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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1-03-25

本次黨團協商討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六條及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民航局與總臺增編員額的合理性、人員培訓機制及無人機納管與資安問題。朝野委員對增補基層人力以維護飛安普遍持支持態度,但因現場未有其他黨團代表出席且未達成最終共識,會議決議依規定移請院長召開黨團協商會議續行處理。

討論事項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自87年制定以來未修編,因應航空運量與業務成長(如無人機納管),提案增編99位編制人員以分擔工作壓力並符合國際趨勢。

相關爭議

組織修編時機與必要性:民航局未隨交通部整體組織改造一併提出,且於疫情期間單獨增編,引發外界及在野黨對人力配比標準及是否為特別放水的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質疑民航局為何未在組織修編期間提出增員,且在疫情期間單獨提案,需對社會說明合理的人員配比機制(如服務人次或航班架次比例),避免外界誤解。
  • 關切航管人員是否過勞及合理的勞動標準,並詢問是否設有臨時約聘僱人員及超額招考機制。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表達個人雖不代表黨團,但身為交通委員會委員全力支持本案,指出過去藍綠對立導致組織編制案延宕多年。
  • 強調民航局及總臺、金馬澎離島場站人力長期嚴重不足,直接影響飛安,且民航特考即將於6月舉行,呼籲儘速通過以解決基層人力問題。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說明民航局組織條例修正案未隨交通部整體組織再造一併送交,是由於歷年政黨輪替與各部會組織改造進度不同所致。
  • 強調增編員額並非開後門,人員仍須透過國家考試及嚴格訓練才能任用,且疫情前航運量繁重,確有調整組織條例與人力需求的急迫性。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民航局是否全面納管250公克以上民用無人機,並提醒無人機數量龐大且涉及GPS與高空飛行高度,需注意改裝設備帶來的資安與隱私風險,防範中資或其他非法監測系統。
  • 支持民航局工作人員辛勞及組織員額編制調整,但強調必須合法進用人員。

相關人員回應

林國顯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

  • 民航局組織法22年以上未修正,過去10年航空運量從3,600萬人次成長至7,200萬人次,航空架次成長1.59倍,航管與安全監理人員壓力極大,需擴充編制以符合國際趨勢。
  • 說明民航局增編的99人包含機場工程施工與標準檢查安全維護人員;航管人員則由總臺另行規劃。
  • 說明民航局已全面納管250公克以上民用無人機,包含形式認證、實體檢驗、註冊及操作證照,國家航空器(軍用、內政部、農委會等)則不歸民航法管轄。

陳美志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專門委員

  • 尊重交通部的規劃,行政院已於去年8月份同意交通部提出的編制員額調整。

黃麗君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總臺長

  • 說明塔臺與雷達管制員依飛行階段(爬升、平飛)各有不同的管制航機數量上限(如爬升約10架、平飛約20架),航行量20年來翻倍,超過負荷將產生飛安風險。
  • 總臺爭取的232個員額中,有163個將分5年進用;新進人員透過民航特考後需進行不占缺訓練整整1年,通過檢定證、體檢證及國際民航組織Level 4英語檢定才能成為正式公務員,完整培訓期長達7至8年。

相關後續

  • 現場因國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未派代表出席,且無人代表黨團達成共識。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2章相關規定,移請院長召開黨團協商會議續行處理。

討論事項二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配合飛航服務總臺業務量成長與航管人員人力需求,提案增編232位編制人員以確保飛航安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與第一案一併進行綜合討論,因現場未達成朝野共識,依規定移請院長召開黨團協商會議續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03601
卷/期/冊
110/36/1
發布日期
2021-04-2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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