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審查:聚焦多重加保、職災鑑定與醫療重建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15
LawTrace 法律歷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等多項提案。會議主要討論了非典型勞工加保的便利性、多重職災保險給付的衡平性、職業病鑑定程序的透明化,以及職災醫療與身心重建服務的整合。多項條文經討論後通過,部分條文連同附帶決議保留,並將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重點討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保費負擔比例、非典型勞工的加保權益與便利性、多重工作者發生職災時的給付計算方式,以及職業病鑑定與醫療重建服務的強化與透明化機制。
- 會議亦處理了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訪視權、退保後特殊職業病醫療補助等附帶決議。
相關爭議
- **多重工作者職災給付認定 (第29條)**:立法委員主張應允許多重工作者在發生職災時合併計算兩份工作的薪資給付(設天花板),以確保足夠的經濟填補;勞動部則堅持職災保險與普通事故保險應以「不重複請領」為原則,認為合併計算會加重勞保財務負擔且制度設計不衡平。
- **職業病鑑定發動權 (第75條)**:立法委員質疑現行「得請求」保險人申請職業病鑑定的文字,可能賦予保險人拒絕空間,要求明確修改為「應」協助送件,以避免勞保局「球員兼裁判」的疑慮,確保勞工權益。
- **特殊職業病退保後醫療津貼 (第78條)**:立法委員洪申翰主張應將「醫療」津貼納入退保後始發現之特殊職業病保障範圍,因這類疾病(如石棉肺)常於退保後才發病,其性質特殊;勞動部則傾向將此條文保留,並提出其與第27條的連動性,需進一步研議。
- **附帶決議第3案文字精確性 (第78條)**:邱泰源委員對原附帶決議中「公立醫學中心以上醫院」及「竹苗等醫療資料較稀缺」的用語提出質疑,認為用詞不夠精確,建議修正為「醫療資源」並擴大考量其他醫療資源稀缺地區。
立法委員發言
楊曜 立法委員
- 詢問承攬契約的勞工應如何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以及公司是否能協助加保。
- 認為職災保險作為特別法,其給付範圍應比勞保條例更寬廣,而不是更窄。
- 支持勞動部以「保險事故」為解釋,強調一般事故保險與職災保險是兩種不同險種,但建議勞動部提供更堅實的論述或理由。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強調非典型工作者投保職災保險應具備可近性及可操作程序,並呼籲勞保局應設計多元簡便加保方式,將產業工會等納入考量。
- 認為應重新檢視未來社會保險的分攤比例,尤其是對弱勢族群的國家負擔。
- 主張職災保險與普通傷病保險應可合併計算,不應因職災而導致勞工收入填補不足,並質疑勞動部以費率分擔邏輯排除合併計算的不一致性。
- 建議第29條暫時保留,並請勞動部提供相關統計資料以預防勞工因多領而逆向請領普通事故的風險。
- 提案多項附帶決議,包括檢討保費負擔比例、加強簡便加保措施、整合職災醫療復健服務、鼓勵各級醫院成為認可醫療機構,以及研議多重工作者給付問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職災保險的核心價值是「損害填補」,對於同時有兩份工作的勞工,若僅以單一職災投保單位薪資計算給付,將導致實質經濟填補嚴重不足,呼籲應設天花板讓其減額給付。
- 以Foodpanda外送員為例,說明現行制度對多元就業型態勞工的保障不足,因為即使個人加保,投保金額通常不高,主職受傷仍無法獲得足夠經濟支持。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照顧勞工的初心,但對多重工作職災給付的實務運作提出疑問,擔憂制度設計的複雜性可能導致雇主難以理解。
- 連署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研議多重工作者職災給付問題及退保後特殊職業病醫療補助。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對多重投保可能引發投機行為表示疑慮,但林委員淑芬澄清是針對合法工作者。
- 連署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研議多重工作者職災給付問題及退保後特殊職業病醫療補助。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強調職災法案應確保當事者的醫療權益和品質,作為身心重建的基礎,並建議未來細則應強調此部分。
- 對附帶決議第3案的文字提出修正建議,包括刪除「以上醫院」、將「醫療資料」改為「醫療資源」,並質疑為何僅針對「竹苗」地區。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研議增加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訪視工作場所的權利。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指出許多勞工反映勞保局在職業病鑑定申請中存在「球員兼裁判」問題,導致從嚴認定且不透明,要求改善。
- 針對第75條,力主將「得請求」保險人申請職業病鑑定之文字,修正為保險人應「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以消除保險人拒絕的空間。
- 主張第78條應將「醫療」津貼納入退保後始發現之特殊職業病保障範圍,因這類疾病特性導致發病時間延遲。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研議退保後特殊職業病之醫療相關補助。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連署多項附帶決議,包括檢討保費負擔比例、加強簡便加保措施、整合職災醫療復健服務、鼓勵各級醫院成為認可醫療機構、研議多重工作者給付問題,以及退保後特殊職業病醫療補助。
- 建議將第78條及其相關附帶決議一併保留,待文字溝通後再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白麗真 司長 勞動部
- 說明第19條關於特別加保保費負擔比例已與委員溝通,建議維持原文字並作成附帶決議。
- 說明第27條關於職業傷病事故,已增列類型化調查、審查程序,並作成附帶決議以回應委員對專業調查及機制透明化的關切。
- 針對第29條,建議維持院版,考量各職域保險對同一事故不重複請領原則,且職災保險強調雇主全額負擔保費以抵充補償責任,合併計算會造成制度不衡平及經驗費率問題。
- 表示已提高兼職勞工投保薪資下限至24,000元,並提升給付水準,以保障非典型或兼職勞工。
- 建議第27條綜採委員意見後,依院版修正第三項文字通過,且已作成附帶決議第1案。
- 建議第29條依原本院版通過,且已作成附帶決議第8案。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 解釋實質承攬契約關係的勞工,公司不能幫其加保,可透過職業工會或本人自行投保,未來將設計近便性加保方式。
- 針對第29條多重工作職災給付問題,認為以普通事故保險填補職災損害有邏輯問題,且會加重勞保財務負擔,不同保險體例應依其定義事故給付,難以連結。
- 建議第78條先保留,因其與第27條連動。
鄒子廉 署長 職安署
- 針對第72條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機制,提出修正版,增訂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定期查核業務財務狀況及公開結果,同時將董監事比例資格入辦法,並辦理績效評鑑送立法院備查。
- 針對第75條被保險人發動職業病鑑定權,建議增列第二項,允許經認可醫療機構診斷者,得請求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以增加被保險人發動權。
- 同意將第75條「得請求」修正為「得請保險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以明確保險人無拒絕空間。
- 針對附帶決議第2案,建議修正為「納為本法第73條認可醫療機構之審查要項」。
- 針對附帶決議第3案,建議修正為鼓勵協助各級醫院成為認可醫療機構,特別針對竹苗等職醫較稀缺縣市,並每半年提交書面進度報告。
- 建議第79條維持院版原條文通過。
相關後續
- 第19條綜採委員意見通過,附帶決議第4案、第6案照案通過。
- 第27條與第78條因尚有意見,先予保留,但附帶決議第1案通過。
- 第29條經討論後保留。
- 第42條綜採委員意見,照院版修正文字通過(前兩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70%發給)。
- 第72條綜採委員意見通過,勞動部職安署提出之財團法人監督管理修正版本獲得支持。
- 第75條經文字修正後綜採委員意見通過,明確規範保險人應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 附帶決議第2案、第3案、第5案經修正後通過。
- 新增附帶決議第7案(研議增加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訪視權)、第8案(研議多重工作者職災給付問題)、第9案(研議退保後特殊職業病醫療補助)通過。
- 第27條綜採委員意見通過。
- 第29條照院版通過,並已作成附帶決議第8案。
- 第78條綜採委員意見通過。
- 第79條照院版原條文通過。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等三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條次及條文引用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4701
- 卷/期/冊
- 110/47/1
- 發布日期
- 2021-05-1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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