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公聽會:聚焦立法必要性與執業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08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公聽會,旨在探討該法立法的必要性、與其他專技法律的異同、懲處機制及執業爭議。會議重點討論消防設備師/士的專業養成、執業範圍劃分、暫行人員的落日條款,以及各相關公會與政府機關之間的工作權與公共安全考量。各方意見分歧但普遍認同立法之必要性,會議結論要求行政部門積極溝通以形成立法共識並加速審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的必要性,旨在強化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裝置與檢修的專業管理,以提升火災預防成效與民眾安全。
- 會議聚焦於釐清該法與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法律的異同,處理相關人員執業範圍、工作權爭議,以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業務人員的過渡與落日條款。
相關爭議
- 立法必要性與延宕原因:部分意見強調立法是因應重大火災事件的必要措施,已延宕25年;另有意見認為延宕主因在於工作權與溝通問題。
- 執業範圍與工作權劃分:水管、電氣公會等主張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具排他性,侵害其承攬施工權益,要求增列承攬、施工權;消防設備師/士公會則認為「裝置」僅指功能測試,不含施工,不影響水電承裝業。
- 暫行人員落日條款:消防設備師/士公會主張暫行人員應落日回歸專業證照制度;部分委員及行政部門則建議兼顧現行暫行人員權益,可討論落日條款範圍或將其規範回歸消防法。
- 專業訓練與資格認定:有委員質疑設備師/士數十天訓練是否足夠專業,並舉其他技師需2年經驗為例;消防設備師/士公會反駁其訓練嚴謹,且院版已規定需2年實務經驗。
- 懲戒罰或行政罰:學者建議應採懲戒罰以符合公務員品德要求;內政部及部分委員則認為行政罰具明確性與即時性,且可建立申訴管道。
- 人數充足性與簽證量能:建築師公會質疑現有消防設備師/士人數不足以應付工程量,恐致簽證草率;消防設備師/士公會則澄清考選部數據顯示人數充足,且消防署統計人數有誤導。
- 球員兼裁判疑慮:水管公會、建築師公會質疑消防設備師/士若設計、監造、裝置、檢修一手包辦恐監守自盜;消防設備師/士公會則回應這是一條龍的專業行為,並非球員兼裁判。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肯定消防設備師/士的專業,指出新北市重要工程要求其執行消防設計、監造等業務。
- 強調歷次消防公安事故顯示缺乏動態稽查是問題,消防設備師/士可作為第三方協助行政機關。
- 呼籲儘速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與消防法第7條修正脫鉤處理,回歸專業證照制度。
- 建議暫行人員落日條款及範圍可討論,以兼顧現行人員權益。
- 主張消防設備人員法之行政懲戒、停業處分應納入公會參與審查,以免過度限制職業權。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對消防設備師(士)法延宕20幾年感到心痛,強調建立嚴謹火災預防制度的共識。
- 建議消防署及各界應公開所有人力資料,以建立制度,讓暫行人員落日能心服口服。
- 建議將「裝置、檢修」文字調整為「查驗、檢測」,以明確劃分各專業職責,避免爭議。
- 主張懲戒委員會應回歸技師定位,由國家考試及格的技師進行處分。
- 建議暫行人員落日條款可訂定5至7年,讓時間到期後回歸專業法律規範。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指出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六進六出立法院,主因是相關團體溝通協調不足,而非僅工作權爭議。
- 擔憂暫行人員貿然退場將導致累積的寶貴經驗無法延續,特別是捷運等指標性公共工程可能面臨無人具備實績經驗的窘境。
- 質疑設備師/士僅數十天的養成訓練是否能具備足夠專業知識,以把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 呼籲審查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需審慎,各團體應有更大空間進行完整且有深度的溝通,以確保法案完備。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認同消防設備人員法有其立法必要性,因其與重大公共安全有重要連結,且拖延25年令人不可思議。
- 認為本法與其他專技法律不同,因其攸關公共安全,業務部分須充分考量水電公會、電氣公會、建築師公會及電機技師公會的參與性。
- 對於懲戒罰或行政罰、自律或一般裁處機制,認為應待委員會審查時再討論。
- 希望透過公聽會解決爭議,讓立法方向更明確,並期待未來法案排入內政委員會審議時,能形成共識。
- 強調本法延宕25年,對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消防設備人員的組織、業務職掌影響甚鉅,應儘速展開審議並立法。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認為消防設備人員法有立法必要性,因其業務、責任、公會組設和罰則目前無法律規範,間接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 建議本法參酌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相關法律即可,不需有異於其他法律之必要。
- 主張應採行政罰較為妥當,因其為政府維持行政秩序與達成行政目的所設,且消防設備人員行為屬行政管理一環。
- 建議設備的設計和監造應以建築師為主,裝置和檢修則應以技術士為主,強調各項工作環環相扣,無法切割。
- 期望透過立法保障消防設備人才權益,讓各行各業發揮專業,共同強化臺灣公共消防安全,避免憾事發生。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部長 內政部
- 強調消防安全不容打折,但現階段確實存在建築設計、消防設計、監造、裝置、檢修等工作權問題。
- 表示行政院與內政部基於保障消防安全及現有人員工作權,已研議提出修正版本。
- 坦承上次修正版本因爭議無法達成共識且屆期不連續,未能完成立法。
- 希望本次能達成共識,即使版本不完美,但能顧及各方看法,讓大家都能接受。
- 承諾內政部將謙卑接受指教,並將公聽會意見帶回與內部同仁、政委、立委商討,以求各方接受的版本。
楊宏宇 副教授兼主任 中華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
- 認為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有其必要性,因84年衛爾康大火後,雖有消防法及考試,但缺乏專法導致消防設備師/士無法盡責。
- 主張本法與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法應採相同標準,無需另立不同法源。
- 建議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應採懲戒罰而非行政罰,因其業務攸關民眾生命,公務人員應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
- 指出目前有7,937位消防設備師/士,而暫行人員約280人,兩者不成比例,呼籲儘速通過專法保障其工作權益。
- 強調本法已耽擱26年,應盡快通過。
黃文田 理事長 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 強調火災發生絕非水管工程公會從業人員錯誤造成,所有消防工程皆經檢驗合格。
- 質疑以資本額限制水管工程業者承攬消防工程的權利,認為不公平。
- 指出台灣數十年來上百萬戶消防工程皆由水管工程公會會員承作,質疑消防師/士能否一手包辦設計、監造、裝置、檢修。
- 認為消防師/士一手包辦設計、監造、裝置、施工,恐有監守自盜之虞,將使消防安全更危險。
- 呼籲消防設備師重點應在檢驗消防設施運作、教育宣導及降低公安災害,而非獨攬所有業務。
- 強調水管工人有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不應因消防法罰則被處罰,要求消防工程水管部分應由水管工程公會會員承攬施作。
詹鈞皓 顧問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 指出內政部自74年消防法規定裝置及保養應由檢定合格技術人員為之,但36年來未檢定任何人員,且將責任轉嫁勞委會。
- 批評內政部將消防法第7條第2項的「或」改為「且」,違反行政程序法,導致500人、5,000人門檻綁住設備師/士26年無法落實。
- 指出民國94年消防設備師/士人數已達落日門檻,但暫行人員條款仍未失效,質疑內政部欺騙總統與行政院秘書長。
- 強調憲法規定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須經考試院考選銓定,且消防法第8條明定須取得證照方可執業,內政部未落實。
- 認為消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應受第23條公共利益限制,強調消防安全攸關人民生命安全,應有嚴格資格限制。
- 駁斥消防設備師/士不具專業的說法,指出許多建築師、電機技師等也考取消防設備師證照,應依法持證執業。
- 指出內政部26年來未檢討暫行人數的合理性,認為應知錯能改,不應等到重大事故才重視專法約束與監督。
劉國隆 理事長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強調公共安全不容妥協,但火災起因多為管理不當或檢修申報不實,而非消防設備不足或施工問題。
- 質疑現有消防設備師/士執業人數(不到200位設備師,不到500位設備士)是否足以應付每年16萬多棟新建工程及室內裝修業務,擔憂產生簽證了事亂象。
- 建議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應以公共安全與社會大眾利益為優先,不應違背憲法剝奪既有專業工作權。
- 呼籲消防署應落實建築師法第26條「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的精神,避免類似太魯閣號事件發生。
- 建議消防設備師/士能納入技師體系,避免目前建築設計與消防審查並行,造成勞民傷財及介面整合問題。
- 強調消防設備師/士從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工作者,不得兼任或受聘兼經營消防材料廠商,應專業分流。
- 指出消防署網站刊載的消防設備師/士人數與實際執業人數有落差,應釐清正確數據。
曾煥毅 總幹事 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 指出台灣區電氣工程公會與水管工程公會會員為國內最早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施工裝置的業者,擁有豐富實務經驗。
- 反對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第34條賦予消防設備人員獨占性與排他性,未顧及水電承裝業原有施工權益,要求增列「消防安全設備之承攬、施工應由自來水管承裝商或電器承裝業辦理」。
- 說明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已明定「裝置」指施工完成後的功能測試,施工過程涉及水電工程應符合自來水法、電業法規定,未限於消防設備師/士。
- 擔憂草案通過後,水電承裝業者因非消防設備人員身份而面臨20萬至100萬元罰鍰,影響生計。
- 強調水電消防工程發包慣例為一標,若限制投標廠商須聘僱消防設備師/士,將造成以小綁大、不正當限制競爭。
- 呼籲在市場供需嚴重失調情況下,應保障水電黑手的工作權,並感謝各界提供工作機會。
林錦聰 理事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
- 指出捷運核心機電中與消防相關的緊急廣播、無線電及緊急發電機系統,其設計皆納入電機技師業務範圍,無法與核心機電或消防切割。
- 強調電機技師在大學養成教育中即學習無線電計算、場強設計及緊急發電機系統模擬分析等專業技能。
- 認為消防設備應仔細切割分析,將部分子系統委託給專業電機技師處理,以共同確保消防安全。
- 擔憂若實施暫行人員落日條款,捷運核心機電中與消防相關的工作恐面臨無人接手,或由合法轉為地下化作業。
- 建議消防設備師/士的設計、監造、裝置、檢修業務應與電機技師相關部分進行切割,部分可由電機技師單獨執行,部分可共同執行。
李明智 理事長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身兼建築師與消防師,認同火災預防制度的重要性,認為本法必須通過,否則將造成政府威信、暫代人員公會、專業師士公會及消防機關的「五輸」局面。
- 指出現行官方版本已務實處理問題,各版本爭議點主要在裝置權(工作權)與暫代落日問題,建議先讓人員法通過,爭議部分可回歸消防法討論。
- 強調消防設備人員法通過後,可讓專業人員進入制度,落實三級品管,改善KTV事故頻傳及消防員殉職問題。
- 說明設備師/士需經國家考試及術科訓練(師270小時,士180小時),學養養成過程嚴謹,不應質疑其專業性。
- 認為目前消防工程領域存在「未爆彈」,尤其室內裝修變更缺乏監造,凸顯專法必要性。
- 主張行政懲戒與行政罰差異不大,關鍵在於讓人員法通過,並讓所有專業人員及暫代人員納入管理,以確保安全。
- 呼籲各方支持本法通過,確保所有專業人員工作權不受犧牲,讓國家有完善的火災預防制度。
嚴順福 監事會召集人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澄清消防設備師/士並非不用實務經驗即可執業,院版第6條已規定需2年實務經驗方能領取執業證書。
- 指出消防設備人員法通過可有效運用民力,減輕消防局火災預防負擔,實質掌握建築物消防安全態樣,並協助政府政策需求辦理專業服務。
- 強調通過人員法可落實簽證負責,杜絕借照歪風,避免消防專技人員有權無責的現況。
- 認為消防設備人員法本質上屬於建築物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管理法律,性質接近建築師及技師法,無需有異於這兩項法律的必要性。
- 反駁建築師公會劉理事長關於消防設備師人數不足的說法,指出考選部數據顯示設備師1,819人、設備士7,041人,且目前無強制登記規定,消防署統計數字有誤導。
- 主張專技人員執業具排他性,應符合考試制度精神,建議比照醫師、檢驗師等,在一定年限內辦理特考讓暫行人員取得資格,避免「就地合法」引起反感。
- 指出消防署103年資料顯示暫行人員從事消防相關工作人數逐年遞減,且多數有本職業務,退場對其工作權影響有限,不應阻擋多數需要此法的人。
邱晨瑋 教授兼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
- 以自身學生多次因火災殉職的經驗,強調制度問題嚴重,消防安全意外管理法必須通過。
- 指出消防署目前無法可管,現行辦法無法牽制違法技師,基於公共安全,管理法一定要先通過,業務爭議可先擱置。
- 強調本法已延宕25年,台灣作為先進國家不應再發生此類事件,並以日本、美國對消防專業的嚴謹管理為例。
- 駁斥將消防設備師法併入其他技師法的觀點,認為專業分工如同醫學分科,術業有專攻,消防專業不應被低估。
- 推崇消防署草案中行政罰的明確性與即時性,以及對公會的約束和限制不當競爭的規定。
- 指出消防設備師每年僅錄取20至30位,人數已足夠,且本法可處理借牌及不當爭取業務等問題。
- 呼籲各委員應以社會大眾權益為第一優先,支持消防設備人員法立即通過,將其列為優先法案,確保全民皆贏。
陳宗彥 次長 內政部
- 認同消防設備人員法推動已久且歷經六進六出,內政部與消防署皆希望加速推動完成立法,為臺灣公共安全建立良善制度。
- 強調本法旨在建立消防設備人員(含暫行執業人員)的良善管理機制,而非造成職業競爭或改變現行合作模式。
- 說明暫行執業人員退場時程不納入消防設備人員法討論,將維持由消防法規範。
- 認為採行政罰具明確性與即時性,可快速處理爭議,且消防設備人員可建立申訴管道,權益仍可維繫。
- 呼籲各方應互相體諒與理解,共同加速立法,讓臺灣公共安全與消防安全達到更高境界。
宋士陽 研究員 工程會技術處
- 指出技師分科眾多,執業範圍重疊屬正常現象,但仍有專業分工,例如土木技師與結構技師以建築物高度區隔。
- 認為消防設備設計工作包含緊急供電和發電,與電機技師有重疊,但應依相關法令執行,消防設備師應以消防設備用電為主。
- 主張建築物設計監造由建築師負責,再依建築法第13條委託相關技師辦理,消防設備用電可由消防設備師或電機技師設計,由建築師分配。
- 工程會立場是現行消防設備師/士必須有法令管理,行政部門對此有共識。
- 建議執業事項與暫行人員爭議應回到消防法第7條處理,專法中消防設備師/士業務部分可簡化為依消防法第7條規定執行,並拿掉設計、監造、裝置、檢修等文字,待消防法第7條通過後再依其規定處理。
施明華 常務理事 中華民國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反駁其他公會所謂「設備士管理專法通過後即無法執業」的說法,認為此為假議題,強調本法是管理專法,不限制工作權。
- 指出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已定義裝置為施工完成後的功能測試,設備師/士是最陽春的技師,並未剝奪其他公會的施工權益。
- 呼籲署長澄清,本法通過後其他公會仍可繼續執業,以解除各方疑慮。
- 強調26年來各公會一直都在執業,本法通過後亦然,不應將工作權與管理專法綁在一起,導致法案永遠無法通過。
- 希望本法能撥亂反正,讓台灣人民長治久安,不再飽受災難危害。
張淑芬 副理事長 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 澄清衛爾康西餐廳火災發生時並無檢修申報制度,且多數火災鑑定並非檢修申報問題,而是管理權人操作不當或宣導不足。
- 駁斥消防設備士從業人員僅500人的說法,指出消防署統計所有從業人員僅2,000多人,足以勝任全台消防設備業務。
- 承認裝置、檢修部分仍需水電工人承接,但強調這是設備師/士親自培養的師傅,屬於「一條龍的專業行為」,並非球員兼裁判。
- 質疑為280位暫行人員影響7,000多位消防設備師/士的工作權是本末倒置,強調消防設備師/士僅有此項工作。
- 再次呼籲回歸專業,保障人民安全,不應為工作權爭議而阻礙立法。
吳曉 理事長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
- 質疑「暫行」制度實施26年的不合理性,強調消防設備師/士是專業制度,而暫行人員有其他本職工作。
- 指出消防設備師/士考試科目包含「火災學」,而其他技師缺乏此根本訓練,不應聲稱在消防領域具備相同專業。
- 強調健全火災預防制度需專業與信任,暫行人員身份無法讓社會大眾對消防安全安心。
- 希望消防設備人員專法能納入消防設備師及暫行人員的管理,以建立安心、完整的消防預防制度。
許中光 常務理事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強調消防設備附設於建築空間內,建築師對防火、避難、逃生及消防安全設備具統籌責任。
- 指出建築師公會劉理事長所提人數數據係根據消防署網站刊載資料,消防署曾要求消防設備師/士辦理登錄。
- 建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應補強建築師法中「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的規定,避免監造上球員兼裁判的疑慮。
- 擔憂草案第34條罰則(20萬至100萬元)過高,若對從業人員定義不明確,恐導致現有從業人員因罰款過高而不敢承接業務,呼籲照護既有從業人員權益。
楊坤德 理事長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
- 認為消防法對消防設備師/士的執業範圍寫得不夠明確,應聚焦於設備數量、裝設位置及功能確認。
- 指出技師或建築師事務所員工雖無證照但具專業知識,在監督下從事工作,但最終不能簽證或簽署,此與消防設備士帶領員工施工的概念不同。
- 認為消防法將消防設備師/士獨立於建築法之外,與建築師平起平坐,恐造成介面整合問題,建議消防署檢討。
- 強調實務經驗傳承的重要性,指出暫行人員多已年邁,經驗傳承至關重要,不應互相搶工作權,應從全體民眾利益考慮。
- 指出自身雖有暫行資格但已轉交消防設備師處理,但初期消防設備師所繪圖面難以施工,仍需電機技師重新繪製施工圖。
蔡茂種 理事長 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 對私下溝通稱不損害工作權,但實際修法過程卻有反覆感到納悶,並提及消防署曾預告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後又撤回。
- 指出電氣公會與水管公會依建築師、技師規劃設計施作,經多單位測試驗收後取得使用執照,質疑火災仍發生,問題點可能在於檢測申報是否落實。
- 呼籲給予電氣工程公會7,000多位會員工作權,不要喪失。
- 強調從業數十年來未發生因施工不當造成的消防事件,認為問題出在後續檢測與告知是否落實。
陳文龍 署長 內政部消防署
- 提供最新統計數據:截至今年3月底,扣除死亡及公務員後,消防設備師約1,254人,設備士約4,441人。
- 澄清消防設備現場施作需多人協力,消防設備師/士站在指導監督立場,裝置定義中從未包含施工承做,水電承裝業可放心。
- 說明消防設備師/士與水電承裝業應協力整合,彼此分工合作。
- 解釋消防設備師/士負責消防法規中消防設備設置標準的整合與確認,電機技師則負責整體大整合,兩者仍是協力合作關係。
- 指出管理與執業權益應分開,執業人數每年考試,暫代可繼續做,至少還有6年才會終止。
- 強調目前管理辦法旨在管理消防設備師/士及暫代人員,確保公共安全,因其執業不應無法可管。
相關後續
- 會議主席莊委員瑞雄將歸納整理各方發言,彙集成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參考。
- 要求各政府機關會後針對會議所提意見,於1週內提供逐項具體意見,俾供立法院及社會各界參考。
- 請內政部會後積極與各團體溝通,形成更具體的立法共識,以利本法未來立法審議。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3901
- 卷/期/冊
- 110/39/1
- 發布日期
- 2021-04-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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