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及拆除程序與氯離子標準歸屬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1-04-16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核心焦點在於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物在執行拆除時,是否應保留公調程序,以及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認定標準應由中央或地方訂定。邱顯智主張保留公調以保障被拆遷人權益並由中央統一訂定氯離子標準;管碧玲與行政部門則強調針對極度危險建物應縮短程序以防範災害。因雙方堅持不同價值權衡,協商未果,決定交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都更建物在拆除前是否應保留公調程序,以及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認定標準之管轄權歸屬。
相關爭議
- 拆除程序保障與行政效率之衝突:邱顯智主張為兼顧被拆遷人居住權及人性尊嚴,應保留公調程序作為最小侵害手段;管碧玲與內政部官員則認為應優先考量公共安全與災害風險,極度危險建物應縮短程序避免延宕。
- 高氯離子建物認定權歸屬:邱顯智主張由中央統一訂定標準以避免各縣市寬嚴不一;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則表示現行由地方執行實務運作順暢且差異極小,維持現行方式即可。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在第五十七條刪除私調的同時應保留公調,給予被拆除人最後調解機會,兼顧被拆遷人權利與都更效率。
- 認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判定標準應由中央統一訂定,避免各縣市標準寬嚴不一。
- 強調法律應同時考量被執行人面臨房子被拆、尊嚴受侵犯的最極端狀況,公調是最小侵害的手段。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表示民眾黨黨團逕付二讀的版本與委員會審查版本大致可協調,並融入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等字眼。
- 提出第五十七條是否需要公聽會及最後陳述意見的建議。
- 表示市價與補償金抵扣部分可接受委員會版本,不堅持特定作法。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修法並非針對常態模式,而是針對經不經得起大地震、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機領域。
- 強調若因保障少數不同意戶而增加程序,導致該拆的拆不掉、公共安全受影響,將引發公共利益與釘子戶保障的權衡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說明都更案走到拆除前已歷經完整審議程序及高比例所有權人同意,修法旨在簡化針對極度危險高樓層集合住宅的最後程序以防延宕。
- 指出海砂屋案件少數直轄市、縣才會有,現行由地方訂定標準執行極為順利且差異極小,建議維持現行方式。
吳欣修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表示都更審議委員會及公聽會已包含爭議處理程序,若再增設公調只是重複程序,對行政部門增加阻力。
- 強調從災害可能發生的角度出發,在災害發生前的關鍵時刻應儘量縮短行政程序以減少風險。
相關後續
因朝野委員與行政部門對拆除程序與主管機關權責意見未致共識,主席裁示本案保留,交由院會再協商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4901
- 卷/期/冊
- 110/49/1
- 發布日期
- 2021-05-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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