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事故後揭弊者保護法公聽會:加速立法與強化機制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從0402太魯閣號鐵道事故,制定揭弊者保護法規刻不容緩」公聽會。會議聚焦於公共工程弊端、揭弊者保護法案的推動進度、保護範圍與機制,以及如何有效防範貪腐與強化企業治理。多位專家學者及立法委員強調立法急迫性與完善保護措施的重要性,並對行政院法案延宕表達不滿,要求法務部加速研議並報院審議。
討論事項一
「從0402太魯閣號鐵道事故,制定揭弊者保護法規刻不容緩」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探討0402太魯閣號事故所凸顯的公共工程弊端與安全管理問題,並強調制定揭弊者保護法規的刻不容緩性。
- 討論核心涵蓋不良公共工程的影響、杜絕圍標陋習、落實採購品質管理、防範監造施工貪腐,以及公私部門貪腐對社會的衝擊,並思考如何透過揭弊制度強化行政防弊與公司治理。
相關爭議
- 立法進度延宕:法務部版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多時,但行政院法規會表示仍需凝聚社會共識,引發主席質疑行政院怠惰。
- 保護範圍與對象:討論揭弊者保護應否涵蓋公私部門、內部或外部人員,以及匿名揭弊者的保護程度。
- 揭弊程序:應否強制內部揭弊先行,或允許直接向外部機關(如檢調、媒體)揭弊的例外情況,以平衡企業商譽與公益。
- 保護機制設計:揭弊者保護官制度應由行政院指揮,或成立超然中立的揭弊保護委員會,以確保公正性。
- 洩密與報復懲處:公務員洩漏揭弊者身分應加重刑責,並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以提高報復成本。
- 揭弊者動機:是否應考量揭弊者的動機,以避免為私利或鬥爭而濫用制度。
- 被揭弊者保護:在弊案確認前,被揭弊者身分被揭露或不慎外洩時,如何保護其商譽及相關損失。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強調太魯閣案凸顯揭弊者制度重要性,對部會請假或認為事不關己的態度表示遺憾。
- 要求未來所有應列席官員依法出席會議,除非獲其親自同意並檢送具體理由。
- 指出法務部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多時卻無下文,質疑行政院的怠惰。
- 呼籲各界加把勁,避免悲劇重演。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已多次提出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強調公私部門、內外部人揭發均應受保護。
- 建議引入最高3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及勞工契約終止權、資遣費請求權。
- 主張揭弊獎金不應低於被揭發人罰鍰、罰金或沒收財產總額的10%。
- 呼籲加速立法,結合朝野力量儘速通過揭弊者保護法。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強調揭弊者保護應以公益為出發點,而非私利。
- 指出法規完善度可能足夠,但執行面存在困難,如公務員洩漏個資導致職場霸凌。
- 認為行政機關防弊機制應更積極,並將國防工業及政黨規範納入揭弊者保護法。
- 建議揭弊者保護法應先從揭弊者身分與工作保障著手。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認為未來立法需考量行政系統可能因大量檢舉而癱瘓,需平衡比例原則。
- 強調保密的重要性,指出現行機制仍難防洩密與放話文化,建議思考生物辨識等技術。
- 關切揭弊者的法律責任定義,以及民代言論免責權在訴訟中的不確定性。
- 提出單一法令可能不足,後續需其他法令補足職場冷霸凌等問題。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認為揭弊核心價值在於防範未然,不希望悲劇一再發生才檢討。
- 支持加速揭弊者保護法立法,提高犯罪成本。
- 質疑太魯閣號事件中,分包商變工地主任及非法移工操作怪手等問題為何未被事先揭露。
- 呼籲用群體力量讓社會更完美,支持儘速設立揭弊者保護法。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強調揭弊者保護法是一種事前預防機制,能避免重大事件發生。
- 指出許多揭弊者因缺乏保護而遭受報復,凸顯制度缺漏。
- 認為各黨團已提出版本,立法院應把握時機推動立法,不應再延宕。
- 呼籲政府不要總是在國人付出代價後才談法制改革,並提及跟蹤騷擾法立法進度。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重大金融弊案多賴揭弊者揭露,公部門檢舉動力較低,需獎金誘因與法律保障。
- 關切私部門揭弊涉及公司法人最大利益與社會公益間的矛盾與衝突,期許法務部提出解決爭議的機制設計。
- 認為揭弊者能阻止重大貪瀆或災難,後續付出的公部門資源與成本是值得的。
- 呼籲法務部儘快努力,解決金融等各領域揭弊問題,不應推諉。
相關人員回應
林志潔 教授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揭弊者保護草案是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法務部與廉政署多年來積極推動。
- 贊成公私部門合一保護,以及內外部揭弊者皆受保護。
- 揭弊原則上需內部先行,但對具有偵查權限的公部門揭弊也算內部揭弊,僅不可率爾對媒體揭弊。
- 建議揭弊範圍應具彈性,納入重大公益相關事項(如交通安全、公衛醫療、金融問題),並授權主管機關滾動式增減。
- 不認為揭弊者保護會加深黑函文化,因黑函本就存在,且可透過具名保護及範圍控制來避免濫用。
- 建議將涉及國安事項納入保護範圍,並設計特殊國安揭弊程序。
張鈞綸 律師 時代法律事務所
- 臺鐵長期忽視工程安全,未注意施工便道風險,軌道旁無強化邊坡防護工程。
- 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著重保護施工勞工,但對第三人安全保護不足,應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 質疑臺鐵對施工便道圍欄設置的說法前後矛盾,且風險早已存在。
- 指出行政院遲未核定臺鐵總體檢報告,且後續執行僅數字化問題,未根本解決。
- 認為營建署對營造業法第28條違法兼任工地主任的裁處過少,形同虛設。
- 強調揭弊者保護法應擴大保護力道與範圍,因靠外部單位不足,內部人士因恐懼不願揭發。
莊淇銘 教授 前臺北教育大學校長
- 以自身揭弊受打壓經驗,強調揭弊者保護法的重要性與急迫性。
- 質疑法案討論9年仍未通過,且多數版本規定1年後實施,認為應在最短時間內實施。
- 不信任行政院指揮的揭弊保護官制度,主張應成立超然中立的揭弊保護委員會。
- 建議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明訂洩密者及受理機關的賠償責任。
- 主張對揭弊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等親密關係人應提供保護,並加重對其侵犯者的刑責。
- 呼籲在獎金制度上給予更多思維,以鼓勵揭弊者挺身而出。
- 建議法案一讀有共識後,行政院與司法院應同步進行施行細則研擬,加速立法時程。
許福生 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暨警察政策研究所
- 指出不良包商借牌、前科累累卻仍能得標,顯示政府採購制度存在漏洞。
- 建議工程會應推動與法院系統連線,擴大黑名單管制從公司到個人,並檢討停權效力。
- 呼籲強化查察,全面清查承包商,由檢廉介入調查,溯源管制不良廠商。
- 建議超過2,000萬元的標案應採評審制,提高企業誠信權重,要求廠商提供信用證明並切結不得非法手段。
- 強調貪腐損及國民信賴,民眾對公務員貪污容忍度低,但不願檢舉主因是怕報復,凸顯揭弊者保護法刻不容緩。
- 認為防治貪腐需減少機會、降低動機、提高風險,並透過廉政平臺、行政透明、全民監督等方式預防。
- 建議揭弊者保護法應擴大保護對象(如屏東老農),擴大弊案定義範圍,並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及揭弊者保護基金。
- 呼籲政府大量宣導、教育揭弊者保護的重要性,從基礎教育落實公平正義。
吳盈德 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
- 建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立法目的應更明確,區分公私部門的揭弊目的,私部門應著重協助內部治理。
- 建議私部門弊案範圍納入內部重大管理不當、企業賄賂、違反倫理規範及危害國民健康公共安全行為。
- 建議參考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在揭弊者定義中納入「無不正當目的」的動機考量,避免為私利鬥爭。
- 建議增設第3層通報機制,先推行內部優先通報,失靈時再尋求外部,並參考各國立法例。
- 質疑私部門揭弊者強迫復職未必符合勞雇雙方意願,應思考彈性處理方式,並給予雇主裁量空間。
- 建議釐清揭弊者本身為弊案成員時,是否當然免責或仍享有工作保障。
- 建議增加濫行揭弊及洩密的責任規範,對提供虛偽不實資訊者追究刑事或行政責任。
- 提出應考慮對被揭弊者的保護,尤其在調查期間身分被揭露時,避免商譽受損及未審先判。
張晉源 發起人 台灣公益揭弊者暨吹哨者保護協會
- 質疑內部舉發的有效性,認為弊案主導者不會主動矯正,揭弊者需向願意矯正者舉發。
- 指出太魯閣號事故是許多故意堆疊成的意外,若有揭弊者保護法,可讓知情者為公益發聲,避免悲劇。
- 強調揭弊者保護法是必要條件,應嚴懲報復行為,以提高報復成本,參考美國沙賓法案的刑事責任與重罰。
- 認為若好人倒楣、壞人飛黃騰達,社會將陷入反淘汰惡性循環,很多法律專業人士反而協助壞人脫罪。
- 主張揭弊者保護法的第2個支柱是鼓勵揭弊行為,透過高額獎金制度(如美國陶德法案)吸引更多人投身正義。
- 指出美國有許多專業律師事務所提供揭弊服務並分享獎金,促成良性循環,而臺灣缺乏此機制。
- 強調揭弊者保護法是一個非常划算的投資,能為政府追回巨額款項並阻卻犯罪,呼籲改變態度加速立法。
謝國欣 教授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 解釋「吹哨者」源於英國警方,意指公開提出警告私下錯誤的行為。
- 指出組織規模、複雜度及專業化提升,使組織內成員成為發現問題的第一人,揭弊可避免災禍。
- 強調貪腐與不法對人民造成「身、心、靈全方位毀滅性」衝擊,以太魯閣號事故受害者家屬的「五重壓力」為例說明。
- 主張國家應負起防弊的積極義務,包括規範責任(立法)、保護責任及實現責任。
- 認為吹哨可作為公司治理的強力工具,有效保護吹哨者機制目前缺位。
- 指出吹哨者提供的資訊與目的多元,不僅限於貪腐,還包括詐欺、歧視、濫權等,立法範圍應廣泛。
- 強調揭弊者保護法是複雜的系統工程,並非萬靈丹,需多面向立法配合,標準應一致。
- 建議對匿名檢舉但事證清楚的案件,應思考是否提供保護,並需更多時間與努力處理立法細節。
葛傳宇 教授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 透過日本與臺灣施工現場對比,指出臺灣在公共工程安全管理上「非不能也,是不為也」。
- 強調臺灣交通意外傷亡人數過高,若揭弊者法制完善並被政府重視,可預防悲劇。
- 建議鼓勵私部門和公民社會協力防弊,參考中國大陸企業建立「失信人員」黑名單機制。
- 呼籲建立類似國際透明組織ALAC的民間倡議與法律扶助中心,作為獨立NGO處理揭弊事務。
- 強調高層政治意志的重要性,指出臺灣揭弊者保護法立法延宕因缺乏政府高層列為優先法案。
- 建議公共工程採購代理人制度化、明文化、合法化,避免政府採購法第59條明文禁止反而鼓勵檯面下交易。
- 指出行政院版本草案欠缺對政黨的規範,且應重視事前鼓勵與事中事後保護,建立民間揭弊者基金並賦予獨立性。
葉一璋 副理事長 台灣透明組織協會
- 呼應國際審查委員意見,強調臺灣私部門防貪制度欠缺,應建立私部門防弊管理機制並融入內控制度。
- 指出我國在APEC會議中諮詢揭弊專家,共識包括公私合併、棍子與胡蘿蔔並存、嚴懲報復、獎勵誘因及民間NGO或獨立委員會機制。
- 建議設計要件讓內部人無法保持沉默,透過專業倫理或法律強制內部人負舉發責任(如會計師、技師法、貪污治罪條例)。
- 認為採購法漏洞(如公司停權負責人卻不用停權)容易彌補,但人頭問題需修正公司法,落實最終受益人或法人刑事責任。
- 指出機關招標違法採購中,機關收取回扣與賄賂比例高,應借鑒國內工程金質獎及廉政署採購廉政平臺的成功經驗。
- 建議將完善的防貪防弊管理制度納入採購評選加分選項,作為鼓勵企業誠信的誘因。
歐陽弘 律師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 指出大陸法系國家公司原則上無刑事責任,我國行政刑罰雖有罰金條文,但追訴成效仍待加強。
- 援引美國法系自1909年承認法人刑事責任,並在1970-1980年代白領犯罪黃金時期追究大量公司刑事責任以達嚇阻效果。
- 強調公司一旦涉刑事責任,需立即開啟內部調查,由外部律師事務所進行,以掌握事實並爭取減輕刑責或緩起訴。
- 提出公司刑事責任發展的三個面向:揭弊者保護、企業內部調查、律師秘匿特權。
- 呼籲我國應有更多強度立法追究法人責任,並以法人為核心追訴刑事責任,以發揮揭弊者保護法的最大效果。
陳重言 律師 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
- 肯定揭弊者保護法應公私部門合併且儘速立法,即便不完美也優於欠缺法律。
- 揭弊者保護法能促進規範與實然一致,提升台灣法治,並提供完整機制保障與誘因。
- 建議獎金外提供法律協助,並解決揭弊者可能涉及刑法洩密罪或共同犯罪的責任免除問題。
- 強調保密機制是揭弊成效關鍵,可參考德國電子系統、區塊鏈等科技方法確保資訊不外洩。
- 指出揭弊涉及價值衝突,應以優越利益權衡原則判斷合法性,並儘可能明確化立法。
- 建議揭弊範圍不限於機構內部犯罪,可參考德國法擴及公務員受賄等其他公部門犯罪。
- 認同分層通報程序,但應明確例外情況可跳過內部通報,如揭弊後無作為、上級涉案、過去揭弊無效、公眾侵害且可有效防止、嚴重立即損害可向媒體揭弊。
- 建議應給予企業設計公正獨立法遵機制來接收揭弊的誘因,例如正面標章,以鼓勵企業自律。
宣明智 榮譽副董事長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自身公共工程經驗,強調揭弊者保護的急迫性,向陽基金會已收23件揭弊案,其中2件重大。
- 指出揭弊者尋求向陽基金會協助,主因是缺乏管道、怕洩漏影響自身利益及擔心官官相護。
- 建議洩漏揭弊者身分應承擔重責,處以重大罰責以遏止洩漏。
- 認為匿名檢舉也是重要資訊來源,可依積極性與具名檢舉區分處理態度,並可設專門單位接受匿名檢舉。
- 建議利用科技(如生理資訊、指紋、簽名手勢)辨別半匿名情形,同時確保資訊不被濫用。
- 強調若有足夠誘因與保護,太魯閣號事件前即可能有人揭露問題,避免悲劇發生。
- 主張應重賞重罰,鼓勵揭弊能減少弊案發生並提高犯罪成本。
- 建議利用智慧大數據交叉比對,對付人頭負責人及有問題的從業人員,以科技進步壓制弊端。
陳昶榮 參議 行政院法規會
- 法務部提出揭弊者保護法案報院後,行政院已召開2次審查會。
- 目前各機關對立法模式(公私合併或分離)、揭弊範圍、通報程序、保護方式等仍有諸多意見,需凝聚社會共識。
- 行政院與法務部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待意見綜整後,將馬上安排後續處理程序,以回應社會期待。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法務部對於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推動不遺餘力,學者專家皆可見證。
- 本部原規劃公部門先行,後參採意見改採公私部門合併立法模式。
- 雖然草案於108年曾送立法院審議但因屆期不連續未完成立法,但本部推動初衷未變。
- 認同揭弊者保護法是社會共識,但強調「徒法不足以自行」,並非唯一良方。
- 指出不良公共工程對公共安全影響巨大,公共工程長期存在借牌、圍標惡習,若能落實採購規定可避免慘案。
- 感謝專家學者意見,關於具名匿名、獎勵獎金、證人保護等問題將由廉政署具體回應。
鄭銘謙 署長 法務部廉政署
- 感謝各界意見,將納入並檢視條文,因立法慎重,希望各界提供意見讓法案更完善。
- 指出各委員對私部門關注較多,包括揭弊者定義、立法目的、揭弊者範圍、具名匿名等議題。
- 認為廉政署防貪策略是預防,希望在弊失產生前就做預防,而不是只等到事後揭弊。
- 具名檢舉但內容不明確者也納入保障範圍,匿名揭弊者可採化名方式處理,以提供「三保」。
- 草案第17條原則性規定獎金,公部門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獨立預算,私部門若訂有內部規章則贊成。
- 內部優先通報方面,草案設計內部檢舉與外部調查權機關並行,考量國內中小企業缺乏內部管道。
- 共犯部分草案第13條已有規範,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將再檢視是否足夠。
- 關於受理機關違反保密義務的處罰及懲罰性賠償,將回去研議其權責相符性。
- 將重新檢視法案,並針對委員意見進行研議及檢討,以最快速度充實完善草案並完成立法。
蘇文玲 司長 經濟部商業司
- 公司法已規定公司經營業務須遵守法令並善盡企業責任,金管會要求上市櫃公司訂定誠信經營守則。
- 經濟部已訂定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手冊,並與各局處配合每年對企業進行宣導。
- 公司法第22條之1要求公司每年公布董監事或具實質控制權股東資訊。
- 認同可思考鼓勵誘因,如在國家品質獎、國家磐石獎等優良企業選拔活動中納入誠信經營要求。
- 樂意配合並支持揭弊者保護法立法,認為其與公司法要求的企業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理念相輔相成。
- 承諾回去與中小企業主管單位討論,將學者專家對公司治理、私部門揭弊的意見列為重要議題。
郭佳君 副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 金管會高度監理金融機構,強制要求其內部控制納入揭弊及保護制度並落實運作。
- 金融機構接獲檢舉或發現不法,須主動通報金管會,金管會將金檢並處分未落實者。
- 將來揭弊者保護法發布後,可再檢視如何強化金融機構揭弊制度內容。
- 上市櫃公司以鼓勵方式訂定揭弊及保密制度,透過年報資訊揭露與公司治理評鑑促使公司重視。
- 目前上市櫃公司已有超過6成建立揭弊及保護機制,未來將視運作狀況研議是否強制適用。
- 已公布公司治理藍圖3.0,將積極推進公司治理發展。
顏久榮 副主任委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公共工程委員會致力於預防採購缺失與不法,揭弊法通過將提供及早預防弊端的良好機制。
- 採購法現行對公司停權,個人違法以刑責處分,公務員有貪瀆規範,工程倫理可裁處。
- 對於惡行昭彰者承攬工程問題,將研究如何設計機制禁止或避免個人在未來承攬工程。
- 推行工程完工評分制度,將素行不良的工地主任、負責人登載於履約紀錄中。
- 強力推行一定額度以上工程應用評選制度,透過公司履歷過濾不良廠商,讓優良廠商有更多機會。
- 工程會採購系統已可勾稽內政部營建署廠商及工地主任基本資料,可抓出違法行為。
- 將檢討採購法及採購制度,尋求更精進的辦法,並承諾將落實抽檢率。
葉麗霞 副秘書長 司法院
- 原則尊重主責機關對揭弊者保護法的意見,並肯定公私部門合併立法符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
- 司法院自102年起積極參與法制作業,往後將持續提供法律意見,重視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 提供政府採購法相關犯罪統計數據,顯示107-109年間地方法院起訴730件,定罪率約9成,其中詐欺圍標占7成,借牌圍標占2成。
- 說明法院針對揭弊者的保護措施,包括開庭通知錯開、特定地點報到、特定路線引導、秘密證人室雙向視訊、變音系統及遮隱裁判書公開等。
- 澄清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目的為保障人民權利,提供弱勢者法律扶助,絕非為律師媒合工作而創立。
相關後續
- 主席要求行政院法規會將本次公聽會意見忠實反映給羅秉成政委,否則下次將請其進行專案報告。
- 主席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於2週內將相關配套擬出,並回覆本委員會,同時完成報院程序。
- 主席要求經濟部商業司與中小企業主管單位討論,將學者專家對公司治理、私部門揭弊的意見列為特別重要議題。
- 司法院承諾將提供更多關於詐欺圍標、借牌圍標等案件的相關資料。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與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4201
- 卷/期/冊
- 110/42/1
- 發布日期
- 2021-05-0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