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太魯閣號事故與道交條例修正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14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0402太魯閣號事故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聚焦事故原因、工程管理、行車安全及善後處理,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單位檢討改進。同時,會議審查了多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無照駕駛加重罰則、電動自行車納管掛牌、民眾檢舉制度調整及大型車輛行車安全等議題,部分提案決議送交交通部研議或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臺灣鐵路管理局0402第408次自強號太魯閣列車出軌事故之肇事原因、行車安全、工程廠商控管機制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與質詢主要圍繞0402太魯閣號事故的肇事原因、鐵路行車安全、工程廠商控管機制,以及後續的善後處理與改革方向。
- 討論內容涵蓋事故調查、安全管理委員會運作、邊坡工程安全防護、軌道異物入侵偵測、救難人員與傷患家屬心理創傷輔導,以及損害賠償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政府主導善款募用爭議:質疑政府為人禍事故募款的法源依據,以及善款用途分配(僅約1/3用於罹難者家屬扶助金),引發民間對透明度與合理性的疑慮。
- 臺鐵安全管理委員會運作失能:委員會成立4年卻未訂定設置要點、歷次會議記錄未公開,且管考層級過低,未能有效提升營運安全。
- 邊坡工程安全防護不足:事故路段缺乏邊坡全自動監測系統及防護圍欄,施工便道鄰近軌道卻無圍籬,導致工程車墜落釀禍,凸顯工程管理與安全措施的重大缺失。
- 總體檢改善事項列管不實:質疑臺鐵總體檢中關於軌道沿線施工安全措施的列管項目被過早解除,未能有效落實改善,導致悲劇重演。
- 司機員駕照與車輛性能不符:超跑馬力遠高於一般小型車,但駕照與牌照管理無區分,而重型機車卻有分級管理與獨立考照,形成不合理對比。
- 未成年人交通違規罰單送達問題: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罰單送達行為人而非法定代理人,導致逾期繳納率高,且判決認定為無效送達,恐引發國賠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部長林佳龍請辭待命期間的公文簽核流程,並要求釐清交通部內部是否有鼓吹工會挽留部長的行為。
- 批評帛琉旅遊泡泡政策雷聲大雨點小,航班取消恐泡沫化,要求交通部檢討並持續推動其他國際旅遊泡泡。
- 提案要求臺鐵安全管理委員會應於2週內訂定設置要點,1週內公開歷次會議記錄,並提升層級由交通部長兼任主委。
- 提案要求成立「0402臺鐵408次太魯閣號事故調閱專案小組」,並要求臺鐵3天內提供肇事廠商過去5年契約文件及此次工程的施工防災計畫等資料。
- 提案要求即刻啟動剩餘14處邊坡工地安全管制稽查及改善作業,並於1個月內提交報告;要求交通部1個月內評估邊坡全自動監測系統裝設路段,全面徹查無圍籬護欄卻供大型車輛進出之路段並即刻停工。
- 提案要求交通部會同衛福部、內政部、國防部共商「0402事故心理專案」規劃細節,並於1個月內提交報告;要求交通部針對損害賠償協商計畫細節於1個月內提交報告,應依個案需求訂定數額且不以和解為前提;提案將殉職司機員袁淳修及助理司機員江沛峰提報入祀忠烈祠。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澄清先前提出於事故地點規劃興建紀念碑或安全教育館,並非要求立即興建或使用善款,而是希望發揮生命教育功能,警惕後世並展現臺鐵安全文化決心。
- 提案要求交通部提供重大交通事故救難人員及現場作業人員之創傷心理輔導。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質疑臺鐵EMU300自強號老舊車輛冒煙事件,要求加速汰舊換新至EMU3000型列車,並加強舊型列車檢修與電線老舊汰換。
- 批評電動自行車改裝、超速、雙載問題嚴重,死傷人數逐年升高,但取締件數卻減少,質疑警方執法困境(舉證、無掛牌),要求交通部與警政署研議掛牌、強制保險、年齡管制(14歲)及多國語言安全教育等具體作為。
- 提案要求臺鐵參照國內外鐵路機構,訂定、精進軌道沿線施工安全管理措施,並於2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提案要求臺鐵建置軌道防護系統、障礙物入侵偵測機制,並於2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提案要求臺鐵全面清查盤點各工程軌道安全防護作為及廠商違法紀錄,並於2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主動為太魯閣號事故募款的法源依據及合理性,關切善款用途分配,要求交通部實際了解民間質疑並與衛福部溝通。
- 呼籲交通部建立雙向單一窗口,統整各單位對傷者及家屬的資訊需求,避免重複詢問造成二次傷害,並允許透過委託人協助處理後續事宜。
- 關切離島地區報廢車輛滿街跑問題,影響用路安全及求償權益,要求公路總局加強稽查取締,交通部協調蘭嶼鄉公所管制報廢車輛進入,並組成稽查小組取締現有違規車輛。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道路交通事故死傷人數逐年上升,110年1月總件數增加11.6%,要求路政司、道安會、公路總局、鐵路局、鐵道局共同檢討。
- 批評交通部在太魯閣號事故後,仍以「解決花東一票難求」為由宣傳新採購城際列車,認為此時機不當,並指出花東鐵路雙軌化才是根本解決之道,要求加速推動。
- 質疑臺鐵總體檢中關於「軌道沿線施工路段應加強安全措施」的列管項目,在109年3月16日即解除列管,認為涉及安全事項不應隨意解除列管,要求繼續列管並檢討。
- 提案要求交通部、衛福部、內政部等單位,針對需要接受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治療者給予定期追蹤及照護,並於1個月內送交規劃內容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批評臺61線西濱快速道路缺乏休息站,且公路總局對臺南市政府提出的休息站設置建議回應怠惰,要求加快設置。
- 指出臺61線大車使用度高但缺乏地磅站,導致路面易損壞且事故頻傳,要求儘速設置永久性地磅站。
- 建議交通部參考國外經驗,針對大型車煞車系統應強制進行全載重、半載重及空車狀態下的檢驗,而非僅空車檢驗,並將其入法。
- 指出西濱快速道路許多高架路段缺乏緊急避難空間,駕駛人事故後易遭二次追撞,建議設置避車彎等臨時避難所,並全面檢視全國快速道路。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針對彰化中央路平交道遮斷桿短時間升降事件,要求臺鐵檢討平交道系統,避免遮斷器在警鈴閃光時升起,造成駕駛誤闖。
- 反對交通部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修正案中,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允許修法前已領汽車駕照者仍可駕駛輕型機車的立場,認為此原則不適用於此類法規修正,應一體適用,並可設2年過渡期宣導。
- 指出高齡者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上升,批評交通部對75歲以上駕駛的納管政策不一,僅納管修法後才達75歲者,導致部分高齡駕駛未受納管,要求正視此問題。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臺鐵運輸安全管理系統(SMS)」、「邊坡全自動監視告警系統」、「增設防止侵入防護網與天然災害告警系統」設置評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大型車輛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後事故不減反增,且運研所早期調查樣本數不足,要求交通部重視並提升系統效果,不應流於形式。
- 建議大型貨車應比照大客車加裝具聲音警示功能的轉彎警示系統,以提高用路安全。
- 質疑區間測速儀器因資安疑慮停用後,交通部僅要求廠商自行切結是否為中國製產品,批評此舉過於消極,要求積極查證並加快資安檢測,避免洗產地問題。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超跑肇事頻傳,但其駕照與牌照管理制度卻與一般小型車無異,不像重型機車有分級管理,建議運研所研究建立超跑駕照與牌照管理制度。
- 指出部分多元計程車車主申請牌照卻不營業,藉此節省高額牌照稅及燃料稅,導致計程車牌照總量管制失衡,影響有心營業者的權益,要求交通部注意此避稅現象。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關切彰化員林平交道遮斷桿異常升降事件,要求臺鐵同仁加強警惕並重新檢討平交道設備,呼籲行政院應提升臺鐵改革量能。
- 指出電動自行車肇事率攀升,特別是移工自行改裝問題,要求電動自行車掛牌後,應將引擎編號與牌照綁定進行勾稽,並加強查緝非法改裝店家。
- 建議將電動自行車強制納保,並要求交通部與金管會共同探討提高續保率,確保保險制度永續經營。
- 認為自行車加裝兒童座椅的檢測法規過於嚴格繁瑣,導致市面產品選擇少且採買率低,建議交通部邀集經濟部與業者檢討法規實用性。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針對南方澳大橋斷裂事故調查報告提及文件銷毀問題,要求交通部應修訂法規,確保橋梁規劃、施工、監工資料永久保存,而非僅15年年限。
- 關切水庫清淤砂石車超載問題,要求交通部提供清淤內容並加強查核,保障用路人安全。
- 指出大型車輛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後事故不減反增,質疑訓練不足,要求加強駕駛人訓練以有效利用輔助系統,減少盲點事故。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將滑板車納入管理,並於週五前協調;要求交通部研議電動自行車發牌照,以利納管。
- 指出金門縣政府停車場預算刪減,建議若金門不執行,可將經費轉移至澎湖、馬祖等離島地區,優先滿足其停車場需求。
- 關切馬祖大橋綜合規劃進度,要求公路總局加速期末報告提交與後續審查。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呼籲交通部應加速推動大客車繫安全帶相關修法,以避免類似蘇花公路車禍的重大傷亡。
- 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增訂「暫時停車」以利接送幼童,建議在學校周邊設置黃線臨時停車區或家長接送區,而非劃設紅虛線,以避免主幹線塞車及危險。
- 關切蘇花安工程進度,要求公路總局按預計時程推動;要求公路總局加強快速道路施工安全防護及邊坡工安措施,保障駕駛人安全。
- 質疑蘇花遊覽車事故車體問題調查進度,要求公路總局加速同型車召回檢驗報告。
- 要求公路總局加速西濱快速道路16處濃霧偵測器及警示設施的裝設,確保用路安全。
- 質疑北宜公路替代道路速限40公里過低,造成用路不便,要求檢討調整除彎道外路段的速限。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對14歲以上未滿18歲未成年人交通違規罰單,實務上直接寄送給本人,而非法定代理人,導致逾期繳納率高且判決認定為無效送達,恐引發國賠問題。
- 要求交通部立即承諾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1條,將「未滿14歲」改為「未成年」,並全面盤點道交條例及細則對未成年人的送達方式,且考量成年年齡已下修至18歲,要求2週內提交報告說明修正進度與期程。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彰化中央路平交道遮斷器在警示燈閃爍時短暫升起又放下,造成車輛誤闖的危險事件,要求交通部立即要求臺鐵改進平交道系統。
- 揭露公路總局駕照考題題庫中,英文試題至少有5題答案錯誤,擔心影響外語考生權益並傳遞錯誤交通知識,要求公路總局全面整理題庫。
- 質疑太魯閣號事故中,監理單位(臺鐵局)與其上級監理單位(鐵道局)未能落實層層監理責任,要求交通部提供書面報告說明如何解決監理未落實問題。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太魯閣號事故後行政院對交通部及臺鐵局的協助,質疑臺鐵4000億元負債及9成人事費用的困境,要求交通部會後提供書面資料說明改革方案。
- 質疑帛琉旅遊泡泡第二次無人參與,要求交通部檢討降價後防疫工作是否足夠,並要求觀光局下午會議後向社會大眾清楚說明後續規劃。
- 提案要求大型車輛加裝行車視野監控器以改善視覺盲區,並交由專業決定具體種類。
- 關切高速公路大型石材運輸僅用一條繩索固定,搖搖晃晃危及行車安全,要求高公局加強宣導及取締,預防事故發生。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建議在高鐵嘉義站與臺南站之間,增設高鐵六甲站,以服務曾文溪以北的120萬人口,並利用六甲站雙鐵共構的優勢,串聯大溪北地區交通命脈,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要求交通部儘快提供可行性評估報告。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建議將無照駕駛、吸毒駕車、行駛人行道不讓行人、富少開快車、逼車、驟減速及連續闖紅燈等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加重其刑1/2的範圍,以提升交通安全並平衡酒駕與其他惡質交通行為的刑罰。
- 要求交通部參考司法院及法務部意見,在逐條審查時調整條文文字,使其更明確。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無照駕駛對交通安全危害不亞於酒駕,青少年無照駕駛致死事件頻傳,但現行罰則(6,000元至1萬2,000元罰鍰)嚇阻效果不足,要求交通部參考日本經驗,加重處罰金額,並對提供車輛給無照駕駛者實施連坐處罰。
- 建議對吊扣、吊銷、註銷駕照者所持車輛,以及被查緝過無照駕駛的車輛進行勾稽,利用監理系統及M-Police等行動裝置加強取締,嚇阻無照駕車及借車行為,要求交通部1個月內書面回復。
相關人員回應
陳彥伯 交通部次長
- 回應交通部公文簽核流程順暢,政務次長依權責處理業務,但不知部長是否仍在簽核公文,也未聽聞交通部鼓吹工會挽留部長。
- 坦承帛琉旅遊泡泡問題逐一浮現,觀光局將邀集相關單位討論防疫措施、票價、產品等,以「把泡泡做大」。
- 說明募款是因事故特殊性經行政院決議,善款絕不會用於政府應承擔的責任,衛福部已成立委員會討論善款用途,並會公布網站。
- 同意研擬建立單一窗口,統整各單位對傷者及家屬的資訊需求,避免二次傷害,並考慮允許委託人協助處理。
- 同意公路總局加強稽查取締離島地區報廢車輛,並協調蘭嶼鄉公所管制報廢車輛進入,組成稽查小組取締。
- 同意加強EMU300型列車檢查,並加速電車線更新。
- 承認電動自行車改裝是最大問題,未來將健全車輛出廠前認證制度,並規劃掛牌管理,以利追蹤車輛與肇事責任。
- 同意將電動輔助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正名與區分,從外觀切開並進行審驗,以健全自行車騎乘環境。
- 同意檢討平交道柵欄升降時間及規劃妥適性,以避免誤闖事故。
- 尊重司法院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見解,但對汽車駕照者駕駛輕型機車議題,仍考量影響200多萬人,將在審查時討論緩衝期。
- 承認大型車事故件數增加,但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對減少左右轉彎事故有效,並正研議整合主動警示系統。
- 回應區間測速儀器已訂定資安與設備檢測規範,禁止大陸廠牌,並將進行資安檢測,省道部分預計6月底完成檢測後上路,並將訂定設置地點妥適性規範。
- 同意檢討超跑駕照與牌照管理制度,以及提供車輛給無照駕駛者的處罰措施。
- 表示多元計程車可節省牌照稅及汽燃稅,但需負擔較高營業車保險,將與地方政府協調稽查不營業避稅問題。
- 同意與金管會溝通電動自行車強制納保問題,確保保險制度保障用路人。
- 同意邀集經濟部與業者討論自行車加裝兒童座椅法規的調整。
- 承諾會後提供行政院對交通部及臺鐵局協助的書面資料。
- 同意對危險駕駛行為加重其刑1/2的提案表示尊重與贊同,但需尊重刑法主管機關意見,並將調整文字使其更明確。
- 認同無照駕駛罰則應檢討,並對提供車輛給無照駕駛者進行處罰,包括車輛處理與駕照處理等,交通部原則上同意此方向。
彭明光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副處長
- 說明EMU3000型列車預計今年6月陸續到貨,將進行試車與認證,優先投入東部幹線使用。
- 承諾針對EMU300型老舊列車將加強檢查,並持續更新電車線以提升強度。
楊鴻正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組長
- 承認電動自行車改裝情況嚴重,超速取締困難因測速照相桿設定以道路行車速限為主。
- 說明目前電動自行車具體年齡管制訂為14歲。
- 說明14歲以上未成年人交通違規,實務上罰單直接寄給行為人,郵寄送達。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政府公益募款主管機關為衛福部,法務部對其法源依據不清楚。
- 同意司法院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修正案的意見,並補充刑法公共危險罪定義廣泛,部分行為已構成刑法要件,且「連續闖紅燈」定義可能存在明確性問題。
許鉦漳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 說明臺61線大車使用比例高達30%以上,北中南正增設永久性地磅站,並加速設置移動式地磅站。
- 說明花東縱谷安全景觀大道花蓮段12標有8標施工中,4標待經費核定後招標;臺東段武陵路段預計本月下旬開工,月眉、初鹿等路段仍在與地方溝通中。
- 說明蘇花安期中報告已開會修改,將續提期末報告,進度按期程進行。
- 說明遊覽車車體問題運安會仍在調查,同型車718輛已召回檢視座椅安裝方式,車安中心將比對原廠設計資料。
- 說明西濱濃霧偵測器16座將於1年內完成,目前2座已完成,8月完成8座。
- 說明北宜公路速限40公里部分彎道將維持,其他路段正在檢討調整。
- 說明公路總局駕照考題題庫有段時間,會隨時更改,將全面整理外語題庫,確保翻譯與正解正確。
- 說明橋梁圖說與相關資料永久保存,但部分施工資料有年限,將全面整理。
- 說明高速公路裝載貨物未綁好問題,公警每月取締數百件,公路總局有手冊規範捆綁方式,將轉發公會並請監理所加強宣導。
馮浩庭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
- 確認委員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見解在法律上沒有問題。
- 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修正案,建議修正第5款「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文字,參考第43條第3項增列「與其他車輛」,以明確刑罰加重構成要件。
- 補充說明刑法第185條第1項已設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若行為構成此獨立罪名,可能不需再加重刑罰。
- 建議檢視第9款「連續闖紅燈並有超速或其他違規行為」中「其他違規行為」的明確性,避免涵蓋過廣,並對「連續闖紅燈」的定義提出疑慮。
陳文瑞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說明臺鐵總體檢相關辦理情形會經鐵道局確認,解除列管主要針對標準作業程序訂定,但落實執行仍需加強。
- 說明報廢車輛不應在道路行駛,未掛牌行駛也有規範,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應加強稽查取締。
- 說明家長載送7歲以下幼童在黃線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已通過,學校附近應設黃線或家長接送區,目前無紅虛線規定。
- 承諾將委員關於大型車煞車系統檢驗的建議納入資料蒐集研究。
趙興華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局長
- 說明高速公路裝載貨物未綁好問題,公警每月取締數百件,將加強宣導並與公總合作處理。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20項,內容包括設立專案調閱小組、要求臺鐵訂定安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公開會議記錄、提升管考層級、提供肇事廠商資料、稽查邊坡工地安全、評估監測系統、緊急議處安全事項、提供救難人員心理輔導、檢討鐵路沿線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檢討臺鐵工程查核與改善、精進軌道沿線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建置軌道防護系統、清查各工程軌道安全防護作為與不良廠商、評估運輸安全管理系統、關懷基層員工、提供PTSD治療者追蹤照護、共商0402事故心理專案細節、協商損害賠償計畫,以及提報殉職司機員入祀忠烈祠。
- 通過臨時提案7項,內容包括規劃興建紀念碑或安全教育館、清查東新營造及義程營造承攬政府工程狀況、清查軌道設施邊坡或鄰近區域影響軌道安全工程、查驗臺鐵局邊坡工地、提出強化異物入侵軌道防治改善建議、研議制定工程安全自評檢核,以及研議主動登錄不良廠商並建立分包商稽核機制。
- 交通部應於2週內針對未成年人交通違規罰單送達問題,提出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1條的進度與期程報告。
- 交通部應提供高齡者交通事故相關書面報告給本委員會和邱委員辦公室。
- 交通部應在1個月內書面向葉毓蘭委員回復關於無照駕駛加重處罰及勾稽車輛的建議。
討論事項二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7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的調整、無照駕駛加重罰則、電動自行車納管掛牌與管理、大型車輛行車安全輔助系統的強化,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範的修訂。
- 討論內容涵蓋民眾檢舉範圍限縮、連續舉發限制、無照駕駛罰鍰提升、連帶責任、電動自行車應掛牌與強制保險、大型車視野輔助系統功能提升、區間測速資安與標準化,以及危險駕駛行為加重刑責等。
相關爭議
- 民眾檢舉制度的存廢與範圍:委員提案不限縮民眾檢舉權利但希望避免「檢舉魔人」浪費警力,建議對不影響安全的違規先勸導;交通部則傾向正面表列限縮檢舉範圍,但仍引發限縮民眾權利的疑慮。
- 無照駕駛罰則不足:委員認為現行罰鍰與道安講習無法達到嚇阻效果,相較酒駕罰則明顯過輕,建議加重罰則並參考日本經驗引入連坐責任。
- 電動自行車納管與管理困境:電動自行車數量激增、改裝超速、死傷人數攀升,但因無掛牌導致取締困難,現行合格標章易仿造,且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定義模糊,管理機制亟待強化。
- 大型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有效性:儘管安裝率高,但大型車事故件數不減反增,駕駛反映系統使用不便,質疑僅安裝無法有效降低事故率,需研議提升系統功能與駕駛訓練。
- 區間測速資安疑慮與標準化:區間測速儀器因資安疑慮停用,質疑核心模組可能來自中國並有洗產地問題,且各縣市設置標準不一,要求中央統一檢測標準與資安規範。
- 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問題:時代力量黨團主張汽車與機車應一照一車,反對交通部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允許修法前已領汽車駕照者續駕輕型機車,認為此原則不適用且危及交通安全。
- 危險駕駛行為刑責加重:委員提案將無照駕駛、逼車、連續闖紅燈等危險行為納入加重刑責範圍,但司法院與法務部對部分條文明確性、與現行刑法競合問題提出建議。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無照駕駛對交通安全危害嚴重,青少年無照駕駛致死事件頻傳,要求加重無照駕駛罰則,並引入連帶責任與父母監督義務,參考日本經驗處以徒刑或高額罰金。
- 建議對吊扣、吊銷、註銷駕照者所持車輛,以及被查緝過無照駕駛的車輛進行勾稽,利用監理系統及M-Police等行動裝置加強取締,嚇阻無照駕車及借車行為。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指出民眾檢舉案件倍增,造成警力負荷與社會混亂,主張不限縮檢舉但應避免「檢舉魔人」,希望交通部提出方案共同商議。
- 關切大型車輛內輪差肇事頻傳,質疑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成效不彰,建議交通部研究歐美經驗,提出改善方案,鼓勵安裝具輔助與警示功能系統,並對電動大巴優先考慮。
- 關切區間測速檢定能量與實施時程,要求交通部明確說明7月1日是否全面實施,以利民眾守法。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強調非限縮民眾檢舉權利,而是希望對不影響交通安全的違規案件,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可先開立勸導單,保留行政裁量權,以兼顧交通安全與減少民眾負擔。
- 反對交通部正面表列16項檢舉範圍,認為仍限縮民眾權利且警察無法勸導。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主張汽車與機車應一照一車,不應允許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並反對交通部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允許修法前已領汽車駕照者續駕輕型機車,認為此原則不適用,應一體適用並可設2年過渡期。
- 指出高齡者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上升,批評交通部對75歲以上駕駛的納管政策不一,僅納管修法後才達75歲者,導致部分高齡駕駛未受納管,要求正視此問題。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電動自行車納管,明定應經檢測審驗合格、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並請交通部訂定相關辦法。
- 要求將滑板車納入管理,並於週五前協調。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鑑於大型車輛視線死角造成嚴重車禍,建議對未依規定安裝及維持正常運作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予以處罰,並授權行政部門訂定實施期程與車輛種類。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1,指出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事故攀升,缺乏保險理賠困難,市場充斥無審驗合格車輛,建議增訂懸掛牌照、審驗品質一致性、強制保險等規定。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針對電動自行車網路銷售,應同時揭露交通部審驗合格證明書,並於1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主張電動自行車應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上路,並新增牌照管理事項及駕駛年齡規定,以強化管理機制,降低肇事率,解決失竊難尋、肇逃難追問題。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指出違規載貨超重、超長、寬、高肇事成長顯著,建議提高罰鍰額度以事前預防。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指出行人違規案件成長,建議提高罰鍰至500元,並增設「受認定所需使用行動輔具者」免責條款,避免執法錯誤。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代表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鑑於交通違規檢舉量大幅增加造成警力負荷,認為檢舉制度不宜偏廢,但應考量公平性,建議民眾檢舉案比照警察逕行舉發,限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經一個路口以上者,始得再次舉發,以取得平衡。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辦理抽查,檢驗大型車使用視野輔助系統狀況,提高駕駛使用率,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協調交通部(鐵道局)對臺鐵全線提出強化異物入侵軌道防治改善建議,臺鐵並應比照台灣高鐵、台北捷運全面建置異物入侵軌道告警裝置,交通部於2個月內提出研議辦理書面報告。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建議將無駕駛執照駕車、吸毒、行駛人行道、競駛競技、逼車、驟減速、連續闖紅燈並超速等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加重其刑1/2的範圍,以提升交通安全並平衡酒駕與其他惡質交通行為的刑罰。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部參考國外經驗,針對大型車煞車系統應強制進行全載重、半載重及空車狀態下的檢驗,而非僅空車檢驗,並將其入法。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督促臺鐵局,研議平交道相關系統精進,在平交道警鈴及閃光燈警示時,遮斷器不應升起,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關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大客車繫安全帶修法進度,要求交通部加速推動。
- 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增訂「暫時停車」以利接送幼童,建議在學校周邊設置黃線臨時停車區或家長接送區,而非劃設紅虛線,以避免主幹線塞車及危險。
相關人員回應
陳彥伯 交通部次長
- 同意萬美玲、時代力量黨團等提出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修正案,葉毓蘭等提出的加重無照駕駛相關罰則提案,洪孟楷提出的提高汽車違規裝載罰鍰提案,吳琪銘提出的增訂駕駛人指使他人占用公有停車格罰責提案,何欣純、陳素月及陳雪生建議明定電動自行車應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等提案,洪孟楷提出的提高行人違規罰鍰提案,以及鄭運鵬提出的增訂相關危險駕駛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加重其刑1/2等提案,表示感佩、同意或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 對於江永昌等提出的逕行舉發科學儀器應屬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楊瓊瓔等提出的增訂大型車輛未依規定加裝及維護視野輔助系統罰則,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接送幼童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呂玉玲提出的車輛遭拖吊保管罰鍰採分期繳納者可繳交抵押金領回車輛等規定,建議不予增訂,因現行已有相關規定。
- 對於民眾黨黨團提出的增訂「暫時停車」行為樣態及處罰,建議相關道路主管機關可在現行架構下,從道路標線調整試辦,視結果再檢討,無需增訂。
- 對於陳歐珀、鄭正鈐等提出的民眾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以及民眾黨黨團提出的民眾舉報案件連續舉發限制,建議由交通部併案納入通盤精進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所涉法令規定處理。
- 說明電動自行車改裝是最大問題,未來將健全車輛出廠前認證制度,並規劃掛牌管理,以利追蹤車輛與肇事責任。
- 同意將電動輔助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正名與區分,從外觀切開並進行審驗,以健全自行車騎乘環境。
- 尊重司法院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見解,但對汽車駕照者駕駛輕型機車議題,仍考量影響200多萬人,將在審查時討論緩衝期。
- 承認大型車事故件數增加,但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對減少左右轉彎事故有效,並正研議整合主動警示系統。
- 回應區間測速儀器已訂定資安與設備檢測規範,禁止大陸廠牌,並將進行資安檢測,省道部分預計6月底完成檢測後上路,並將訂定設置地點妥適性規範。
- 同意檢討超跑駕照與牌照管理制度,以及提供車輛給無照駕駛者的處罰措施。
- 表示多元計程車可節省牌照稅及汽燃稅,但需負擔較高營業車保險,將與地方政府協調稽查不營業避稅問題。
- 同意與金管會溝通電動自行車強制納保問題,確保保險制度保障用路人。
- 同意邀集經濟部與業者討論自行車加裝兒童座椅法規的調整。
- 認同無照駕駛罰則應檢討,並對提供車輛給無照駕駛者進行處罰,包括車輛處理與駕照處理等,交通部原則上同意此方向。
楊鴻正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組長
- 承認電動自行車改裝情況嚴重,超速取締困難因測速照相桿設定以道路行車速限為主。
- 說明目前電動自行車具體年齡管制訂為14歲。
- 說明14歲以上未成年人交通違規,實務上罰單直接寄給行為人,郵寄送達。
陳文瑞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說明家長載送7歲以下幼童在黃線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已通過,學校附近應設黃線或家長接送區,目前無紅虛線規定。
- 承諾將委員關於大型車煞車系統檢驗的建議納入資料蒐集研究。
許鉦漳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 說明目前西濱大車使用比例高達30%以上,北中南正增設永久性地磅站,並加速設置移動式地磅站。
- 說明區間測速設備與標準化規範已公布,正在檢測中,省道部分預計6月底完成檢測後上路,並會訂定設置地點妥適性規範。
- 說明公路總局駕照考題題庫會隨時更改,將全面整理外語題庫,確保翻譯與正解正確。
- 說明北宜公路速限40公里部分彎道將維持,其他路段正在檢討調整。
馮浩庭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
- 確認委員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見解在法律上沒有問題。
- 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修正案,建議修正第5款「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文字,參考第43條第3項增列「與其他車輛」,以明確刑罰加重構成要件。
- 補充說明刑法第185條第1項已設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若行為構成此獨立罪名,可能不需再加重刑罰。
- 建議檢視第9款「連續闖紅燈並有超速或其他違規行為」中「其他違規行為」的明確性,避免涵蓋過廣,並對「連續闖紅燈」的定義提出疑慮。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同意司法院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修正案的意見,並補充刑法公共危險罪定義廣泛,部分行為已構成刑法要件,且「連續闖紅燈」定義可能存在明確性問題。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陳歐珀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7案,以及第二案繼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 交通部應於2週內針對未成年人交通違規罰單送達問題,提出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1條的進度與期程報告。
- 交通部應提供高齡者交通事故相關書面報告給本委員會和邱委員辦公室。
- 交通部應在1個月內書面向葉毓蘭委員回復關於無照駕駛加重處罰及勾稽車輛的建議。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4601
- 卷/期/冊
- 110/46/1
- 發布日期
- 2021-05-1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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