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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聚焦危老建築拆除與容積獎勵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3-25

LawTrace 法律歷程:都市更新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簡化危險建築物(如海砂屋及耐震能力不足者)的拆除程序、放寬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以及調整公告周知方式。會議中,委員們就公共安全、人民財產權保障、容積獎勵對都市承載力的影響等議題與內政部官員展開激烈質詢。最終,部分條文經文字修正後通過,另有部分條文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則併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處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大陸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9案

核心議題

大陸委員會提交關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資訊管理、兩岸情勢評估、經貿政策、掌握中國大陸經濟資訊、臺商輔導、法政業務、港澳蒙藏業務、聯絡業務及文教業務等9項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以上9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詹志宏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 (臺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遭中國濫捕案)

核心議題

臺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遭中國關押逾4年,期間傳出不人道待遇,家屬未獲判決書,探視權及通信權被剝奪,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要求大陸委員會嚴正向中國表示異議,並積極要求其儘速明確告知家屬釋放日期,保障李明哲的通信、家屬探視與假釋等權益,捍衛我國人民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與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加速危險建築物(如海砂屋、耐震能力不足者)的拆除與重建,簡化相關協調程序,並放寬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以提升都更誘因,同時兼顧公共安全與人民財產權益。
  •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公開展覽與公聽會的公告周知方式從「登報」改為「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並建議增加政府官方網站公告機制。

相關爭議

  • 簡化拆除程序與居住權保障:行政院提案免除高氯離子或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拆除前的協調程序,引發委員對侵害居住自由及財產權的疑慮,擔憂地方政府濫用權力,未充分保障弱勢釘子戶。
  • 危險建築物認定標準:委員質疑「耐震能力不足」定義模糊,呼籲中央訂定更具體、嚴格且科學化的認定標準,避免地方認定不一及爭議,並應考量補強可行性而非直接拆除。
  • 容積獎勵的合理性與衝擊:部分委員對放寬容積獎勵持保留態度,擔憂可能圖利建商、影響都市容受力(如停車位、道路、污水處理),並質疑是否應有租稅優惠等其他獎勵方式。
  • 都更資訊透明與民眾信任:委員指出民眾對都更流程、分回比例、補償金額缺乏了解,導致對立與衝突,建議政府建立一站式平台,提供更清晰的成本概念與計算依據。
  • 公辦都更與城鄉差距:委員指出危老條例及都更案多集中於都會區,鄉村地區老屋問題仍未解決,呼籲政府思考「危老條例鄉村版」或加強公辦都更誘因以弭平城鄉差距。
  • 公寓增設電梯的困境:針對高齡化社會中老人居住無電梯公寓的困境,委員要求內政部加強宣導補助並檢討法令,排除1樓住戶不同意或道路用地等限制,以利增設電梯。
  • 囤房稅政策爭議:委員質詢內政部次長對於囤房稅的態度轉變,並要求內政部針對空屋量高、包租代管成效不彰等問題,儘速提出囤房稅相關配套措施,以落實居住正義。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免除協調程序恐過度侵害被拆遷者的基本權利,尤其居住自由,建議保留公調機制以提供緩和協商機會。
  • 主張強制拆除的要件應更嚴格,要求中央統一訂定海砂屋及耐震能力不足的認定標準,避免地方標準不一。
  • 對容積獎勵持保留態度,認為應評估都市容受力,並思考租稅優惠等其他獎勵方式,避免衍生新的都市問題及不法之徒可乘之機。
  • 建議修法應將適用對象明確訂為民國88年以前起造的老屋。
  • 要求內政部召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確保修法完備。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危險建築物免協調拆除的急迫性與民眾疑慮,強調應向民眾說明清楚,此程序是在多數同意且經多次協調後,針對具立即危險者才適用。
  • 質疑內政部對921後紅標建築物盤點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政府協助經濟弱勢獨居老人處理危險老屋的修繕問題。
  • 詢問海砂屋及耐震能力不足的認定標準,強調應明確定義,避免模糊空間。
  • 建議都更條例第57條應明確區分不同危險程度的建築物處理方式。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都更條例第32條,將公告周知方式從「登報」改為「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並建議增列政府官方網站公告機制,以符合網路時代資訊傳播模式。
  • 指出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主管的多項法律已有類似修正,建議內政部清查並一併處理所主管法律中類似的登報規定。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擔憂簡化拆除程序和放寬容積獎勵可能過度損及人民權益,強調拆除是政府對財產權和居住自由最嚴重的限制手段,應嚴謹判斷其必要性。
  • 提醒政府對於危險建物本就負有監督管理責任,應在都更前排除問題,並在都更程序中持續注意,希望程序上能分流,並踐行既有的溝通協調機制。
  • 肯定政府為公共安全努力,但強調都更易引起社會對立,應特別注意少數不同意戶的權益保障。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認同都更條例修正案對公共安全的急迫性,但建議主管機關應明定所有程序,讓民眾放心,避免私權受損疑慮。
  • 關切危老條例修正後小面積「紙片屋」增加的現象,擔憂其結構安全,呼籲政府應規勸整合,並透過規模獎勵鼓勵大型都更。
  • 詢問營建署關於室內設計師國考項目及主管機關的進度,要求儘速處理其執業範圍與其他技師重疊的問題。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都更條例第57條關於危險建築物認定應更細緻,建議在法條中明定需加入第三方公正評估(如土木技師公會)的報告,以增加民眾信任。
  • 指出許多屋主因擔心房價受損而不願進行檢測,導致高氯離子和耐震能力不足的房屋黑數可能更多,呼籲政府應主動清查。
  • 強調修法應周詳,讓人民對法律有信心,不應以子法規定作為迴避母法明確化的理由。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關切數位身分證資安問題與監察院糾正,要求內政部虛心檢討,並儘速依行政院指示立專法以加強資安防護。
  • 提案修正都更條例第57條,增訂「傾頹和朽壞」等文字,使危險建築物認定更明確,並強調政府應加強宣導,避免民眾誤解。
  • 呼籲內政部多宣導補助公寓加裝電梯,並與地方政府協調,給予舊公寓更多補助,解決高齡長者出入不便的「雙老問題」。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指出都更急迫性,但目前危老條例呈現「都會版」現象,多集中於地價高昂的都會區,鄉村老屋問題仍嚴重,呼籲政府思考「危老條例鄉村版」或加強公辦都更誘因以弭平城鄉差距。
  • 關切「雙老危機,老宅困老人」問題,強調政府補助公寓加裝電梯雖有助益,但低樓層住戶不同意是主要障礙,應努力解決同意書問題。
  • 建議政府應研究如何讓老人家將舊房租出,搬入社會住宅,推動青銀共住,以多管齊下解決老人居住困境。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呼應魯委員,認同應研議「都計外版本」的都更條例,透過不同的容積獎勵條件,鼓勵鄉村地區老屋更新,以紓解都市人口集中、促進城鄉平衡發展,並降低對環境的衝擊。
  • 質詢內政部在缺水危機中,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利用的進度,要求營建署加快興建和規劃,特別關注新竹科學園區用水需求,呼籲支持新竹污水處理廠升級,以供應台積電未來晶圓廠的龐大用水量。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建築法第81條「傾頹或朽壞」定義不明確,導致認定困難,要求內政部提出更嚴謹、科學化的規範,並建議在都更條例第57條中增列「立即」或「明顯」二字,以更精確界定強制拆除的條件。
  • 關切政府機關對建築師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押標金的問題,認為建築師服務應被視為勞務採購,呼籲營建署與工程會協調,統一各級機關做法,扶植建築師專業地位。
  • 要求內政部針對包租代管亂象提出明確方案,確保租金補助款不經業者轉付,並研擬經理銀行等配套措施,規範租賃產業。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詢都更條例第57條增訂第三項關於危險建築物強制拆除的認定標準,特別是「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鑑定方式、委託單位及費用歸屬,強調鑑定應具公信力。
  • 指出條文未明確區分「可補強」與「必須立即拆除」的建築物,擔憂對人民居住權造成傷害,建議修法應更明確。
  • 建議將第57條第三項「不適用」協調程序的文字修正為「並得不適用」,賦予地方政府彈性,避免誤解為無協調空間,以保障老弱婦孺等釘子戶權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缺水危機下再生水利用進度緩慢表示擔憂,要求營建署加速推動再生水回收廠建置,並請雙北都市更新處說明都更條例修法對地方執行的實質幫助。
  • 質疑現行建築法已規定危險建築物拆除,地方政府卻不敢適用,擔心都更條例修法後仍無法有效執行,強調修法應讓地方政府有更妥適的執行依據。
  • 擔憂強制拆除的認定程序和標準,強調應具備科學性、公信力,並能釋明危害程度,避免政府怠惰將公法遁入私法,引發民眾不信任感。
  • 強調此次修法應以公共安全和人民權益為核心,期望中央與地方攜手合作,提升都更效率,為全民建構完善住宅環境。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詢都更條例第57條新增強制拆除條款的影響範圍,要求內政部明確說明全國約600棟危險建築中,不耐震的定義為何,是否需符合現行新建築耐震要求,並擔憂安置租金是否足以保障少數不同意戶。
  • 質疑都更是否能為居住正義帶來好處,認為都更後的房屋價格普遍高於周邊,建議在容積獎勵中納入更多回饋社會大眾的機制,而非僅讓地主受益。
  • 要求內政部提供如何透過都更回饋社會住宅及社區的具體資料。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關切都更條例第57條中「耐震能力不足」的定義,要求內政部明確說明其認定標準,並指出老屋健檢申請率低,政府應主動介入評估。
  • 以信維市場大樓為例,指出特殊個案在都更上面臨高難度,如住戶意向書門檻過高、都更蟑螂問題,呼籲政府應專案處理,並思考如何排除沒有居住事實的投資客對都更進度的阻礙。
  • 強調修法應明確認定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避免定義模糊造成政府壓力,並希望內政部能排除造成都更困難的原因,加速都更進度。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高齡化社會中,大量老人居住無電梯公寓的困境,要求營建署加強著墨,透過法令鬆綁,解決1樓住戶不同意或道路用地限制等問題,讓老宅能增設電梯。
  • 指出公寓增設電梯涉及共有持分問題,建議透過修法明確認定專有或公有部分,並賦予強制執行權,以解決法令障礙。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肯定都更條例修法加速處理危險建築物,但建議將第57條中「耐震能力不足」的文字修改為「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比照危老條例寫法,使其更精確。
  • 關切簡化拆除程序後,最後階段是否仍有正式溝通機會,以避免過去都更爭議重演。
  • 建議將補償金額查估機制從「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改為「依市價查估後評定」,讓民眾覺得補償金額更合理透明。
  • 提出民眾黨團的三個修正方向,旨在使危樓認定更精準、保留最終溝通程序、確保補償金額合理。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指出都會區老舊公寓多,都更推動慢,政府代拆可解決問題,但需提高誘因,並強調政府應確保都更資訊透明、條件一致,避免民眾因資訊落差或期待更好條件而阻礙都更。
  • 再次強調高齡化社會中「雙老問題」的急迫性,呼籲加快都更腳步,解決老人出入不便的問題。
  • 質詢營建署選區內工廠污水下水道工程延宕問題,要求營建署了解原因並加速撥款,協助新北市政府推進工程進度,解決民眾抱怨。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國徽與國民黨黨徽相似的評估報告進度,要求依限提出。
  • 關切苗栗造橋坤輿掩埋場案,指出其土地變更可能涉及農業單位未依法規同意的瑕疵,詢問內政部如何因應類似地方政府未依法變更土地程序的案件。
  • 要求內政部針對囤房稅儘快推動妥適配套,解決黑市租屋問題,並支持囤房稅的推動。
  • 強調都更條例修法中,危樓認定標準應更明確、嚴謹及透明化,避免成為抗爭漏洞,並呼籲針對修法舉辦公聽會,廣納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意見。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次長對於囤房稅的態度,指出台灣空屋量高,包租代管成效不彰,應推動囤房稅釋放空屋,並要求次長明確說明支持囤房稅的條件。
  • 指出全國老屋數量龐大,都更重建最大問題在於資訊不對等,建議內政部住都中心及金融聯合都更中心設置一站式平台,提供民眾關於都更分回比例、成本等清晰資訊。
  • 關切東湖地區社宅公幼公托問題,要求內政部住都中心承諾在社宅中提供非營利幼兒園或公幼,並與市府協調解決經費問題。
  • 質詢內政部關於「免計容積計入公設」的修正進度,要求檢討並限制建商將免計容積空間轉作營利性公設,並呼籲逐步走向實坪制、實坪計價,以落實居住正義。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表示都更條例修正案旨在加速處理高氯離子(海砂屋)及耐震能力不足的危險建築物,強調此類案件具急迫性,但前期仍有嚴謹的聽證、審議及多次協調程序。
  • 回應數位身分證監察院糾正,強調採購程序合法,資安問題將依行政院指示立專法處理,並虛心接受監察院關於社會溝通的建議。
  • 說明都更計畫中拆遷安置是重要環節,必須在計畫通過前處理妥當,確保絕對多數所有權人同意。
  • 認同鄉村地區老屋問題,表示將集思廣益,透過貸款、利息補貼等方式鼓勵都更,並建議研議「都計外版本」的都更條例。
  • 回應缺水問題,指出內政部主要負責再生水相關業務,營建署正規劃興建11座再生水廠,並已開始供水,將加速推動。
  • 說明耐震能力不足的認定標準將由中央統一訂定子法,高氯離子部分則由地方自治條例處理,強調鑑定需由專家進行,且有公信力。
  • 強調強制拆除程序中的「得」字具裁量權,並非無彈性,可考慮在立法理由中更清楚說明,確保地方政府在協調不成且具危險性時才準用建築法第81條。
  • 回應公設比攀高問題,表示內政部已在檢討免計容積的項目,並將逐步限制,以避免建商將其轉作營利性公設,並朝實坪制方向努力,但民法修改需時日。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說明都更過程嚴謹,實務上都更案需逾90%所有權人同意,且經多次協調,修法是為處理最後階段的釘子戶,避免公共安全延宕。
  • 指出全國約600棟危險建築物,多數仍有人居住,強調強制拆除仍需經過所有權人多數同意及嚴謹審議程序。
  • 澄清「不耐震」定義非僅指地震規模,而是包含結構設計、樑柱牆面結構、混凝土測試等科學標準,且會區分可補強與補強不具實益的狀況。
  • 回應安置租金問題,強調都更事業計畫中會明確載明,並經委員會審查,確保妥善處理。
  • 認為都更核心目的是讓老舊危險建築住戶獲得安全住所,並非為豪宅服務,強調新房子比舊房子貴是正常現象。
  • 表示囤房稅目前不具推動條件,倡議者應提出具體且負責任的配套方案,並強調稅基改革才是重點,囤房稅需充分討論其副作用與可行性。
  • 指出都更重建平台不可能為每個案子計算具體分回比例,因變數複雜,但可提供概念性資訊,並強調信任與專業比容積獎勵更重要。
  • 說明社宅非營利幼兒園問題,表示內政部是詢問需求,將循其他途徑協調經費或長期租賃,東湖案的非營利幼兒園規劃仍存在。
  • 回應包租代管亂象,表示第3期計畫將準備招標,預計5、6月推動,並將以經理銀行方式處理租金,避免業者經手,確保租賃產業規範。

吳欣修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921後紅標建築物已不多,南投地區已解列,但仍有部分老舊建築可申請耐震初評,政府有高比例補助,並可透過都更整建維護或拆除重建申請相關協助。
  • 解釋都更條例中免除協調程序的原因,強調是針對都更樣態下,經都更事業計畫通過且具高危險性的六層樓以上建築,標準會比危老更高。
  • 說明建築法第81條執行拆除案例少,因「傾頹或朽壞」樣態多且認定標準不一,導致地方政府難以執行。
  • 回應耐震度不足的認定,表示會經過初、詳評兩道手續,由專業技師鑑定,以R值和重力加速度等科學標準確認,並在都更事業計畫擬定時同步進行,確保精準。
  • 說明公寓增設電梯,營建署已協助法令鬆綁,調整電梯入口範圍及協助自行更新維護,但缺乏強制機制處理1樓違占問題,後續將檢討修法,並協調建築技術規則對空地認定。
  • 回應污水下水道工程延宕,指出部分縣市因預算支用問題導致進度較慢,但已加速撥款並爭取新預算,將協助新北市政府加速進行。
  • 說明再生水成本較高,關鍵在水價協調耗時,但高雄、桃園已供水,台南永康也將於今年開始供水,將努力加速推動。

陳信良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處長

  • 表示都更條例第57條和建築法第81條可並行操作,支持此次修法能加速處理危險建築物,讓民眾早日脫離危險環境,並強調府內有建管處與更新處兩軌執行,將加速推進。

張壽文 新北市都市更新處處長

  • 支持中央此次都更條例修法,並以淡水東來大廈案例說明建築法第81條對「傾頹或朽壞」缺乏標準,認為若修法能訂定明確標準,將有助於加快拆除速度。

相關後續

  • 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修正為:「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其餘文字均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第五十七條中「危害公共安全」前增列「明顯」二字,其餘文字均照行政院提案文字,作為甲案,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兩案併陳。
  • 第六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八項「危害公共安全」等字前增列「明顯」二字,作為甲案,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兩案併陳。
  • 第六十五條有關容積獎勵部分,全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 附帶決議文字,「除欠缺」三字修正為:「是否有」及「而有」二字修正為:「是否有」,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文字通過。
  • 第一案 (行政院提案) 跟第三案 (王美惠委員等18人提案)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做補充說明。
  • 第二案 (鄭運鵬委員等16人提案)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需經黨團協商,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做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第1案 (全國總歸戶住宅持有資料勾稽案)

核心議題

內政部應會同經濟部勾稽「全國總歸戶住宅持有資料」、「未成年擁有住宅統計」、「法人住宅持有資料」與「低度使用(用電)住宅資料」,並區分座落轄區及建築完成日期,以釐清多屋家戶、法人空餘屋持有數量與現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思銘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文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為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同意提案內容。

相關後續

照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第2案 (公布全國總歸戶住宅持有資料案)

核心議題

請內政部於7月底前公布「全國總歸戶住宅持有資料」,並以「排除共同持分」區分,作為政策評估依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思銘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文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為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同意提案內容。

相關後續

照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第3案 (水資源循環再利用及再生水計畫推動案)

核心議題

  • 要求內政部利用經濟部「再生水資源協調會報」平台,跨部會協調積極規劃再生水計畫,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工程推動計畫」,並每年提供成果資料予立法院監督。
  • 請內政部營建署研議提高污水處理廠放流水處理等級,達到有效再利用的循環經濟,並於3個月內繳交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魯明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文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同意提案內容。

相關後續

照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第4案至第10案 (邱顯智委員等提出之相關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邱顯智委員等人提出多項與都市更新條例修法相關的臨時提案,內容涵蓋對強制拆除程序正當性、人民居住權保障、建築法第81條修正、地質敏感資料勾稽、都更執行現況報告、容受力與承災力評估及修法前舉辦公聽會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表示這些提案與當日修法有關,將與行政機關進一步溝通。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請行政部門與提案委員進行溝通,溝通結果待下次會議再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103701
卷/期/冊
110/37/1
發布日期
2021-04-2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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