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研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相關事宜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1-04-29
立法院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進行第二輪黨團協商,核心焦點在於藝術品拍賣分離課稅之稅率、是否訂定落日條款、進口拍賣品書面擔保之適用及本土藝術創作之鼓勵。經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充分討論與折衝,達成多項共識,包含第二十八條(拍賣分離課稅)維持1.2%稅率並增列10年落日條款,第十三條增列勞動環境調查並上網,以及透過附帶決議處理藝術品洗錢防制機制、書面保證檢討期限及本土藝術家創作扶植等事項。
討論事項一
研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保留條文與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之保留條文與朝野各黨團修正動議研商。
- 藝術品拍賣分離課稅之稅率、落日條款及防杜逃漏稅機制。
相關爭議
- 拍賣分離課稅與落日條款:曾銘宗與費鴻泰主張應設稅率級距並設定10年落日條款,避免淪為富人避稅或洗錢管道;黃國書、吳思瑤等人則認為分離課稅是為與國際接軌、重回亞洲藝術交易中心,不宜過度限縮,但對10年落日條款持開放態度。
- 進口拍賣品書面保證:曾銘宗質疑放寬私人團體進口參展文物或藝術品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改採書面保證,恐致稅收無法追回;陳依財與李慶華則說明此為配合文化政策、避免資金積壓之配套,最終透過附帶決議處理。
- 勞動與環境規範之追討: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於第七條增列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應追回補助款,經討論後確認由既有附帶決議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文資保存及租稅誘因對國公有文化資產活化之重要性,呼籲尊重委員會審查共識。
- 指出藝術品分離課稅並非為富人減稅,而是為了讓臺灣稅制具國際競爭力,重回亞洲藝術品交易中心。
- 說明臺灣在洗錢防制已獲國際肯定,相關交易應透過整體產業鏈振興來看待,並支持10年落日條款。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支持文化藝術產業發展,但認為文物與藝術品拍賣採1.2%分離課稅恐成為有錢人避稅或洗錢管道。
- 主張應針對拍賣金額訂定級距,例如5000萬元以下適用20%,並要求落實財政紀律法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訂定實施年限。
- 質疑進口拍賣品改採書面保證恐造成稅款流失風險。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為鼓勵本土藝術家,提出未達一定金額與件數之藝術品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或透過其他方式給予實質支持。
- 認為應兼顧藝術市場發展與本土創作者之實質鼓勵。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支持藝文產業發展,但主張稅制應有落日條款並進行稅制影響評估。
- 提案要求將違反勞工規範納入補助款追回或返還範圍,以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關注藝文工作者經濟困難與社會保險保障,提出第九條修正動議以協助其投保。
- 支持第十八條以稅收激勵降低藝文團體營運成本,並認為林奕華對於藝術品拍賣之折衝版本具參考價值。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主張租稅優惠應符合財政公平並訂定10年落日條款,避免收藏者利用文化藝術包裝逃漏稅或洗錢。
- 建議進口拍賣品書面保證條款實施後2年或5年應予檢討。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指出藝術品分離課稅是為了與香港、中國等華人市場接軌,避免藝術品交易與市場往國外移動。
- 認同可比照貨物稅規定設定實施年限,由行政院於期限屆滿前半年決定是否延長。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詢問並釐清林奕華版本與現行分離課稅及綜合所得稅之適用與免稅額對租稅公平之影響。
- 建議時力關心之勞安、環安議題透過既有附帶決議處理而不宜直接寫入法條。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認為若將文獎條例設為10年暫行條例並不妥,建議參考貨物稅條例作法調整條文文字。
- 指出時代力量增列之環境、勞工主管機關非文化部,相關規範在其他法律已有規定。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呼籲朝野協商應逐條聚焦討論,避免將洗錢防制等議題無限上綱至個別法案。
- 協調並促成10年落日條款與相關附帶決議之共識,使法案順利推進。
相關人員回應
李永得 文化部部長
- 接受10年檢討年限及檢討報告送立法院決定是否延長之作法。
- 表示支持對本土藝術家之鼓勵,並尊重財政部及委員對細節與執行效益之決定。
- 確認有關勞動調查可公告上網,且補助款返還可透過附帶決議落實執行。
李慶華 財政部次長
- 說明林奕華針對年輕藝術家之提案在實務上若金額極低可選擇合併綜所稅申報,並指出拍賣業者實務上難以辨識是否為免稅件數。
- 解釋進口藝術品免除預繳5%保證金改採書面保證,是為了配合文化政策、避免外國藏家及拍賣業者資金積壓壓力。
陳依財 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
- 說明現行關稅法及展覽品實施辦法中,公立機構可用書面擔保,本次放寬係配合文化政策發展。
相關後續
- 第十三條修正通過:主管機關得提供法律及勞動權益諮詢,且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勞動狀況及環境調查研究並公告上網。
- 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十九條(原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八條)拍賣分離課稅維持1.2%稅率,並增列10年落日條款送立法院審議。
- 民眾黨提案之第九條照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 通過3項附帶決議:包含要求文化部、財政部、法務部、金管會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藝術品交易洗錢防制機制;書面保證於實施5年後檢討;以及研議將書畫家及版畫家執行業務標準比照工藝師辦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4901
- 卷/期/冊
- 110/49/1
- 發布日期
- 2021-05-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