第七條附帶決議: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其合作企業不得為中資企業,且其合作企業資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資金不得為中資,並應明定於審議條件;研究學院應注意畢業生流向,積極輔導畢業生就業,但不能違反學生意願綁約要求學生畢業後至合作企業工作,且應優先輔導畢業生於國內產業就業。
  • 第七條附帶決議:有關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合作企業提供之資金,其每年提供之資金額度應不低於前項第 1 款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撥款之額度案,主管機關得每 3 年進行滾動檢討,予以調升本條例有關合作企業提供之最低資金比例。
  • 第二十三條附帶決議:國立大學與合作企業應規劃產學合作人才培育機制,並就學生就業進路提供選擇。學生有意願於畢業後至合作企業服務者,應以契約約定。並經學生同意,不得強制學生畢業後至合作企業就業,或將其列為畢業條件。
  • 第三十六條附帶決議: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申請借調至營利事業、財團法人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文專職;其借調辦法及借調申請書,應納入本法第 9 條之創新計畫書中。
  • 第一條、第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的立法說明文字將一併確認,並於黨團協商前將立法說明寫出。

原始資料

公報
1103501
卷/期/冊
110/35/1
發布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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