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審查:聚焦納保範圍、給付與監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14

LawTrace 法律歷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核心討論包括擴大強制納保對象(如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元就業型態勞工)、調整傷病給付標準、強化職災爭議審議機制,並確立職災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的運作與監督。會議通過多項條文修正,並經協商達成多項附帶決議,但仍有 8 條關鍵條文(如保費負擔、給付比例、爭議鑑定發動權等)保留待續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的條文審議,旨在擴大職災保險的強制納保範圍、優化各項保險給付與補助標準,並建立更完善的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體系。
  • 討論內容涵蓋爭議審議委員會的組成與權限、多元勞動型態(如實習生、外送員)的納保方式、保險費負擔原則、傷病給付比例與期限,以及職災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的監督機制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爭議審議委員會組成 (第 5 條):委員主張爭議審議會應強制納入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及勞工團體代表,比例不得低於 1/5,並將此明定於母法;勞動部最終同意納入母法,並在立法說明中優先考量職災勞工團體代表。
  • 強制納保對象範圍 (第 6 條):委員關切外籍家庭幫傭、看護工及各類實習生(特別是一般型實習生)的納保問題;勞動部同意擴大納保範圍至「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所僱用者及「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但對一般型實習生仍建議由教育部專法處理。
  • 自願加保者保費負擔 (第 19 條):賴香伶委員質疑實際從事勞動但未加入職業工會的自願加保者,為何需 100% 自行負擔保費,而非比照職業工會會員享有政府補助,認為這可能造成弱勢者保障不足;勞動部解釋是為避免雇主規避責任,並參考國外作法,此條文最終保留。
  • 傷病給付標準 (第 42 條):林淑芬委員主張前 3 個月傷病給付應為 100%,賴香伶委員則希望前 2 年皆為 100%;勞動部同意折衷為前 2 個月 100%,之後為 70%,但賴委員仍建議半年 100%,此條文最終保留。
  • 多重職業者給付合併計算 (第 29 條):賴香伶及林淑芬委員主張,兼職勞工若發生職災,應可合併計算多份工作的投保薪資以填補實質經濟損害,並設定天花板或減額調整,不應僅限於職災發生單位;勞動部認為可能影響實績費率及雇主責任抵充,此條文最終保留。
  • 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監督機制 (第 72 條):蔣萬安、林淑芬、賴香伶等委員質疑該財團法人由保費成立,其捐助章程、組織任務及董監事組成皆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監督密度不足,要求應入法明定更嚴格的監督機制;勞動部同意將績效報告送立法院備查,並在立法說明中納入雇主、勞工、學者代表,但此條文最終保留。
  • 被保險人職災鑑定發動權 (第 75 條):洪申翰委員主張應賦予被保險人申請職業病鑑定的權利,而非僅限保險人發動,以解決勞保局不願送件導致勞工求助無門的現況;勞動部同意讓被保險人有發動權,但需設定條件避免案件爆量,此條文最終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爭議審議委員會應強制納入職醫專科醫師與職災勞工團體代表,且比例不得低於 1/5,並認為勞動現場經驗亦屬專業,應納入審議考量。
  • 要求前 3 個月傷病給付應為 100%,以減輕勞工初期經濟衝擊。
  • 建議在實績費率計算中,將職業安全衛生辦理績效指標(如重大職災、勞檢結果、職安衛管理)納入立法說明,以提供雇主預防職災誘因。
  • 強調實習生(含一般型)亦有致災風險,應納入強制職災保險,而非僅依學生團體險或商業保險,因職災保險保障更全面。
  • 主張多重職業者職災給付應兼顧實質經濟損害填補,考慮合併計算投保薪資並設定天花板,以避免勞工僅能領取單一職位給付。
  • 質疑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由保費成立,其捐助章程與組織任務不明,監督機制應更嚴謹並入法明定,以確保勞工資金使用效益。
  • 建議優化職業病認定審查機制,應加強工作暴露調查先行,並使審查結果透明化,避免僅依書面審查駁回案件。
  • 要求未加保者若發生職災,除了失能及死亡補助外,應納入照護補助,以提供緊急協助。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支持爭議審議會納入職醫專科醫師與勞工團體代表,強調職業病型態多元,需現場專業者參與,並要求勞動部研議審議辦法調整方向。
  • 質疑實際從事勞動但未入職業工會的自願加保者,為何需 100% 自行負擔保費,認為政府應提供部分補助以鼓勵加保,並避免雇主脫逸責任。
  • 主張傷病給付應提高至前半年 100%,以降低勞工初期勞資爭議,減少社會成本,並認為勞工怯志論點已不符現況。
  • 建議將投保單位發生重大職災情形及高風險行業職安衛管理績效評核分級等指標,納入職災保險實績費率計算,並透過附帶決議強化監督。
  • 質疑職災保險法在退保後職業病給付的限縮範圍(僅限有害作業),認為比勞保條例更倒退,應擴大保障範圍,並要求勞動部重新評估法案目的性與效益。
  • 主張多重職業者職災給付應合併計算薪資,並設定天花板,以填補實質經濟損害,認為不應僅限於職災發生單位。
  • 建議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應有明確的內稽內控、人事規章及會計制度,並要求勞動部提出相關計畫,確保其權責與監督。
  • 要求第 29 條通過後,勞動部應研擬附帶決議,啟動其他社會保險機制的修法作業,以處理重複請領問題。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支持爭議審議會應強制納入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及職災勞工團體代表,且比例不得低於 1/5,認為現行辦法「必要時得」的規定不足以支應。
  • 主張應將一般型實習生以「準用」方式納入職災保險,認為這是一個立法政策問題,可為教育部解套,且能保障這群易受傷害的學生。
  • 質疑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由保費設立,但捐助章程、董監事遴聘與基金運用等皆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密度不足,要求應入法明定更強的監督機制。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強調勞工普遍認為職災爭議審議缺乏勞動現場經驗的考量,支持擴大勞工代表參與,讓勞工經驗與專業並存,提升信任感。
  • 支持將外籍家庭幫傭納入強制納保範圍,並肯定勞動部彈性授權公告多元就業型態納保。
  • 主張應賦予被保險人申請職業病鑑定的權利,尤其是在取得職醫診斷證明書後,以解決勞保局不願送件導致勞工求助無門的現況,並質疑雙軌變單軌的合理性。
  • 建議將「擬定復工計畫」納入第 67 條雇主應協助之規範性義務中,以提高雇主對職災勞工復工的協助與約束力。
  • 質疑退保後罹患職業病的給付,不應限縮於第 63 條第 2 項所定的有害作業,應拿掉此雙重門檻,擴大保障範圍。
  • 支持針對營造工地高職災風險,研擬強制投保工安意外相關保險之規範制度,並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半年內會商相關部會。
  • 要求勞動部應在 3 個月內提出職災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的階段性機構發展計畫,明確業務運作、績效指標與策略,避免空白授權。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願意妥協,將「有勞務事實且有報酬,經公告」者納入納保範圍,並詢問未來可能涵蓋的公法救助人員、實習生等類型。
  • 強調只要在工作場域有勞務事實而發生損害,就應涵蓋在職災保險保障範圍,不應過度限縮於「報酬」要件。
  • 提案要求勞動部在 6 個月內通盤檢討《勞工保險條例》被保險人資格,研議將 4 人以下雇主與事業單位勞工納入強制納保對象,以強化勞工退休保障。
  • 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勞動部研議受刑人從事作業者,得否適用本法職災保護,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教育部會同勞動部,針對實習機構應為實習生依法辦理勞保、職災保險等類型,擬定具體認定標準,並於本法施行後納入強制納保範疇。
  • 基於人道考量,主張應給予無照移工部分職災補助,並設計墊償制度以懲罰聘用失聯移工的雇主。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在納保範圍上的修正,接受將「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納入。
  • 建議委員會應在修法時使用螢幕投影法條,以提升討論效率與透明度。
  • 強調職災保險法旨在保障有職業、有勞務關係者,其他未涵蓋的保障應由其他法律或制度處理,而非全部納入一部法。
  • 支持職災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之設立,認為其目的已在法條中說明,但監督機制需更清楚,並詢問其與現有財團法人的類比及監督方式。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同意將「勞工團體代表」納入爭議審議會委員,但認為「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範圍可能過窄,建議使用「勞工團體代表」以擴大代表性。
  • 主張職災保險法應以「職業」為前提,已擴大至有勞務與報酬,但不應無限擴大至志工等非職業範疇。
  • 認為教育部應訂定專法保障實習生及研究助理權益,不應全部由勞動部職災保險法涵蓋,以免業務過於複雜。
  • 提案要求勞動部半年內研擬營造工地強制投保工安意外相關保險之規範制度,以保障營造工地未納保勞工。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職災爭議審議案件的類型與特質,認為需要更多證據來判斷應納入哪些專家或申冤者,以確保周全與公平。
  • 強調職災保險法為特別法,其爭議審議程序與組成人員不必然不能在法律中直接規定,認為林淑芬委員的修正動議較可行。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職災保險法作為特別法,其爭議審議程序與組成人員應可直接入法明定。
  • 支持將職業專科醫師與勞工代表納入爭議審議組織,認為 1/5 的比例應不會造成困難,且能納入專業與親身經歷。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同意第 14 條修正動議僅為順序調整,無實質異議。
  • 同意第 16 條修正動議將「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納入費率調整考量,並涵蓋職安衛生辦理情形。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針對第 96 條,建議提高未為勞工投保之罰鍰上限至 100 萬元,以有效遏止無良雇主,認為現行 2 萬至 10 萬元上限過低,無法達到嚇阻效果。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支持爭議審議委員應有勞工團體代表,特別是職災受傷團體代表,以顧及法律周全性。
  • 建議第 29 條通過後,應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啟動其他社會保險機制的修法作業,以處理重複請領問題。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議無照外國人遭遇職災事故時,應給予必要補助,基於人道考量,並建議設計墊償制度以懲罰聘用失聯移工的雇主。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 同意爭議審議會納入勞工團體代表,並明定為母法條文,但文字上可再斟酌範圍。
  • 同意第 42 條傷病給付,前 2 個月給付 100% 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後為 70%,考量財務與勞工重返職場意願,並承諾未來滾動檢討。
  • 同意讓被保險人有發動職業病鑑定的權利,但需設定條件避免案件量爆增。
  • 同意第 81 條將「及其他社會保險」文字刪除,擴大未加保勞工的補助範圍,並增加照護補助。
  • 承諾 3 個月內提出職災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未來規劃,包括組織架構與業務內容。
  • 對於無照移工的人道補助,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不宜直接納入條文。

白麗真 司長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 說明法案名稱建議依院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釐清適用對象。
  • 解釋第 1 條立法目的為規範宣示性概括條款,建議採院版文字並納入「促進社會安全」。
  • 說明第 5 條爭議審議已訂有完善辦法,委員人數、資格、程序等均已超越委員建議,並認為將職業病鑑定視為訴願決定不利申請人救濟。
  • 解釋第 6 條擴大納保範圍,將「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與「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納入,並強調報酬不以薪資為限。
  • 解釋第 19 條自願加保者保費 100% 自行負擔,是為避免雇主規避責任,並參考國外作法。
  • 說明第 29 條多重職業者職災給付不合併計算,是因考量職災實績費率與雇主職災補償抵充問題,與勞保普通事故給付概念不同。
  • 解釋第 78 條退保後罹患職業病給付限於「有害作業」,是因考量因果關係認定與健康追蹤檢查機制銜接,並非所有職業病都適用長期潛伏期。
  • 說明第 81 條未加保者醫療補助不納入,因全民健保已提供醫療需求保障,避免重複保障與鼓勵不加保效應。
  • 解釋第 96 條罰鍰設定 2 萬至 10 萬元,是考量擴大納保至微型企業,並有連續罰與名譽罰等配套,且罰鍰依法需繳回國庫,不宜用於基金抵充。

鄒子廉 署長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解釋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第 70 條)由保費成立,屬 100%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受預算法及審計法監督,並同意將績效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 說明第 62 條預防重建經費編列 20% 應收保費,符合業務發展需求,並同意將職業傷病通報、轉介及個案服務列為經費項目。
  • 說明第 63 條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以「有害作業」別訂定,符合現行職安法法系。
  • 同意第 64 條增加「醫療復健」項目,協助職災勞工恢復生理心理功能。
  • 同意第 65 條增訂主管機關對所取得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依個資法規定處理。
  • 同意第 66 條將「擬定復工計畫」納入職能復健服務,並解釋第 67 條若雇主未依復工計畫協助,將受罰。
  • 說明第 69 條僱用補助建議維持院版,鼓勵原事業單位留任職災勞工,亦可補助新僱單位。
  • 解釋第 73 條將「整合醫療機構內資源,跨專科、部門通報職業傷病」納入,並擴大通報範圍與鼓勵通報機制。
  • 解釋第 74 條為辦理職災防治與重建服務,得洽請醫療單位提供必要資料。
  • 說明第 75 條目前機制已提供被保險人多重機會申請職業病鑑定(勞保局審核、爭議審議、訴願、行政法院),並同意公開鑑定結果分析。
  • 說明第 79 條器具補助與第 78 條退保後職業病給付連動,需進一步溝通。
  • 同意第 81 條未加保者增加照護補助,但醫療補助不納入,因健保已涵蓋。
  • 說明第 83 條不宜將非法外勞納入職災保護,因其工作不符法令,且不宜享有社會保險或補助請求權,但可研議人道補助。

胡士琳 專門委員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 說明教育部將實習生分為一般型與工作型,工作型有僱傭關係,而一般型實習生雖有致災風險,但多屬單純學習訓練,無工作或勞務提供及薪酬。
  • 表示教育部在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專法》時,將針對少數一般型實習生規劃獨立的實習災害保險,以保障其權益,因此建議職災保險法維持現行院版,不將一般型實習生納入。

鄧明斌 局長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說明第 10 條特別加保的執行面,未來將授權子法訂定加保時間、收費方式及工具,不限於便利商店,也會開發手機簡便加保,以提高可近性。
  • 強調職災保險法實施後,針對未申報加保者,一旦發生事故,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生效,會有給付保障。

王厚偉 司長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 說明第 84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限制,旨在保障職災勞工勞動契約存續,避免任意解僱,雇主需先盡適性配工義務。
  • 解釋第 85 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權益,旨在讓勞工在特定情況下(如雇主未盡安置義務)可合法離職並請求資遣費或退休金,與第 67 條雇主義務及罰則形成配套。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 1 條、第 3 條、第 7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8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8 條、第 30 條、第 31 條、第 34 條、第 35 條、第 37 條、第 38 條、第 40 條、第 41 條、第 43 條、第 44 條、第 45 條、第 46 條、第 47 條、第 48 條、第 49 條、第 50 條、第 51 條、第 52 條、第 53 條、第 54 條、第 56 條、第 57 條、第 58 條、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1 條、第 63 條、第 65 條、第 70 條、第 71 條、第 74 條、第 77 條、第 82 條、第 84 條、第 85 條、第 86 條、第 87 條、第 88 條、第 89 條、第 90 條、第 91 條、第 92 條、第 93 條、第 94 條、第 95 條、第 97 條、第 98 條、第 99 條、第 100 條、第 101 條、第 102 條、第 103 條、第 104 條、第 105 條、第 106 條、第 107 條、第 108 條及第 109 條等條文經修正或照院版通過。
  • 第 5 條、第 6 條、第 10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32 條、第 33 條、第 36 條、第 39 條、第 55 條、第 62 條、第 64 條、第 66 條、第 67 條、第 68 條、第 69 條、第 73 條、第 80 條、第 81 條及第 96 條等條文綜採委員意見修正通過。
  • 第 19 條、第 27 條、第 29 條、第 42 條、第 72 條、第 75 條、第 78 條及第 79 條等 8 條條文保留,將擇期繼續審查。
  • 范雲委員提案第 11 條及第 83 條、林淑芬委員提案第 49 條及第 50 條等免予增訂。
  • 通過 11 項附帶決議,涵蓋營造工地工安保險、高齡勞工就業保障、零工經濟勞動者保護、受刑人職災保護、實習生權益保障、勞保強制納保檢討、職災保險實績費率計算、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改制行政法人研議,以及失聯移工人道補助等議題。

原始資料

公報
1104701
卷/期/冊
110/47/1
發布日期
2021-05-1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