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森林法修正案:聚焦林地管理、原民權益與環境保育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22
LawTrace 法律歷程:森林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森林法》修正草案,涵蓋漂流木撿拾規定、原住民族地區森林產物採取權、國有林地長期佔用合法化、天然林保護與伐採限制,以及租賃車輛涉森林犯罪沒收爭議。同時,會議也進行了關於萊豬進口對養豬產業影響及日本福島核廢水排放等議題的報告與質詢。最終,多數《森林法》修正案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部分附帶決議通過,並要求相關單位就特定議題提出報告或方案。
討論事項一
開放萊豬進口對台灣養豬產業整體影響評估及因應計畫報告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評估開放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台灣養豬產業的整體影響。
- 檢討並落實因應貿易開放的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執行情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農產品種外流至中國後回銷台灣的問題,建議農委會比照日本加重罰則,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款額度。
- 主張農委會應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修法,以保護台灣種苗權。
- 建議林務局在藤枝國家森林遊樂區開放後,結合在地茶農推廣台灣原生山茶,並協助農民增加產量與行銷。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荔枝椿象問題,詢問農委會增加多少防治預算,並要求會後提供詳細資料。
- 要求農委會嚴格管控網路熱銷的多肉、寬葉及雨林植物等活體植物進口檢疫,特別是帶土植物,避免病菌害蟲入侵。
- 建議農委會檢討並精進現行森林法規,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方案。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有林地存在違規種植檳榔問題,並擔憂違法種植大麻可能蔓延至國有林地,要求林務局加強清查密度,運用空拍機等科技工具。
- 對《森林法》第51條修正案(租賃車輛涉犯罪沒收)持保留態度,認為應與酒駕沒收狀況一致,交由法院判決,以維持嚇阻力。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關切林務局內部可能與山老鼠勾結的問題,要求加強巡護管理員的法制教育訓練。
- 質疑林務局和原民會未能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導致林班地和原保地租給礦商、再生能源開發等未經部落諮商同意,剝奪原住民權益。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建議農委會與環保署加強跨部會合作,共同研議並推廣具抗空污效果的原生樹種,特別是在空污嚴重地區。
- 肯定《森林法》修法提高盜砍樹木罰則,但強調查緝工作需加強,並應追查幕後集團,而非僅逮捕第一線弱勢者。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建議延長國家森林遊樂區門票半價優惠,鼓勵國人親近山林,並要求評估延長的可行性。
- 關切森林遊樂區設施老舊及遊客亂丟垃圾、亂停車等問題,要求加強安全檢查、山林教育宣導及修法研議,並盤點人力與動線管理。
- 呼籲農委會積極建置立體森林護管機制,運用無人機、遠端監控等科技智慧化防護網保護山林。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關切森林大火頻傳,要求林試所提供森林火研究室近5年研究成果及論文,並建議在乾旱期倍數增加巡山員人力。
- 強調竹林易燃且竹廢料可發展綠能,建議加快竹林及竹廢料的運用處理,避免成為助燃物。
- 建議林務局推動平地造林時,應將碳匯計算納入附加價值,並與環保署合作,解決造林契約到期後農地樹木的去處問題。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切水庫有效蓄水率下滑,質疑上游森林保育計畫未落實,要求林務局與水利單位整合,盤點水庫淤積與森林保育關聯性。
- 質疑國產材自給率目標116年達5%卻仍未達1%,要求林務局積極推動造林計畫及林下經濟,增加品項,以提升林農收入。
- 要求林務局提供各縣市漂流木公告撿拾資料,確保相關注意事項確實執行。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提供台灣林地碳匯吸存能力的進度與資料表,以配合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
- 主張森林用地管理應事權統一,將國產署及退輔會管理的林地整併至林務局管理。
- 不贊成林務局併入環資部,認為其應留在農委會,以發揮保育與永續利用的專業功能。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肯定林務局在山區林地管理上的積極態度,包括放寬工寮保留面積、附屬用地保留及共同租約分別處理等措施。
- 質疑國有財產署與林務局對建物審認標準不一(82年7月21日與58年5月27日),主張應修法統一標準,解決山區居民的居住正義問題。
- 要求林務局務實面對山區長期佔用事實,並在7月30日前提出林班地解編通案解決方案。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缺水及水庫淤積嚴重問題,要求農委會密切注意低海拔山坡地保護及水庫淤積,不應輕忽。
- 要求林務局加強瀕危物種保護與管理,並在維持原住民狩獵文化與保護瀕危物種間取得平衡。
- 要求林務局提供更完整的木材自給率5%規劃分析報告,並盡速辦理台中大坑五之一號步道旁伐木事件的生態調查及說明會。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關切林務局在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中的貢獻,認為應有更具計畫性、目標性的造林措施。
- 強調農地有機耕種及畜牧業廢棄物循環再利用的固碳效果,要求農委會提供技術協助農民改善,並建議安排考察實地檢討。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支持《森林法》第15條修正案,將原住民採取森林產物條款中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並納入「非營利自用」需求,以明確化法律規定。
- 肯定林務局修正漂流木撿拾注意事項,允許撿拾末徑小於20公分且長度小於2公尺或重量小於50公斤的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並要求加強宣導。
- 質疑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不一致,要求檢討原住民部落內保留地與非保留地免繳回饋金的差別待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感謝委員們對《森林法》第15條修正案達成共識,強調修法是為解決傳統領域定義模糊及採集、生活自用認定困難導致原住民觸法判例的問題。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主張《森林法》第51條關於犯罪工具沒收規定應具法律衡平性,不應因山老鼠利用租賃車輛犯罪而強制沒收不知情的租賃業者車輛,導致善良第三方權益受損。
- 強調此修正案旨在解決實際發生的問題,並要求法務部提供意見,共同研議更周全的法律文字。
相關人員回應
黃金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針對品種外流問題,表示已內部開會討論改善措施,若台灣品種產品回銷台灣將不予同意輸入,並同意研究加重罰則比照日本。
- 回應荔枝椿象問題,承諾會後提供增加預算方案。
- 說明國外進口活體植物檢疫嚴格,帶土植物基本不允許進口,將嚴格把關。
- 表示林地碳匯吸存能力數據有掌握,屬行政院列管重大問題,由環保署總負責,農委會負責林業及農業碳匯部分。
- 不贊成林務局併入環資部,認為林務局在農委會內更能發揮林地保育、林材種植及土石處理等專業功能。
- 回應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表示林務局造林面積已近飽和,未來重點在減少農業碳排放,如畜牧廢棄物循環再利用,將推動乾式高床養豬以穩定糞便成分供農用。
林華慶 農委會林務局局長
- 承諾會後提供森林火災防護配套措施(防火線、儲水池、改變林相)在針葉林區的完成比例及相關預算判斷標準資料。
- 表示森林火災98%以上由人為引起,將增購機動車輛、設置遠距監視系統,並與空勤總隊聯合演練人員吊掛,於高風險地區加強宣導及派巡山員巡邏。
- 回應國有林地違規種植檳榔問題,表示現行採混植規定,要求每公頃種植600株其他林木,以漸進式讓檳榔退場。
- 表示會根據環保署資料,一個月內邀集環保署及相關單位研議適合的抗空污樹種並推動,會後提供報告。
- 說明盜砍樹木查緝率已達6至7成,並與保七總隊、地檢署合作追查幕後銷贓集團,而非僅逮捕第一線弱勢者。
- 表示林務局已委託專業團隊建置林業人才職能地圖及培訓制度,並將研議訂定林業職類技能檢定標準,認為現行制度已能涵蓋委員提案的技術士證工作內容。
- 回應水庫淤積與森林保育,表示已與水利署有平台分期分區治理,但台灣地形年輕,許多崩塌屬自然現象,承諾盤點水庫有效蓄水率與上游森林保育關聯性。
- 說明國產材自給率目標為10年內達到5%,目前已超過1%,起步較慢但會持續推動,並將優化獎勵造林計畫,鼓勵撫育與疏伐。
- 表示林下經濟目前有香菇、木耳、金線蓮、養蜂4項,今年將新增台灣山茶,並持續評估增加品項。
- 說明漂流木處理方式為政府於1個月內註記貴重木後標售,其餘開放民眾自由撿拾,已於去年修訂注意事項,允許撿拾不具標售價值的漂流木(末徑小於20公分等)。
- 回應國有林地長期佔用合法化爭議,反對將認定時間點延後至82年7月21日,認為58年5月27日是為解決早期居民無地籍資料問題,延後將違反社會公平正義,但已推動第4次濫墾地補辦清理計畫。
- 回應《森林法》第51條租賃車輛沒收爭議,表示該條文採絕對沒收制是為嚇阻犯罪,避免行為人規避責任,若修正恐與第52條矛盾,建議維持原條文。
- 回應《森林法》第9條增訂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認為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有相關規範,且多數公用工程為部落所需,若全面諮商恐難以推動,建議限縮於採礦或採取土石行為。
谷縱.喀勒芳安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支持《森林法》第15條修正案,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精神,保障原住民因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求撿拾貴重漂流木及採取森林產物。
- 針對《森林法》第9條及第30條修正案,考量《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已有相同規範,且原民會已訂有「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敬表尊重委員建議。
- 說明原民會與農委會曾共同發布解釋令,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中「自用」定義為「非藉此獲取利益,僅供本人、親屬或依傳統文化供分享之用」。
- 強調原民會諮商同意辦法旨在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重大開發案,如礦場或再生能源,應踐行部落諮商同意程序,而非僅告知鄉公所。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刑法沒收制度分為職權沒收、職權義務沒收及最嚴厲的絕對義務沒收(不問犯罪行為人與否),《森林法》第51條屬絕對義務沒收。
- 指出陳歐珀委員提案修正《森林法》第51條可能存在立法體例上的矛盾(被沒收後再發還),且「租賃」文字無法涵蓋無償借用等類似狀況,亦未釐清「犯罪所生之物」是否發還。
- 表示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院委員對沒收制度的政策決定,若確定方向,法務部將協助擬定可行法律文字。
相關後續
-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委員陳明文、賴品妤、李貴敏、周春米、劉建國、許淑華及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第七案、第八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森林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漂流木撿拾規定、原住民族地區森林產物採取權、國有林地長期佔用合法化、天然林保護與伐採限制,以及租賃車輛涉森林犯罪沒收爭議。
- 會議旨在解決山區居民的土地使用權益、強化森林保育管理,並確保原住民族基本法在森林法中的落實。
相關爭議
- 國有林地長期佔用合法化爭議:陳明文、許淑華委員提案將國有林地合法租用認定時間點從民國58年5月27日延至民國82年7月21日,林務局反對,認為此舉違反社會公平正義,且現行清理計畫已足夠。
- 原住民族地區森林產物採取權範圍: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陳瑩委員提案將《森林法》第15條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並納入「非營利自用」需求,林務局雖敬表尊重,但建議限縮「森林」範圍至「國、公有林」,並對部落公法人訂定管理規則的委託方式有疑慮。
- 原住民族地區土地開發諮商同意權爭議:孔文吉委員提案增訂《森林法》第9條及第30條,要求國有及公有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進行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行為,應先行諮商並取得部落同意,林務局認為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有規定,且全面諮商恐影響公共工程推動,建議限縮範圍。
- 租賃車輛涉森林犯罪沒收爭議:陳歐珀委員提案修正《森林法》第51條,允許租賃車輛所有人檢具證明取回被沒收車輛,林務局及法務部反對,認為此舉將削弱嚇阻力,且與《森林法》第52條絕對沒收體例衝突,並存有法律文字技術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森林法》第15條,允許民眾自由撿拾經公告且逾期未清理註記的漂流木,以解決擾民問題並明確法律位階。
- 同意林務局針對其第15條修正案的文字調整建議,但仍堅持其主要修法精神。
- 建議林務局就國有林地長期佔用問題的附帶決議文字進行修正,避免與現行已在執行的補辦清理動作重複。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森林法》第15條第4項,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並納入「非營利自用」需求,以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
- 同意將其第15條修正條文中的「森林」範圍修正為「國、公有林」。
- 強調其第9條修正案旨在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不應將諮商同意權限縮於探採礦或土石,應涵蓋水庫、道路、輸電系統等所有重大開發行為。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森林法》第8條之1,建議將國有或公有林地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者,在繳清補償金後可合法租用,以解決山區居民的居住正義問題。
- 質疑林務局與國有財產署對建物審認標準不一,要求透過修法統一標準,解決民眾與林務局之間的對立。
- 要求林務局在7月30日前提出林班地解編通案,並將建物認定時間點問題一併處理。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森林法》第8條之1,建議國有或公有林地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有實際使用或耕作事實者,繳清補償金後得逕予出租,以保障偏鄉農民生計,推動土地轉型正義。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農委會於3個月內研提國有林地82年7月21日前實際使用者的出租或其他處理可行方案。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森林法》第51條,允許租賃車輛因犯罪被沒收時,租賃業者可憑契約取回車輛,以維護法律衡平性,避免不知情的善良第三方受損。
- 強調過去有許多民眾因時空及行政疏失導致權益受損,建議林務局應訂定出租辦法,讓無辜民眾有合法方向。
- 同意將《森林法》第51條修正案保留送朝野協商,以便充分討論法律周全性。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森林法》第9條及第30條,要求國有及公有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行為,應先行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森林法》第8條之1修正案(國有林地長期佔用合法化)因複雜性高,應保留送朝野協商,並認為此類修法可能造成不斷往後延的效應。
- 對《森林法》第15條修正案中新增「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文字存有疑慮,認為可能限縮或定義不明,建議維持「依其需要」或保留送院會協商。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國有林地長期佔用合法化問題的附帶決議文字修改為「於3個月內提出盤整方案」,以更貼近林務局現行工作進度。
- 質疑國有地在82年7月21日前實際使用且為非公用者,本就可承租,認為附帶決議可能與現行國產署業務重複。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建議《森林法》第15條修正案中關於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應使用「得依原基法相關需要」的文字,以避免過度擴大或限縮,並保持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一致。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建議林務局在清查國有林地承租問題時,可比照工廠農地建立GIS圖資供查詢,提升透明度,減少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林華慶 農委會林務局局長
- 回應國有林地長期佔用合法化爭議,表示目前已推動第4次濫墾地補辦清理計畫(4月1日開始),針對58年5月27日前有占墾事實者,可依第一版航照圖證明申請放租,但仍建議不予修正《森林法》第8條之1,因延後認定時間點恐違反社會公平正義。
- 針對漂流木撿拾,表示現行規定已允許民眾自由撿拾不具標售價值的漂流木,並已於去年修訂「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一個月內清理註記時限可接受。
- 回應原住民族地區土地開發諮商同意權,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有相關規範,且實務上多數公務及公共使用(如道路、水庫)均會選擇對林相侵害最小方式,若均須諮商同意恐難以推動,建議限縮於探採礦或土石行為。
- 回應《森林法》第51條租賃車輛沒收爭議,表示該條文於105年11月修訂,採絕對沒收制是為嚇阻犯罪,避免行為人規避,若修正將與第52條矛盾,建議維持原條文。
- 同意許淑華委員的附帶決議文字修正為「於3個月內提出盤整結果及後續處理方式」。
- 針對《森林法》第15條中「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的文字,表示農委會與原民會曾共同解釋「自用」為非藉此獲取利益,僅供本人、親屬或依傳統文化供分享之用。
谷縱.喀勒芳安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明定原住民族可依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求採取森林產物,並已與農委會共同發布解釋令,明確「自用」定義為非藉此獲取利益,僅供本人、親屬或依傳統文化供分享之用。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規定其他法律與其不一致者應配合修正,因此《森林法》修正以明確化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是必要的。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表示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農委會及立法院委員對《森林法》第15條中「自用」文字的解釋與採用,因其屬主管機關對法案的解釋權範圍。
- 針對《森林法》第51條修正案,重申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與大院委員的政策決定,但建議先溝通協調沒收制度的採行模式(相對或絕對),再協助擬定合適法律文字。
相關後續
- 《森林法》第8條之1修正案(陳明文等人提案、許淑華等人提案及楊瓊瓔等人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國有林地於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或墾用者的盤整結果及後續處理方式。
- 《森林法》第9條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森林法》第15條修正案(陳亭妃等人提案、鄭天財Sra Kacaw等人提案、陳瑩等人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森林法》第30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森林法》第51條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第1、2、3案(森林法第15條)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說明。
-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第4、5案(森林法第8條之1)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說明。
-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第7、8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均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均由主席說明。
- 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第6案、第9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5401
- 卷/期/冊
- 110/54/1
- 發布日期
- 2021-05-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