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管理與工地主任機制檢討:太魯閣事故後之反思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12
內政委員會審查海洋委員會與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案並同意動支。會議核心聚焦於太魯閣號事故後,針對營建工程之設計監造與工地主任管理機制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委員們對工地主任兼職、借牌、管理鬆散及查核機制失靈等問題提出嚴厲質疑,並要求政府部門強化資訊勾稽、修訂法規、加強執法與人力配置,以確保公共工程安全。
討論事項一
處理與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海洋委員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核心議題
審查海洋委員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多項凍結預算案,包括海洋委員會的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海洋業務、海洋資源作業預算及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的相關預算,以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資訊服務費與選舉業務預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李仲威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進勇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海洋委員會相關9案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相關1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 討論事項一(海洋委員會2案)及討論事項二(中央選舉委員會3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內政部部長、營建署署長就「工地主任管理機制」及「營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及營建管理」等相關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討營造業法中工地主任的職責、設置條件與管理機制,特別是針對工地主任兼任、借牌、施工安全督導等問題,並探討營建工程的設計監造與營建管理如何在花蓮太魯閣號事故後強化。
- 討論如何透過資訊系統勾稽、法規修正(如加重罰則、工地主任分等、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人力配置及跨部會合作,以提升營造業整體施工品質與公共安全,並解決營建廢棄物流向管理問題。
相關爭議
- 工地主任兼任與借牌問題:李義祥身為分包商負責人卻兼任主承攬商工地主任,違反營造業法,且有委員質疑全國工地八成無專任工地主任。
- 法令罰則過輕與執行鬆散:營造業法對工地主任違法兼任的罰則(新臺幣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停業處分)被認為過輕,且地方政府執行時常有打折、需警告3次才裁罰等情況,導致違法行為難以遏止。
- 資訊勾稽系統建置延宕:監察院早在2019年就指出營建署工地主任管理電腦系統建置不全,無法有效控管租借牌問題,但至今仍未完全介接與自動勾稽,導致違法兼任難以被事前發現。
- 公共工程監督失靈:太魯閣號事故中,監造單位聯合大地、專案管理中棪工程顧問及業主臺鐵局均未能發現李義祥違法兼任工地主任,且假日違規施工未被有效制止,顯示層層監督機制失靈。
- 職災高發與優良廠商認定矛盾: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佔全國一半,但獲金質獎或優良評鑑的營造公司卻有高比例曾違反勞動法令,引發獎勵制度與實際安全表現脫節的爭議。
- 營建廢棄物流向管理:營建署對營建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營建混合物)的流向追蹤與管理密度不足,導致非法棄置亂象頻傳,尤其從土資場到最終處理處缺乏有效追蹤機制。
- 公設比調整與居住正義:內政部研議調整新建房屋公設比例,聚焦車道登記方式與免計容積空間檢討,以回應民眾對居住正義的訴求,但具體調整方案與時程仍待確定。
立法委員發言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法令對公司負責人犯錯後,僅處罰公司而未能有效阻止個人另開公司繼續承攬公共工程的漏洞。
- 建議修法應追究個人責任,對於有重大瑕疵或失職者,應限制其參與公共工程。
- 認為應思考法令如何規定不適合從事公共工程行業的人,但同時需兼顧人權與自由限制的法律意義。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營造業近5年來職災死亡人數居全國之冠,原因包括借牌營造、設計缺失及偷工減料等。
- 建議比照建築師法加重對工地主任違法兼任的罰則,除撤銷或廢止執業證書外,應處以罰鍰。
- 質疑營建署過去疏於監督,若非太魯閣事件發生,恐不會主動建立自動勾稽功能。
- 批評營建業在AI大國背景下,工地管理仍大量依賴人工,導致資訊不透明、混亂,要求營建署導入AI技術提升管理效率。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查核小組未落實查核,導致違法工地主任李義祥出現在工地,並要求提供近5年查核資料。
- 指出工程告示牌上工地主任李義祥的電話是假的,且監察院早在2019年就指出營建署工地主任管理系統不全,未能有效控管租借牌問題,但遲未改進。
- 批評營造業法第58條對違法兼任的罰則僅為罰鍰及通知解任,導致無法有效強制解任,要求內政部支持修法。
- 質疑營建署長期未落實查核營造廠施工品質,且僅有5名人力管理全國營造業法事務,人力嚴重不足。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臺鐵、監造單位聯合大地及專案管理中棪顧問對李義祥違法兼任工地主任的說法,認為是包庇而非不知情。
- 對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指稱八成工地無專任工地主任的說法表示關切,並批評政府對營造業違法行為的裁罰案件數極低,顯示管理鬆散。
- 指出營造業法第54條對借牌行為規定100萬元以上罰鍰,但地方政府常打折裁罰;第62條規定需警告3次才停業,導致歷年無人被廢止工地主任執照。
- 要求內政部全面盤點營造業法及施行細則,檢討鬆散的管理文化,特別是警告3次才裁罰的規定,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執法。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對太魯閣號事故表達沉痛,批評政府每次事故後才說改進,未能事前預防。
- 質疑現行法令雖多但未實際執行,特別是罰則輕微且執行從寬,導致法律怠慢。
- 要求內政部及營建署不要推卸責任,該負的責任要負,不良制度要趕快改革,確保民眾乘車安全。
- 強調工程安全重要性,呼籲各單位落實營造業法條文執行,避免百姓期望落空。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指出太魯閣號事故現場的便道存在20多年,施工時未做防護措施,質疑臺鐵未料想到危險性,是多重疏忽。
- 關切屏東擄人命案後續,要求內政部加速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讓公權力及早介入制止。
- 提議加速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決老舊社區電動車充電樁安裝困難問題,以促進減碳環境。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建議工地主任應分甲、乙、丙等,重大工程需由經驗豐富者擔任,以提升專業與判斷力。
- 強調工地主任作為工地指揮官,應具備專業、經驗、謹慎態度並嚴守規定,認為李義祥不應再有工地主任資格。
- 質疑發包最低標和借牌轉包是業界惡習,廠商搶標壓低成本導致施工品質低落。
- 要求追究聯合大地及東新營造等上游廠商責任,而非僅針對李義祥,以建立廠商重視責任的觀念。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指出營造業缺工問題嚴重,可能導致工程耽誤、品質下降及工地安全受損,要求營建署與勞動部溝通,擴大引進移工範圍。
- 詢問工地主任公會理事長,此次事故是否與營建署工地主任登錄系統不完備有直接關係,並強調工地主任專職、專業及負責任態度對工地安全的重要性。
- 呼籲中央儘速建置全國性工地主任勾稽系統,納入民間工程,以減少營造業傷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質疑營造業法中負責人與工地主任不得兼任的規定未被落實,要求釐清此次事故中相關單位的責任歸屬。
- 關切多個登錄系統之間的介接與勾稽機制,要求營建署與工程會儘速完成跨部會系統整合,並追蹤執行進度。
- 要求營建署清查工地主任違法兼職的真實狀況,並檢討工地主任設置門檻,將5,000萬元以下工程的安全把關納入考量。
- 建議建立黑名單通報系統,加強對不適任廠商的管制,並檢討金質獎及優良廠商評鑑機制,納入廠商過往的違規紀錄。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對太魯閣號事故中包商李義祥兼任工地主任、使用非法移工等問題表示震驚,要求澈底檢討並健全行政系統。
- 建議加重政府採購法中對借牌行為的停權期限,以嚇阻業者流竄,並強化審核機制。
- 質疑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公司未善盡監督責任,允許假日施工及使用非法移工,要求臺鐵局調查其承攬工程數。
- 要求營建署加速完成工地主任管理機制的各項改進,確保系統連結與地方政府督導落實,避免類似意外再發生。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出太魯閣號事故是系統性錯誤造成的人禍,要求政務官負責,並強調工地主任違法兼任、假日施工、監督失靈等問題。
- 質疑臺鐵局、聯合大地及中棪顧問在工地主任更換程序中,未能發現李義祥違法兼任,應負連帶責任。
- 批評事故現場施工圍籬未按規定設置,且明隧道工程未遵守封鎖時間帶施工,要求臺鐵局、中棪顧問、聯合大地及勞檢單位提供詳細查核紀錄。
- 要求內政部在4月15日前就彰化退休員警「假摔栽贓」事件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追究相關法律及行政責任。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工地主任是第一線施工安全的靈魂人物,若能落實監督職責,太魯閣號事故可能不會發生。
- 質疑工程會報告指營建署系統未能發現李義祥違法兼任,要求內政部儘速完成應建置的系統並與工程會介接。
- 指出工地主任公會早在2013年、2019年及2021年多次向營建署陳情,要求建立工地主任執業登錄管理系統,但遲至事故發生後才加速推動,批評延宕8年。
- 要求營建署儘速完成公共工程與民間工程的工地主任勾稽系統,並督導地方政府強制廠商申報開工資訊。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對彰化退休員警反年改假摔栽贓事件表示震驚,要求內政部徹查高層指示及警察紀律問題,並於4月15日前提交調查報告。
- 指出營建署早在2000年921地震後就提出加強營造業管理方案,欲杜絕租借牌問題,但至今仍未有效落實,5年來查獲案件數不足10件。
- 質疑現行分包制度可能導致甲級廠商得標卻由乙丙級甚至轉包施工的問題,要求營建署強化查察機制。
- 建議檢討政府採購法中28天等標期是否過短,可能導致廠商倉促估價、壓低成本,影響工程品質。
- 要求營建署與工程會合作,將工地管理勾稽系統升級為自動示警甚至阻擋功能,直接排除違法兼任者。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切新建房屋公設比過高問題,指出目前常見30%至35%,甚至更高,要求內政部檢討調整。
- 建議內政部優先調整車道、休閒室、交誼廳等免計容積項目,特別是車道登記方式,讓未購車位者不用負擔相關公設。
- 要求內政部儘速提出公設比調整方案,並採「檢討一項、處理一項」方式,不必等到全部檢討完成。
- 詢問彰化雲林地層下陷是否影響高鐵行車安全,要求鐵道局持續監測並採取維護措施。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遲遲不公布329檔期炒房查核結果,要求4月底前公布違規業者名單,避免被認為打炒房是假的。
- 支持內政部「檢討一項、處理一項」的公設比調整原則,優先剔除無爭議項目,落實居住正義。
- 嚴厲批評工程會對營造業職災高發(佔53%)及借牌轉包問題的消極作為,質疑其監督與查核不力,要求提出具體調整方案並加速執行。
- 指出公共工程中違法兼任工地主任、借牌等問題普遍存在,要求工程會提出滾動式檢討方案並向社會大眾說明時程。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質疑李義祥、義祥工業社與東新營造之間的關係,是否涉及借牌或變相轉包,要求營建署與臺鐵局徹查分包比例。
- 指出借牌行為難以查獲,建議修訂法令機制,或透過重大事故追查,並關注「僵屍牌照」問題。
- 批評李義祥作為工地主任,未盡法定責任,包括未填施工日誌、帶非法移工,且身兼多職角色混亂。
- 要求營建署建置全國性工地主任勾稽系統,納入民間工程,並詳細登錄工地主任的人事時地物資訊,以便地方政府查核專任原則。
- 建議營建署落實工地主任回訓制度,並與公會、地方政府成立不定期稽查體系,確保工地管理。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佔比高,但勞檢場次未明顯改善,要求營建署與職安署協調,積極增加勞檢比例。
- 質疑獲工程會金質獎及營建署優良評鑑的營造公司有高比例曾違反勞動法令,要求檢討評鑑標準,納入勞安與職安權重及重大職災紀錄。
- 要求內政部函轉工程會,於1個月內明確定義《採購法》第101條「情節重大」之裁量基準,避免主觀認定導致不肖廠商屢獲標案。
- 關切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公會,但有1萬8,000人取得證書卻未加入公會,要求內政部確認執業與入會的稽查機制。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營建工程職災佔比最大,要求主管機關檢討因應措施,並批評地方政府對違法行為裁罰不力。
- 質疑普悠瑪號總體檢報告遲未核定,反映中央政府在公共安全議題上推諉卸責。
- 強調政府對民間工安要求嚴格,應對自身部門(中央、地方、業主)採取同樣標準,不應有雙重標準。
- 批評借牌、化大為小、最低標等陋習導致不符合規格的廠商承攬工程,要求工程會與內政部合作改革採購制度。
- 詢問檢察司主任檢察官,太魯閣案偵查是否遭遇困難,並強調民眾主動提供資料的重要性。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質疑臺鐵普悠瑪號總體檢後,144項改善事項中仍有4項重要項目(如邊坡自動監測系統、施工段安全措施)被解除列管卻未改善,導致太魯閣事故,要求臺鐵局加速完成。
- 建議臺鐵參考工會建議,減少臺北高雄直達車停靠站,縮短行車時間,提升競爭力。
- 指出臺鐵緊急專線0800-800-333難記,且民眾測試電話頻繁,要求臺鐵協商NCC尋找好記號碼,並建議修訂《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此類騷擾行為。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臺鐵普悠瑪號事故後,維修手冊未明確更新主風泵清洗頻率,認為臺鐵僅改善公關而非公安。
- 批評臺鐵花費1,549萬元進行網路行銷,公關公司在太魯閣事件中扮演輿論處理角色,要求臺鐵將重心放回預防危機。
- 指出土木技師公會從未接到臺鐵邊坡工程諮詢,質疑臺鐵在工程安全上未充分利用外部專業。
- 要求臺鐵徹底盤點現有標案中是否有劣質廠商,並杜絕違法轉包工程,以確保鐵道安全。
- 要求營建署與工程會合作,將工地管理勾稽系統升級為自動示警甚至阻擋功能,直接排除違法兼任者。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工程會拒絕往來廠商資料中四成涉及借牌,顯示借牌文化嚴重,要求工程會釐清並管理。
- 質疑工程會與各工程單位未有效勾稽資料,導致借牌廠商難以被發現,且工地主任未到現場的問題無法解決。
- 建議工程會應要求各工程單位落實查核,補足臺鐵等單位人力不足問題,避免監造單位監理不力。
- 要求工程會提出檢討方案,解決管理失靈問題,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與安全。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批評工程會作為公共工程督導協調角色,在太魯閣事件中未能有效發揮,有推卸責任之嫌。
- 要求工程會除了勾稽資料外,應有事前預防措施,強化工地查核與審查,並從嚴執行既有法令。
- 質疑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公會,但有1萬8,000人取得證書卻未加入公會,要求內政部解釋並強化稽查。
- 指出劣跡斑斑廠商仍能得標,要求工程會檢討採購法第101條,將法院判決系統與電子採購網介接,直接顯示犯罪事實,並考慮修法改以負責人作為包商稽核對象。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指出營建廢棄物流向管理失序,農牧用地、魚塭堆滿土石方與營建混合物,要求內政部加強源頭管理。
- 建議營建署建立比照其他事業廢棄物的流向申報系統,並要求載運車輛加裝GPS即時追蹤系統,將土方和營建混合物都納入。
- 強調目前從土資場到最終處理處缺乏追蹤管理,導致非法棄置,要求營建署與環保署合作,儘速規劃並建立追蹤申報系統。
- 關切雙北中繼場址執照到期可能加劇亂象,要求營建署提出初步規劃,解決分類再利用去處不明問題。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質疑甲級綜合營造業借牌問題普遍存在,營建署日常查核困難,導致事故發生後才發現違法事實。
- 指出營造業評鑑辦法中,如重大職災認定標準可能存在漏洞,例如東新營造因非員工傷亡而未被列入職災,可能仍能繼續投標。
- 批評營建署與工程會的查核機制流於形式,導致黑心廠商存在,要求兩單位進行整體系統性檢討與勾稽,避免借牌及不法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承認現行法令仍有精進空間,如自動勾稽系統建置及罰則是否過輕,承諾將盤整各方意見進行研議。
- 強調營造業法對公司及個人都有處罰規定,但針對個人另開公司規避招標限制,可研議立法限制一定期間從事營造業。
- 承諾內政部將立即盤點施行細則與營造業法,檢討警告3次才裁罰等鬆散管理,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處罰。
- 表示已著手開發營造業資訊系統與建築工程工地主任資料勾稽功能,預計1個月內完成主動示警功能。
- 回應公設比問題,表示將檢討免計容積、車道、車位等相關規定,並採「檢討一項、處理一項」方式儘速推動。
- 針對彰化退休員警假摔栽贓事件,已要求警政署督察系統調查,若屬實將依法處理,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並於1週內提出報告。
- 承諾將加速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並研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解決電動車充電問題。
吳欣修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承認工地主任管理系統過去與工程會介接不足,導致無法自動勾稽,現已著手開發,預計1個月內完成營建署內部系統勾稽,並儘速與工程會介接。
- 解釋工地主任執業證書與加入公會的人數差異,表示未執業者不需加入公會,但執業者業必歸會。
- 回應營造業職災高發問題,表示將與職安署討論加強勞檢,並檢討優良營造業評鑑標準,加大勞安及職安權重,或將重大職災列為不得評選條件。
- 承認營建廢棄物流向管理失序,將與環保署合作,建立流向申報系統及車輛GPS追蹤系統,並規劃中繼與最終填置場所,承諾1個月內提出初步規劃。
- 回應借牌問題,表示需由工程主管機關認定事實,營建署將透過系統強化與督導地方政府查核。
- 表示將會研議工地主任設置門檻,將5,000萬元以下工程的安全把關納入考量。
顏久榮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承認現行法令雖多,但執行單位未落實是主要問題,特別是工程廠商、監造單位及PCM未主動勾稽工地主任資料。
- 承諾將強化標案系統與內政部建管及營造業登記系統的資料介接,實現自動勾稽確認工地主任資格,以預防違法情事。
- 表示將加強工程施工查核作業,重點檢核安全措施設計妥適性、檢驗停留點執行情形及職業安全衛生。
- 回應借牌問題,表示轉包是違法行為,但機關在發包後若未發現轉包,工程會難以掌握,未來將加強履歷登載與稽核。
- 回應金質獎評選爭議,表示金質獎主要獎勵當下工程表現,但會討論是否將廠商過往的重大職災紀錄納入考量。
- 承諾將檢討《採購法》第101條「情節重大」的定義,並研議將法院判決系統與電子採購網介接,提升不適格廠商的揭露效率。
- 承諾將儘速全面檢討公共工程督導角色與管理機制,不遲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方案。
朱來順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副局長
- 證實太魯閣事故發生地點的便道已存在20多年,過去未被列為危險分級,也未在施工時設置防護措施。
- 承認臺鐵在工地主任審核中存在漏洞,李義祥雖具工地主任證書但身兼分包商負責人,未能被及時查出。
- 說明臺鐵已於4月1日通知廠商假日不得施工,但包商違法施工,未來將研擬休假期間的防範措施。
- 表示普悠瑪事故後144項改善事項中,邊坡自動監測系統等項目預計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目前已在進行中。
- 回應臺鐵改革建議,表示已與工會討論,但交通系統間是合作而非競爭關係,且臺鐵已努力改善營運。
- 否認公關公司建議臺鐵把責任推給包商,強調是內部小主管發言,且未被採納。
- 說明臺鐵邊坡安全工程會邀請專業設計團體檢視,並有監造與專案管理單位提供技術檢視,未來會視個案需求請技師公會介入。
溫代欣 交通部鐵道局總工程司
- 說明高鐵地層下陷分為整體與區域性,目前高鐵公司調查報告顯示都在安全許可範圍內,會持續監測並採取維護保養措施。
- 表示鐵道局在工程施工前會評估整體施工風險,並訂有鐵路沿線施工安全作業標準,強調工地範圍內會做安全措施。
簡文儀 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理事長
- 代表公會對太魯閣事故表達哀悼與慰問,並已捐款協助賑災。
- 長期推動修正營造業法,將「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業務」及相關罰則入法,已於2019年三讀通過。
- 指出公會自2012年起多次向營建署建議建立工地主任執業證資訊勾稽系統,以避免違法兼任,但營建署遲至本次事故後才承諾1個月內完成。
- 懇請社會肯定優良工地主任,並呼籲所有從業人員克盡職責,落實三級品管,確保工地安全。
- 建議將工地主任證照取得方式提升為國家考試,並制定《工地主任法》。
連思藩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 表示法務部對《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樂觀其成,若有相關法律,一定全力配合。
- 回應太魯閣事故偵查,表示目前蒐證完備,未發生困難。
相關後續
- 內政部營建署將於1個月內完成營造業資訊系統與建築工程工地主任資料勾稽功能,並由系統主動示警負責人兼任工地主任或專任工程人員之情形。
- 內政部營建署與工程會將討論跨部會資訊介接勾稽功能,並儘量趕在今年完成。
- 內政部將立即盤點施行細則與營造業法,檢討加重對工地主任違法兼任的罰則、鬆散管理及警告3次才裁罰的規定,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處罰。
- 內政部營建署將與勞動部討論加強營造業勞檢,並檢討優良營造業評鑑標準,加大勞安及職安權重,或將重大職災列為不得評選條件。
- 內政部營建署將與環保署合作,於1個月內提出營建廢棄物流向申報系統、車輛GPS即時追蹤系統及中繼/最終填置場所的初步規劃。
- 內政部將加速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並研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解決電動車充電問題。
- 工程會承諾將儘速全面檢討公共工程督導角色與管理機制,不遲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方案,並檢討《採購法》第101條「情節重大」的定義。
- 臺鐵局將於2週內提供中棪工程顧問、聯合大地及臺鐵局針對太魯閣事故工區的現場查核次數、項目及紀錄,並檢討劣質廠商標案。
- 內政部應於4月15日以前,就彰化退休員警假摔事件警察的相關法律及行政責任提出書面調查報告。
- 委員會通過9項臨時提案,要求營建署評估修正《營造業法》及《建築師法》禁止工地主任借牌、租牌並明訂罰則;強化資訊勾稽系統納入工程告示牌資訊;提出營造業法管理人力調整措施;不得將違反勞動法公司評選為優良營建業及金質獎;建立主動防範機制限制違法兼任;盤點工地安全及管理法規;臺鐵徹查劣質廠商標案並杜絕違法轉包。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4501
- 卷/期/冊
- 110/45/1
- 發布日期
- 2021-05-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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