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公校教職員退撫條例修法聯席會議:聚焦課稅、年金調整與再任私校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15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15項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教職員退撫基金費用課稅公平性、月退休金調整機制、退休人員再任私校規範,以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補繳等議題。多數委員支持退撫基金提撥免稅並提早實施,但對年金調整指標與再任私校規範的細節仍有分歧。最終,多項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部分修正條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審查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旨在明確博物館的設立目的、隸屬關係、職掌事項,並確保其在臺灣歷史、現當代社會、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蒐藏、研究與推廣方面的職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全案逐條審查完竣。
  • 名稱、第1條、第3條至第5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2條經文字修正並增訂款次。
  • 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審查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草案,旨在確立文學館的設立目的、隸屬關係、職掌事項,以強化臺灣文學資料的蒐集、研究、典藏、展示與推廣,並優化創作環境及人才培育。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全案逐條審查完竣。
  • 名稱、第1條、第3條至第5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1條立法說明修正)。
  • 第2條經修正,明確掌理事項。
  • 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審查教育部組織法第6條及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教育部組織架構與職能符合現行政策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全案逐條審查完竣。
  • 第6條及第9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的修正,核心議題包含教職員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月退休金調整機制、以及刪除退休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的規定。
  • 其他討論事項尚包括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補繳、年資補償金制度的恢復與調整,以及退休所得替代率的調降方式等。

相關爭議

  • 退撫基金費用課稅施行日期:行政院建議自111年1月1日施行,但多位立法委員主張應溯及至110年1月1日施行,以回應大法官釋憲意旨並立即實現稅賦公平,避免教職員多繳1年稅款。
  • 月退休金調整指標:行政院版本採「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調整,並考量國家經濟、財政等因素;立法委員林宜瑾、陳椒華、高虹安等則主張應採用「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關注之重要民生物資消費者物價指數」,認為其更貼近民眾實際生活感受。
  • 月退休金調整頻率:行政院版本建議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委員高虹安認為4年頻率過長,建議縮短檢討評估時程,以應對快速變化的經濟環境。
  • 再任私校停領月退休金規定:大法官釋字第783號解釋宣告此條款違憲,行政院提案直接刪除;但多位立法委員擔憂全面解除限制恐排擠年輕教師就業機會,造成「雙薪肥貓」現象,主張政府應制定配套措施或適度調整限制,而非完全棄守。
  • 年資補償金制度:行政院及銓敘部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不恢復發放;但多位立法委員(萬美玲、張廖萬堅、林奕華、陳椒華、林宜瑾、李德維)主張應恢復發放,認為補償金與年金性質不同,且軍人仍可領取,對公教人員不公平。
  • 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補繳:行政院及銓敘部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不追溯補繳施行前育嬰留停年資,主因是避免對退撫基金財務影響及對當年未選擇留停者造成不平衡;委員賴品妤、周春米則認為應考量性別平權及鼓勵生育,提供更完整的保障,並進行試算評估。
  • 退休所得替代率調降:林為洲委員提案改按教職員退休生效當年度起分10年逐年調降,行政院及銓敘部建議維持現行規定,認為現行已採循序漸進方式,且延後調降將影響退撫基金財務穩健;黃世杰委員則建議主管機關應考量年改中受影響最重的特定世代公務員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公立學校教職員按月繳撥的退撫基金應不予課稅,以符合各職類退休提繳規定一致性。
  • 月退休金調整應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
  • 修法應溯及自110年1月1日施行,讓明年報稅即可適用。
  • 關切外籍英文教學人力招聘的防疫措施,要求教育部與疫情指揮中心協調,確保防疫無漏洞。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支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基金費用提繳時免稅,以與勞工及私校教師課稅模式一致。
  • 主張修法實施日期應提早至110年1月1日,以儘早實現賦稅公平。
  • 建議月退休金調整應採「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關注之重要民生物資消費者物價指數」,認為其更貼近民眾實際感受。
  • 針對再任私校肥貓條款,建議採取權衡措施,例如再任薪酬超過最後在職薪資二分之一時,退休金停領65%數額。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認同修法方向,但質疑刪除再任私校停領月退休金規定後,教育部提出的配套措施(如獎補助減列)能否有效解決「雙薪肥貓」及年輕教師就業機會排擠問題。
  • 指出私立學校兼任教師人數增加,顯示問題可能未真正解決。

范雲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共識,但認為教育部應持續修法規範,制定平等原則,避免過度任用退休教師影響年輕就業機會。
  • 肯定銓敘部放寬家庭照顧假及公務員言論自由的具體作法。
  • 關切公務員過勞問題,建議銓敘部強化公務員勞動健康權保障,並明確勞動條件的例外、彈性與界線。
  • 建議公務員服務法應有配套,確保結社自由但不應有利益衝突。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持續追蹤多胞胎子女就學是否能優先同校的問題。
  • 質疑公幼課後留園服務不足,尤其寒暑假期間,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改善機制與時程。
  • 關切退撫基金課稅問題的複評進度與財政部意見。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銓敘部對公務員品德激勵辦法中模範公務員獎金追繳規定不完善,認為事後犯罪應能追回獎章及獎金。
  • 指出模範公務員獎勵比例失衡,主管級獲獎比例過高,建議調整。
  • 質疑教育部對再任私校條款的修法方式,認為可能造成新的不平等,未能真正解決大法官釋憲指出的問題。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支持退撫基金提撥免稅,並贊同自110年1月1日施行。
  • 建議月退休金調整機制應採用更貼近民生的重要民生物資指數或全國平均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 強調刪除再任私校停領月退休金規定恐加劇流浪教師問題,呼籲政府認真考量。
  • 關切特教老師人數不足問題,要求教育部改善師生比與鑑定服務。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質疑銓敘部在月退休金調整機制中,不採用重要民生物價指數的辯護理由,認為後者更能反映退休生活所需。
  • 質疑4年檢討一次的頻率過長,建議銓敘部研究縮短檢討評估時程的可行性。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支持公立教職員提撥退撫基金免計所得,並希望加快修法期程以實現公平原則。
  • 關切公務人員是否能比照勞工享有疫苗接種假,要求人事總處與銓敘部比照辦理。
  • 質疑公務人員發展學院高階人員研習班參訪對象(如17 Media)的適當性,建議應選擇知識型網紅以學習有效溝通方式。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主張退撫基金免稅應從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讓公教人員明年報稅即可適用,以避免多繳1年稅款。
  • 建議政府應考量退還過去多繳稅款的可能性,並設法讓公教人員心服口服。
  • 針對再任私校條款,建議教育部應思考設定一個最低門檻,保障低薪者權益,同時避免高薪雙薪教授排擠年輕人就業機會。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年金改革取消教師年資補償金制度,且僅給予1年緩衝期,對教師不公平,認為政府應重新思考。
  • 主張應刪除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的施行日期限制,讓所有具新舊年資教師皆能領取補償金。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大法官釋憲後,教育部對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的規範,質疑其配套措施能否有效避免「雙薪肥貓」現象,特別是涉及其他部會補助的計畫經費。
  • 要求銓敘部提供書面資料,說明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的定義,以及如何避免退休人員透過其他部會委辦計畫領取實質雙薪的漏洞。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主張月退休金調整應考慮重要民生物價指數或全國平均可支配中位數,以更真實反映退休生活所需。
  • 質疑行政院版本調整機制涵蓋多項考量因素,但定義不清,恐導致實際調整可能性低或形同虛設,要求教育部明確說明衡量基準。
  • 支持退撫基金提撥免稅,並希望儘快施行以實現公平性。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質疑退撫基金精算報告數據嚴重錯誤,導致年金改革大幅刪減軍公教退休給付,要求銓敘部提供書面資料。
  • 強調大法官釋憲意旨是國家有義務維持退休給予財產價值不隨時間減少,應取消月退休金調整機制中過多框架,比照勞保僅依物價指數調整。
  • 主張退撫基金提撥免稅應溯及既往或明年回溯退稅,認為技術上可行,是政府為與不為的問題。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銓敘部此次業務報告僅做3年統計,與過去10年不同,要求提供完整報告。
  • 指出年改給付價值應與時俱進,不應隨時間減少,質疑院版月退休金調整機制考量過多因素,恐導致實質收入下降或不調整,明顯違憲。
  • 批評政府在砍退休金時溯及既往,但在保障退休人員權益時卻斤斤計較,缺乏務實態度。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關切大法官釋憲後,有多少受「禁止雙薪肥貓條款」影響的退休軍公教人員已恢復請領月退俸。
  • 建議月退休金調整機制應採用17項重要民生物價指數作為依據,認為其變動率高且與民生息息相關。
  • 主張應恢復年資補償金制度,認為其屬補償性質,是軍公教人員的法定權利。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關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補繳規定對不同時間點申請留停者造成不同待遇,影響性別平權與生育鼓勵。
  • 主張應考量配套措施,讓現職人員有更多選擇,建立更具彈性、落實性別平權的職場環境。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支持退撫基金提撥免稅,並主張應從110年開始試算實行,以貫徹平等權與修法美意。
  • 針對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補繳問題,認為應彌補當初請育嬰假女性所承受的福利限縮,要求銓敘部試算影響並考量配套措施。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年資補償金制度在108年7月後退休者被取消,而此前退休者仍可領取,認為此差別待遇背離平等原則。
  • 質疑教育部提出的限制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措施(如獎補助款減列)的有效性,要求教育部提出更具體作法或檢討鼓勵措施。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提出的再任私校替代方案(獎補助減列、限制支付薪資等)何時開始實施、是否需修法、以及能否達到預期效果,要求教育部提供書面報告。
  • 建議月退休金調整機制應照顧到年改中受影響最重的特定世代公務員權益,並思考針對特定世代進行調整。
  • 針對再任私校條款,認為大法官宣告違憲主因是差別待遇,而非薪資高低,政府應明確劃定「實質雙重給付」的標準線,以符合平等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 常務次長

  • 針對再任私校停領條款,配合大法官解釋,教育部採取降低私校聘任意願(獎補助減列、限制補助款支付薪資、退撫儲金改由私校負擔)及降低退休再任意願(公保費改由個人負擔)的策略,部分已在執行,會持續觀察並思考更有效政策工具。
  • 回應公幼課後留園服務不足,表示將放寬服務人員資格、增置教保人力、補助經濟弱勢家庭,並承諾2週內提供具體改善說明。
  • 針對外籍英文教學人力招聘,表示已在臺外籍師資可應聘,國外招聘者須符合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定,並將與指揮中心再討論防疫措施。
  • 解釋年資補償金制度在年改時取消,是為避免相同年資因新舊制長短不同造成不衡平,且新制實施已久,再實施恐過度給予,故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說明月退休金調整機制院版考量國家財政、民間薪資及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多項因子,並規定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檢討,以兼顧大法官解釋意旨與財務穩定性。
  • 解釋消費者物價指數涵蓋面較廣,較具整體參考性,故院版採用此指標。
  • 說明限制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的措施(獎補助減列、限制補助款支付薪資)已在獎補助要點中訂定,並有查核機制,統計數據顯示再任人數已減少。

周志宏 銓敘部 部長

  • 回應公務員品德激勵辦法,表示模範公務員獎勵若因事後犯罪,需有法規依據才能追回,將研議修改規定;並將考量行政院提高獎金的喊話,調整激勵辦法。
  • 表示公務員疫苗接種假若疫情指揮中心有要求,將比照勞動部辦理。
  • 針對退撫基金免稅施行日期,表示考量行政作業準備期,尊重立法院決定。
  • 回應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補繳,表示若全面追溯恐人數眾多,影響退撫基金財務,且對當年未請留停者不平衡,但將進行統計試算評估配套可能性。
  • 說明年資補償金制度已過渡性完成其目的,且新制實施後再發放可能過度補償,故建議不恢復發放。
  • 解釋月退休金調整機制將整併過於複雜的參考因子,以民生物價指數作為啟動條件,並讓行政院與考試院有審酌空間,以符合大法官解釋不讓實質所得減少的精神。
  •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後若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的機關職務,超過基本工資即有停領問題,這是依其他條款規定,與再任私校條款不同。

李怡慧 財政部 賦稅署 副署長

  • 建議退撫基金提撥免稅條文應採用「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用語,因薪資收入是所得稅法用語。
  • 說明免稅施行日期考量扣繳機關薪資系統修改及退休金給付系統修正所需準備時程,財政部尊重主管機關評估;實質上扣繳作業影響較小。
  • 說明退撫基金免稅將造成稅收損失,財政部正進行稅式支出複評,並與教育部溝通,以評估整體淨影響數及替代財源。

楊良彬 行政院人事總處 給與福利處 副處長

  • 公務人員差假業務非其處室職責。
  • 針對公務人員發展學院參訪17 Media,表示會將委員意見納入課程規劃參考。

陳永興 行政院人事總處 公務人力學院 培發組 組長

  • 表示公務人力學院曾請17直播總監授課,但從今年開始將不再邀請17直播授課。

王崇斌 教育部 處長

  • 建議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34條、第38條、第39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建議第13條賴品妤委員提案不予修正,但伍麗華委員提案的第9款條次修正符合現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法規,可照伍委員版本通過。

張朝翔 教育部 科長

  • 補充說明第13條伍麗華委員提案中,第9款條次修正符合現行規定可修正,但第10款育嬰留停規定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相關後續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照行政院版通過,確保教職員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伍麗華委員提案修正第9款照案通過,其餘不予修正。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34條、第38條、第39條、第67條、第77條、第100條因委員與行政機關意見分歧,均予以保留,並送黨團協商。
  • 會議決議黃世杰委員、范雲委員、萬美玲委員、劉世芳委員、王婉諭委員、吳斯懷委員、何志偉委員、周春米委員等要求提供的書面報告,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各委員及聯席會。
  • 本次併案審查的15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毓蘭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04801
卷/期/冊
110/48/1
發布日期
2021-05-14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