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聯席審查:聚焦多版本整合與行政院加速立法
內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15
LawTrace 法律歷程:跟蹤騷擾防制法
立法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達18個版本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及「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會中委員與行政機關就立法必要性、保護範圍、公權力介入、刑罰化時點及處遇計畫等議題進行報告與質詢。主席強調加速立法進度,並要求行政院儘速提出院版草案及各部會具體書面意見。會議最終決議各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檢討績效制度、強化資安管控,以及行政院與內政部加速跟騷法立法進程。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等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案及委員林為洲等23人等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八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個委員及黨團所提出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與「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旨在填補現行法律對跟蹤騷擾行為規範的不足,以維護人民人身安全、自由及隱私權。
- 核心討論點包括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保護範圍擴大至親友、引入類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機制、科技發展下的騷擾方式防制,以及對行為人的處遇計畫等。
相關爭議
- 立法模式選擇:司法院與法務部指出,應釐清跟蹤騷擾行為是直接刑罰化,還是僅在違反警告命令或防制令後才進入刑事程序,這將影響整體程序設計。
- 保護令與行政介入權限:司法院提出,在被害人保護上,警察機關的即時行政介入與法院的嚴謹防制令程序,何者能提供更快速有效的保障,需立法政策決定。
- 行為人處遇計畫適用性:衛福部認為,多數跟蹤騷擾行為人未達病理程度,強制處遇計畫可能不適用,建議病態型行為人可透過司法鑑定後施以監護或治療,而非全面強制處遇。
- 個資保護條文準用:法務部建議,跟蹤騷擾法不宜直接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關於個資保護的條文,因為兩者保護的法益不同,應獨立制定或直接適用現有法規。
- 行政院版草案進度:主席嚴肅指出各部會對法案多持反對意見卻無正面建議,並要求行政院加速提出院版草案,否則將邀請相關首長列席會議。
- 現行法令不足程度:臨時提案中,原寫「付之闕如」被修改為「仍有不足」,這反映了對現行法律對跟蹤騷擾防範效力程度的措辭差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提案版本完善跟蹤騷擾定義,擴大保護範圍至受騷擾者親友。
- 建議借鏡家庭暴力防治法,加入公權力禁告令,防範憾事發生。
- 提出資訊常態更新機制,以因應網路霸凌、訊息騷擾等新型態跟騷方式。
- 建議罰則比照性騷擾防治法,因心理威脅更甚於肉體傷害。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擬具之「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14條與第16條因誤繕重複,請求刪除第16條並授權議事人員調整條號。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請求本日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避免出席人數不足。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政務次長
- 本部與警政署將與立法機關攜手合作,儘速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回應社會期待。
- 法案推動無關朝野,是行政與立法部門及民間團體的共同使命。
- 將積極與行政院溝通協調跨院際及跨部會差異,加速推動院版草案。
- 已針對各委員版本研擬意見,並已提交書面報告供委員參酌。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本部支持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的必要性,以期在行為發生初期及時防制,避免後續衍生犯罪。
- 尊重並贊同草案中明定警告命令、禁制處分及防制令的立法精神。
- 現行已對家庭暴力、性侵害等被害人提供保護服務,但跟蹤騷擾範疇更大,將與地方政府研商服務量能及推動可行性。
- 參考各國立法例及日本實務統計,多數行為人未達病理程度,不宜強制處遇計畫,建議透過警告令、保護令及刑事處罰嚇阻。
- 對於病態型跟蹤騷擾者,本部可協助地檢署或法院囑託鑑定評估後,施以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處遇措施。
- 已完成對臨時提案的具體意見,並於4月15日函送內政部。
林俊廷 司法院法官
- 司法院不反對防制令的立法方向,但程序設計需依立法政策決定,釐清直接刑罰化或違反防制令才刑罰化。
- 提醒應考量警力與法官人力差異,以確保被害人能快速即時獲得保障,無論是行政機關即時介入或法院嚴謹程序。
- 已完成對內政部及各委員15個提案的具體意見,並已交由內政部整合,行政院預計明天召開審查會。
- 若採犯罪化,警察機關的行政調查程序可能與犯罪偵查程序重疊,需先釐清。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本部高度重視近年跟蹤騷擾造成的傷害案件,肯定並支持訂定專法。
- 本部有能力處理將來違反法院禁制令所產生的刑事責任,並將比照家暴令刑事責任的偵查、起訴、執行及矯正機關聯繫通報。
- 已函復內政部及委員會對委員版本及內政部版本的意見。
- 建議吳思瑤委員及林楚茵委員版本中,個資保護不宜直接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條文,因兩者保護法益不同。
- 建議跟蹤騷擾行為不應直接科處刑罰,而應循序漸進,先由警察核發警告命令,違反後再進入刑事程序。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部分條文對照表尚未完成宣讀。
- 內政部警政署需於3個月內檢討修正各項評核計畫的必要性與適當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警政署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供全國各警政機關資訊安全稽核管控作為及結果,並就加強防範不當濫查個人資料說明實施計畫。
- 建請行政院儘速將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送交立法院,以盡速完成審查。
- 內政部及相關部會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報院版本之立法意旨與具體內容。
- 內政部及相關部會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立法院各委員版本之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條文書面報告。
- 警政署及消防署需於3個月內將策進作為提書面報告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內容關於加強警察消防人員交通駕駛訓練、對員警使用車輛加以必要限制、將駕車安全訓練列入常訓課程等。
- 主席鄭重宣示將積極排審本案,要求各部會不要存屆期不連續的僥倖心理,並於下次審查會議時重新提出具體的全案與逐條書面意見。
- 主席要求行政院加速處理院版草案進度,並隨時向委員會報告,若進度緩慢將邀請行政院秘書長與羅政務委員列席會議參加協商。
- 本次會議完成本法各修正草案的宣讀,本日討論事項各提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陳亭妃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4801
- 卷/期/冊
- 110/48/1
- 發布日期
- 2021-05-1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