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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多層次傳銷法修正草案及多項經濟公平議題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14

LawTrace 法律歷程:動物保護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第 7 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處理公平會 110 年度預算凍結報告案,隨後審查多位立委提出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聚焦於傳銷業管理模式由報備制轉為許可制、強化傳保會功能、增設檢舉獎勵等議題。此外,委員們亦就家樂福併購案、數位平台壟斷、農產品價格、房地產不實廣告及汽車零件獨占等廣泛議題對公平會進行質詢。最終,多層次傳銷法案將於 5 月 24 日繼續審查,並要求公平會就多項議題提交書面報告或研擬方向。

討論事項一

公平交易委員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交的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書面報告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核心為研議將現行多層次傳銷業的「報備制」改為「許可制」,以加強事前監管、遏止不肖業者詐騙吸金亂象。
  • 同時討論強化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傳保會) 功能、增設檢舉獎勵制度、提升違法行為刑責及罰金,並因應電子商務發展增設電子契約雙軌制等。

相關爭議

  • 管理制度由「報備制」改為「許可制」:多位委員主張應改為許可制以加強事前管理並遏止弊案,認為現行報備制為低度管理且績效不彰;公平會則認為傳銷業本質為零售業,無高度監理必要,且現行法規對違法吸金已有刑事責任規範,質疑改為許可制的必要性及完備性。
  • 傳保會功能及性質:委員質疑傳保會功能不彰且董事會組織球員兼裁判,主張應民間化並擴大民間參與;公平會則認為傳保會已由傳銷事業捐助成立,無政府逐年捐助必要,且其立法目的為處理民事爭議,是否符合返還保護基金亦有待商榷。
  • 檢舉獎勵制度:委員提案增設檢舉獎勵以提升執法效率;公平會原則同意針對涉及刑事責任的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發放檢舉獎勵,但認為行政義務違反(如未報備)不宜設獎勵金。
  • 提高刑責與罰金:委員提案延長停業期限及提高行為人刑期、罰金以嚇阻不法;公平會對此無意見。
  • 電子參加契約:委員提案增設電子參加契約雙軌制以因應社會潮流與民眾便利性;公平會對此表示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增設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3 條之電子參加契約,以因應社會潮流與民眾便利性。
  • 主張優化報備制度,避免過度介入影響經營權益。
  • 建議增設檢舉制度,獎勵民眾檢舉非法傳銷活動或不法業者。
  • 認為應延長停業期限及提高行為人刑期、罰金,以有效嚇阻歪風。
  • 主張應規範主管機關對傳保會的出資比例,並增設業者退出時的部分返還機制。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多層次傳銷管理由「報備制」改為「許可制」,從低度管理轉為高度管理,以遏阻不肖業者弊案。
  • 認為公平會現行低度管理導致功能不彰,網路行銷與多媒體型態下,不肖業者利用傳輸概念使民眾受害。
  • 強調許可制應由公平會實質審查,才能真正達到遏阻作用。
  • 要求公平會思考如何強化傳保會功能,並在 5 月 19 日提出完備性想法,於 5 月 24 日進入逐條審查。
  • 質疑公平會對傳銷業發展的統計過於保守,未納入網路黑數,且對變質傳銷案件移送檢調及起訴率過低。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多層次傳銷管理由「報備」改「許可」,並修正第 6 條至第 9 條。
  • 主張「業必歸會」並訂定未加入者之罰則。
  • 建議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之參加契約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增訂第 27 條第 2 項,賦予主管機關發放檢舉獎勵之法源依據。
  • 主張強化保護機構功能與傳銷事業退場機制。
  • 認同管理傳銷行為,而非資本額,並將修正動議中許可門檻 300 萬元刪除。
  • 主張傳保會應民間化,擴大民間參與,董事會由 9 人改為 15 人,並將公平會代表納入監察人角色以監督輔導。
  • 認為獎金提撥不宜強制規定,應由市場機制決定,並以韓國、越南、印尼等國為例說明各國管理方式的差異。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關切多層次傳銷中下線佣金獲取問題,認為民眾資訊不對稱是問題根源。
  • 建議公平會應像金管會一樣,對民眾施予金融教育,提升金融常識與媒體識讀,以避免受騙。
  • 詢問公平會每年編列多少預算用於金融教育及具體作法。
  • 提議多層次傳銷應公開透明、源頭管理,業者按時提供財報並系統性公布給民眾。
  • 建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8 條中保護機構的專款專用應在事前申請報備時就明訂用途,以合理使用基金。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多層次傳銷模式在網路行銷時代可能已是夕陽產業,其專法已無存在必要。
  • 質疑將報備制改為許可制不見得更好,若詐騙者要「落跑」,許可制也無用。
  • 指出報備制的行業僅多層次傳銷和保全業,而許可制多為特殊行業,多層次傳銷的專法顯得奇怪。
  • 建議應建立觀念,讓消費者慎選品牌,並明文列舉不得進行的事項或排除事項,而非投入高度管制成本。
  • 認為應考慮提撥基金或保證金來保障消費者權益,但對其可行性存疑,因可能衝擊產業。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傳保會作為民間基金會,公平會未出資卻主導董監事遴選與派任,恐與財團法人法有扞格。
  • 認為傳保會收取的保護基金和年費累積達 2.8 億元,形同公平會的小金庫,且其目的與任務不符公平正義。
  • 建議公平會應深思傳保會董事會的遴選、目的與功能,重新檢討。
  • 支持將吹哨者獎金制度納入辦法,鼓勵民眾檢舉涉及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 建議公平會檢討並修訂法令,將「報備」制改為「許可」制。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關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應維持報備制或改為許可制,強調強化管理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大原則。
  • 指出現行報備制雖有後端監督管理,但未報備仍遭裁罰,顯示其形同核准式報備。
  • 要求公平會儘速研議出審慎評估結果及配套措施,並在 5 月 19 日前報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對公平會針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正提案的答覆表示不滿,認為其過於保守,缺乏修法必要性。
  • 指出傳銷從業人口達 360 萬,占臺灣人口約 20%,若無有效管理將導致吸金、擾亂社會秩序等問題。
  • 主張許可制可依強度設定門檻,強化管理機能,而報備制門檻過低導致良莠不齊。
  • 認為政府在積極開放的同時,也應有效管理,以保障從業人員權益及產業健全發展。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呼籲公平會應主動關心國內實體市場的公平競爭,不應過於被動。
  • 指出多層次傳銷業有被污名化且弊案逐年增加的趨勢,應透過立法規範保護從業人員,並建立管理制度使其優質化。
  • 認為公平會執行力不佳導致問題頻生,若採許可制可事先審核,避免素質不良廠商存在。
  • 主張公平會應與時俱進,主動關心虛擬平台市場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不應推諉責任。
  • 強調公平會應保護新聞產業,因 Google 和 Facebook 壟斷廣告收入,影響新聞生產者生存。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詢公平會預算凍結報告中,未列出超過 1 年、2 年及 3 年未結案的案件數,要求補交書面報告。
  • 追蹤東洋製藥癌症學名藥涉及壟斷藥價案,指出該案已超過 2 年半未有結果,要求公平會儘速調查並在 3 個月內排入議程討論。
  • 要求公平會就限制競爭、不公平競爭等尚未結案的案件,針對每個個案提出書面理由說明。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關切家樂福併購惠康超市後,向廠商收取附加費用的問題,認為其利用市場優勢剝削供應商。
  • 指出家樂福可能收取高達 294 億元的贊助費,但公平會對違規業者的罰款上限 2,500 萬元過低,缺乏嚇阻作用。
  • 質疑公平會對建商不實廣告銷售的罰款金額過低,僅 40 萬元至 200 萬元,對建商而言形同成本,無助於改善亂象。
  • 建議公平會應建立明確的裁罰標準並加重罰鍰金額,以有效嚇阻建商不實銷售行為。
  • 關切社群平台演算法降低政治人物觸及率,影響言論自由,認為政府應有決心處理平台壟斷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李鎂 公平會主任委員

  • 回應委員提案將多層次傳銷管理由「報備制」改為「許可制」需審慎評估,認為傳銷業本質為零售業,無高度監理必要,且現行法規已足資規範違法吸金行為。
  • 同意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之參加契約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回應檢舉獎勵制度,認為應以違反本法第 18 條涉及刑事責任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始有發放檢舉獎勵之必要,行政義務違反則不宜。
  • 對提高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者之刑責及增訂命停止營業期間之下限表示無意見。
  • 回應傳保會功能,認為保護機構已由傳銷事業捐助成立,無政府逐年捐助必要,且其基金用途有相關法令規範,主要處理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民事私權爭議。
  • 承諾將積極檢討簡化報備流程,刪除不必要報備事項。
  • 表示公平會對各種法案宣導及民眾法規意識教育有完整計畫,包含多層次傳銷相關案例宣導。
  • 坦承傳銷事業發展有成長,但對網路黑數估算保守。
  • 承諾會與傳保會提出應做內容項目,並努力彰顯其功能。
  • 表示公平會對香蕉盤商聯合壓低收購價格已立案調查,將與農委會緊密合作,預計 3 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回應家樂福併購案收取附加費用問題,已立案調查,並強調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需事先告知、訂定書面契約,且費用須有關聯性與比例性。
  • 表示公平會持續觀察國際紙漿價格上漲是否導致聯合漲價,目前未發現聯合定價情況,但已對工業用紙、紙箱立案調查。
  • 回應數位平台強制議價議題,表示全球關注,公平會已召開跨部會會議討論,牽涉面向廣泛,需跨機關共同思考國家數位發展政策方向。
  • 回應東洋製藥癌症學名藥案,表示初步事證已蒐集差不多,將在 3 個月內排入委員會議程討論。
  • 回應不實廣告裁罰金額,表示會考量廠商規模、廣告內容、是否初犯、是否改正等情境決定罰款額度。

陳志民 公平會副主任委員

  • 回應澳洲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議題,表示公平會已召開會議蒐集業者所面臨的實質問題,作為競爭法執法參考。
  • 指出數位平台巨人問題從競爭觀點來看,公平會持續處理,但若涉及定價問題,由競爭主管機關協調定價在國際上相當罕見。
  • 表示若普遍有共識訂定專法,公平會將從公平競爭角度貢獻心力,但需先確定管理角度,是競爭、產業發展、扶植國內媒體或文化多元。
  • 回應 Google 和 Facebook 在數位經濟中具有一定的經濟支配力,但即便構成獨占,並不表示其違法。
  • 回應汽車零件獨占問題,指出原廠零件價格高昂,但此議題主要從專利法角度切入,並涉及汽車維修免責政策。
  • 表示從競爭角度看,若主、後市場連動,重點在於主市場競爭,若消費者在購買主產品時有替代選擇,則不易被綁架。

陳佳蓉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

  • 回應財團法人法的主管機關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擔任,無單一主管機關,董監事遴選與派任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衡量。

林慶堂 公平會服務業競爭處處長

  • 回應 Google 和 Facebook 的壟斷手法,指出包括個資掌握、對 app 開發商收取 30% 佣金、以及開發的 app 綁定銷售等,均已立案調查。
  • 表示臺灣數位廣告市場中 Google 及 Facebook 佔六到八成,顯示數位壟斷情況嚴重。
  • 回應 Google 和 Facebook 在平台上從廣告收入觀察有可能有獨占,但仍需依個案具體判斷。

沈麗玉 公平會製造業競爭處處長

  • 回應工業用紙部分,已於去年底立案調查,紙箱聯合漲價亦在調查範圍內。

相關後續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列議案將於 5 月 24 日繼續審查。
  • 公平會需於 5 月 19 日前提出對許可制完備性及強化傳保會功能的想法。
  • 公平會需於 1 個月內將家樂福併購案的調查狀況報告提交經濟委員會。
  • 公平會需於 3 個月內提交香蕉盤商聯合壓價案的書面報告。
  • 公平會需就東洋製藥癌症學名藥案於 3 個月內排入議程討論。
  • 公平會需就委員針對市場資訊不對稱、金融教育預算、未結案案件等問題補送書面資料。

原始資料

公報
1104801
卷/期/冊
110/48/1
發布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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