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草案逐條審查:聚焦納保對象、給付與預防機制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08
LawTrace 法律歷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針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進行逐條討論。會議聚焦於法案名稱、納保對象範圍、保險費率、給付種類與標準、職災預防及重建機制的建立與法人性質等關鍵議題。由於各委員版本與行政部門間存在多處實質爭議,最終共有 48 條條文被保留,待勞動部彙整意見後於下次會議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 (逐條討論)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討論範圍涵蓋法案名稱、納保對象、保費計算、各類給付項目與標準、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服務,以及相關罰則等。
- 核心議題包括如何擴大職災保險的涵蓋範圍至非典型勞動者、確保給付的適足性、強化職災預防與重建機制,並釐清相關法規的適用性及行政執行細節。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行政院版建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但部分立委質疑「勞工」二字可能限縮保障範圍,無法涵蓋平台經濟等新型態「工作者」,建議刪除「勞工」或納入「工作者」概念,以擴大納保對象。
- 強制納保對象爭議:委員提案擴大納保至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受刑人、公法救助關係勞務提供者及實習生等,行政部門則考量查核困難度、公法強制性及現行其他保障機制,建議維持院版或透過其他管道處理。
- 自願納保與簡便加保爭議:對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委員建議應提供更多元的加保方式,如本人自行加保,並討論是否應強制透過工會加保,以及定作人是否應為經濟依賴型自營作業者加保。
- 場所責任附加保險爭議:多位委員建議增設「場所責任附加保險」,特別針對營造業等高風險、臨時工多的場域,由場域負責人投保,以保障未加保勞工,避免職災空窗期;金管會則對「責任附加」用詞的保險法定義提出疑慮,勞動部則考量雙重負擔及現有管道已足以涵蓋。
- 保險費率與職災預防連動爭議:委員建議費率應納入職災預防概念,對安全衛生做得好的雇主給予優惠,做得差的則提高費率,以鼓勵預防;勞動部則表示現行已有實績費率機制,並建議透過子法授權處理。
- 傷病給付標準爭議:多位委員主張職災傷病給付應提高至 100% 月投保薪資,特別是初期 3 個月,以減輕勞工經濟壓力;勞動部則考量重返職場意願及國際慣例,建議維持院版 70% 或再研議初期提高的可能性。
- 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性質爭議:委員對於成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有不同意見,部分委員主張應成立具公權力、受立法院監督的「行政法人」,以確保績效與職責;勞動部則傾向「財團法人」以保有營運彈性,並承諾在章程中明訂 KPI 及監督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名稱中「勞工」二字可能限縮保障範圍,建議刪除或納入「工作者」概念,以涵蓋新型態勞動者。
- 主張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應有更多元、開放的自行加保選擇,而非僅限透過職業工會。
- 建議提高職災傷病給付至 100% 月投保薪資,以實質幫助職災勞工,並考量兩份工作者的給付機制。
- 要求職安署應強化職業病認定機制,納入專業醫師檢查權,並提升通報率與資訊整合,以實現一站式服務。
- 強調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應具備公信力與專業性,其業務範圍與資源運用需明確界定,並接受嚴格監督。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認為「勞工」二字可能限縮納保對象,因職災保險應涵蓋所有從事勞動者,包括自然人承攬等非受僱身分。
- 主張應擴大強制納保對象,特別是納入有勞務事實的實習生,不應等待教育部另訂專法。
- 建議增設「場所責任附加保險」,特別針對營建業等高風險、臨時工多的場域,由場域負責人投保,保障未加保勞工,並可透過費率調整鼓勵雇主投保。
- 強調職災預防概念應與保險費率連動,對做好職場安全預防的雇主給予優惠,做得不好的則提高費率作為懲處。
- 主張職災發生後,醫療期間即應介入「照護給付」而非僅是補助,以降低職災勞工及其家庭的經濟衝擊,並呼籲將職業病鑑定改為認定,強化調查程序透明化,並課責第一線醫事人員通報義務。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建議法案名稱及立法目的應納入「工作者」概念,以涵蓋平台經濟等新型態勞動關係,確保其職災保護。
- 強調職業傷害的心理輔導與治療應列入法案,並釐清醫療在職災法中的角色與給付範圍。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建議立法目的條文順序應調整,將「保障勞工、預防和重建」置於「促進社會安全」之前,以更明確法律宗旨。
- 主張第六條應明確化「依法已辦理公司、行號登記或設有稅籍者之員工」,並增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僱勞工」,賦予行政機關彈性空間保障弱勢。
- 建議將法案中「臺灣地區」修正為「我國境內」,以符合現實與法制用語。
- 對勞動部將罰鍰與追繳概念混淆提出質疑,認為罰款與代位求償性質不同,不應視為重複處罰。
- 建議將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名稱直接寫入法條,確保清楚明確,並在第六十二條第五項使用「協助」的概括性文字,涵蓋所有相關事項。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內容僅重預防與重建,卻未明確醫療角色,尤其編列 35 億元醫療給付卻未見相關條文,強調應讓職醫專業有尊嚴投入。
- 認為職業傷害的心理輔導和治療相當重要,應列入職災保險的服務項目中,並建議在第六十四條增列「醫療復健」。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六條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以強制納保外籍家務工,並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權限,公告納入多元就業、以工代賑等相似性質的工作者。
- 主張應確保勞工有自行加保的權利,不應僅限於雇主辦理投保。
- 建議在第六十七條增設「復工計畫」,由雇主與職業醫學科醫師或職能治療師等專業人員共同擬定,避免勞雇雙方權力不對等。
- 呼籲勞動部應提供更充足的量化評估資料,說明各項提案的效益與成本,以利委員進行深入討論與決策。
- 建議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除失能、死亡津貼外,應研議納入醫療津貼;未保險者罹患職業病,也應考慮納入醫療補助。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漁業勞動者在第六條中的納保情況,確認其是否涵蓋在「依法登記」範圍內。
- 支持范雲委員版本,允許被保險人本人自行投保,以多一層保障。
- 建議勞動部應將第八十一條「必要時,得」改為更具強制性的文字,以確保職災醫療給付的實施。
- 強調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應明確其業務職掌與角色定位,不應僅為空白授權,並要求勞動部說明其如何發揮功能。
- 建議第八十一條應刪除「前二條」文字,使其單純針對前項補助,並釐清未加保勞工的補助條件與範圍。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十六條保險費率應視保險實際收支及精算結果擬訂,並將職業安全衛生檢查結果納入費率評定,透過經濟誘因減少職災。
- 主張高風險場域本來就需勞檢,將勞檢結果入法連動費率,可更明確且促使雇主重視勞安。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建議失蹤給付不應限制工作類別和職業種類,只要在「作業中」失蹤即可列入,以擴大保障範圍。
- 主張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從 5 年延長至 10 年,比照行政程序法規定,提供更長的保障期。
- 支持場所責任附加險,特別針對高危險、人員流動快的建築工地或游離輻射工廠,認為其負擔與職災損害相比應可接受。
- 建議第八十一條應納入非法外籍移工的職災處理,並採代位求償向雇主追償。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支持增設工作場所責任附加保險,以補足 4 人以下企業或臨時工的職災保障空窗,尤其在高風險工作場所。
- 強調職災保險及保護法應盡力涵蓋過去未受保障的高風險或底層勞工,並肯定場所保險概念的創新性。
- 建議勞動部應思考執行面困難,可先從高風險場所開始指定,並於下次討論時提出更周延的方案。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贊成林淑芬委員的場所責任附加保險概念,認為將「勞工」定義為「勞動者」更為合適。
- 強調農業縣市的生產合作社或採收場常僱用臨時工,場所保險可為這些臨時工作者提供額外保障,勞動部應思考如何設計機制。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六條修正文字,將「受僱於領有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納入,以強制納保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
- 建議醫療給付應涵蓋「其他醫療必要費用」,以因應健保給付與職災實務需求之間的差距,例如燒燙傷整形或牙齒矯正等自費項目。
- 對於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的名稱,希望明確寫出以避免目的不明,並傾向財團法人形式以利人事彈性,但建議勞動部應評估監督機制。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會商相關部會,半年內研擬營造工地強制投保工安意外險的規範制度,以保障最弱勢的工地工人。
相關人員回應
白麗真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
- 解釋法案名稱冠上「勞工」是因諮詢法制學者意見,涵蓋預防與重建概念,但同意可考量刪除「勞工」二字。
- 說明院版第六條「已辦理登記」較為明確,若採「應辦理登記」恐增加查核困難並保障少數違法雇主;受刑人、公法救助關係勞務者已有商業保險或現行勞保保障,實習生則依個案事實認定或回歸教育法規處理。
- 指出外送員若屬僱傭關係則強制加保,承攬關係可透過公會自願加保,但強制平台業者加保涉及指揮監督地位及國際慣例,需凝聚共識。
- 回應職業工會數量充足,勞工可透過工會加保,即使臨時從事非本業工作發生職災,現行作法仍會給予保障。
- 說明第十條簡便加保管道多元,可涵蓋非強制及非工會加保者;定作人為自營作業者加保涉及指揮監督地位、收入預知及勾稽困難,建議不特別明定。
- 解釋照護給付與補助的差異,照護補助已在第 80 條規定,財源亦從基金支付,醫療給付屬實物給付,非現金給付。
- 回應醫療給付將納入健保自費差額的特殊醫材部分,並會商健保署訂定相關授權規定,強調外傷性整形健保會給付,義齒則屬輔具補助項目。
- 說明未加保勞工發生職災,依草案規定公司登記有案者仍有給付,並可從雇主追繳,處罰效果與原規劃重罰類似,建議回歸第 36 條處理。
- 解釋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維持 5 年,是考量職災認定及資料齊備困難度,與醫療病歷保存期限一致。
- 說明第 55 條失蹤給付原設計針對漁業生產、航空、航海等特殊作業場所,建議可增列水下作業員工、坑內工,但作業中範圍過廣,宜明確化。
- 同意刪除第 17 條但書中「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文字。
- 同意第 33 條將「請領年金給付者」修正為「請領年金或現金給付者」以涵括一次金。
- 同意第 34 條刪除原版第二項關於勞保紓困貸款欠費可扣減給付的規定。
- 同意第 35 條增列第二項,明定給付未在時效內發放應計算利息。
- 同意第 40 條將「臺灣地區」修正為「我國境內」。
- 同意第 41 條第二項措辭用語改為「本保險給付」,並採納委員關於投保單位負責償付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之建議。
- 同意第 43 條將「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修正為「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並將「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改為「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
- 說明第 44 條關於眷屬加發停發條件,考量社會保險資源與精神,建議維持院版。
- 說明第 51 條遺屬年金已統一拉高至平均月投保薪資 50%,建議維持院版加發比例。
- 解釋第 58 條「職業傷病增加之生活支出、扶養人數」在實務執行上難以個案認定,且生活保障已涵蓋,建議維持院版。
- 說明第 96 條原規劃重罰未加保雇主,但因違反財政紀律法,已改由第 36 條追繳保險給付回基金,處罰效果相同。
- 說明第 97 條罰鍰額度已適度提高至 2 萬至 10 萬元,並增列名譽罰,考量擴大納保後小型單位亦納入,建議維持院版。
- 說明第 98 條罰鍰已達一定處罰效果,且考量納保對象涵蓋大小單位,建議維持院版 2 萬至 10 萬元。
- 說明第 100 條建議採時代力量黨團版本,更明確且可因應後續發展,但「醫事服務機構」仍維持「特約醫院診所」。
- 說明第 109 條施行日期維持「由行政院另定之」,以保持彈性,因法案影響廣泛,需預留作業期間。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同意法案名稱可將「勞工」拿掉,改為「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同意第 17 條刪除但書中「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文字。
- 同意第 40 條將「臺灣地區」修正為「我國境內」。
- 同意第 42 條傷病給付初期提高給付比例,但需內部研議具體期間與比例,並考量重返職場意願及參考日韓經驗。
- 同意第 45 條、第 46 條關於職業病加重情況的條文保留,待文字整理精確。
- 同意第 68 條職能復健補貼最長期間可彈性延長至 6 個月,交由行政部門審核決定。
- 同意第 72 條法人董事會應納入雇主代表、勞工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代表,至於入法或章程處理待研議。
- 同意第 76 條將「安排」修正為「會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鑑定委員實施調查。
- 同意第 81 條關於無證移工職災處理可先保留,並與范委員溝通,發展署可透過就安基金處理。
- 同意通報問題應在章節中解決,但醫療機構通報涉及醫療糾紛,需再思考,並承諾彙整委員意見後回應。
- 強調職災保險是社會保險性質,由合法雇主繳納保費分擔風險,若非法僱用也要由合法雇主分擔,公平性有問題,建議非法移工職災處理可透過就安基金處理。
鄒子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 回應第 16 條實績費率,職安署可提供重大職災或職安法第 30 條通報資料供保險參考,但勞檢抽檢結果作為保險評定成績有公平性問題,需進一步思考。
- 說明第 62 條關於職災預防及重建經費,20% 預估 18 億元尚屬可行,補助事項院版較明確,法人名稱可在章程訂定,傾向成立「財團法人」以保有營運彈性。
- 回應第 62 條心理健康服務已涵蓋在院版第 64 條「社會復健」中,並承諾在第 64 條增列「醫療復健」。
- 說明第 62 條財團法人將統籌傷病診治中心、健康服務中心及危險機械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的服務,並在章程中明訂 KPI 及報告機制,但行政法人需經立法院通過條例。
- 說明第 63 條院版較寬鬆,即使勞工未投保也可做健康追蹤檢查,建議維持院版。
- 說明第 64 條「職能復健」已涵蓋個案管理和工作能力強化,並同意增列「醫療復健」服務項目。
- 說明第 65 條將處理整合全國職災傷病通報資訊,建立個管資料庫,並鼓勵工作者、雇主主動通報,但醫事人員通報義務涉及衛福部態度,需再研議。
- 說明第 66 條職能復健中心已補助全台 25 處,可近性尚可,且「專業機構」已涵蓋「團體」,建議維持院版。
- 說明第 67 條復工計畫涉及勞雇雙方協議,院版已有罰則強制,若每案皆需專業介入核定,經費估計達 4 至 5 億元,建議維持院版,透過認可醫療機構做工作適性評估。
- 說明第 68 條職能復健補貼,根據經驗 3 個月足以復工為目標,建議維持 90 天,但部長同意期間可彈性延長至最長 6 個月。
- 說明第 69 條僱用職災勞工補助,原事業單位雇主有讓勞工復工的義務,若再補助恐有考量,但 B 公司僱用則可申請補助,建議維持院版。
- 說明第 70 條法人性質未定,名稱先保留,但捐助名稱較符合財團法人法。
- 說明第 71 條法人經費來源,院版已考慮衡平性與順序,受託業務收入已涵蓋政府機關委託經費,建議維持院版。
- 說明第 72 條法人監管條文,委員對法人性質有意見,建議保留,並承諾將委員建議的董事會成員納入下次說帖。
- 說明第 73 條職業病強制通報機制將併入第 65 條處理,並考量醫事人員通報義務的彈性與誘因,強調通報目的應從補償進階至重建與預防。
- 說明第 74 條資料安全性已有個資法規範,不需增列;資料費用問題勞動部有支付,但無需入法。
- 說明第 75 條職業病鑑定將從兩軌雙級制改為單軌一級制,並訂定授權子法,建議維持院版;對於委員建議的被保險人發動權與避免重複鑑定,承諾納入參考。
- 同意第 76 條將「安排」修正為「會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鑑定委員實施調查,以解決委員不具公權力問題。
- 說明第 79 條退保後補助,社家署已有相關輔助器具補助,長照體制介入較佳,建議維持院版。
- 說明第 101 條法施行後,職災發生依原法規補助,不需增列文字。
- 說明第 104 條職災保護津貼補助已併入本法給付內容,若選擇本法給付又申請原保護法津貼恐重複,建議採院版。
- 說明第 105 條「應」依本法施行前職災保護法申請補助較明確,建議採院版。
- 說明第 106 條已申請職災保護法補助者依原規定辦理,院版已涵蓋此意,建議採院版。
傅慧芝 勞動部勞工保險司司長
- 說明第 5 條爭議審議,院版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爭議事項審議辦法進行,不需訂在母法,相關辦法可適時研議修正,並指出現行職業專科醫生已高於 1/5 比例。
- 說明第 29 條兩份工作者職災給付,國內社會保險機制多為領取一份給付,考量適度保障與有限資源,建議維持院版。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第 84 條「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衛福部並無此評鑑等級,建議維持「評鑑合格醫院」;對於雇主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認定,醫生難以判斷公司所有工作,建議維持院版「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 說明第 85 條院版文字將「辦理」內容寫得更詳細,包括協助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目的在鼓勵身心障礙勞工回原工作,建議維持院版。
- 說明第 87 條各委員意見相同,建議照院版通過。
- 說明第 88 條民眾黨提案留職停薪及通勤災害不適用規定,恐有不清楚之處,且普通傷病假與留職停薪可能混淆;林淑芬委員提案依請假規則,但院版文字範圍較大,建議維持院版,並強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且有罰則強制。
- 說明第 89 條院版文字可完整處理事業單位在多層承攬關係中的連帶補償責任,避免范雲、林淑芬及民眾黨版本可能造成事業單位責任漏洞。
黃維琛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第 90 條關於職災給付抵充責任,勞基法第 59 條及施行細則已有規定,保險人給付後雇主給付差額即可,為避免重複請求返還,建議修正文字,刪除部分贅字,使條文更精確。
- 說明第 91 條各委員版本相同,建議照院版通過。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
- 說明第 86 條關於不適用勞基法勞工終止契約的離職金,院版明定應於 30 日內發給,以明確雇主責任;對於同時符合本法、勞基法及勞退條例資遣費、退休金請求權規定者,為避免誤解,建議刪除擇一請領文字,林淑芬委員已同意採院版。
邱淑婉 金管會專門委員
- 針對「場所責任附加保險」中的「責任附加」用詞提出疑慮,說明責任保險涉及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認定,可能不包含受僱人,造成模糊,建議刪除「責任」二字,改為「場所附加保險」。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 1 條、第 3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6 條、第 38 條、第 39 條、第 42 條、第 45 條、第 46 條、第 49 條、第 50 條、第 55 條、第 62 條、第 63 條、第 64 條、第 65 條、第 66 條、第 67 條、第 69 條、第 70 條、第 71 條、第 72 條、第 73 條、第 74 條、第 75 條、第 78 條、第 79 條、第 80 條、第 81 條、第 83 條、第 84 條、第 85 條、第 96 條、第 97 條、第 98 條等共計 48 條條文及相關修正動議,因各方意見分歧,均予以保留,留待下次會議繼續審查。
- 勞動部需彙整委員意見,並針對保留條文提出建議條文版本,同時準備更詳細的量化評估資料,於下次審查時提供,以利討論。
- 主席裁示下次輪值時將預留一週時間進行第二輪審查,並要求勞動部於下次會議前提供委員所需資料。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4501
- 卷/期/冊
- 110/45/1
- 發布日期
- 2021-05-1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