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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保險法修正草案: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董監事席次與環境審查機制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1-04-21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討論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保險業投資專案運用及公共建設之董監事派任席次限制,以及是否將環境保護與文化資產審查機制納入規範。經討論,朝野黨團對賴士葆委員所提之再修正版本獲致共識,放寬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至三分之二並增設一席獨立董事;至於陳委員椒華所提涉及環評及文資審查之條文,則同意由金管會於相關子法管理辦法中規範辦理,不另修母法。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秉叡等22人、陳椒華等17人擬具保險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保險業投資專案運用及公共建設之被投資公司董監事席次限制與派任比例。
  • 保險業投資案件涉及環境保護及文化資產之審查程序與子法規範機制。

相關爭議

  • 保險業派任董事席次比例:行政院原提案擬放寬至百分之百,賴士葆委員主張折衷調整為三分之二並增設一席獨立董事,陳椒華委員最初則傾向維持現行三分之一限制。
  • 環評及文資審查程序入法與否:陳椒華委員主張將簡易審查程序或相關環境審查直接明定於母法條文中,金管會與賴士葆委員則建議於子法管理辦法中規範,避免母法修正過於繁複。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將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由行政院版之百分之百降為三分之二,並增加應設一席獨立董事之條件。
  • 認為其他委員針對環評等額外意見應於子法處理,不宜在本次協商臨時加入母法,以免案件延宕。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對於董事席次放寬至三分之二表示理解與支持。
  • 主張保險業投資案件涉及環境保護及文化資產應有明確審查程序,並希望將簡易審查程序入法或在子法中擴大納入濕地法、水土保持法等規範。
  • 在金管會說明將於子法中排除5億元限制並將文資及環評案件拉回審查後,同意配合並支持協商結論。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認為賴士葆委員所提之再修正版本折衷採納三分之二席次並增加獨立董事監控的機制相當良好,台灣民眾黨願意支持。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質疑保險業透過放寬董事席次介入經營權的可能性,並強調必須確保獨立董事在制度設計上的實際獨立性與適時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施瓊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說明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的放寬僅限於專案運用和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不影響一般財務性投資。
  • 表示針對獨立性董事的未來角色,將在相關子法與機制中進行規範與管理。
  • 同意未來在相關管理辦法即第一百四十六條子法的備查規定中增加但書,針對涉及環境保護或文化資產且影響層面較大之案件進行實質審查,並排除5億元金額限制。
  • 建議環評及文資審查等細節宜透過隨時可檢討之子法規範,不需頻繁更動母法。

相關後續

  • 採納賴士葆委員所提之再修正版本,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放寬為三分之二,並應設一席獨立董事。
  • 有關涉及環境保護或文化資產之審查程序,依金管會承諾於子法管理辦法中增列規定處理,不修改母法條文。
  • 本案協商達成共識,照協商結論通過,不需保留,逕送院會宣讀。

原始資料

公報
1104901
卷/期/冊
110/49/1
發布日期
2021-05-1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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