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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與國民體育法修正案審查會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3-25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國民體育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多項「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與「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運動產業租稅優惠、體育班訓練規範、運動防護員權益、電競產業發展、運動禁藥管制、以及體育團體治理與性騷擾防治機制等議題。委員們對現行政策提出多項質疑與改進建議,教育部及體育署則就相關議題進行回應,並承諾將進行研議與改善,部分臨時提案經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修正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正,核心議題包括增訂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的租稅優惠(如26條之2),擴大政府與公營事業對運動產業的投資(第7條),以及強化運動產業發展方向的指引。
  • 會議亦討論現行運動產業捐贈媒合平台(26條之1)的效益不彰,以及運動產業組織量能不足、需升格或增設專責單位等問題。

相關爭議

  • 租稅優惠比例與稅損考量:多位委員提案要求將營利事業捐贈抵稅比例提高至250%(上限1,000萬元),以吸引企業投資;教育部則表示需與財政部研商,考量可能造成的稅損及其他產業援引比照的「磁吸效應」。
  •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延宕:委員質疑教育部早在108年就提出部版草案,但因涉及稅賦問題,至今仍未通過行政院審議,進度緩慢。
  • 捐贈專戶上限與評估依據:委員質疑教育部設定30億元專戶受捐贈上限的依據不明,且未評估250%抵稅優惠對企業的實際吸引力。
  • 關係人捐贈與專案核准爭議:委員質疑現行規定中,關係人捐贈抵稅額度(100%)與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重點運動業可不受限的規定可能存在矛盾,恐有避稅疑慮。
  • 國公營事業投資限制:委員指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允許國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但因「與本業相關」及「效益評估」等限制,導致投資效率為「零」,形同虛設。
  • 運動產業組織量能不足:多位委員認為體育署現有組織量能不足以應對運動產業的發展需求,要求升格或增設專責「運動產業發展組」,但教育部表示升格涉及行政院組織體制,需整體評估。
  • 運動防護員待遇與人才流失:委員指出運動防護員薪資偏低、工時長,導致人才流動率高,影響運動產業發展,要求體育署規劃爭取其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108年提出的修法部版至今未經行政院審議通過,認為政府對250%抵稅比例及30億元上限的考量過於謹慎,應加速修法以吸引企業挹注運動產業。
  • 要求教育部提供30億元捐贈上限的訂定依據,並關切關係人捐贈及專案核准重點運動業不受限規定之間的矛盾。
  • 關切國中小體育班訓練時數限制(3小時)的查核與落實,建議檢討團體訓練3小時是否足夠。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批評財政部對運動產業租稅優惠(250%抵稅)的稅損疑慮,認為運動產業規模小,稅損有限,且相較於補助更具效益。
  • 指出職業棒球隊經營困難,多數虧損退場,強調運動產業發展對運動員未來舞台的重要性。
  • 質疑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個人捐贈媒合平台成效不彰,成功媒合率僅約8%。
  • 要求教育部儘速核准臺中足球園區的5億元補助案,以利地方推動。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關心運動防護員薪資偏低、工作負荷過重導致人才流動率高問題,要求體育署規劃爭取其應有權益。
  • 質疑職業賽事營運模式,特別是轉播權利金問題,並以Eleven Sports終止中職轉播為例,要求體育署輔導球團提升營收模式。
  • 建議國民體育法第24條應明確闡述特定體育團體遵循的運動禁藥清單與規範,而非僅用「運動禁藥」四字,以避免爭議。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要求體育署密切關注Eleven Sports中止中職網路轉播事件,並預先因應奧運轉播可能發生的民眾收視權益問題。
  • 指出國公營事業現行無法投資職業球隊,建議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為國公營事業找到捐贈或投資球隊的法源,以促進業餘轉職業發展。
  • 質疑行政院體發會自108年底後未再開會,要求教育部說明體發會是否暫緩或廢除,並關切跨部會平台機制。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質疑國中小體育班每日訓練3小時上限的評估方式,以及是否包含暖身、收操及體能訓練,並要求提供相關數據與政策內容。
  • 主張體育班訓練應導入運動科學、數據化等先進方法,提升效率而非僅靠「苦練」,並要求教育部提供詳細政策與執行情況。
  • 批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之設置辦法》第23條將比賽成績列為減班或停辦標準,認為此舉加劇「奪牌功利主義」思維,不利適性發展,要求體育署檢討修正。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支持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修法,主張將企業捐贈抵稅比例提高至250%(上限1,000萬元),以吸引企業投資,推動職棒等運動職業化。
  • 質疑財政部提出修法將減少30億元稅收的說法,認為從長遠來看,外部資金挹注將減少政府支出,要求教育部、行政院與財政部持續溝通評估。
  • 關切學校校隊球衣logo抄襲問題,要求教育部及體育署在招標規範中明確禁止抄襲,並對違規廠商記點處分,同時調查現有抄襲狀況並提供協助媒合原創設計平台。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詢問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專戶後,體育署將如何分配捐贈金額,以及制定優先順序的參考標準。
  • 呼籲體育署在制定重點運動項目時,應兼顧籃球、棒球等熱門項目之外,也應支持田徑、手球等有潛力的發展中項目。
  • 質疑現行運動員媒合平台的效益不足,要求體育署提出改進政策,確保資源能有效到達運動員身上。
  • 關切電競產業發展,要求教育部提供6種發展策略及11項行動方案的資料,並強調政府應積極規劃,避免人才外流與社會認同度不足。
  • 提醒體育署對體育選手的關心與協助應更積極,避免選手在培訓階段感到被忽略,導致人才外流。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呼籲行政院儘速提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院版修正草案,以因應產業變遷及提升台灣運動產業的GDP佔比。
  • 倡議體育署應升格為部會或至少增設獨立的「運動產業發展組」,以提升組織量能,整合運動產業鏈,而非僅限於「奪牌署」的角色。
  • 建議國民體育法第39條應刪除「受緩刑宣告者」不宜擔任協會重要職務的規定,認為單項協會應比一般人民團體有更嚴格的標準,以確保治理品質。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修法必要性,要求教育部積極與財政部、行政院溝通,儘速將院版送至立法院,並期盼在本會期通過。
  • 質疑動滋券發行耗資17.75億元,卻有高達89.77%集中於運動用品業,且有單一業者獨得4億元,認為政策未能有效紓困基層運動教練,應進行檢討並提供資料。
  • 提案要求體育署研議提高國訓中心選手零用金至2萬元,並定期檢討,以符合選手實際消費需求及提升加入國家隊意願。
  • 提案要求體育署檢討全年度各項賽事安排,避免國中籃球聯賽等比賽時間與會考等重要考試過於接近,以顧及學生課業學習。

范雲 立法委員

  • 批評多個賽事與單項體育協會缺乏公開的性騷擾申訴管道及防治資訊,要求體育署在國民體育法修正後3個月內,提供操作指引、協助督導並將成果納入訪視考核,以落實性騷擾防治機制。
  • 關切公共運動設施未能真正落實「適性適齡」原則,特別是公園遊樂器材對銀髮族和兒童的不適用性,要求體育署提供策進作法及操作方式報告,並定出時間點。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肯定原住民運動大會的成功舉辦,並提醒下次臺北市舉辦不應因縣市首長更替而延誤籌備。
  • 要求體育署建置原住民族體育人才資料庫,並改變「黃金計畫」思維,從國小、國中、高中階段提前培養人才,而非僅支持成名選手。
  • 建議教育部與體育署合作,將大學USR計畫與企業CSR結合,導入社會企業資源,協助原住民體育人才媒合就業,並制定職涯規劃,發展結合山、海、河的運動產業。
  • 指出專任教練職缺不足,有9,000多位具資格者僅800個職缺,要求教育部協助體育署媒合地方政府解決此問題。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關切萊豬進口對運動員的影響,因萊克多巴胺為運動禁藥,質疑運動員在外用餐如何避免誤食萊豬,並要求教育部及體育署加強教育宣導。
  • 詢問校園開放實名制是否落實,以及個資在28天後是否確實銷毀,要求教育部提供具體監管措施,並評估開發校園實名制App以保障個資。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修法對於鼓勵企業投資、推動運動職業化與規模化的重要性,並確認250%抵稅比例與1,500萬元上限的換算方式。
  • 關切東京奧運選手疫苗施打進度,詢問施打規劃(分批、逐步開放、自主決定)、選手意願調查結果,以及教練、隨隊人員是否列入優先施打順位。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批評動滋券耗資17.75億元,卻有高達9成(近16億元)集中於運動用品業,其中一家業者獨拿4億多元,未能有效振興其他運動產業,要求體育署一個月內提交檢討報告。
  • 詢問東京奧運我國參賽選手及隨行人員總人數,以及這些相關人員是否能優先施打疫苗,並要求體育署保障其權益,確保在7月初前完成兩劑疫苗施打。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團體(以華國三太子盃為例)申請補助時,向不同政府單位提交的賽事總預算版本不一,且結算支出遠高於預算,要求體育署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給社會大眾交代。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體育署無視國民體育法第31條修法理由及附帶決議,該決議已指出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功能不彰且不應將教練裁判業務委託不受監督的第三方單位,但體育署仍持續委託體總辦理,要求體育署承諾遵守法律規定。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關切韻律體操發展,指出民間(藝人瑞莎)需自掏腰包辦賽事、籌建場館,質疑體育署對韻律體操選手的資源投入與長期培養計畫(前署長承諾的中程計畫)進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 質疑中小學體育班每日訓練3小時上限與「三年內未獲比賽前三名則可能減班或停辦」的規定存在衝突,認為後者會造成體育班壓力,要求體育署檢討修正辦法,綜合考量而非單一指標。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支持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修法方向,但表示免稅比例需考量稅損及援引效應,正與財政部、行政院持續溝通協調。
  • 說明體育班訓練時數限制(國中小3小時為限、高中職3小時為原則)是為避免過度訓練造成運動傷害,並表示將把運動科學引入選手訓練。
  • 回應體育班訪視將納入新規範執行情況,並通盤檢討將比賽成績列為減班標準的必要性。
  • 解釋體育署已研擬電競產業6種發展策略及11項行動方案,並將提供相關資料。
  • 說明體育署正評估在組織下設置運動產業發展組,以提升量能,並贊同地方政府設置運動發展基金及中央協助地方訂定運動產業發展綱領。
  • 承諾將與體育署、國教署合作推動體育班三級銜接體制,並將大學USR計畫與CSR結合,發展體育人才與產業。
  • 回應動滋券為振興措施,民眾自行消費,雖集中於運動用品業,但仍有周邊效益,並承諾提供檢討報告。
  • 說明萊克多巴胺為運動禁藥且要求零檢出,國訓中心會加強教育訓練,避免選手食用來源不明食品,並成立國家運動禁藥組織加強宣導。
  • 表示校園開放政策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採實名制,將評估開發App管控民眾進出及保障個資。

李怡慧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表示財政部理解引進民間資金發展體育產業的用心,但對於250%抵稅比例,主要擔心會造成其他社福、文化團體援引比照,影響整體稅基。

胡文中 經濟部國營會組長

  • 說明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現行未投資職業球隊,依現行法令規定,轉投資須與自身業務相關,導致即使有法源,仍受限無法投資。

張少熙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 坦承運動防護員薪資偏低,但表示牽涉結構面較大,會將問題帶回了解。
  • 表示體育署希望運動產業發展良好,會努力輔導球團透過不同收入成長,並支持租稅法條通過。
  • 承諾將全面推動體育團體性騷擾防治機制,提供操作指引,並將成果納入輔導考核,且在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
  • 說明公園遊樂器材非體育署管轄範圍,但會努力協調,並於3個月內就公共運動設施的適性適齡操作方式提供報告。
  • 表示已在建置原住民族體育人才資料庫,將從國小、國中一路追蹤,並承諾一個月內提供資料。
  • 說明東京奧運選手疫苗施打規劃為分批、逐步開放,完全尊重選手意願自主決定,並將調查結果及隨隊人員施打進度提供給委員。
  • 坦承體育團體申請補助時,向不同單位提交的預算版本不一,且支出未照預算結算是不允許的,承諾將在2個月內完成「華國三太子盃」事件的調查報告。
  • 回應國民體育法第31條修法爭議,表示目前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是行政協助,並有監督,但會再了解修法緣由與附帶決議。
  • 說明韻律體操賽事由單項協會辦理,體育署有協助,並有專屬場地在學校附屬,將了解前署長承諾的中程計畫進度。
  • 認為體育班訓練3小時上限與比賽成績要求不衝突,資源投入應有回饋,但不會單一指標決定減班或停辦,會綜合考量。

相關後續

  • 教育部與體育署將持續與財政部、行政院溝通協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的租稅優惠修法進度。
  • 教育部將於一個月內提出體育署內部對設立運動產業發展組的評估意見。
  • 體育署將於兩個月內提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個人捐贈媒合平台的改善方案。
  • 體育署將於三個月內就體育團體性騷擾防治機制提供操作指引及落實報告。
  • 體育署將於三個月內就公共運動設施適性適齡操作方式提供報告。
  • 體育署將於一個月內提供原住民族體育人才資料庫。
  • 體育署將於兩個月內完成「華國三太子盃」賽事經費爭議的調查報告。
  • 體育署將研議提高國訓中心選手零用金,並在今年度檢討。
  • 體育署將檢討全年度各項賽事安排,避免與重要考試日程過於接近。
  • 教育部支持恢復實習教育津貼或獎助金補助半年,每個月8,000元之規定,將進行研議並提出規劃與期程。
  • 體育署將調查體育班因比賽成績規定而受影響的實際情況,評估必要性,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體育署將研提配套措施落實督導國中小體育班每日訓練時數至多3小時的規定,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國民體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國民體育法的修正,核心議題包括特定體育團體的性別比例規範、重要職務人員的消極條件、秘書長聘僱與任期,以及運動禁藥管制、運動平權與適應體育教學、公共運動設施無障礙與性別平等精神的落實。
  • 會議亦討論體育班訓練時數限制、比賽成績標準對體育班的影響,以及教練裁判培訓業務委託中華民國體育總會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相關爭議

  • 性別比例規範的位階:委員提案將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會成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教育部則建議維持現行授權子法訂定,以保留法制作業彈性。
  • 特定體育團體重要職務人員資格:委員提案增列副理事長及受緩刑宣告者不宜擔任協會重要職務,教育部贊同;但對於增列不得由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擔任秘書長,委員質疑其必要性與弊端依據。
  • 秘書長任期限制:委員提案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四年一聘,得續聘一次為限;教育部則建議不予增訂,考量人才培育連續性及會務運作穩定性。
  • 運動禁藥管制範圍:委員提案將「禁藥管制應含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相關產製品」納入條文,教育部則認為運動禁藥由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公告,具變動性,且現行管制已涵蓋,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身心障礙團體參與體育政策研議:委員提案體育政策研議應邀請身心障礙團體或代表參與,教育部表示將廣納各族群意見,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適應體育教學與特殊教育法:委員提案適應體育教學應依特殊教育法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不受課程綱要限制,教育部認為現行特殊教育法已涵蓋,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公共運動設施無障礙與性別平等:委員提案公共運動設施設置應符合無障礙及性別平等精神,教育部認為現行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已納入,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教練裁判培訓業務委託爭議:委員嚴厲批評體育署持續將教練裁判培訓業務委託中華民國體育總會,違反國民體育法第31條修法理由及附帶決議,該決議已指出體總功能不彰且不應委託不受監督之第三方單位,質疑體育署不甩立法意旨。

立法委員發言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詢問國中小體育班每日訓練3小時為限的規定,以及縣市政府落實管理與回報狀況。
  • 質疑教育部為何不將性別平等比例規定提升至國民體育法母法位階。
  • 支持國民體育法第39條修正草案中,特定體育團體重要職務人員消極條件增列副理事長及受緩刑宣告者,但不理解為何增列不得由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擔任秘書長,要求提供弊端資料。
  • 對於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四年一聘、續聘一次為限的修法建議,認為應有上限,以避免長期把持會務運作。
  • 詢問屏東、嘉義、臺中等職業運動園區的補助經費與輔導辦法,以及能提供的工作機會。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質疑國中小體育班每日訓練3小時上限的評估方式,以及是否包含暖身、收操及體能訓練,並要求提供相關數據與政策內容。
  • 主張體育班訓練應導入運動科學、數據化等先進方法,提升效率而非僅靠「苦練」,並要求教育部提供詳細政策與執行情況。
  • 批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之設置辦法》第23條將比賽成績列為減班或停辦標準,認為此舉加劇「奪牌功利主義」思維,不利適性發展,要求體育署檢討修正。

范雲 立法委員

  • 批評多個賽事與單項體育協會缺乏公開的性騷擾申訴管道及防治資訊,要求體育署在國民體育法修正後3個月內,提供操作指引、協助督導並將成果納入訪視考核,以落實性騷擾防治機制。
  • 關切公共運動設施未能真正落實「適性適齡」原則,特別是公園遊樂器材對銀髮族和兒童的不適用性,要求體育署提供策進作法及操作方式報告,並定出時間點。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肯定原住民運動大會的成功舉辦,並提醒下次臺北市舉辦不應因縣市首長更替而延誤籌備。
  • 要求體育署建置原住民族體育人才資料庫,並改變「黃金計畫」思維,從國小、國中、高中階段提前培養人才,而非僅支持成名選手。
  • 建議教育部與體育署合作,將大學USR計畫與企業CSR結合,導入社會企業資源,協助原住民體育人才媒合就業,並制定職涯規劃,發展結合山、海、河的運動產業。
  • 指出專任教練職缺不足,有9,000多位具資格者僅800個職缺,要求教育部協助體育署媒合地方政府解決此問題。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關切萊豬進口對運動員的影響,因萊克多巴胺為運動禁藥,質疑運動員在外用餐如何避免誤食萊豬,並要求教育部及體育署加強教育宣導。
  • 詢問校園開放實名制是否落實,以及個資在28天後是否確實銷毀,要求教育部提供具體監管措施,並評估開發校園實名制App以保障個資。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體育署無視國民體育法第31條修法理由及附帶決議,該決議已指出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功能不彰且不應將教練裁判業務委託不受監督的第三方單位,但體育署仍持續委託體總辦理,要求體育署承諾遵守法律規定。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關切韻律體操發展,指出民間(藝人瑞莎)需自掏腰包辦賽事、籌建場館,質疑體育署對韻律體操選手的資源投入與長期培養計畫(前署長承諾的中程計畫)進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 質疑中小學體育班每日訓練3小時上限與「三年內未獲比賽前三名則可能減班或停辦」的規定存在衝突,認為後者會造成體育班壓力,要求體育署檢討修正辦法,綜合考量而非單一指標。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說明體育班訓練時數限制(國中小3小時為限、高中職3小時為原則)是為避免過度訓練造成運動傷害,並表示將把運動科學引入選手訓練。
  • 回應體育班訪視將納入新規範執行情況,並通盤檢討將比賽成績列為減班標準的必要性。
  • 建議特定體育團體性別比例規定維持授權子法訂定,以保留法制作業彈性。
  • 贊同國民體育法第39條修正草案,增列副理事長及受緩刑宣告者不宜擔任協會重要職務,但對秘書長任期限制則建議不予增訂,考量會務穩定性。
  • 說明運動禁藥管制範圍由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公告,現行管制已涵蓋乙型受體素,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表示體育政策研議將廣納各族群意見,適應體育教學已涵蓋於特殊教育法,公共運動設施辦法已納入無障礙及性別平等精神,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承諾將與體育署、國教署合作推動體育班三級銜接體制,並將大學USR計畫與CSR結合,發展體育人才與產業。
  • 說明萊克多巴胺為運動禁藥且要求零檢出,國訓中心會加強教育訓練,避免選手食用來源不明食品,並成立國家運動禁藥組織加強宣導。
  • 表示校園開放政策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採實名制,將評估開發App管控民眾進出及保障個資。
  • 承諾將了解國民體育法第31條修法緣由及附帶決議,並依照決議研議處理。

張少熙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 說明體育班訓練時數限制是為避免過度訓練,並希望教練能更精準有效率地訓練。
  • 表示已在建置原住民族體育人才資料庫,將從國小、國中一路追蹤,並承諾一個月內提供資料。
  • 承諾將全面推動體育團體性騷擾防治機制,提供操作指引,並將成果納入輔導考核,且在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
  • 說明公園遊樂器材非體育署管轄範圍,但會努力協調,並於3個月內就公共運動設施的適性適齡操作方式提供報告。
  • 說明目前教練裁判培訓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是行政協助,最後核定仍由體育署處理,並表示體總目前辦得不錯。
  • 說明韻律體操賽事由單項協會辦理,體育署有協助,並有專屬場地在學校附屬,將了解前署長承諾的中程計畫進度。
  • 認為體育班訓練3小時上限與比賽成績要求不衝突,資源投入應有回饋,但不會單一指標決定減班或停辦,會綜合考量。

相關後續

  • 教育部與體育署將持續與財政部、行政院溝通協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的租稅優惠修法進度。
  • 教育部將於一個月內提出體育署內部對設立運動產業發展組的評估意見。
  • 體育署將於兩個月內提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個人捐贈媒合平台的改善方案。
  • 體育署將於三個月內就體育團體性騷擾防治機制提供操作指引及落實報告。
  • 體育署將於三個月內就公共運動設施適性適齡操作方式提供報告。
  • 體育署將於一個月內提供原住民族體育人才資料庫。
  • 體育署將於兩個月內完成「華國三太子盃」賽事經費爭議的調查報告。
  • 體育署將研議提高國訓中心選手零用金,並在今年度檢討。
  • 體育署將檢討全年度各項賽事安排,避免與重要考試日程過於接近。
  • 教育部支持恢復實習教育津貼或獎助金補助半年,每個月8,000元之規定,將進行研議並提出規劃與期程。
  • 體育署將調查體育班因比賽成績規定而受影響的實際情況,評估必要性,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體育署將研提配套措施落實督導國中小體育班每日訓練時數至多3小時的規定,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國民體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03501
卷/期/冊
110/35/1
發布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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