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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法修正審查:聚焦年改衝擊、再任限制與危勞職務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3-31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討論退休金調整機制與再任私校限制。會議亦深入探討年金改革對公務人力結構的負面影響、警消危勞職務的特殊性、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的平等性,以及退撫基金稅制改革與86年班軍士官權益補償等議題。多位立法委員提出質疑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就財政影響、政策方向及實務困難進行回應。最終決議部分預算案准予動支,並通過臨時提案要求銓敘部研擬86年班軍士官補償可行性報告。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相關報告

核心議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關於「人事行政綜合規劃」與「給與福利制度規劃」預算凍結的書面報告,以及「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預算凍結的相關報告進行查照與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人事行政綜合規劃」預算凍結百分之十五書面報告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給與福利制度規劃」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預算凍結相關報告,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處理退休金調整機制與再任私校限制的條文修正,並檢討年金改革對公務體系人才招募與留任的影響,以及探討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危勞職務人員撫卹認定標準和退撫基金稅制改革等議題。
  • 會議亦討論2023年退撫新制的規劃方向,以及公教人員退撫基金的財務健全,並關注軍公教警消人員的待遇與福利,以確保其老年生活保障及國家公務體系的人力素質。

相關爭議

  • 再任私校停領退休俸規定:大法官釋憲認定此規定違反平等權,行政部門提案直接刪除限制;有委員質疑此舉恐與政府避免雙薪、保障青年就業的政策目的相悖,要求重新思考更精確的限制標準。
  • 退休金調整機制:銓敘部提案將物價指數變動達正負5%「應予調整」納入母法,取代舊有「得」調整的模糊空間;但有委員認為此修正僅將施行細則內容提升位階,且拿掉其他重要考量因子(如經濟環境、政府財政),恐未完全符合大法官解釋維持退休金實質價值的意旨。
  • 年金改革衝擊:多位委員指出年金改革導致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延後、年輕人才流失及報考人數下降,質疑銓敘部對負面影響的追蹤評估不夠積極且有粉飾太平之嫌。
  • 危勞職務(警消)撫卹:委員提案警消退休所得替代率應比照國軍,因其工作性質危勞且平均餘命較短;銓敘部則主張公務人員一體適用,但會綜合考量警消特殊性及其他危勞職務的平衡。
  • 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有委員指出現行法規對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設有「本法施行後」的限制,對施行前辦理者造成不平等,與鼓勵生育政策相衝突,要求修正以維護平等權益。
  • 因公意外傷亡慰問金認定:委員質疑「危險職務」和「冒險犯難」的定義模糊且認定標準不一,導致個案處理爭議,要求銓敘部明確化定義、條列要件,並建立專家審查小組的標準作業程序。
  • 年資補償金:有委員主張應恢復公教人員因新舊制轉換造成的年資補償金,比照軍方制度,以維護公平性;銓敘部則認為補償金制度已達成階段性功能,若恢復恐造成退休所得過高。

立法委員發言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及第12條,主張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應溯及既往,允許所有公務人員選擇全額負擔退撫基金費用,以符合平等原則並鼓勵生育。
  • 肯定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允許夫妻雙方同時申請育嬰假,有助於性別平權及生育率提升。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認同大法官釋憲指出的再任私校停領退休俸規定違反平等權,但強調政府避免雙薪、保障青年就業的政策目的仍應堅持。
  • 質疑教育部現行減少補助學校聘用退休再任人員的政策效果不彰,建議應根據學校對政府補助的依賴程度來區分限制,以更符合平等原則。
  • 呼籲政府在修法時,應更明確界定限制再任的對象與標準,兼顧鼓勵中高齡就業與青年就業的平衡。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年金改革已產生公務人力老化、年輕人不敢退、新進人才難以進入等負面影響,要求銓敘部定期精算並公開相關數據。
  • 要求銓敘部提供警消人員的平均餘命統計資料,並指出警消癌症死亡率高於國人但住院率較低,顯示其健康風險被忽視,要求機關追蹤管控危勞職業的健康數據。
  • 批評銓敘部對年改影響的分析前後不一,從「有負面影響」轉為「尚待評估」,質疑其政治正確性。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肯定年金改革在「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比例原則」、「服公職權、生存權、財產權」等四大爭點上獲得大法官會議合憲認定。
  • 針對大法官認定違反平等權的「轉任私校停領退休俸」規定,質疑銓敘部僅取消限制的修法方向,恐與原先避免「雙薪肥貓」及保障青年就業的立法意旨相悖。
  • 建議政府應與教育部高層商討,如何在符合釋憲意旨的前提下,鼓勵年輕教授發揮專業,確保公私立學校間人才的良性循環。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肯定退休給付與物價指數連動調整(正負5%)是年改後正面配套,但質疑銓敘部在再任私校的修法上,僅取消限制而未提出符合大法官平等原則的新限制手段,恐與保障新進人員工作權的政策目標相悖。
  • 指出政府補助對象不限於私校,亦包括財團法人等,建議銓敘部應詳實檢討各種組織態樣的限制標準,避免未來再次面臨合憲性挑戰。
  • 關切退撫基金「先免後課」稅制改革的實施時程與對退休人員權益的實質影響,要求銓敘部與教育部就軍公教做出一致性且具體的說明。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年金改革違反信賴保護與不溯及既往原則,導致「政府負最終支付保證責任」淪為謊言,嚴重傷害軍公教警消對政府的信任。
  • 指出年改後遺症包括公務體系人才斷層、高齡公務員被迫延退、年輕人卻步,並質疑銓敘部對這些負面衝擊的追蹤與制度設計不力。
  • 特別為86年班軍士官發聲,指出其因年改而領取退休金遠少於前後期班次,造成嚴重不公不義,要求行政院、國防部及考試院應思考補救方案,以維護軍人士氣與國家安全。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修正公務員育嬰留停辦法,允許夫妻同時申請,並建議廣設托嬰機構以提高生育率。
  • 建議考試院將生產兩胎可增加7天照顧假的規定納入請假規則修正。
  • 關切2023年退撫新制的規劃進度與方向,要求銓敘部廣泛蒐集意見、評估不同制度優缺點,並研擬配套措施挹注退撫基金,確保年輕人老年生活保障。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年金改革實施3、4年後,銓敘部對其負面影響的檢討報告內容不實,例如公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延後的事實被粉飾太平。
  • 指出年改每年雖為政府省下約320億元,卻嚴重打擊數十萬軍公教人員士氣,破壞對政府的信任,要求銓敘部提出滾動式檢討報告。
  • 呼籲政府應正視年金改革造成的深層傷害,並思考如何重建軍公教警消的士氣與對國家的貢獻。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育嬰及侍親留職停薪假申請者女性比例過高,除社會觀念外,可能也反映女性公務員升遷的「玻璃天花板」問題,要求銓敘部加強研究並提出具體鼓勵男性分攤家庭照顧的作法。
  • 批評銓敘部考察報告內容抄襲,要求強化審查機制。
  • 質疑銓敘部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的修正草案,認為其對應大法官釋憲的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仍過於薄弱,拿掉其他應考量因子,未能充分保障退休金實質價值,有藐視大法官之嫌。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警消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應比照國軍,因其工作性質危勞、退休時間早且平均餘命較短,與一般公務員有顯著差異。
  • 強調警消在平時的危險程度不亞於軍人,且因職務特殊性常被迫提早退休,呼籲銓敘部應重新整體考量,給予警消更優厚的福利,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 建議政府可將特別危勞或具生命危險的公務員納入整體考量,給予較好福利,社會應能接受。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放辦法修正後,將「冒險犯難」併入「危險職務」的定義,要求銓敘部應秉持各職業別待遇公平原則,並將因公撫卹的定義寫得更清楚。
  • 批評銓敘部對因公猝發疾病或積勞過度致死案件認定標準模糊不清,導致個案處理不公,要求銓敘部應採取正面表列方式,明確定義「危險職務」及「奮不顧身」等要件,並建立專家審議的標準作業程序。
  • 要求銓敘部在2週內提供明確的文字定義給委員會,以避免未來爭議。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年金改革違背政府對公務人員的承諾,傷害信賴保護原則與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政府最錯誤且對知識分子最無情的示範。
  • 指出年改導致公務人員報考人數減少、青壯年離職率高,造成人才斷層與公務體系素質下降的嚴重隱憂,認為改革目的應是讓政府更好,而非踐踏公務人員。
  • 呼籲政府應以企業對待員工如家人的態度,健全公務人員待遇、福利、體系與結構,而非僅量入為出地削減福利,否則將「毀滅國家」。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呼籲政府在年金改革議題上應具備同理心,避免對立和仇視,並指出公務人員是國家發展的骨幹,不應被污名化為「米蟲」。
  • 批評考試院與行政院在再任私校違憲宣告後,長時間不作為,導致法案延宕,對受影響者造成傷害。
  • 質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修正草案中,關於退休金調整的條文存在「空白授權」問題,加入過多空泛考量條件,恐使調整標準模糊,且未納入現職人員調薪比率,可能引發新的社會對立。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次修正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稅制由「提撥繳稅、提領免稅」改為「提撥免稅、提領繳稅」,與勞工一致,並確認實施日期將統一為111年1月1日。
  • 質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修正草案中,退休金調整機制除物價指數外,又增加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等附加條件,恐設下過多門檻,建議應比照勞保條例,單純以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即調整。
  • 主張應恢復公教人員因新舊制改變而產生的年資補償金,認為這是權益損失而非退休金,應回歸理性公平原則,比照軍方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宏 銓敘部部長

  • 本次「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主要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重點包括將退休金調整機制納入物價指數變動,以及刪除再任私校違憲條文。
  • 關於退撫基金稅制改革,將從「先課後免」改為「先免後課」,並已辦理公聽會,希望以考試院版本審議通過。
  • 坦承年改對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有遞延現象,且年輕公務員辭職率偏高,與年改多多少少有關係,但需進一步觀察,並將在實施5年後進行全面檢討。
  • 解釋再任私校規定違憲原因為涵蓋過窄(僅限私校、不含其他私人機構)、過廣(部分私校未受政府補助)、以及未涵蓋一次退人員,導致違反平等原則。
  • 表示為鼓勵青年就業,應擴大範圍至所有政府補助機構,但因情況複雜難以認定;同時也需考量鼓勵中高齡就業,政策目標需取得社會共識。
  • 說明退撫新制預計於2023年1月1日上路,目前正蒐集國內外資料並評估確定提撥制或混合制,預計年底前提出初步草案並舉辦公聽會,年改結餘款項會持續挹注退撫基金。
  • 承認銓敘部目前尚未有警消健康風險的追蹤管控數據,但會將警消平均餘命納入精算報告,並會就警消等危勞職務的福利待遇進行綜合考量。
  • 承諾將盡速處理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關於家庭照顧假及生育第二胎以上增加照顧假的部分。
  • 承諾將強化出國考察報告審查,避免抄襲情事。
  • 表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放辦法」將修正,把「冒險犯難」併入「危險職務」,並將危險職務的認定標準放寬,盡可能明確化、條列化其要件,以利判斷。

王崇斌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 說明教育部已將學校進用退休再任專任老師的人數,作為獎補助款減列項目的參考依據。
  • 指出教育人員平均退休年齡在107年為54.53歲,108年為55.20歲,109年為56.40歲,呈現延後趨勢。
  • 表示教育人員年改後最新一年挹注經費為167億元。

楊良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副處長

  • 表示人事行政總處目前沒有警消健康數據的追蹤管控。

陳黃榮 國防部資規司副司長

  • 說明軍人年改後一年約省下19.3億元。

陳紹元 銓敘部退撫司司長

  • 說明本次慰問金辦法修正將「冒險犯難」合併到「危險職務」,擴大危險職務的認定範圍,使公務人員因公意外獲得補償的機率放寬。
  • 澄清蘭嶼護理師案件並非銓敘部第一時間打槍,而是因飛安會報告未出爐,後經飛安會人員說明後釐清疑點並處理。

周秋玲 考試院第二組參事兼組長

  • 表示不清楚國考非選擇題不公布參考答案的部分,因其負責銓敘部業務。

相關後續

  • 將繼續討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條文,不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王定宇、賴品妤、鄭麗文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國軍86年班軍官士官退撫權益補償可行性評估

核心議題

國軍86年班軍官士官服役滿20年退伍者,因107年7月1日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法未盡周延,導致其退撫權益明顯受到不公平待遇,與前後期畢業任官者產生顯著落差。

相關爭議

銓敘部起初推辭責任,認為此案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關,應由國防部及退輔會處理;但多位委員堅持銓敘部作為年金改革主導單位應負責研擬,最終銓敘部同意會同國防部及退輔會研擬可行性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國軍86年班軍官士官因年金改革修法未盡周延,導致退伍後所領退休給付遠低於前後期班次,權益明顯受損,要求研擬補償或補救可行性。
  • 強調此不公義問題已持續多年,嚴重打擊軍人士氣,呼籲政府應正視並解決。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支持臨時提案,批評銓敘部試圖推卸研擬責任,強調銓敘部作為主導單位應負責。
  • 指出此案涉及公平正義,要求銓敘部會同相關部會提出可行性報告。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國防部及退輔會納入共同研擬單位,以確保報告的完整性與完善性,而非推卸責任。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國防部及退輔會納入共同研擬單位,以確保提案能獲得更全面的處理。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建議臨時提案文字修改為「銓敘部會同國防部、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擬補償或補救之可行性」,以明確銓敘部的主責地位並納入相關單位協助。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宏 銓敘部部長

  • 最初建議將研擬責任改由國防部及退輔會主責,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非銓敘部主管法規。
  • 在委員們的堅持與協調下,同意將文字修改為由「銓敘部會同國防部、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擬補償或補救之可行性」。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1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要求銓敘部會同國防部、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擬補償或補救國軍86年班軍官士官退撫權益的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103901
卷/期/冊
110/39/1
發布日期
2021-04-2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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