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修法審查:聚焦流浪動物、虐待定義與業者責任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12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加重寵物業者棄養罰則、明確虐待定義、規範流浪動物管理(TNR、餵養責任)及民間收容所,並檢討動保人力與資源。會議決議部分條文通過,多數爭議條文如流浪動物管理、罰鍰金額等則保留續審,並將研議流浪動物專章立法。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率相關公司董事長就經營績效及補捐助情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檢討台農發公司及臺農投公司等3家公司的經營績效與海外行銷成果,包括公司財報、虧損獲利情況,以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農糧署對這3家公司的補捐助情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羅致政、陳亭妃、鄭麗文、楊曜、許智傑、江永昌、蘇震清等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動物保護法多項修正草案,涵蓋加重特定寵物業及展演動物者棄養罰則、明確虐待定義(納入疏忽不作為)、強化虐待動物累犯的身心治療與輔導、規範民間動物收容處所、公開寵物業查核報告、以及流浪動物管理(TNR、餵食責任、捕捉機制)等關鍵議題。
- 會議中亦討論到動保人力不足、非洲豬瘟防範、農產品產銷失衡(香蕉、紙箱短缺)、山豬吊使用與推廣人道捕捉器、台灣松露產業發展以及外來種綠鬣蜥管理等相關農業與動物福利問題。
相關爭議
- 流浪動物管理法源與策略:提案委員主張應訂定流浪動物專章或專法,以建立TNR制度、精確捕捉機制及餵食志工計畫;農委會則擔憂明定流浪動物法源無益提升動物福利與減量,且部分規範恐引發公共安全疑慮及民意反彈,並強調現行法規已可處理部分問題。
- 棄養罰則比例原則:針對特定寵物業者棄養動物的罰鍰,羅致政委員提案加重至新臺幣300萬元;農委會認為此金額過高,不符比例原則,建議調整至30萬元,並強調業者仍需負擔收容費用。
- 虐待定義「過於疏忽」的認定:陳亭妃委員提案將「過於疏忽不作為」納入虐待定義,以強化動物保護;法務部則建議刪除「過於疏忽」,因其文字不明確,執行上恐生爭議,建議保留「不作為」。
- 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規範:許智傑委員提案要求民間收容所須申請許可並接受查核評鑑;農委會則認為此為新增法定業務,考量地方動保機關人力負荷,且現行動保法第5條已可處理不當飼養或虐待,建議無須另訂法條。
- 動物保護入憲爭議:蔡壁如委員主張將「動物非物,享有生命尊嚴,應受法律特別保護」入憲;農委會對此持保留態度,認為憲法層次高,需凝聚社會共識並審慎研議條文寫法。
- 遊蕩動物餵養責任:蔡易餘委員建議對餵養流浪動物者課予維持環境衛生、資訊通報、協力捕捉及確保犬隻節育等法定責任;農委會認同街頭餵養會導致問題,主張不應在街頭餵養,並承諾研議相關建議。
- 動物保護檢查人力與收容所超載:多位委員指出全國動保檢查員及收容所管理員人力嚴重不足,收容所普遍超載,部分縣市死亡率高,質疑零安樂死政策下政府資源投入不足及配套措施不力;農委會承認人力有限且收容所興建遭民眾反對,表示將加強輔導民間收容所及從源頭加強絕育與教育。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議全面禁止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槍械、獸鋏等不人道方法捕捉動物,並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字眼。
- 主張加重展演動物者、特定寵物業者棄養動物的罰則,並要求業者負責被棄養動物的收容費用。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動保法第22條之2,明確規定除合法業者外,皆不得刊登特定寵物業廣告,以遏止非法私下繁殖販售。
- 質疑農委會挪用原用於輔導民間合法流浪動物園區的12億元經費,轉而投入公立收容所修建,導致民間園區缺乏支持。
- 主張不應在街頭餵養流浪動物,應將其捕捉至收容所。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關切山區山豬吊問題,建議林務局推廣人道捕捉器「精準式踏板套索」,並加強宣導。
- 詢問台灣松露(小西氏石櫟松露)的人工培養技術及林下經濟推廣進度,要求農委會提供完整報告。
- 呼籲農委會協調經濟部解決紙箱短缺問題,確保農民有足夠紙箱運送農產品。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動物保護」入憲,以提升動物的生命尊嚴與法律保護層級。
- 要求農委會將犬貓以外的陪伴動物(如兔子)納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並要求業者自律、組成公會納管,解決夜市活體動物交易及不人道運輸問題。
- 強調動物健康與福利與人類生活及環境生態息息相關,人類疾病約有3/4源自動物傳染,倡議「健康一體」與「福利一體」概念。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呼籲農委會推廣人道捕捉器,鼓勵民眾以舊的捕獸器換取新的,並加強宣導,避免動物受傷。
- 關切非洲豬瘟在本島海漂豬首例,要求農委會嚴防疫情擴散,從根源圍堵。
- 要求農委會針對農用公版紙箱不足以因應不同作物規格的問題,積極與紙廠協調,確保農民能取得所需紙箱。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零撲殺政策導致流浪犬數量增加、攻擊人類、造成交通事故及攻擊家畜等社會問題。
- 主張對餵養流浪狗的人課予法定責任,包括維持環境衛生、資訊通報、協力捕捉,並對餵養未經節育流浪犬者處罰。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零撲殺政策導致收容所爆量、動物生活品質下降,且政府人力財力不足以執行TNR,認為法律修訂若無法執行反而更不人道。
- 質疑現行動保法無法規範非人為飼養或保育類的動物,導致綠鬣蜥等外來種被虐殺卻無法可罰的法律漏洞,要求釐清其撲殺、烹煮及食用行為的合法性。
- 建議TNR制度應由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處理,中央不宜立法且無法提供足夠經費。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保法第1條,增訂「增進動物福利」立法目的,並修正第3條「虐待」定義,納入「過於疏忽不作為」以使法律更明確。
- 質疑農委會動保檢查員及收容所管理人員人力嚴重不足,且相關人力統計資料未即時更新,要求農委會自我檢討並公開資訊。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關切彰化雞糞處理問題,指出目前堆肥廠處理量不足,質疑農委會宣稱的90%再利用率,要求檢討雞糞循環運用回歸農業系統的流程。
- 再次強調農用公版紙箱不足以因應農民需求,要求農委會儘速協調紙廠優先供應農民,並考慮暫緩紙箱外銷以滿足國內需求。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鄭麗文委員流浪動物專章或專法的版本,認為流浪動物問題客觀存在,應有明確法源規範。
- 說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旨在兼顧原住民傳統文化狩獵權與生態保育平衡,已讓步禁止鋼製吊索等陷阱,但保留原住民族傳統獵具例外。
- 呼籲動保團體將心比心,支持野保法修正,避免原住民因傳統狩獵文化被判刑,並解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制式獵槍的合法使用問題。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指出動保法及野保法無法規範沒有飼主且非保育類動物的虐待行為(如綠鬣蜥或被棄養的鵝),造成法律漏洞,要求農委會積極研議新增法律規範,遏止虐待累犯。
- 強調社會教育對尊重動物生命的重要性,並對虐待動物案件逐年增加表示擔憂,主張對情節重大累犯應強制治療輔導。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臺大醉月湖鵝被擄殺事件,若鵝非人為飼養也非保育類野生動物,則可能無法可罰,要求農委會立即彌補法律漏洞。
- 關切HACCP認證屠宰場數量不足(全國僅1家),恐影響肉品外銷,要求農委會加強輔導、補助或施加強制性,以更新老舊屠宰場。
- 指出公立動物收容所普遍超載,臺北市犬隻收容率高達156%,且民間收容所缺乏輔導,要求農委會投入更多資源、增加人力,並加強源頭絕育與教育以解決問題。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旱災對農作物(特別是芒果、荔枝、龍眼、茶葉)造成的農損,要求農委會及早因應、準備,並全力協助農民減少損失。
- 指出南部香蕉價格下跌,要求農委會積極對外說明產銷狀況,並準備加工或傾銷措施以穩定價格。
- 建議農委會控管香蕉苗數量,並處理二代、三代苗問題,避免低品質香蕉影響整體價格。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主委兌現承諾,於4月底前舉辦藻礁公投的類聽證會。
- 質疑農委會未落實提前1年的作物預警機制,導致香蕉產銷失衡,要求農委會儘速因應高於去年的預估產量,並提醒蕉農勿再種植過量。
- 提案修正動保法第3條,建議將「騷擾」定義納入,並在「虐待」定義中加入「器物」及「長期疏忽」等文字。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流浪狗數量從98年8萬隻增至107年14萬隻,且造成人身安全與環境衛生問題,要求農委會檢討行政體系不足與政策缺憾。
- 強調結紮是解決流浪狗問題的關鍵源頭,要求農委會加快結紮速度,並訓練捕犬人員,訂定各縣市目標值與策略。
- 提及雲林縣沒有公立收容中心,且民眾對收容所興建持反對意見,導致收容能量不足。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指出網路販賣動物用藥及標榜療效的動物食品問題嚴重,要求農委會加強宣導、稽查,並主動要求電商平台下架違規商品,保障飼主與動物權益。
- 質疑農委會對羅致政委員加重棄養罰則提案的態度轉折,認為農委會應提出具體且符合比例原則的罰鍰金額,而非僅以「不符比例原則」為由保留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黃金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同意修正動保法第22條之2,堵塞非法私下繁殖販售寵物的廣告漏洞。
- 主張不應在街頭餵養流浪動物,應將其捕捉至收容所,因街頭餵養會造成人身安全問題及助長地盤行為。
- 承認各縣市收容中心爆量且興建困難,將再討論民間收容所輔導問題。
- 表示林務局已開發人道捕捉器「精準式踏板套索」並已生產2,000具,鼓勵民眾以舊捕獸器換新,並將加強宣導。
- 已知悉台灣松露人工培養技術,但尚未達到量化與技轉階段,承諾提供林試所的完整資料及六龜山茶成為林下經濟品項的報告。
- 已知悉紙箱短缺問題,將於當晚召開會議與業者協調,研議修正公版紙箱標準以符合農民需求。
- 對於流浪犬問題,認為TNR的「R」(回置)部分有爭議,仍希望朝收容方向努力,並承認目前政策確實存在價值衝突與矛盾。
- 同意將犬貓以外的動物納入特定寵物業管理,並將與公會聯繫,要求業者在運輸方面考量動物福利。
- 對於動物保護入憲議題,表示不排除,但需看條文如何處理,因憲法層次高,需經討論凝聚共識。
- 承認動保檢查員及收容所管理人員人力增加有限,將補足2020年人力調查數字,並虛心檢討資訊公開問題。
- 回應雞糞再利用已達90%以上,農糧署已登錄為肥料可使用,但將檢視流程不順暢之處,並協調跨部會解決。
- 強調非洲豬瘟防範嚴謹,已清查全國6,000多家養豬場均安全,並將加強海岸線圍堵海漂豬。
- 重申不可能執行流浪動物安樂死,並指出收容所爆滿主因是不能安樂死、捕捉量增加及民間收養量下降。
- 同意將「器物」納入虐待定義,並接受法務部建議刪除「過於疏忽」。
- 承諾將針對動保法無法規範沒有飼主且非保育類動物的虐待行為進行考量評估。
江文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副處長
- 說明目前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的會員範疇不限於犬貓,涵蓋其他物種寵物,將加強宣導業者自律並輔導組成公會納管。
- 承認民間收容所輔導機制與用地變更專案輔導進度緩慢,且公部門與民間投入資源懸殊,但已輔導少數民間收容所作為示範個案。
- 解釋野外捕捉的綠鬣蜥因非人為飼養或管領,不適用動保法,但有人養的綠鬣蜥則適用。
- 指出收容所爆滿是因源頭減量(棄養、絕育)強度不足,將透過地方政府加強推動絕育與教育,但城鄉差距明顯。
- 表示各縣市流浪動物數量有定期調查,可據此訂定目標值與策略,並將訓練捕犬員以加快結紮速度。
鄭祝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動保科科長
- 報告自103年起累積協助各縣市政府改建公立動物收容所約12億元。
- 回應蔡易餘委員關於對餵養流浪動物者課予法定責任的建議,認為方向先進,可在後續與相關團體溝通立法可能性。
黃瑞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副組長
- 說明紙箱短缺因原料問題,已協調嘉南地區紙廠優先供應農業用公版紙箱(1,000個以上需求),並與經濟部聯繫進口紙漿庫存情形。
- 解釋香蕉價格下跌是因冬蕉與春夏蕉交接期產量問題,目前上品價格仍符合正常標準,若持續下跌將啟動加工或傾銷措施。
- 說明香蕉主要使用主培苗,廠商每月通報,農糧署主要控制種植面積,以控管產量與價格。
張經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處長
- 建議蘇震清委員提案的動保法第5條(遺失動物48小時未通報視同棄養,罰鍰30萬至300萬元)不宜修正,因不符比例原則且未考量半野放家犬現況。
- 建議江永昌委員提案的動保法第14條、第19條、第21條、第22條不予修正,因涉及多個連動條文且與TNVR管理、飼主認定等議題相關,將持續溝通。
- 同意羅致政委員提案的動保法第14條之1修正(全面禁止不人道捕捉方法)。
- 建議許智傑委員提案的動保法第14條之3(民間收容所申請許可)不予推動,因新增業務恐難以負荷地方動保機關人力,且現行法規已可處理不當飼養。
- 同意楊曜委員提案的動保法第22條之1修正(定期公開寵物業查核報告)。
- 建議鄭麗文委員提案的動保法第四章之二(流浪動物管理)不予推動,因明定流浪動物法源無益提升飼主責任與流浪動物減量,且恐衍生公共安全疑慮,但願與動保團體持續對話,朝專章立法研議。
- 建議蘇震清委員提案的動保法第25條之2(棄養罰鍰30萬至300萬元)金額過高,不符比例原則,建議再研議。
- 建議羅致政委員提案的動保法第29條(特定寵物業者棄養罰則)將罰鍰上限調整至30萬元,以符合比例原則,並強調行為人仍需負擔動物收容照護費用。
- 同意羅致政委員提案的動保法第30條修正。
- 建議江永昌委員提案的動保法第33條之1及第37條不予修正,因與前面連動條文有關。
- 建議蘇震清委員提案的動保法第33條之2(檢舉獎金)不予修正。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對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就原住民狩獵修正的部分,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立法政策決定,並支持在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下保障原住民狩獵自由及文化。
- 建議動保法第3條第10款「虐待」定義中刪除「過於疏忽」四字,因其不明確,執行上易生問題,且民法僅有「重大過失」概念,建議保留「不作為」。
相關後續
- 動保法第1條照委員陳亭妃等人提案通過,增訂「增進動物福利」。
- 動保法第3條第10款「虐待」定義修正為「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 動保法第14條之1照委員羅致政等人提案通過,全面禁止使用不人道方法捕捉動物。
- 動保法第22條之1照委員楊曜等人提案通過,規定特定寵物業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 多項修正草案(包括動保法第3條(鄭麗文及江永昌提案)、第5條(蘇震清提案)、第14條(江永昌提案)、第14條之3(許智傑提案)、第19條(江永昌提案)、第21條(江永昌提案)、第22條(江永昌提案)、第四章之二(鄭麗文及江永昌提案)、第22條之6(鄭麗文及江永昌提案)、第22條之7(江永昌提案)、第22條之8(江永昌提案)、第22條之9(江永昌提案)、第25條之1(鄭麗文提案)、第25條之2(蘇震清提案)、第29條(蘇震清及羅致政提案)、第33條之1(江永昌提案)、第33條之2(蘇震清提案)、第37條(江永昌提案)、第22條之7(鄭麗文提案))均暫行保留在委員會,另定期繼續審查。
- 動保法第30條照委員羅致政等人提案通過。
- 通過條文之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鄭麗文委員及江永昌委員等人提案有關流浪動物管理條文之法源,將後續持續與動保團體及提案委員溝通,朝專章立法研議,以進行相關法制作業。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4801
- 卷/期/冊
- 110/48/1
- 發布日期
- 2021-05-1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