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房地合一稅2.0:聚焦短期炒作與居住正義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3-29
LawTrace 法律歷程:所得稅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財政部報告房地合一稅及囤房稅政策評估,並審查多項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及人民請願案。會議聚焦於房地合一稅2.0的回溯適用、短期交易稅率調整、法人炒作漏洞填補、預售屋納管,以及囤房稅推動與稅基改革等議題。最終,多數所得稅法修正條文通過,但施行日期保留送朝野協商,並要求財政部針對多項議題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政府實施房地合一稅及是否推動囤房稅之政策評估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財政部就房地合一稅制實施5年來的問題提出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延長個人短期交易高稅率持有期間、營利事業比照個人差別稅率課稅、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並將預售屋及特定股權交易納入課稅範圍。
- 會議同時討論了囤房稅的推動時機、房屋稅稅基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遏止房地產短期炒作,以實現居住正義。
相關爭議
- 房地合一稅2.0的「不真正溯及既往」:委員質疑其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財政部解釋是為避免搶購/搶售潮,且不追溯已完成交易。
- 實施日期爭議:財政部主張由行政院定之以保有彈性並配合實價登錄2.0及行政作業準備;部分委員則要求公布後立即實施,以避免觀望期造成房市波動或逃命潮。
- 囤房稅推動與否:委員普遍要求推動囤房稅以遏止炒房,財政部則表示需審慎研議,考量地方政府問題,並將其納入房屋稅改革中長期規劃。
- 紅單交易查核與預售屋實價登錄:委員質疑紅單炒作問題嚴重,內政部與財政部稽查成果及資訊公布不足,且預售屋實價登錄2.0延至7月實施造成漏洞。
- 稅基改革與地方政府權責:委員批評財政部對房屋稅稅基過低問題未有具體作為,中央與地方互踢皮球,影響囤房稅實施效果。
- 國有財產署拆標分售土地:委員質疑國產署代辦國防部眷改土地拆標分售,助長炒房歪風,與政府打炒房政策背道而馳。
- 房地合一稅對房價影響:委員質疑房地合一稅僅能抑制短期炒作,對房價長期飆漲及居住正義落實效果有限。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修正後,為何不直接以公告現值計算,仍維持自行申報高於公告現值後列為費用。
- 質疑財政部對紅單交易查核成果及處罰力道不足,尤其對臺南建案公然挑戰公權力行為應嚴懲。
- 要求財政部及南區國稅局應詳細查核問題建商的帳務,並擴大查核該集團在其他地區的案場。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切景氣過熱與通膨,詢問外銷情況。
- 質疑房地合一稅2.0實施後稅收可能微幅減少,與打擊炒房目的不符,並詢問其對長照財源的影響。
- 追問財政部是否可能在房地合一稅效果不佳後推動囤房稅。
- 建議將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以保障租屋族權益。
- 關切美國對全球網紅抽稅議題,建議財政部推動臺美租稅協議避免雙重課稅。
- 質疑329檔期推案量大增,要求財政部與內政部加強稽查。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探討房地合一稅2.0「不真正溯及既往」的政策目的,認為是為避免搶購或搶售潮。
- 釐清「不真正溯及既往」的影響範圍,主要影響在修法前取得、修法後5年內交易的自住者。
- 質疑實施日期未定可能造成房地產波動,形成「拋售潮」或「逃難潮」。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引述國泰金控調查及銀行購屋貸款數據,強調房市過熱。
- 支持行政院版房地合一稅2.0的課稅範圍回溯至105年1月1日,並強調這不構成溯及既往。
- 主張房地合一稅應「公布後立即實施」,避免觀望期造成房市波動及搶售潮。
- 要求財政部應邀請公股銀行董總喝咖啡,提醒其配合央行信用管制,減少不動產貸款。
- 再次詢問財政部推動囤房稅的時程及對國外實施情況的了解,要求一個月內提交報告。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指出不動產業公司家數及資本額在10年內大幅增長,顯示房市過熱,要求財政部應更深入了解業務面數據。
- 肯定行政院版房地合一稅2.0最符合社會期待,能達到降量、降價及遏止炒作效果,且無搶購潮問題。
- 建議房地合一稅2.0實施日期應與實價登錄2.0同步,訂於7月1日,避免政策不同步造成漏洞。
- 質疑國有財產署代辦國防部眷改土地拆標分售,助長炒房歪風,要求財政部停止代辦並向行政院反映。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互推房屋稅稅基調整責任,並詢問其在臺北市財政局長任內的打房政策與現今中央政策的差異。
- 批評內政部與財政部對紅單交易查核數據不透明且未公布,導致嚇阻效果不彰。
- 質疑財政部缺乏空屋率及法人持有餘屋率等關鍵數據,卻仍提出房地合一稅版本。
- 指出臺北市實質持有稅率過低,詢問財政部是否認為應提高,以及如何進行稅基改革。
- 反駁財政部將未提示憑證的費用推計上限訂為30萬元,主張應提高至50萬元,以符合實際交易花費。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詢問房地合一稅2.0回溯至2016年的原因,以及對之前購屋者的影響,關切信賴保護原則。
- 根據財政部數據指出法人短期交易比例高達54%,肯定房地合一稅2.0將法人納入差別稅率課徵,以堵住炒作漏洞。
- 詢問房地合一稅2.0實施日期考量,包括行政作業準備時間與政策同步性。
- 質疑內政部對紅單建案稽查後不公布結果,導致民眾無法辨識炒作行為。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強調課稅目的非懲罰,而是透過稅率改變遏止投機行為,特別是針對房地產炒作。
- 指出房地合一稅2.0的稅級調整,將2年至5年持有期間的稅率由20%提高至35%,可能誤傷計畫型自住者。
- 建議財政部考慮對在1.0版期間購屋且有設籍但未滿6年的自住者,比照非自願性因素維持20%稅率,以避免誤傷無辜。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引述國泰金控及永慶房屋調查,強調民眾對政府健全房市方案無感,政府必須更有效作為。
- 肯定房地合一稅2.0的回溯並非真正追溯,符合法律精神,並有助於打擊短期炒作。
- 支持將法人及預售屋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認為這是堵住漏洞的正確方向。
- 提醒財政部應持續思考囤房稅及稅基改革,因房地合一稅僅為短期措施,長期仍需解決持有成本過低問題。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詢問財政部認定的非自願性因素有哪些,並擔憂其可能成為修法漏洞。
- 指出法人囤房狀況明確且短期出售比例高,建議囤房稅可優先針對法人實施。
- 質疑房地合一稅1.0實施後房價持續攀高,稅收暴增10倍,認為其對遏止高房價效果有限。
- 呼籲財政部應改革稅基,批評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不專業,導致稅基評定與市價脫節,且中央對地方政府缺乏有效作為。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僅實施房地合一稅2.0是否足以有效打炒房,認為應配合囤房稅。
- 建議將房屋租金支出研議改列為特別扣除額,以解決租金上升問題。
- 建議財政部考慮時代力量版本中以獲利級距實施量能課稅的建議。
- 關切豪宅透過境外公司進行股權移轉以規避房地合一稅的問題,要求財政部確保能有效查核並課稅。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房地產政策與房價漲跌的主管機關權責不清,認為內政部應主導住宅政策。
- 批評財政部打擊短期炒作卻不碰中期、長期投資,導致居住正義對策缺乏主軸方向。
- 主張政府應借鑒新加坡經驗,大量提供組屋,解決年輕人買不起房問題,而非僅做半套。
- 質疑房地合一稅2.0無法有效遏止房價飆漲,預期交易量雖下降30%,但年輕人仍買不起房。
- 建議召開房地相關的國是會議,以提出真正解決年輕人居住問題的長遠方案。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對房地合一稅2.0的「追溯條款」持反對意見,認為其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嚴重影響民眾財務規劃。
- 強調打炒房不應打房價,因城鄉差距及重大建設投入導致房價自然上漲,不應一體適用全國。
- 提醒財政部不要從臺北看天下,應考量南部地區發展與房價上漲的合理性,避免法律對南部產生不公平影響。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股行庫對青創貸款下達具懲罰性的KPI,與財政部宣稱不強迫的態度不符,要求財政部調查。
- 指出財政部以違法租賃契約範本證明囤房稅會轉嫁租金,批其離譜,並強調租賃專法已禁止此類約定。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建議財政部未雨綢繆,考量苗栗、臺中限水對小規模營業人的影響,適當調整營業稅評定。
- 肯定房地合一稅2.0及央行信用管制對抑制炒房的正面效果。
- 主張應同時推動囤房稅,形成「三管齊下」的打炒房政策網,以達到更顯著的效果,批評財政部不推囤房稅是受政治考量影響。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政院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對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的條文寫法過於簡陋,未能明確區分債權與房屋持有,且未說明預售屋不適用重購退稅。
- 指出營利事業合建分回房屋銷售,應比照自然人排除適用重稅,建議將此例外情況納入母法中。
- 認為房地合一稅2.0溯及至105年會打擊已持有房屋者的釋出意願,反而減少供給,不利房價緩漲,要求財政部統計受影響戶數。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房地合一稅2.0的政策目的是打擊短期炒作,抑制投機性需求,而非以增加稅收為主要目標。
- 解釋「不真正溯及既往」是指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子,在法案生效日後交易即適用新制,不追溯補稅,旨在避免搶購/搶售潮。
- 表示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回應紅單交易查核,表示國稅局會配合內政部查核,並向代銷商索取資料,對違法者進行稅務管制或移送檢調偵辦。
- 說明房地合一稅2.0將營利事業納入差別稅率課徵,以堵塞個人藉由法人短期炒作規避稅負的漏洞。
- 指出房地合一稅2.0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是為配合實價登錄2.0及行政作業程序調整,並提供政策彈性。
- 表示囤房稅涉及地方政府權責及稅基問題,需審慎研議並納入房屋稅改革規劃,承諾一個月內提交國外囤房稅實施報告。
- 同意將因限水影響的小規模營業人,在核定營業稅時適當考量。
- 說明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如調職、非自願離職、強制執行、負擔醫藥費、躲避家暴、共有人未經同意交易)可適用20%稅率,且會實質認定。
- 回應稅基問題,表示內部已研議未來如何規範地方政府稅基調整,並將找地方政府討論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專業化問題。
林家正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
- 說明臺南建案紅單問題已移送公平會查處,並移請臺北市政府裁處經紀人簽章問題。
- 澄清預售屋實價登錄2.0版已公布,目標7月1日實施,因涉及子法及系統處理。
- 說明內政部聯合稽查紅單建案,查獲數量有公布於新聞稿,但處罰規定需待實價登錄2.0實施後執行。
- 表示內政部要求坊間舊式租賃契約下架,應使用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範本,其中不得約定稅負轉嫁承租人。
許慈美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土地稅法規定,土地增值稅可依公告土地現值或申報移轉現值計算,高於公告現值部分可列支費用,但不能低報。
- 說明財政部推計費用上限30萬元是參考不動產交易實務及仲介佣金行情設算,鼓勵納稅義務人檢據核實認定。
曾國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署長
- 說明國防部眷改土地依眷改條例不受國產法管制,行政院已就拆標分售問題進行討論,預計112年完成所有眷改條例結算。
- 表示國產署已向行政院反映拆標分售問題,行政院近期將找國防部討論。
相關後續
- 財政部需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的資訊。
- 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 財政部需於一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交韓國、英國、法國、澳洲、加拿大實施囤房稅情況的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所得稅法」6案及人民請願案3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房地合一稅2.0的稅率、持有期間、課稅範圍(含預售屋、地上權房屋使用權、特定股權移轉)及法人課稅方式進行修正。
- 同時審查人民請願案,內容包括建議年長者免扣繳綜所稅、檢討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以及導入間接稅額抵扣制度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房地合一稅2.0的實施日期:行政院版本主張由行政院定之,以配合實價登錄2.0及行政作業準備;國民黨版本則堅持公布後立即實施,避免引發觀望期或逃命潮。
- 個人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之推計金額上限:行政院版訂為30萬元,李貴敏委員則主張提高至50萬元,認為30萬元不符實際交易花費。
- 營利事業合建分回房屋銷售的排除條款:吳秉叡委員建議增列營利事業因非自願性因素或合建分回房屋銷售時,應比照個人適用較低稅率,以補足行政院版漏洞。
- 房地合一課稅收入的運用:有委員建議應更妥善運用房地合一課稅收入於社會福利及住宅政策,並加強透明度,後續改以建請案處理。
- 人民請願案的處理:請願案內容雖已由主管機關查復並納入修法考量,但請願人對於年長者免稅、未分配盈餘稅及間接稅額抵扣等議題仍有訴求。
立法委員發言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說明民眾黨黨團版本主張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在3年內稅率45%,3年至4年35%,4年至10年20%,營利事業比照個人。
- 表示支持行政院院版,認為房地合一稅修法是朝野共識,期待修法順利。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法人納入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與財政部版本在稅率上達成一致,即2年內45%,2年至5年35%。
- 主張房地合一稅應「公布後立即實施」,起算點從105年房地合一稅實施時開始。
- 支持實施居住正義應同時課徵囤房稅,但因行政院版本未送故暫不提。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緣由為現行房地合一稅未能有效抑制房價炒作,交易案件數增加。
- 修正內容主要為持有期間2年內稅率45%,2年至4年35%,並支持行政院版本將課稅範圍回溯至105年1月1日。
- 主張法案應「公布後立即實施」,避免修法引發搶售或搶購潮,以抑制炒房並健全房市發展。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指出房價墊高主因是法人或大戶短期囤房炒作,擁有4戶以上法人短期交易達50%以上。
- 提案版本稅率比行政院版更嚴格,主張3年內交易課45%,3年至5年35%,5年至10年20%。
- 強調打炒房措施不應只重視稅率,應結合實價登錄2.0及央行信用管制,並呼籲未來加強囤房稅和稅基改革。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主張個人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之推計金額上限應訂為50萬元,而非行政院版的30萬元,認為30萬元不符實際購屋花費。
- 認為費用的百分比已從5%降至3%,應給予老百姓公平對待,且50萬元僅為上限,實際仍由稽徵機關核定。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在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的例外條款中,增列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以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等情況,比照個人適用較低稅率。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建議所得稅法126條(實施日期)應與實價登錄2.0同步,訂於7月1日施行,避免政策不同步造成漏洞。
- 認為房地合一稅議題已提升至行政院房市健全小組層級,實施日期不應僅由部長決定,若有爭議應送政黨協商。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指出實施房地合一稅2.0需要基層稅務人員準備時間,且若要與實價登錄2.0一同上路,部長曾表示至少需要2個月時間,因此不適合公告即實施。
- 同意若實施日期與賴委員版本意見相左,則應送朝野協商。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支持儘快實施房地合一稅2.0,避免社會大眾觀望,但認同部長關於配套不足及作業時間的考量。
- 建議財政部應儘速蒐集案例,推出Q&A與非自願案例說明,以減少民眾恐慌。
- 贊成若政黨對實施日期有不同意見,應送朝野協商,但協商目的應是將副作用減到最低。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對所得稅法126條(實施日期)不願背書,認為本次修法僅為短期方案,未從根本上解決居住正義的供需問題,預期幾年後仍會討論相同議題。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修法主要爭議點在於施行日期,但行政院空白處理是為配合作業程序及考量副作用,並非拖延。
- 強調實施日期影響何時交易的房屋適用新制,相信行政院不會拖太久。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行政院版本將個人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的推計金額上限訂為30萬元,是根據實際統計資料計算,旨在鼓勵民眾取得憑證,實際支付費用可核實認列,希望維持行政院版。
- 同意吳秉叡委員關於營利事業非自願性因素及合建分回房屋銷售排除條款的修正動議,認為是行政院版原先的疏漏。
- 解釋所得稅法126條規定由行政院定之,是因預售屋、營利事業納入課稅範圍後,後續書表格式、作業程序及與內政部相關部分的協調皆需時間調整,以確保政策順利實施並避免訴訟爭議。
相關後續
-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六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照吳秉叡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實施日期)保留,送朝野協商。
- 人民請願案3案均不成為議案,依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理,送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申請人。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其中第一百二十六條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通過臨時提案3案
核心議題
討論政府限塑政策與替代性商品關稅不符問題,以及房屋租賃市場逃漏稅稽核措施,並評估推動囤房稅需考量因素及衍生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財政部會同環保署、經濟部及農委會研商提供減塑商品賦稅優惠或政策誘因,因現行替代性商品關稅高於塑膠製品,與政府限塑政策立意相悖。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連署羅明才委員提案,要求研商減塑商品賦稅優惠或政策誘因。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連署羅明才委員提案,要求研商減塑商品賦稅優惠或政策誘因。
- 連署張其祿委員提案,要求財政部針對房屋租賃市場逃漏稅情形及精進措施提出書面報告。
- 連署張其祿委員提案,要求財政部就囤房稅需考量因素及可能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連署羅明才委員提案,要求研商減塑商品賦稅優惠或政策誘因。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連署羅明才委員提案,要求研商減塑商品賦稅優惠或政策誘因。
- 連署張其祿委員提案,要求財政部針對房屋租賃市場逃漏稅情形及精進措施提出書面報告。
- 連署張其祿委員提案,要求財政部就囤房稅需考量因素及可能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針對房屋租賃市場逃漏稅情形及後續稽核精進措施,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財政部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持有情形統計,分析推動囤房稅需考量因素及可能衍生問題,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研商提供民間引進或研發替代性減塑商品之賦稅優惠或政策誘因。
- 財政部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房屋租賃市場逃漏稅情形及後續稽核精進措施。
- 財政部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分析推動囤房稅需考量因素及可能衍生問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3801
- 卷/期/冊
- 110/38/1
- 發布日期
- 2021-04-2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