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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朝野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1-04-12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進行討論。會中針對第 19 條產學會運作規範、第 15 條監督會教師代表產生方式及私立大學是否納入等條文產生分歧。教育部與部分委員主張維持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之專業機制,范雲則主張教師代表應由校務會議教師互選產生以落實監督。因部分條文未達共識,主席裁示保留並另擇期再協商。

討論事項一

研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黨團所提「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的併案協商條文。
  • 聚焦於研究學院之監督會組織、教師代表產生方式、產學會任務審議規範及私立大學適用範圍等爭點。

相關爭議

  • 第 15 條監督會教師代表產生方式:范雲主張監督會之專任教師代表應由校務會議全體教師選舉或互選產生,以確保獨立監督功能;教育部及相關官員則主張由校長基於專業需求提名並由校務會議行使同意權,以兼顧專業與代表性。
  • 私立大學是否納入條例適用範圍:林奕華主張臺灣多所私立大學在世界大學排名表現優異,應將私立大學納入該條例適用範圍,需留待後續協商討論。
  • 是否加開公聽會:陳椒華代表時代力量黨團反映教師工會訴求,建議教文委員會應針對草案舉辦公聽會聽取意見;主席則表示依院會規定協商期間不再辦理公聽會,但委員或黨團可自行舉辦。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出第 15 條修正動議,主張監督會中的專任教師代表應由校務會議全體教師選舉產生,避免校長指定導致監督功能流於形式。
  • 認為校長提名人選在校務會議通常會獲得通過,開放教師互選才能真正發揮民主監督與公信力。
  • 建議在監督會教師代表名額中保留部分名額由教師互選產生,作為各讓一步的妥協方案。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指出時代力量接到教師工會陳情,質疑草案制度過於彈性且未舉辦公聽會。
  • 建議教文委員會應至少召開 1 場公聽會以聽取教師意見並釐清外界疑慮。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多所私立大學在世界大學排名表現優異,主張在持續協商時應將私立大學納入條例討論範圍。
  • 針對未達成共識的條文支持保留並繼續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針對第四營及第49條附帶決議表示支持教育部建議修正為「應協助其當學期修習學分」。
  • 說明條例設計旨在讓研究學院有所突破並聚焦專業,支持院版由校長提名、校務會議把關的監督會架構。

朱俊彰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

  • 說明第 19 條將產學會運作規範由「備查」改為「審議」,可與第二十一條管理會審議規範的修正相互勾稽。
  • 說明第 15 條維持校長提名權是為了確保監督會成員具備產學合作與產業發展的專業能力,且校務會議對校長提名人選保有准駁與同意權。
  • 建議若擔憂校長徇私,可透過附帶決議強調校長提名人選須具備產學合作專業性來拘束學校。

李嵩茂 法制處處長

  • 說明第 15 條若修改教師代表遴選機制,將連動影響第 14 條校務會議權責劃分。
  • 強調監督會任務具專業性與業務層次,校長先行篩選具備專業能力背景的人選較符合研究學院經營運作需求。

相關後續

  • 第一條附帶決議教育部同意。
  • 第四十九條附帶決議修正通過,增列「當學期」修習學分之權益。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修正通過,將產學會之組成與運作規範由「備查」改為「審議」。
  • 第 15 條監督會教師代表產生方式未達成共識,保留留待下次協商處理。
  • 私立大學適用範圍等未決條文保留繼續協商,主席裁示另擇期召開第二次協商會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104403
卷/期/冊
110/44/3
發布日期
2021-05-0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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