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太空發展法草案公聽會:多方聚焦立法急迫性、管理機制與產業發展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22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太空發展法」草案公聽會,討論立法急迫性、太空活動管理、發射場域權益及產業發展等四大議題。產官學界專家及立法委員就法案範圍、經費、人才、在地權益、資安與太空垃圾等面向提出多元建言與質疑。科技部表示將參考各方意見,納入後續政策研擬,並將彙整報告送交全體委員作為修法依據。

討論事項一

審查「太空發展法草案」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太空發展法草案」的立法急迫性與必要性進行探討,並就如何建立完善的太空活動管理機制、設置國家發射場域時的權益維護與保障,以及如何促進太空產業健全發展等核心議題,廣泛聽取各界意見。
  • 討論內容涵蓋太空產業發展趨勢、法制基礎、人才培育、基礎設施建置,以及太空活動可能衍生的風險管理、環境保護、資訊安全及在地權益保障等面向。

相關爭議

  • 立法急迫性與目的:高金素梅委員質疑法案立法過於倉促,認為其主要為配合特定民間公司發射商業火箭,而非全面性太空發展。黃居正教授則強調時空條件改變,臺灣有急迫性與必要性立法以橋接國際法原則並吸引投資。
  • 法案內容完整性:高金素梅委員批評行政院版過於偏重商業活動與罰則,缺乏環境與人身健康的具體保障。陳椒華委員及高虹安委員也指出法案未涵蓋太空廢棄物管理和資訊安全等重要議題。
  • 發射場域與在地權益:高金素梅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及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發射場域可能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使用管制及環境衝擊表達疑慮,要求法案應具體保障在地居民權益,並明確諮商同意機制。黃居正教授則補充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不涵蓋太空及非漁業海域。
  • 太空活動管理機制:蕭富元副教授建議應針對不同火箭能力實施不同強度的管理,並縮短火箭發射申請時程。呂文祺助理教授主張應明確區分軍民用途以避免國際質疑。
  • 政府投資與產業發展:張桂祥兼任研究員及吳宗信教授指出政府太空計畫投資規模太小,預算逐年下降,不利產業生存與人才培育。王毓駒執行長則呼籲法案不宜過度監管,避免限制產業發展與國際合作。
  • 專責機構位階與協調:蕭富元副教授及高虹安委員認為太空中心位階應提高,以具備跨部會協調能力,並儘快確定其行政法人地位。
  • 太空定義與技術發展:傅鶴齡副教授質疑法案將太空定義為100公里,並強調系統工程與模擬的重要性。蕭富元副教授建議法案應包含對外太空投射載具能力,以精進技術。

立法委員發言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肯定太空科技產業具軍民兩用、跨領域及資本密集特性,需政府立法帶動創新。
  • 強調臺灣半導體與資通訊產業在太空產業鏈中具優勢,應藉法令政策強化。
  • 建議科技部與經濟部應有效分工並橫向合作,精準投入資源,優化經費運用。
  • 關注國內低軌衛星研發及地面設施布建,期望藉首顆低軌通訊衛星帶動產業發展。
  • 強調低軌衛星對偏遠地區網路需求及救災的重要性,應不計成本推動相關政策。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強調太空產業的重要性,並以衛星影像應用於環保爭議為例證。
  • 批評臺灣在太空產業預算、人才訓練及資訊安全方面投入不足。
  • 呼籲在立法之餘,應關注組織、預算及人才培育問題。
  • 建議法案應增列廢棄物管理條款,特別是火箭發射後的廢棄物散落問題。
  • 建議加強太空活動資訊安全管理與防制。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太空發展法草案的急迫性,認為其立法過程倉促且為解決特定公司發射火箭的法源問題。
  • 批評行政院版法案過於偏重太空活動、產業與罰則,缺乏太空發展規劃與環境、人身健康的具體保障。
  • 主張應以現有太空計畫成果為基礎,發揮產業優勢,結合中科院經驗設立國家發射場並制定管理條例,無須另立新法。
  • 提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是否涵蓋上空,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太空發展法關係的疑問,要求部長思考。
  • 要求科技部提供已研議的子法資料給委員辦公室,並要求晉陞公司對原住民族道歉。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認同太空發展活動日益頻繁且重要,涉及國安與產業發展。
  • 建議法案應清楚載明並納入探空火箭的管理規範,而非僅以行政指引處理。
  • 主張太空發展法第七條的環境保育原則應具體化,並賦予主管機關協調各部會處理事業廢棄物等問題的權力。
  • 建議法案應聚焦於後端運用與發展,並涵蓋資安技術、太空教育等領域的發展空間。
  • 強調太空發展法僅是起頭,未來相關法規應一併檢視調整。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儘快確定專責機關的行政法人地位,以穩定推動太空發展。
  • 關切太空科技進步衍生的資訊安全問題,特別是衛星資料濫用對民眾隱私的侵犯,要求法案納入相關處理機制。
  • 指出太空垃圾是全球難題,建議法案應納入太空垃圾的處理環節,提早因應全球趨勢。
  • 認同太空發展法與環境、部落生態保護有關,應思考讓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支持太空發展法立法,但強調應關照在地居民角色與權益。
  • 主張發射活動應僅限於政府設置的發射場域實施,避免模糊空間。
  • 強調法案不僅要關心原住民族權益,若限制人民權利,須充分踐行民眾參與機制。
  • 期望法案能促進在地產業鏈形成,帶動地方經濟發展。
  • 要求法案明確規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部落諮商同意的時間點、義務人及關係部落認定方式。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院版本應補充四個重點:堅持非軍事化和平應用、原住民權益保障、專責機構專業審查、與既有國內外法規接軌。
  • 主張應強化第一條與第九條,排除軍事及情報機關適用,避免外界誤解。
  • 建議發射場址規範應優先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
  • 建議成立行政法人的專責機構,並賦予國家高權管理登錄與發射審查。
  • 主張第三條與民用航空法用詞應區隔,並參照民用航空法第10條納入載具國籍登錄規定。

鄭天財 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對發射場域用地使用管制規定過於原則性,授權辦法是否足夠說服大眾。
  • 強調原住民族部落長期受土地使用管制限制,若僅透過授權規定將造成不公平。
  • 指出法案對用地周邊環境、生活影響的原則性規定不足,現行環評法對發射場域面積可能不適用。
  • 主張不能只看國外太空發展法,須一併考量國外用地管制與環境法律是否一致。
  • 呼籲相關部會應研擬更周延、明確的法律規範,考量人民感受。

相關人員回應

吳政忠 科技部部長

  • 指出全球太空經濟規模預計至2040年將超過1兆美元,臺灣應儘速完善法制環境以扮演關鍵角色。
  • 強調臺灣在太空基礎設施、科研能力(小型衛星與探空火箭研製)及產業資源(半導體、資通訊等)方面具堅實基礎。
  • 說明太空發展法草案旨在奠定法制基礎,規範發射場域設置、產業人才培育責任,並建立太空活動管理機制。
  • 管理機制包括明訂科技部為主管機關、發射前型態安全審查與登錄、發射許可申請及太空事故賠償措施。
  • 感謝各界對立法必要性抱持正面態度,並承諾將所有委員及專家學者的寶貴意見納入後續政策研擬,使法案更加完善。

林俊良 教授

  • 強調太空發展法具有急迫性,能對國際國內宣示我國太空發展原則,並因應低軌通信衛星趨勢。
  • 指出臺灣火箭活動已逾40年,但缺乏合法場域與管理機制,亟需母法賦予法源依據。
  • 建議太空活動管理機制應由公權力單位負責,但要權衡發展進度,避免過度嚴苛規定扼殺產業。
  • 建議建置國家太空產業園區,釐訂太空零組件輸出管制規範,鼓勵民間投資與新創育成。
  • 呼籲國家太空發展計畫經費需穩定成長,並明確區分政策訂定/規劃管理單位與任務執行單位。

張桂祥 兼任研究員

  • 認為臺灣若要發展發射載具,制定太空法有其必要性。
  • 建議發射場應考量軍民併用及使用效率,避免成為財政負擔。
  • 強調發射管理機制需參考歐美國家經驗,尤其重視發射場管理,並明確宣示發射載具用於和平用途。
  • 指出完善管理機制需涵蓋技術、設備、法律、保險等多層面,並建立清晰SOP與監控單位。
  • 建議太空產業發展應分兩大區塊,地面系統與衛星服務可由經濟部主導,而衛星與火箭發射產業則應集中精神發展。
  • 批評過去太空計畫政策目標不一致、政府投資規模太小、人才未外溢,導致產業推動困難。

趙吉光 教授

  • 強調太空環境研究的重要性,因多數人不了解太空端會遇到的問題。
  • 呼籲科技部與教育部合作培養太空科學、工程及產業人才,並與經濟部合作。
  • 強調太空資產安全的重要性,需建立太空環境監控、追蹤能力,以應對太空天氣及近地物體影響。
  • 建議主管機關應協助建立基礎建設與機制,確保太空資產無虞。

林唐煌 教授兼系主任

  • 指出地球同步軌道位置擁擠,繞極軌道衛星數量龐大且低軌道通訊衛星佈局快速,未來軌道空間取得困難。
  • 建議臺灣應積極布局並卡位外太空軌道,可透過國家或國際合作降低成本。
  • 強調發射場域與相關設施的完備性,不只應考量國內使用,亦可提供國際發射服務。
  • 認為目前太空法草案是概念性母法,後續細節如發射場域規範、許可申請及配套措施需完善。
  • 呼籲臺灣應增加太空遙測領域的預算與人才投入,以維持國際領先地位。

吳宗信 教授

  • 強調制定太空法能促進健全產業發展,臺灣在全球太空經濟時代具利基。
  • 指出太空科技具戰略性、跨領域、高附加價值及高進入門檻特性,需國家制定太空發展計畫。
  • 分析全球太空經濟規模與投資趨勢,指出低軌衛星與火箭公司快速增長,創投積極投入。
  • 強調國家發射場的重要性,認為高頻率飛試是提升太空元件技術的關鍵。
  • 指出臺灣太空人才明顯不足,建議教育部與科技部共同規劃大學端成立航太系統工程碩博士班,並與產業及太空中心緊密合作。
  • 建議國家太空中心應提供經費支持大學發展小型探空火箭及方塊衛星。

呂文祺 助理教授

  • 認為太空發展法立法急迫性在於喚醒大眾對火箭發射風險的重視,填補國內從地面到天空的連結空白。
  • 強調立法必要性在於建立酬載能力,並將軍民用途分開管理,避免國際質疑。
  • 建議管理機制框架確立後,施行細則應多舉辦公聽會討論,並明確各部會角色。
  • 主張發射場域的管理應開更多次公聽會,以完備細節規劃。
  • 認為立法是促進太空產業發展的前提,有法源才能有效管理與處理問題。

蕭富元 副教授

  • 指出過去無太空法導致臺灣太空活動起伏不定,技術停滯不前,立法能確保政策持續發展。
  • 建議太空中心位階可提高,或確保其具備跨部會溝通協調能力。
  • 主張火箭管理應依不同火箭能力實施不同強度的管理,並縮短申請發射時程。
  • 建議太空活動應包含太空科學、載具、對地探測、對外太空探測,並強烈建議要有對外太空投射載具的能力。
  • 強調若只做繞地衛星,技術將難以精進,無法發展更先進的軌道運算、衛星設計與太空服務。

黃居正 教授

  • 強調臺灣制定太空發展法具急迫性與必要性,因太空科技與商業需求快速進步,且臺灣發射場域具地理優勢。
  • 指出周邊國家自2014年後已快速訂定太空法,臺灣因無法加入國際公約,更需國內立法以取得相同競爭環境。
  • 澄清太空發展法並非急就章,而是自2014年起歷經7年準備,參考多國法律並結合本土需求量身打造。
  • 認為院版草案涵蓋組織作用管制、接軌國際太空法原則、本土環境需求及管制發射/載具登記等議題,且子法已涵蓋健康、安全、責任分配及太空垃圾問題,無缺漏。
  • 補充原住民傳統領域不涵蓋太空及非從事漁業的海域。

林建宏 特聘教授

  • 指出臺灣太空應用已從科學實驗轉向民生應用,當其成為民生必需時,立法便有其必要性。
  • 建議太空法中應增列權責單位監控太空環境風險,例如太空中心負責監控,國家防災中心負責應變,以帶動更多太空活動與衛星發射。
  • 建議國家發射場域可考慮與軍隊合作,借鏡美國模式,以解決經費問題,並透過法案宣示和平應用。
  • 建議國家可與大學合作成立研究中心,如中央大學、成大、淡江,以彌補太空中心人才不足的問題。
  • 強調太空產業的最大產值在於地面接收站等民生應用,不應將地面設備從太空產業考量中切割。

傅鶴齡 副教授

  • 認為目前尚無立法急迫性,但若急迫則需立法。
  • 強調火箭發射前需公開靜力測試並召開聽證會,以確保老百姓安全,並指出打衛星火箭多使用有毒氣體。
  • 建議本法第18條應將「太空」納入運輸事故調查法,以確保法令完整性與一致性。
  • 主張應依系統工程程序,由專家學者與國科會主導,召開公聽會確定審查點後再考慮發射。
  • 質疑太空定義為100公里不適當,美國NASA及空軍定義為80公里,建議數據應模糊處理。
  • 指出臺灣過去通訊衛星使用東加王國的quota,未來發射通訊衛星的quota來源不明。

王毓駒 執行長

  • 澄清目前太空產業多使用液態或混合燃料,不會產生毒氣,與中科院固態燃料不同。
  • 強調太空產業對臺灣的重要性,包括具戰略意義(如合成孔徑雷達)、攸關下一代通訊系統,以及助益現有產業發展。
  • 指出合成孔徑雷達能提供不受天候影響的影像,且為高度管制科技,臺灣在此領域有技術進步。
  • 認為太空計畫不宜過度監管或廠商分級,以免限制產業發展與國際投資意願。
  • 主張新太空的發射數量與頻率遠大於傳統發射,由政府單位執行可能缺乏競爭力。
  • 認為業者為進入國際供應鏈會自行取得國際認證,無須額外分級。

荊元宙 副教授

  • 強調太空產業商業化進展快速,臺灣應有立法規範,避免太空產業成為「黑市」。
  • 指出法律應走在太空產業發展之前,不應有滯後性問題。
  • 提及周邊新興國家已積極立法發展太空活動,臺灣立法進度已慢,應急起直追。
  • 認為母法可能存在缺陷,但應盡量寬容使其通過,以帶動技術與產業發展。
  • 主張將軍事軌道試驗飛行器交由民間發射可促進民間經濟並節省成本。

相關後續

  • 科技部將參考所有委員及專家學者的寶貴意見,納入後續政策及法規研擬,以使太空發展法更加完善。
  • 委員會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8條規定,於10日內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 高金素梅委員要求科技部提供已研議的子法資料給委員辦公室。
  • 高金素梅委員要求晉陞公司對原住民族道歉。

原始資料

公報
1104501
卷/期/冊
110/45/1
發布日期
2021-05-10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