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組織法修正與職權監督爭議:聚焦人權會、太魯閣案及翁啟惠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08
LawTrace 法律歷程: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會議審查監察院立法計畫,核心討論「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旨在調整委員會結構以因應業務需求。會議中,委員們就監察院對翁啟惠案的重複調查、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性與職權行使法進度、以及對太魯閣號事故的調查廣度與深度等議題提出質疑與建議。最終,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經修正後通過,並就贓證物管理改善提案達成決議。
討論事項一
法務部調查局遺失毒品證物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及贓證物管理改善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遺失案,討論了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並提出改善警調機關贓證物庫設備數位化及人力需求的具體措施。
- 核心問題在於如何透過科技設備(如RFID)提升贓證物管理效能,避免類似疏失再次發生。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遺失案暴露出贓證物管理設備不足與制度不周,應投入經費改善,並以RFID等科技設備提升管理效能。
- 建議行政院會同司法院研議完善相關作為,並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改善贓證物庫存管設施及管理效能。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改善贓證物庫存管設施及管理效能。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改善贓證物庫存管設施及管理效能。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改善贓證物庫存管設施及管理效能。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改善贓證物庫存管設施及管理效能。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改善贓證物庫存管設施及管理效能。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改善贓證物庫存管設施及管理效能。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改善贓證物庫存管設施及管理效能。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務部調查局遺失毒品證物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另定期繼續討論。
- 葉毓蘭等委員提出之關於改善警調機關贓證物庫設備及人力需求的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監察院提出組織法修正草案,旨在調整其常設委員會結構,將「外交及僑政委員會」與「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整合為「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並新設「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健全委員會均衡發展並提升案件審議效率。
- 會議亦廣泛質詢監察院的立法計畫、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性與職權行使,以及監察院對重大案件(如翁啟惠案、太魯閣號事故)的調查機制與公信力問題。
相關爭議
- 翁啟惠案重複調查的爭議:葉毓蘭、費鴻泰、李貴敏委員質疑監察院對同一事件啟動3次調查,且相互矛盾,有「因人設事」之嫌,認為監察院缺乏重新調查制度。朱秘書長回應調查委員認定為3個不同案件,且監察院有覆查制度但僅限於未經彈劾、糾舉或糾正的案件。
- 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性與職權行使法進度:陳椒華、劉世芳、江永昌、翁重鈞、許智傑委員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撤回後,其獨立性及對私權侵害的準司法救濟功能是否受影響,擔憂若無作用法,人權會職權無法完善行使。朱秘書長表示人權會依組織法已能行使部分職權,並會研議作用法。翁重鈞委員更質疑在監察院可能廢除的背景下,人權會的定位與預算編列的「不倫不類」。
- 監察院對太魯閣號事件的調查廣度與深度:鄭麗文委員質疑監察院對太魯閣號事件的調查範圍過於狹窄,未能觸及更廣泛的行政疏失、官商勾結弊案、交通部長及行政院長的違法失職,以及衛福部違法勸募等議題。費鴻泰委員批評監察院對普悠瑪事故的調查報告「不痛不癢」,未能促成實質改革。朱秘書長回應監委獨立行使職權,會將委員建議帶回。
- 監察院自我監督與透明化機制:黃世杰、陳椒華、邱顯智委員質疑監察院調查報告錯誤的改正機制不明確,並建議應研議外部監督機制,公開所有委員會議程、會議紀錄及調查報告的追蹤改善情形,以提升透明度與公信力。朱秘書長表示會將建議帶回討論。
- 監察院公務車輛配置不符效益:何志偉委員質疑監察院公務車輛數量多於監委人數,且油料費與養護費執行率偏低,認為其公務車輛使用「不符經濟效益」,要求監察院提出書面說明。
-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廢止案:何志偉委員質疑該條例已無實質法效性且有變更國土疑慮,監察院過去對此態度不明,現在則表示尊重立法院決定。
- 監察院對糾正案後續追蹤成效:翁重鈞委員質疑監察院對外交部在蘇啟誠外交官案的糾正案後續追蹤無實質結論,批評監察院像「紙老虎」,未能有效監督行政機關改善違失。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對翁啟惠案啟動3次調查,且相互矛盾,有因人設事之嫌,暴露出監察院缺乏重新調查制度。
- 建議監察院內部應有反省檢視機制,避免外界認為監察院為大官服務。
- 肯定監察院對許多詳盡且具指標的調查報告,但若報告有錯,應有糾正與修正機制。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的進度,並質疑其案件、事務及行政項目的決定權是否獨立自主。
- 肯定監察院調查報告,但要求若調查報告有誤,應有糾正與修正機制,並應公開覆查機制及發動者。
- 建議監察院應啟動太魯閣號事故調查,並擴大調查面向,包含公共工程借牌標案、國營事業施工安全管理、鐵道周邊防護措施及解除列管項目等問題。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肯定監察院常設委員會組織調整與立法院分類接近,有助於職掌對照。
- 建議未來監察院調整委員會職掌應先公告周知,並關切監察委員在查察案件時,特別是涉及法界人士的案件,應有迴避條款。
- 鼓勵監察院繼續追查石木欽案及翁茂鍾案,以落實司法改革,避免追查受阻。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與其他常設委員會的差異,特別是職權與委員聘任書的狀況。
- 擔憂在不增加監委人數與助理的情況下,部分監委需兼任人權會委員,導致業務量增加,可能影響其原有案件處理的質與量。
- 提醒監察院應提供足夠支援系統,並關注國家人權委員會運作對監委業務的影響。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廣義機關」卻附屬在監察院之下,預算編列「不倫不類」,且職權行使法撤回,定位不明。
- 建議監察院應考量廢除考監兩院的修憲共識,待監察院定位確定後再處理人權委員會的定位與預算。
- 質疑監察院對嘉義蘇啟誠外交官案的糾正後續追蹤無實質結論,批評監察院像「紙老虎」,未能有效監督行政機關改善違失。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議監察院應更主動面對廢考監兩院的民意共識,儘快推動不必要單位的廢除。
- 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與監察委員職權重疊,可能因職掌不同而產生扞格,建議重新思考人權會委員身分。
- 關切陳菊院長重視的三大懸案(林宅血案、雷震回憶錄手稿遺失案、美麗島事件藏匿施明德案)進度,要求人權會儘快分案並提供具體進度。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對太魯閣號慘案的調查範圍過於狹窄,未能觸及行政疏失、官商勾結弊案、交通部長及行政院長的違法失職等深層問題。
- 要求監察院應主動立案調查李義祥違法兼任工地主任及如何爽接多項標案的弊案。
- 要求監察院應澈底調查交通部長林佳龍與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臺鐵改革延宕、局長人事空缺等方面的違法失職。
- 要求監察院應立即糾正衛福部違法成立太魯閣號事故捐款專戶的行為,因其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中政府不得發起勸募的規定。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指出監察權在憲政體制中的角色模糊,與近代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不同。
- 質疑監察院自身行為缺乏外部監督機制,對於調查報告錯誤的改正程序不夠明確。
- 建議監察院應研議自我糾正機制,並公開調查報告、委員會議程及會議紀錄,提升透明度。
- 建議監察院應思考未來廢除後轉型為國家人權委員會或監察使制度的方向,並主動提出對監察權功能保留的看法。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支持監察院委員會分類調整,使其與立法院接近,有助於分類。
- 批評監察院對普悠瑪事故的調查報告「不痛不癢」,導致改革不力,並對太魯閣號事故調查的廣度表示擔憂。
- 質疑翁啟惠案經過3次調查,要求監察院舉出從有史以來重啟調查超過3次的類似案件,並批評相關監委「亂搞」。
- 呼籲辦案監察人員應有良心道德,避免外界認為監察院只打蒼蠅不打老虎。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缺乏職權行使法,導致其與其他監察委員職權無異,不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性。
- 指出人權會職權行使法草案面臨的3個障礙(聲請釋憲權力、報告權力未排除司法院/立法院、監察法受理申訴修正案),要求監察院儘速解決。
- 強調人權會應能對私權侵害提供準司法救濟,並在政府政策與法案制定時提供人權建議,但目前作用法未定,難以達成這些目標。
- 呼籲監察院儘快訂定人權會職權行使法,以因應科技偵查法、數位身分證等涉及人權的議題。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高度肯定監察院對社子島開發案的調查報告,特別是依聯合國邏輯保障居住權與自由意志,給予在地居民信心。
- 質疑監察院公務車輛數量(38輛)多於監委人數(27位),且油料費與養護費執行率偏低,認為公務車使用「不符經濟效益」,要求書面說明。
- 質疑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已無實質法效性,且有變更國土、主權疑慮,要求監察院說明廢止原因與進度。
- 建議監察院應多試圖解決地方人權議題,並應儘快調整公務車輛配置。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臺鐵是行政機關,監察院有權對其糾正、糾舉、彈劾。
- 質疑監察院過去對臺鐵局56案調查報告中提出的改進措施,其後續追蹤狀況未公開,特別是第21案(行車安全)與第40案(東部鐵路運量規劃)。
- 建議監察院應將所有調查報告中對機關提出的改善方案,以及後續機關有無做到,一併公開在網站上,以利全民監督,但涉及機密部分可另當別論。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對普悠瑪事故的糾正案花費長時間才提出,未給予臺鐵足夠警訊促其改進。
- 批評監察院對浩鼎案(翁啟惠案)一案三查,態度前後不一,質疑監察院「只打蒼蠅不打老虎」,對特定人士給予特別待遇,卻不在乎老百姓生命安全。
- 質疑翁茂鍾案調查報告誤植池啟明大法官姓名,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傷害,要求監察院應更謹慎處理文書。
相關人員回應
朱富美 監察院秘書長
- 表示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旨在整合「外交及僑政委員會」與「國防及情報委員會」為「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並新設「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健全委員會均衡發展。
- 回應翁啟惠案,表示調查委員認定為3個不同案件,並非一案三查,且監察院有覆查制度但僅限於未經彈劾、糾舉或糾正的案件。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依照組織法第2條已可獨立行使部分職權,如提出人權建議、撰寫人權報告、與國際組織交流等,並會研議是否需透過作用法使其更完善。
- 回應太魯閣號事故,表示已有3位監委自動調查,會將委員建議的擴大調查面向轉達。
- 針對調查報告錯誤,表示公文書應符合真實,發現錯誤會立即更正,翁茂鍾案的誤植已指示更正網站資料。
- 表示監察院尊重民意對廢考監兩院的最終決定及修憲進度,並會密切注意。
- 說明監察院公務車輛數量雖多於監委人數,但因業務龐雜,行政同仁亦有派車需求,且車輛管理嚴格遵守相關要點。
- 表示「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已無實質法效性,監察院尊重立法院的廢止決定。
- 說明監察院對糾正案會持續追蹤,如普悠瑪事故已提出2項糾正案並對相關主管成立彈劾案,公懲會已做出判決。
- 對於公開調查報告的後續追蹤情形,表示會提案給談話會討論,若能形成共識,將會公開透明,但涉及機密部分除外。
柯敏菁 監察院人事室主任
- 說明監察委員的總統任命令只有一張,人權委員會委員本身就是監察委員,沒有另外的聘任書。
- 確認監察院長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柏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有10個人權委員,採合議制,相關事項會提人權委員會來做決議。
- 表示人權會依組織法第2條規定9大職權獨立運作,但人事、會計、政風、秘書、採購等由監察院相關單位兼辦。
- 回應許智傑委員對三大懸案進度的關切,表示會將議題提至下次人權會議討論決議。
林明輝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主任秘書
- 說明蘇啟誠外交官案調查後有持續追蹤行政院改善情形,目前已結案。
- 表示外交部對電報發送細節有檢討,救災方面也有改進作為。
劉文仕 監察院副秘書長
- 回應翁重鈞委員對農委會處理漁會總幹事資格問題的質疑,表示那是法規會的調查權。
張麗雅 監察院秘書處處長
- 說明監察院內部已在檢討車輛管理,對於車齡或里程數達到汰換標準的車輛會逐年汰換。
- 解釋35輛小型車中包含7人座、身心障礙車及客貨兩用車,用途不同。
蘇瑞慧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處長
- 說明翁茂鍾案調查報告誤植池啟明大法官姓名為池啟光與池啟明打錯字導致,已在網站上更正。
相關後續
-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經黃世杰等委員修正動議後照案通過。
- 修正動議主要將第二條第一項補上「各」字,並將第十一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改由監察院定之。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室空間配置修改提案
核心議題
- 葉毓蘭等委員提案修改紅樓302會議室空間配置,使其與其他委員會會議室相同,設置站立質詢、備詢台,以提升問政品質和議場轉播效果。
- 總務處建議維持現有形式,作為立法院另一協商空間,以解決議場3樓協商空間不足的問題。
相關爭議
問政品質與空間機能的衝突:委員認為現有會議室配置影響問政品質,應改為質詢台、備詢台模式;總務處則考量該會議室作為協商空間的機能,認為應維持現狀,以緩解議場3樓協商空間不足的壓力。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改紅樓302會議室空間配置,使其設有站立質詢、備詢台,以提升問政品質,因現有座位區干擾視線與對話。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緣由,指出現有會議室空間配置與其他委員會不同,無質詢台與備詢台,影響委員詢答及議場轉播效果。
- 表示已與委員會內各委員討論,認為應以委員會用途為主,並請總務處研擬具體配置方案。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修改會議室空間配置。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議會議室空間配置應比照其他委員會,採用質詢台、備詢台模式,以求一致性,若有其他使用用途可另行思考。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修改會議室空間配置。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修改會議室空間配置。
相關人員回應
周傑 立法院總務處處長
- 表示院方尊重委員提案,但建議維持現有形式作為立法院另一協商空間,以解決議場3樓協商空間狹小、官員無休息處的問題。
- 說明若依照提案修改,會議室前面區塊將不再是現有排法,可能恢復兩邊備詢台,只保留後方記者席。
相關後續
此臨時提案因總務處尚有想法,且需與葉委員及其他委員溝通,本次會議暫不予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4501
- 卷/期/冊
- 110/45/1
- 發布日期
- 2021-05-1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