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毒品遺失案專報:聚焦贓證物管理、人員操守與改革進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草案後,針對法務部調查局遺失毒品證物案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6.529公斤安非他命遺失的查察進度、涉案人員的財產來源不明疑慮、調查局內部管理漏洞、懲處機制、以及贓證物科技化管理系統的建置時程。多位立委對法務部與調查局的檢討與改革進度表達不滿,要求加速改善並擴大追查責任。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考試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條文包括第4、7、12、34、38、39、95條及增訂附表3-1。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遺失後續查察情形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法務部調查局就航業調查處基隆站遺失6.529公斤甲基安非他命毒品證物案,進行後續查察情形專題報告,並接受立委質詢,內容涵蓋遺失過程、缺失檢討、改進措施及偵辦進度。
- 討論核心問題包括毒品證物保管內控機制、科技化管理系統建置、人員操守與考核、以及案件偵辦的透明度與公信力。
相關爭議
- 個案或通案爭議:羅致政委員質疑法務部將毒品遺失案定調為「個案」,但涉案組長曾有財務異常紀錄且過去小量毒品常規放在辦公室,質疑管理漏洞恐為通案。
- 安非他命管理制度爭議:羅致政委員指出「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不包含安非他命,質疑其管理漏洞,局長解釋因安非他命量大且具腐蝕性,無法納入專庫。
- 偵辦進度與透明度爭議:葉毓蘭、劉世芳、江永昌、鄭運鵬委員質疑媒體報導與官方說法不一,且偵辦進度緩慢,毒品去向不明,擔憂案件被輕辦或有隱瞞。
- 內部管理與監督失靈爭議:葉毓蘭、費鴻泰、劉世芳、鄭麗文委員質疑調查局政風室、廉政處及督察單位未能及時發現徐組長異常行為(如炫富、開豪車),且定期檢查未落實,導致長達1年未發現毒品遺失。
- 懲處範圍與層級爭議:劉世芳委員質疑目前僅懲處6人,層級未達高層,擔憂「大欺小」或官官相護,要求擴大懲處範圍。
- 科技化管理進度爭議:陳椒華委員質疑調查局提出的RFID等科技化管理系統需「3年」才能全面完成,認為速度過慢,且經費不足非合理藉口,要求年底前完成。
- 人事輪調制度爭議:周春米、許智傑委員質疑徐組長在同一單位任職15年,缺乏輪調機制,恐導致與地方勢力勾結或產生弊端。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將毒品遺失案定調為「個案」,認為應檢討是否為通案,並指出涉案組長有財務異常紀錄卻仍擔任重要主管職位。
- 指出調查局的「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未將安非他命納入管理,導致管理漏洞。
- 強調制度漏洞需儘快補強,但更重要的是管理層面問題,包含不適任人員的提拔與監控。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肯定調查局北機組偵辦此案的勇氣,但質疑徐組長家中查獲鉅額財物,推斷毒品遺失案非個案,恐涉與毒梟合作或集團貪腐。
- 批評政風室與廉政處未能及時發現徐組長及其妻子的異常炫富行為,內部監督機制失靈。
- 提案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投入經費改善贓證物庫設施,並運用RFID等科技提升管理效能。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對調查局絕大多數同仁表示肯定,但強調此案嚴重損害司法信任,質疑媒體報導內容與來源。
- 批評調查局對涉案人員的考核與紀律管理不足,指出口頭報告、隱瞞不報等文化問題。
- 建議法規應整合,並從文化面、人性面改革,考量人事制度對主管責任的影響,避免隱匿。
- 要求調查局提供書面報告,說明毒品遺失案是否曾發生過類似長期性通案,以及槍械等重要贓物管理狀況。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案件從108年3月立案偵辦,毒品遺失後卻歷經1年8個月才重新啟動偵辦,檢察官偵辦進度緩慢。
- 批評調查局行政管理與危機管理失控,擔憂內部有「大欺小」現象,要求澈底檢討毒品保管與運送流程。
- 質疑目前僅懲處6名人員,層級未達高層,要求部長保證會擴大懲處範圍,並儘速查明責任歸屬。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對調查局過去的高度肯定,但對此次毒品遺失案表示震驚與失望,認為此案非小事,將嚴重影響調查局形象。
- 質疑涉案組長年薪150萬元卻能開500萬元賓士車,且曾有卡債紀錄,其長官打考績時應有所警覺。
- 批評調查局政風處、督察處未能發揮作用,導致長達1年5個月未發現問題,要求從制度面、實務面、文化面徹底改革。
- 呼籲法務部與調查局應在不涉及偵查不公開下,即時澄清不實報導,以重建民眾信任。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認為前天案件偵辦進展,使此案層級升高,可能不只是個人風紀問題,而是系統性、結構性漏洞造成的長期犯罪行為。
- 強調任何證物管理都應嚴謹,不能因毒品分級而鬆散,要求SOP應明確,確保證物可追溯,並加速行政責任追究。
- 要求法務部與調查局提出完整計畫,說明如何規劃科技化管理制度,包含時間表、紀錄方式及追溯機制。
- 建議調查局應檢討情蒐與辦案角色衝突問題,並對程序外接觸建立規範,避免風紀問題再次發生。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將此案定調為「個案」的定義模糊,要求釐清是毒品遺失案、徐姓組長涉貪案,還是兩者兼具。
- 批評法務部與調查局對於媒體報導的回應不夠明確,要求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下,澄清相關事實。
- 指出調查局的策進作為多針對硬體與流程,缺乏人員廉政觀念加強的內容。
- 質疑過去毒品證物取用未登錄、無主毒品郵包偵查無疾而終等管理缺失,以及科技偵查法推動進度緩慢。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對販毒行為深惡痛絕,擔憂調查局官員與毒梟勾結,認為此案不能輕忽,應嚴肅面對。
- 指出毒品氾濫問題嚴重,許多社會資源投入防制,若執法人員涉貪將嚴重打擊公信力。
- 強調除了科技防範,人員品德操守的教育與觀念改變同樣重要,希望檢調單位能澈底調查。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合理懷疑涉案調查員監守自盜甚至與毒梟勾結,要求部長保證勿枉勿縱,不容官官相護或輕辦。
- 批評調查局的監管流程荒腔走板,定期檢查未落實,登記簿無紀錄,導致毒品遺失長達1年多才被發現。
- 質疑檢察官在毒品下落不明的情況下,辦案效率過低,是否也有行政調查的必要。
- 指出「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一年僅開1次會,且不包含安非他命,監督機制明顯失靈。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部長與局長對毒品遺失案的責任歸屬,認為此案凸顯嚴重行政怠惰。
- 批評RFID數位化管理系統需「3年」才能全面完成,速度過慢,要求年底前完成,否則部長與局長應下臺。
- 指出目前證物贓物管理制度有漏洞,缺乏罰則,導致調查人員有機可趁,要求改善內控管理與罰則。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釐清本案為檢察官指揮偵辦案件,質疑問題出在執行面而非規範面,要求調查局解釋定期檢查未落實的原因。
- 建議調查局應將檢查報告送局本部稽核,並確保登記簿與實際情況相符,告知不實登載的責任。
- 建議將來查獲毒品應儘速送地檢署贓物庫保管,避免存放於處站。
- 提醒若明知物品遺失仍虛偽登記,可能涉公務員不實登載罪嫌,應教示相應責任。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此案是「超完美販毒管道」,質疑無主郵件毒品包的收件人就是調查局內部人員。
- 批評6.5公斤毒品至今未找到,涉案人員也未承認與此有關,案件並未真正偵破。
- 指出去年11月已質詢要求調職,但涉案組長延至11月18日才被調職,批評調查局鄉愿袒護。
- 質疑調查局清查毒品短缺紀錄結果為「沒有」,認為不符常理,並批評調查局對專屬空間、人力、管制流程等要求均稱「尚難」或「難以納入監督」。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對毒品遺失案的嚴重性表示關切,認為此案嚴重損害調查局專業與廉潔形象。
- 質疑毒品遺失案的證據認定困難,恐難以成立湮滅證據或侵占保管之物罪,最終可能僅以財產來源不明罪結案。
- 指出涉案組長在基隆航業處任職超過15年,質疑調查局缺乏人事輪調機制,恐導致弊端。
- 要求廉政處、政風處澈底檢討事先預防與調查機制,並要求部長嚴肅調查,勿枉勿縱。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無異議通過成立調閱小組,顯示各黨派對此案高度重視,質疑法務部為何未積極配合。
- 認為調閱小組的成立是外部監督機制,有助於釐清管理機制問題,而非介入個案偵查。
- 批評法務部以偵查不公開為由避免調閱小組成立,認為此舉缺乏法律依據,且無助於查明真相。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涉案徐組長任內是否僅發生此一件毒品遺失案,以及過去15年是否有其他類似案件,並要求調查局釐清。
- 質疑徐組長過著豪奢生活,曾有卡債紀錄,卻未被列為高風險人物或被同事檢舉,擔憂背後有包庇或共犯結構。
- 關切詹孟霖等基層承辦人員因連帶受影響,調查局是否會還其清白,以及相關調查何時能有結果。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以洪仲丘案與中油購煤弊案為例,指出重要證物消失的疑慮,強調防止人為介入空間的重要性。
- 建議法務部與調查局應運用物聯網(IoT)與區塊鏈技術,確保實體證物入庫管理的數據直接數位上傳,避免人為竄改。
- 要求法務部提供評估報告,說明未來在實體證物數據保存上,如何透過區塊鏈與IoT技術確保不可竄改及物證足跡可追溯。
- 強調區塊鏈技術可透過數位指紋與分散式帳本,確保資料不可篡改,提升證物管理安全與效率。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在2019、2020年連續被聯合國點名毒品犯罪問題嚴重,質疑部長與局長對此資訊的掌握度。
- 質疑6.5公斤毒品遺失案歷經2年又18天,毒品去向不明,且不知道在哪個環節遺失。
- 批評徐姓組長與林姓副主任未向上報告,質疑此環節的解決方案,並擔憂是官官相害或官官相護。
- 指出調查局「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過去多次缺席,且安非他命因量大、腐蝕性未被列管,導致管理漏洞。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議法務部應設計一套從毒品查獲到最終銷毀的追蹤機制,設定時間點與最終控管單位,以防範中間流程遺失問題。
- 指出目前毒品銷毀有有主與無主的差別,且未結案毒品原則不銷毀,建議應考慮提早銷毀不易保管的大量毒品。
- 建議部長與局長思考人事調動制度,避免人員在同一地點任職過久,產生「偷來暗去」的弊端。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承認毒品遺失案不應該發生,對大部分努力工作的同仁不公平,表示非常不以為然。
- 說明已對毒品庫全面清查,並將持續調查徐組長案件,不排除任何可能性,並嚴加督導。
- 表示制度面與執行面皆需檢討,毒品不分級都應嚴格控管,但礙於設備與人力不足,目前17項一、二級毒品送專庫,其他由各處站或檢察機關贓物庫管理。
- 承諾將儘速改革制度面,尤其人事升遷會更公開透明,主管應負起擔當與責任,隱匿行為絕不原諒。
- 表示已在台中地檢署試辦RFID科技管理,效果不錯,希望推展至所有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但全面完成需經費、場地與人力,非一人可決定。
- 表示已成立「檢察機關贓證物數位化管理專案小組」,並持續與司法院研究區塊鏈技術應用於數位證據保存,將評估實體證物數據保存的可行性。
- 承諾會加強調查員訓練中的廉政教育,並要求調查局比照高檢署完整規定辦理毒品證物管理。
- 表示會努力推動科技偵查法,與各界溝通,確保人權隱私,並使其法制化,讓司法警察辦案有依據。
呂文忠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說明航基站於108年3月9日接獲6.529公斤甲基安非他命郵包案,因無人領取,承辦人詹姓調查官委託鄭姓同事送驗時遺失,詹、鄭、徐姓組長、林姓副主任等人隱匿不報約1年。
- 表示調查局獲悉後立即成立專案小組,並報請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已進行搜索、約談,徐姓組長夫妻因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重大遭羈押禁見。
- 已對航基站主任、督察、組長、科長調離主管職務,詹、鄭、徐調離航基站,待全案調查完竣再研擬最終懲處。
- 承認過去證物管理確有不周延之處,已痛定思痛檢討改善,將採雙軌制(二維條碼與RFID晶片)建置扣押物數位化管理系統,預計3年完成,總經費約8,035萬元。
- 說明已修訂「偵辦案件扣押物管理要點」等規範,要求各外勤處站設「扣押物保管專庫」,集中保管所有扣案毒品,並設置登記簿,強化門禁管制與定期檢查。
- 表示已頒訂「扣案毒品封緘送驗及送交保管應行注意事項」,要求2名以上專任同仁運送;並頒訂「辦理扣案毒品沒入物處理作業要點」,成立第3、4級毒品保管專庫。
- 澄清徐組長任內僅此一件毒品遺失案,過去無類似紀錄,且無接獲風紀檢舉,其財產問題尊重檢察官偵辦。
- 解釋安非他命因量大且具腐蝕性,不適合放毒品專庫,查獲後若有嫌疑人會移送地檢署贓物庫,無主郵包暫放航基站待追查貨主。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航基站毒品遺失案由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偵辦過程有調閱通聯紀錄等作為。
- 表示案件仍在偵辦中,因尚未有犯罪嫌疑人,毒品尚未正式移送檢察署贓物庫保管。
楊正茂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處長
- 說明局內人員品德風紀問題由政風處與調查處負責。
郭棋湧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主任
- 說明人員考評由駐區督察回報生活狀況,徐組長曾有薪水被扣押紀錄,並被列為高風險人員。
- 表示徐組長非財產申報義務人,因此未掌握其財產狀況。
相關後續
- 葉毓蘭委員等提案,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針對贓證物庫設備數位化及人力需求研議完善作為,並於2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照修正後通過。
- 本次會議不處理原定第二個議程「法務部調查局遺失毒品證物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
- 討論事項所列運作要點草案另定期繼續討論。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訊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各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廖婉汝等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4201
- 卷/期/冊
- 110/42/1
- 發布日期
- 202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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