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廢水排放爭議與我國因應:聚焦監測、外交立場及求償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21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多項「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並通過一項臨時提案,隨後就「日本政府將排放福島核電廠含氚廢水恐造成海洋污染與我國政府因應措施」進行專題報告及質詢。會議重點討論日本排放核廢水的潛在影響、我國監測整備、外交部立場及駐日代表謝長廷相關言論的爭議。多位委員要求政府明確反對、強化國際參與、並建立求償機制。最終決議相關草案擇期續審,並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另要求原能會研議商用飛航人員輻射監測及長期海域輻射監控計畫。
討論事項一
審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八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擬具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 討論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執行面遭遇的困難,包括資本門與經常門比例限制、經費流用彈性不足,以及校內教師協助計畫無法支薪等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在執行上缺乏彈性,例如資本門經費需求未達比例、校方無法流用經費至業務費,以及校內教師協助計畫無法由經費支付相關費用。
- 建議教育部應與大學端召開會議,通盤檢討改進,並提交書面報告。
范雲 立法委員
- 連署王婉諭委員的臨時提案,支持檢討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執行問題。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連署王婉諭委員的臨時提案,支持檢討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執行問題。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連署王婉諭委員的臨時提案,支持檢討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執行問題。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連署王婉諭委員的臨時提案,支持檢討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執行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相關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教育部與大學端召開相關會議,釐清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執行面遭遇之狀況、據此做出通盤之檢討與改進,並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日本政府將排放福島核電廠含氚廢水恐造成海洋污染與我國政府因應措施 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日本政府決定將福島核電廠含氚廢水排放入海,討論其對臺灣海洋生態、漁業及國人健康的潛在影響,以及我國政府的跨部會因應措施、監測計畫與外交策略。
- 釐清福島核災廢水與正常核電廠排放廢水的差異,評估相關科學數據與監測技術,並探討臺灣在國際間爭取參與監管與求償的可能性。
相關爭議
- 臺灣外交部對日排放核廢水立場:多位委員質疑外交部僅表達「遺憾」或「高度關切」,而非原能會明確的「反對」立場,認為外交部態度軟弱,未能充分捍衛國家權益。
- 駐日代表謝長廷不當言論:謝長廷大使將福島核廢水與臺灣核電廠正常排放廢水混淆,並提及「秘雕魚」問題,遭多位委員批評為不專業、誤導民眾,甚至有助日本卸責之嫌,要求外交部澄清並追究責任。
- 核廢水安全與飲用標準:日本官方及東電公司聲稱稀釋後可飲用,但原能會主委謝曉星表示基於合理抑低原則不建議飲用,並指出福島廢水與正常排放水性質不同,其安全性仍有待評估,各部會間對此議題的論述基調不一。
- 監測計畫的廣度與頻率:委員質疑目前監測計畫(主要針對氚、銫-137)是否足以涵蓋碳-14、鍶-90等其他放射性物質,以及監測點數(33點增至95點)和頻率(半年一次改為每季一次)是否足夠應對潛在污染。
- 國際參與與求償機制:臺灣非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會員國,難以直接參與國際監督團,委員要求外交部與原能會積極爭取以專家身分加入;同時,對於漁業損失的求償機制與科學證據蒐集,農委會尚未有明確方案。
- 因應經費的必要性:有委員質疑在日本尚未排放廢水前,臺灣政府即編列1.28億元預算進行監測與整備,是否過於積極,應優先爭取日本不排放,而非由臺灣納稅人承擔成本。
- 中國核電廠排放影響:委員關切中國核電廠排放的氚廢水可能對臺灣西海岸造成的影響,要求原能會加強西海岸的監測布建,並對中國核能安全保持警覺。
立法委員發言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僅在官網表達反對立場,要求公開向國人嚴正聲明。
- 強調日本福島核廢水與台灣核電廠正常排放廢水在本質上不同,批評駐日代表謝長廷混淆視聽。
- 關切核廢水中的碳-14對人體潛在危害,要求核能研究所檢測。
- 要求外交部應爭取台灣共同參與國際社會對日本核廢水排放的監督機制。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批評駐日代表謝長廷的發言可能損害台灣未來向日本求償的立場,要求原能會與駐日代表處建立更緊密的橫向聯繫小組。
- 質疑現有33個氚監測點和半年一次的頻率不足以因應福島核廢水排放,要求原能會儘快更新監測計畫。
- 建議原能會應更積極主動向漁民宣導核廢水資訊,而非僅限於臉書圖文。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日本排放核廢水可能含氚以外的62種放射性物質,要求原能會提出應對措施。
- 質疑外交部不清楚台灣核廢水與日本核污染水差異,要求原能會向外交部重申並糾正駐日代表謝長廷的說法。
- 指出原能會的反對信函未獲日方回應,建議拉高層級至行政院或總統府,讓駐日代表謝長廷反映嚴正立場。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批評外交部對日本排放核廢水僅表達「遺憾」或「高度關切」,未明確說出「反對」,認為外交部欠缺國家立場。
- 要求經濟部國營會及台電公司澄清駐日代表謝長廷將台灣核電廠溫排水與福島核廢水混為一談的錯誤言論。
- 質疑「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及安全評估整備計畫」在4月13日日本宣布前未獲積極回應,要求計畫應延長至10年。
范雲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福島核廢水排放入海,並指出廢水除氚外還含鍶-90、碳-14等長期危害物質,要求原能會監測所有放射性物質。
- 要求農委會與外交部合作,嚴正聲明若漁獲受污染日本應中斷排放並賠償。
- 建議臺灣應積極爭取加入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以利參與國際核安決策與資訊交流。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關切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如碳-14、鈷-60、鍶-90,要求原能會納入監測計畫。
- 強調應要求日本提供並公開核災資訊、排放計畫及安全審查結果,並尋求國際機構合作監督。
- 提醒農委會應評估漁業衝擊並提出因應對策,認為140億元漁業損失可能被低估。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指出韓國已研究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訴,要求農委會說明台灣的求償機制和管道。
- 建議外交部爭取台灣政府透過線上視訊參與日本官方廢水會議,或至少參與IAEA監督團體。
- 要求食藥署掌握原能會的生物氚檢驗技術研發,並考慮採用。
- 關切核四重啟公投,認為福島核災廢水事件應讓民眾了解核能風險。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重申民進黨反核立場,肯定原能會超前部署進行海域輻射背景調查和氚核種監測。
- 要求政府機關展現決心,對日方強硬,保障農漁民及全體人民安全,並反駁扭曲政府作為的輿論。
- 肯定跨部會平台運作,要求政府持續努力,讓民眾了解政府在海域輻射管控上的工作。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要求原能會監測計畫應更積極調整,除氚外應納入碳-14監測,並提供更細緻的布建時間與監測內容。
- 要求各部會對核廢水是否安全、是否能飲用等議題應有統一的科學基調,避免資訊混亂。
- 質疑電力供需報告延宕公布,要求台電儘快完成並公開,以利公投議題的實質討論。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要求原能會確認日本稀釋後含氚廢水的實際檢驗結果,並爭取派員到現場查核。
- 指出韓國已接受透過IAEA專家團參與監督,我國也應爭取加入。
- 強調政府應公開透明所有相關資訊,以取信於民。
- 要求原能會每2個月或定期向委員會報告日本排放核廢水前台灣的處置進程與資料透明度。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批評外交部對日本排放核廢水立場軟弱,質疑駐日代表謝長廷試圖混淆福島核災水與正常核電廠排放水。
- 要求原能會嚴正聲明澄清謝長廷的不實言論,並要求其下架臉書文章,追究發布假消息責任。
- 關切日本ALPS系統處理137萬噸核廢水的能量,以及其中除氚外仍含62種放射性物質的問題。
- 強調台灣從未將爐水排放入海,駁斥謝長廷的錯誤說法。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抗議的有效性,呼籲將批判核廢水的政治聲量轉化為反核、支持綠能政策,並對比核四重啟公投。
- 提出3項新要求:擴大國際參與(爭取加入IAEA監督團)、臺灣具體科研貢獻(協助解決氚水分解困境)、建立災害救濟國際聯防機制。
- 要求原能會將科技部、中研院等學研機構納入跨部會平台,發揮科研能量。
- 提醒原能會加強臺灣西海岸的監測布建,以應對中國核電廠潛在威脅。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將反對信函透過日本駐台副代表轉交的層級,並譴責駐日代表謝長廷公開聲稱原能會承認台灣排放爐心冷卻水的不實言論。
- 要求政府召回謝長廷代表釐清事實,並撤下其臉書不當言論。
- 關切日本副首相稱稀釋後核廢水可飲用的說法,要求原能會說明。
- 建議「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及安全評估整備計畫」應擴大參與部會,增加預算至2.5億元,並提交完整報告說明對漁民生計的影響。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重申堅決反對重啟核四,並要求核電廠按時程除役,批評國民黨操作核廢水議題為政治資本。
- 提出6大訴求:派員參與日方會議、主動赴日考察、日方提供預測數據、提供執行方案與審查進度、加速技術交流與資訊分享、異動決策即時揭露、未確保安全前不應任意排放。
- 要求原能會將6項建議帶入跨部會會議並確保執行,承諾設立公開透明、即時更新的資訊平台。
- 關切中國大亞灣核電廠排放氚廢水比福島預期量還大的媒體報導,要求原能會掌握並說明。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詢問原能會輻射廢水海洋擴散模擬預報作業的情境與通知對象。
- 肯定原能會監測計畫,但要求增加沿岸採樣點密度,並將海巡署與海保署合作的氚輻射背景調查頻率提高至每季一次。
- 要求公開調查資訊,讓大眾參考,並持續追蹤台灣深層海水中銫-137濃度較高的現象。
- 建議原能會與相關單位研議「商用飛航人員職業曝露輻射監測」機制,提供必要防護。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要求原能會確認日本核污染水與台灣核電廠排放廢水概念不同,並質疑駐日代表謝長廷不尊重專業的混淆發言。
- 要求原能會說明其提出的3點未來因應方案,有多少把握日方會符合,並強調需整個政府力量才能讓日本同意。
- 質疑蔡英文政府對日本排放核廢水事件未與原能會堅定站在一起,外交部應召見日本駐台代表表達嚴正抗議。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逐一確認駐日代表謝長廷關於日本核廢水排放的言論(如反對者自卑自虐、台灣也排放爐心冷卻水、對環境無不良影響、秘雕魚與核廢水有關)均為不實或不專業。
- 批評外交部對謝長廷的錯誤言論未及時處理,態度怠惰,要求外交部儘快轉達政府立場並要求謝代表撤下臉書文章。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未被邀請參與IAEA專家團,儘管與日本簽有核能管制資訊交流備忘錄,認為該備忘錄無實質效果,台灣被日本「吃定」。
- 批評駐日代表謝長廷在公文回覆中推卸責任,未能為台灣爭取權益。
- 質疑政府在日本尚未排放核廢水前,即編列1.28億元預算因應,認為應優先爭取日本不排放,而非由台灣納稅人承擔成本。
- 要求農委會說明漁民及民眾受損害時的求償機制,並強調核廢水影響可能長達百年,求償問題複雜。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確認原能會、農委會、外交部及行政院皆已向日方表達反對日本排放核廢水的立場。
- 要求台灣積極爭取加入IAEA所組成的專家團,參與監督日本核廢水排放過程。
- 質疑東京電力公司聲稱稀釋後核廢水可飲用的說法,強調福島核廢水與正常排放水本質不同,其所含鍶-90、碳-14等有害物質對人體影響巨大。
- 要求政府研議透過國際海洋公約等法令機制,採取積極作為應對,並明確態度,避免民眾誤解為消極。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對日本排放核廢水態度軟弱,僅「紙上反對」,要求原能會堅定反對到底,不應表現出「吃軟不吃硬」。
- 對比政府對蘭嶼核廢料貯存場的態度,批評其行政怠惰,遷場毫無進度,對蘭嶼達悟族人溝而不通。
- 認為對蘭嶼的補償應提高至50億元,將蘭嶼打造成觀光第一的區域。
- 強調政府對日本和蘭嶼的態度一致,都是「吃定」對方,應充分檢討。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肯定原能會主委謝曉星是政府單位中少數敢於直接表態的官員,但批評外交部缺乏明確態度。
- 強調核廢水排放的心理層面影響巨大,恐導致民眾不敢食用漁獲、不敢下水遊玩。
- 指出日本選擇海洋排放是最節省成本的方式,要求政府加強力道表達反對立場。
- 支持組成專家團前往日本第一線了解問題,並認為駐日代表謝長廷不適任,應予撤換。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藉由福島核廢水議題,質疑國民黨嚴格檢視核廢水卻支持重啟核四的矛盾立場。
- 指出核四試運轉測試歷時6年仍未通過原能會審查,且原能會不願為其安全背書,目前是不安全的。
- 要求原能會主委謝曉星更積極主動澄清核四公投理由書中關於核四已通過試運轉測試的假訊息。
- 強調核安專業應超越政治立場,讓社會大眾了解核四未通過安全認證的事實。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福島核廢水除氚外仍含銫等63種放射性核種,要求食藥署說明如何把關受污染的食品。
- 要求衛福部食藥署加強日本食品邊境檢驗的資訊揭露,並考慮訂定更嚴格的氚相關容許量。
- 詢問核一廠溫排水管施工破裂事件,質疑台電未達立即通報標準的規定,以及原能會對此事件的處理態度。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田次長在4月12日已知日本將排放核廢水,卻未告知委員,有隱瞞之嫌。
- 指出福島縣檢出魚類含放射線超標,證明核廢水排放可能導致水產品污染,要求食藥署應對此表達強烈抗議並設定標準。
- 批評食藥署在跨部會食品安全會議中,未充分表達原能會對魚類安全疑慮的立場,也未決定設定食品中限量標準,未能捍衛國人食安決心。
相關人員回應
謝曉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已於4月12日向日方遞交反對信函,對日本排放核廢水表達遺憾與反對立場,並要求日方提供排放計畫、監測資訊及允許參與監管。
- 強調福島核災廢水與正常核電廠排放廢水本質不同,前者因事故產生,後者為正常運轉微量排放,批評駐日代表謝長廷言論不專業。
- 說明原能會已超前部署,從4年前開始進行台灣海域輻射背景調查,並將氚監測點從33個增至95個,監測頻率考慮從半年一次提高到每季一次。
- 指出生物體內氚量測技術全球尚在研發,台灣正建立相關基礎,但可透過海水氚濃度評估人體可接受範圍。
- 承諾將積極爭取台灣專家加入IAEA組成的國際專家團,參與日本核廢水排放的監督,並同意將科技部、中研院等科研能量納入跨部會平台。
- 表示將設立即時動態的核廢水資訊專區,隨時公布監測數據,並透過農委會漁業署向漁民宣導。
- 認為日本排放核廢水造成的漁業損失可能遠超140億元,將與相關部會合作,依科學證據向日方求償。
- 澄清核一廠溫排水管破裂事件未達立即通報標準,但有通知駐廠視察員,並表示核四目前因未完成測試故不安全,將持續澄清相關假訊息。
林國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副署長
- 農委會自2011年福島核災後即進行北太平洋及沿近海漁獲輻射檢測,結果均合格無異常。
- 已盤點北太平洋秋刀魚及沿近海鮪類、旗魚等重要經濟物種,2019年漁獲量約25.8萬公噸,產值約140億元。
- 將與跨部會合作,超前部署建立漁獲及作業水域的海洋輻射背景資料,增加漁獲檢驗量能至每年500件,水樣監測點增至每季62處。
- 承諾若有具體科學證據顯示漁獲受影響,政府將基於捍衛漁民權益向日本政府求償,但具體求償標準與途徑仍在跨部會研議中。
- 呼籲國人安心食用國產漁獲,因目前檢測結果均正常。
郭仲熙 臺日關係協會秘書長
- 外交部自2011年起密切關注福島核廢水問題,透過駐日代表處蒐集資訊並轉達我國關切。
- 日本政府在4月9日及12日向外交部及原能會通報排放決定,外交部及原能會當場重申嚴正關切與反對立場。
- 外交部已於4月14日及16日透過外交管道再次向日方表達高度憂慮及嚴正關切,促請日方秉持備忘錄精神提供資訊。
- 對於駐日代表謝長廷的爭議言論,表示駐外使節應遵守政府立場,外交部會將委員意見忠實轉達給謝代表,並儘快要求他撤下臉書文章。
- 表示外交部會全力配合原能會,協助爭取台灣專家參與IAEA國際專家團的監督工作。
劉明忠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委員會執行長
- 台灣核能電廠放射性物質排放均嚴格遵守國內法規,並經原能會監督,歷年排放及監測結果均正常,對民眾輻射影響遠低於法規限值及天然背景值。
- 表示氚為核能發電副產物,排放管制符合安全標準。
- 針對日本排放核廢水,政府將密切注意情勢發展,與相關國家諮商國際貿易規範,採取保護國人健康的貿易措施。
- 承諾未來核電廠除役期間,經濟部將持續督導台電做好核能安全管理。
邱永芳 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研究院院長
- 海委會與原能會合作,提供國際海洋法及協商機制資料,並參與輻射監測計畫,建立海域輻射背景值。
- 海巡署自2019年起協助海水及岸際沙土採樣,海保署亦提供海域水樣供檢測。
- 國家海洋研究院與核能研究所研提合作計畫,建立核污染海洋傳輸擴散模式、浮標即時監測站,並建立海域生態系核污染基線資料。
- 未來將持續與原能會合作採樣並公布檢測結果,完善放射性物質海洋擴散預警系統,確保海域安全並降低漁業衝擊。
吳秀梅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我國食品輻射污染限量標準嚴於國際,持續落實源頭管理及邊境查驗機制,包括對日本福島等5縣以外9大類食品逐批查驗,並暫停受理5縣產品報驗。
- 自2011年起至2021年4月,邊境查驗日本進口食品16萬餘件,228件檢出微量輻射但均合格。
- 將持續關注日本排放含氚廢水議題,蒐集國際措施,配合跨部會研商因應對策。
- 表示目前世界各國邊境查驗主要檢測碘和銫,尚無針對氚訂定食品安全容許量,將持續觀察國際討論。
鍾炳利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澄清「秘雕魚」問題與核電廠排放核廢水無關,是溫排水造成海水溫度變化所致。
- 強調台灣核電廠排放的廢水與日本福島核污染水完全不同,台灣排放的主要是洗衣房等經過處理的水,沒有污染水。
- 表示非核減煤是政府政策,台電將照此方向執行,若中油供氣充足,不會影響2025年減煤非核期程目標。
- 對於電力供需報告延宕公布,表示能源局應會很快公布,台電會向能源局反映此問題。
劉文熙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防護處處長
- 說明氚與碳-14屬於能量較低的β輻射,其危害等級相較於銫-137等高能量放射性元素為弱。
- 澄清核電廠在大修、維修時會有微量滲水,經收集處理後,剩下無法完全去除的微量物質,符合排放標準才會排放,與日本福島核災爐心受污染水不同。
- 表示核能安全會議上,同仁有表達日本福島排放水與台灣狀況不同,情境完全不一樣。
王重德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綜合計畫處處長
- 說明「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及安全評估整備計畫」的經費打算從科技部的科發基金申請,與一般預算無關。
陳長盈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所長
- 表示核能所目前針對氚的檢測技術正在建立中,但尚未針對碳-14建立檢測技術。
陳鴻斌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局長
- 說明台灣核電廠排放管制嚴格,爐水幾乎全部回收再使用或固化處理,實際排放量遠低於管制標準。
- 強調台灣核電廠排放廢水與福島核災爐心熔毀後產生的氚廢水完全不同。
徐明德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主任
- 說明台灣海域輻射調查計畫自2017年開始,針對銫-137,2019年開始針對氚,每年監測點數會滾動檢討。
- 承諾因應日本排放核廢水,將重新檢討並增加沿岸採樣點,並考慮提高採樣頻率至每季一次。
張欣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處長
- 說明核一廠溫排水管施工破裂事件未達立即通報狀況,但有依程序通知駐廠視察員,並表示會持續追蹤檢討。
- 表示大屯山火山灰影響評估為滾動式檢討,核二廠建築可承受火山灰厚度將持續強化修正計畫。
李忠恕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委員會管理師
- 說明蘭嶼核廢料貯存場遷場問題並非行政怠惰,而是選址過程面臨多重困難。
- 表示25.5億元的補償金是經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集各方代表充分溝通後的結論,大部分蘭嶼居民應已接受。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對於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原能會就「商用飛航人員職業曝露輻射監測」一事與相關單位研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辦理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原能會執行之「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及安全評估」計畫應評估以10年為期,長期針對台灣周圍海域進行輻射監控,並定期公開資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5101
- 卷/期/冊
- 110/51/1
- 發布日期
-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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