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災廢水排放專報與治安議題:聚焦監測、外交與警政改革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26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5次會議針對日本福島核災廢水排放對臺灣海域環境安全的影響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各部會說明因應措施及立場。會議也討論並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並通過數項臨時提案,包含要求檢討警察勤務、交通執法統計方式,以及調查松山分局員警脫序事件,同時要求海委會追查高雄西子灣油污源頭。
討論事項一
日本擬排放福島核災廢水對國家海域環境安全之影響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主要討論日本政府決定將福島核災廢水排放入海對臺灣海洋環境、漁業及民眾健康的潛在影響,以及我國各相關部會的因應策略與監測計畫。
- 會議聚焦於日本排放核災廢水的性質、我國的監測能力、國際合作參與、外交立場及漁業求償機制等關鍵面向。
相關爭議
- 核災廢水與正常核電廠廢水之差異:立法委員質疑福島核災廢水(來自破損燃料棒)與臺灣核電廠正常排放的冷卻水性質截然不同,原能會副主委亦證實兩者差異巨大,福島廢水含多達62種核種且濃度更高。
- 駐日代表謝長廷言論爭議:多位立法委員批評駐日代表謝長廷將福島核災廢水與臺灣核電廠排放水相提並論,誤導國人,並指其臉書發文曾多次修改,有散布假訊息之嫌。臺日關係協會秘書長則表示,謝大使發言係配合政府政策,且已轉達立院意見,將調整修正。
- 臺灣外交立場軟弱:立法委員質疑外交部與總統府對日本排放核廢水僅表達「嚴正關切」,相較於韓國、中國、俄羅斯等國的「反對」或「抗議」顯得軟弱,未能積極要求協議。臺日關係協會秘書長解釋外交需顧全大局,關切不代表軟弱,並需保留未來協商空間。
- 加入國際監測團之挑戰:立法委員關切臺灣能否加入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的國際監測團。原能會副主委坦承因臺灣非會員國且受中國大陸影響,爭取難度極高,但會積極努力。
- 監測系統與資訊透明度:立法委員質疑我國現有及規劃中的監測系統是否能全面監測除氚以外的62種核種,以及日本資訊公開程度不足導致的民眾疑慮。
- 漁業衝擊與求償機制不明:漁民代表及立法委員擔憂核廢水排放將嚴重影響漁業產值,質疑農委會雖然承諾求償,但具體求償依據、管道及對受損漁民的協助配套(如補償或補助)仍不明確,要求盡速提出具體計畫。
- 麻生太郎言論爭議:日本副首相麻生太郎稱排放的核廢水「喝了也沒事」,在場所有臺灣官員均表示不敢喝、不適合喝,凸顯民眾對安全性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福島排放氚廢水是全球首例,引起國際恐慌,要求原能會說明除了預測路徑與監測外,還有哪些因應之道。
- 關切臺灣是否有機會加入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的監測團,並詢問日本是否已公布排放點的詳細計畫。
- 強調排放點緯度對臺灣影響重大,若偏南可能1年內影響臺灣,偏北則可能7年,要求外交部與原能會積極掌握排放細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關切日本指稱臺灣核三廠排放含氚廢水總量達51兆貝克,要求原能會澄清並強烈抗議不實數據,強調臺灣排放量約30兆貝克且符合標準。
- 要求原能會與海委會確保監測工作確實執行,對預警系統的建置進度與預算運用提出高標準要求,避免進度落後。
- 以高雄西子灣油污案為例,質疑海委會監控能力不足,要求一週內查明污染源並提出改進方案。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強調福島廢水不僅含氚,還有其他62種核輻射物質,要求原能會說明如何確保日本將這些物質降至安全標準以下。
- 建議臺灣應積極爭取派員加入IAEA國際監察團,並詢問若短期無法加入,如何確保排放前與排放後的安全性。
- 要求海委會加強監測能力並預防類似西子灣油污事件再次發生,以重建民眾對其偵查能力的信心。
- 詢問若最終監測發現問題,臺灣有何法律途徑可向日本提出申訴,並對臺日關係協會秘書長表示外交部不應做出違背事實的評論。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雖預見日本排放核廢水並成立跨部會平台,但「安心」與「安全」是不同層次,民眾對輻射仍感不安心。
- 要求農委會漁業署針對遠洋漁獲(如秋刀魚)提出更密集的檢測計畫,朝逐批檢測方向努力,以確保民眾食用水產品的安心。
- 詢問若海洋受到污染,臺灣是否有向日本求償的機會與具體方案,並強調臺灣國際處境特殊,需多做準備。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切日本對臺灣要求提供核廢水監測分析結果、技術交流及審查進度等事項,至今未有具體回應,要求原能會說明後續因應。
- 期許原能會積極爭取參與IAEA組成的國際調查團,並質疑其超前部署的整備計畫預算、規模與進度是否能有效執行。
- 要求農委會漁業署針對漁業受損的索賠依據與標準盡早規劃並公布,以安漁民之心。
- 關切蘭嶼核廢料遷廠進度與賠償問題,強調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台電勝訴對原住民族不公,要求原能會持續上訴並積極督促經濟部與台電處理。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與駐日代表謝長廷對日本核廢水排放的說法無實質差異,認為政府內部不應因此產生紛爭。
- 比較中國大陸與臺灣距離近的核電廠議題,與福島核廢水排放議題的關注度,認為重點應放在監測。
- 關切核三廠排放氚廢水的事實,並詢問若重啟核四,其排放量與核三廠相較的影響。
- 質疑核三廠出水口附近禁止捕魚的原因,認為若無科學解釋應開放,並要求各單位對外答詢務必小心,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政爭。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中壢分局員警盤查民眾事件,認為員警執法SOP有問題,缺乏合理懷疑基礎,且態度不佳,要求警政署加強教育與偵查技巧訓練。
- 指出員警盤查時說出「我沒見過你」、「我是管區」等語句,實為瞎話與謊話,且事發地點非其管區,顯見執法不當。
- 呼籲政府不應拿國家利益開玩笑,強調福島核災廢水與正常核電廠廢水性質不同,要求原能會與海委會應有專業態度,反對將核災廢水排入大海,並積極爭取加入國際監督小組。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詢問臺灣核能電廠廢水排放與日本福島核災廢水排放的差異,強調福島廢水因經過爐心且燃料破損,含有62種微量核種,而臺灣核電廠排放主要為氚且符合安全標準。
- 關切核燃料棒的儲存問題,認為深地層掩埋技術成熟但面臨地方同意難題,並詢問核二廠除役後的善後處理及未來轉型可能性。
- 擔憂日本排放核廢水30年對海域生態的長期影響,提及過去「秘雕魚」現象,要求海委會加強海洋生態監測,建立背景值以確保魚獲安全。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日本副首相麻生太郎稱氚水可飲用的說法,強調臺灣官員皆認為不適合飲用或食用受污染海產,凸顯民眾對安全性的疑慮。
- 要求原能會與台電公司明確說明臺灣排放的核廢水與日本福島核災廢水性質差異,並指出謝長廷大使的說法明顯誤導國人。
- 質疑我國北部海域核污染浮標即時監測站為何僅以氚廢水為主要監測標準,要求應一併監測其他62種放射性核種,以防範對海洋生物及人體健康的影響。
- 強烈要求外交部慎重考慮撤換駐日代表謝長廷,認為其維護日本權益、打擊本國尊嚴的言行極不適任,並應邀請其回臺接受質詢。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為駐日代表謝長廷澄清,認為其臉書發文並非維護日本或打擊臺灣尊嚴,而是科學地表達臺灣的立場,並回應反對黨要求抗議的主張,強調其言論符合原能會與外交部立場。
- 批評原能會與外交部在溝通上製造煙霧,導致社會不安與政黨對立,要求檢討並以專業、科學、完整的態度回應,不應藉由擦槍走火的語言。
- 質疑原能會高調爭取加入IAEA監測團,恐引發中國大陸阻撓,建議應採低調迂迴策略。
- 要求原能會善用臺日核能管制資訊交流備忘錄平台,將福島核廢水議題納入年度會議討論,加強雙邊資訊交流,確保人民安心。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府與外交部對日本排放氚廢水未明確表達反對立場,僅用溫和方式,導致民眾不了解我國態度,要求應透過新聞稿或聲明清楚說明。
- 詢問在日本政府決定排放政策前,我國有何具體作為,並指出排放入海是日本五個方案中勢在必行的一項。
- 擔憂日本排放核廢水後,即使漁獲通過檢測,民眾仍可能產生恐慌心理,影響水產品市場價格,要求農委會評估因應對策,並比照萊豬標示,清楚標示臺灣水產品合格資訊。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強調日本排放核廢水對海洋生態及魚類影響巨大,要求原能會及相關單位提出具體措施防止生態破壞,並確保監測資訊公開透明,讓國人安心。
- 建議臺灣應積極爭取加入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調查團,因為臺灣是日本緊鄰國家,會受到傷害。
- 詢問台電總經理核二廠運作及雙北電力供應情況,關切是否有缺電危機,並確認政府推動非核家園及綠電的方針。
- 要求漁業署針對未來漁類受污染情況,模擬求償機制與配套措施,確保漁民權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日本麻生太郎副首相稱氚水可飲用的言論,認為若可飲用應留在日本,不應排放污染海洋,並指出核污染水與冷卻水性質不同,不應混淆視聽。
- 強調核廢水排放一旦造成海洋嚴重污染將是生態浩劫,監測超標後將無法挽回,要求政府事前應強烈抗議日本排放核污水。
- 批評我國政府在核廢水排放議題上態度軟弱,總統府、行政院及外交部皆未明確表達反對立場,駐日代表甚至「幫助日本」而非維護我國利益。
- 針對高雄西子灣油污事件,要求海委會加強海域監測,盡速查明污染源頭,不能鬆懈,並給綠島民眾一個交代。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強調福島核災廢水是經過爐心熔毀造成的高度污染水,與正常核電廠廢水差異巨大,批評駐日代表謝長廷誤導國人。
- 指出謝長廷大使臉書發文曾多次修改,證明其之前發布的資訊不正確,並質疑警政署對其假訊息查緝採取雙重標準。
- 反駁謝長廷大使稱「只有中國在抗議」的說法,指出聯合國、韓國、俄羅斯等眾多國家及日本民眾皆表示抗議或關切。
- 要求政府約束駐日代表謝長廷,認為其言行不適任,並呼籲我國面對重大國際議題不應軟弱,應堅定維護國家立場。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指出福島核廢水排放將隨洋流擴散,嚴重影響臺灣漁場(如秋刀魚漁場),並列舉韓國、中國大陸、北韓、俄羅斯及太平洋島國論壇等各國對日本排放核廢水的強烈反對及要求協議的立場。
- 批評原能會報告僅提「關切」與「反對之意」而非明確「反對」,海委會與農委會報告無具體立場,經濟部報告甚至為日本開脫,外交部報告立場最軟,未提反對或要求協商。
- 要求外交部說明為何臺灣立場如此軟弱,與日本關係密切不應成為軟弱的理由,並指出臺日核能管制資訊交流備忘錄中包含辦理會議和協議的條款,要求外交部指示駐日代表向日本提出協議要求。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駐日代表謝長廷的發言完全站在日方立場,打臉台電與原能會,不符中華民國駐日大使的權責,要求臺日關係協會秘書長勇於向長官建議撤換不適任大使。
- 關切蘭嶼核廢料遷廠問題,批評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台電勝訴的理由(臺東縣未完成公投)對原住民族極不公平且適用法律錯誤,要求原能會繼續上訴並據理力爭。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關切離岸風電產業發展中,中國大陸併購對臺灣的影響,特別是海底地形資訊可能外洩的國安疑慮,要求海委會加強保密工作。
- 指出臺灣缺乏海域地質調查的自主量能,導致過度依賴外商,建議海委會應積極爭取更多資源與人力,建立全海域的水文、生態、地形及地質資料庫。
- 批評海委會身為海洋最高主管機關,卻因資源不足而功能受限,許多業務(如深層水、遊艇證照)移交後未能有效整合管理,導致「向海致敬」政策出現亂象,要求海委會應站到更高位置發揮統合功能。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詢問福島核災廢水(73萬貝克)與臺灣核電廠溫排水(5萬貝克)的放射性強度差異,並要求原能會掌握日本排放前處理後的物質與濃度資訊。
- 建議原能會與臺日關係協會應比照韓國政府,積極爭取臺灣參與IAEA對日本排放過程的監督。
- 批評謝駐日代表與原能會之間缺乏內部溝通,導致在核廢水議題上各說各話,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先進行內部溝通再公開發表看法,並以專業角度主動解釋,避免民眾對政府施政失去信心。
- 關切核一、二廠曾出現「秘雕魚」問題,要求加強海域魚獲調查,並確認核廢水除了氚之外,是否還含有碳-14、鍶-90、鈷-60等高輻射物質。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要求在場官員明確表態,福島核災廢水與正常核電廠冷卻水性質不同,並指出謝長廷大使的比較是錯誤的。
- 質疑政府對日本排放含氚水入海的立場是贊成還是反對,批評官員迴避問題,未能明確表達政府立場。
- 指出謝長廷大使發布的資訊是公開資訊,但其他單位若認為有誤卻未告知,且外交部未直接與謝大使溝通,僅透過公文,導致資訊傳遞失靈。
- 批評警政署對謝大使發布「假訊息」的查緝態度與對一般民眾不同,質疑其雙重標準,未能展現對此事件的重視。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要求原能會以專業角度釐清國人對氚水排放的疑慮,並指出原能會報告中氚水半衰期描述有誤(應為物理半衰期12.3年,生物半衰期8到10天),且應說明除了氚之外,核廢水還含有碳-14、鍶-90、鈷-60等高輻射物質,以避免誤導民眾。
- 關切臺灣爭取加入IAEA監測團的成功機會,要求原能會誠實說明外交困境及中國大陸的影響。
- 詢問台電總經理蘭嶼核廢料遷出問題的具體時間表與計畫簡表,強調核廢料遷出是土地正義問題,25.5億元補繳租金不代表可無限期租用。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漁業署針對日本排放核廢水後,若臺灣漁獲受影響,其對日本求償的具體方式、預估時間,以及對受損漁民的協助與補償配套措施,應在2週內提出。
- 質疑大屯火山群被證實為活火山後,原能會對核一、核二廠安全的評估是否足夠,特別是岩漿流向與火山灰影響,要求參考交通部火山工作小組的專業意見,並從嚴評估,於2週內提供相關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標 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日本排放核廢水後,臺灣海委會將進行數值模擬、監測及生態生物檢核,並將模擬結果與日本交涉。
- 針對高雄西子灣油污事件,解釋衛星監測未能即時發現少量油污,承諾未來將加強港口附近監控,並持續追查污染源。
- 表示海委會積極爭取更多資源,以建立全海域的水文、生態、地形及地質資料庫,並與各部會溝通釐清海洋政策統合問題,努力發揮海洋最高主管機關功能。
- 同意將福島核廢水修正為「核災廢水」,並刪除臨時提案中引用「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0條的內容,因該法未涉及輻射物質。
郭仲熙 臺日關係協會秘書長
- 外交部自2019年起持續向日方表達嚴正關切,要求公開透明並事先通報排放決定,日本已於4月9日及12日兩度通報。
- 解釋國際間對日本排放核廢水反應不一,美國與IAEA認為技術可行,中韓俄等周邊國家則表達強烈抗議或關切。
- 表示臺灣外交立場是顧全大局,關切不代表軟弱,需考量臺日密切關係及國際組織支持,以保留未來協涉空間,並已致函日本臺灣交流協會重申關切。
- 承諾將立法院意見轉達給駐日代表謝長廷,並表示駐外使節發言須與本國政府政策一致,其臉書發文內容會調整修正。
- 同意將向日本要求依據臺日核能管制資訊交流備忘錄進行協議,提供資訊交流,並將在今後透過代表處進行相關指示。
劉明忠 經濟部國營會執行長
- 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營運嚴格遵守國內法規,排放放射性廢水均經嚴謹管控與監測,並定期向原能會報告,排放量遠低於法規限值及天然輻射劑量。
- 氚為核能發電副產物,屬低能量射源,各核能電廠均依安全標準監測管制,歷年排放及監測結果均正常。
- 針對日本排放核廢水,政府已透過駐外單位蒐集各國反應,並將密切注意情勢發展,與相關國家諮商因應措施,以保護國民健康。
張致盛 農委會漁業署署長
- 農委會自福島核災後長期監測臺灣周邊海域及北太平洋漁場,檢測結果均在標準背景值之下,漁獲目前安全可食用。
- 為因應日本排放,已盤點海域漁業生產情形,將與原能會、海委會合作,增加檢驗量能,提升漁獲及水樣檢測密度,建立長期背景值資料。
- 承諾若因排放造成漁獲影響,將與漁民站在一起,從科學數據完整分析,對日本提出求償,途徑包括外交交涉、國際漁業組織合作或在日本提訴訟。
劉文忠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原能會自2019年起即對福島含氚廢水排放表達關切,並兩度透過外交途徑要求日方第一時間知會,日方亦於決定前兩度拜會說明。
- 已向日方表達反對並交付信函,要求提供詳細排放計畫、安全審查情形、增加臺灣附近公海放射性監測,並加強臺日技術與資訊交流。
- 已成立跨部會因應平台,並持續執行臺灣海域輻射監測調查計畫,至今檢測結果皆無輻射異常,並已公開於網站。
- 解釋福島核災廢水是嚴重核子事故產生,經過破損燃料棒與殘渣,含多種核種且氚濃度高,與臺灣核電廠正常運轉排放的微量放射性廢水性質不同。
- 坦承氚的物理半衰期為12.3年,生物半衰期為8到10天,但能量低。福島核廢水除氚外尚含62種核種,雖然微量但仍會一併監測。
- 表示原能會積極爭取加入IAEA國際監測團,但因非會員國且受中國大陸影響,挑戰性高,但會持續努力。
- 說明核三廠為壓水式核電廠,氚排放量相對較高(約30兆貝克/年),但符合安全標準,若有超標將裁罰並要求懲處。
- 表示已獲行政院核定1.28億元計畫,與海委會國海院合作建置放射性物質海洋擴散預警系統,並會滾動式檢討後續海洋監測計畫。
- 針對大屯火山活化,表示已掌握並評估火山岩漿不會流經核電廠,但要求核電廠做好火山灰因應,並會參考交通部火山工作小組意見從嚴評估。
鍾炳利 台電公司總經理
- 同意謝長廷大使將福島核災廢水與正常核電廠冷卻水相提並論是錯誤的。
- 表示核二廠1號機預計6月減載停止發電,將由大潭電廠等其他機組補足缺口,雙北不會有缺電問題,並將持續推動綠電。
- 承諾將蘭嶼核廢料遷出計畫簡表送交立法委員,並表示目前已完成檢整工作。
黃嘉祿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承認中壢分局員警盤查事件中,員警合理懷疑程度不足,不應任意攔檢,承諾將加強基層員警教育與偵查技巧訓練。
- 表示毒品走私已全球化,境外追查困難,目前駐外聯絡官點較少,已向高層反映希望增派至緬甸、印度、美西等地,以強化國際合作阻絕毒品於境外。
- 解釋社秩法案件通常需要舉發人,但若查證屬實的假訊息,會要求下架,並表示會綜合原能會資料處理相關假訊息案件。
邱永芳 海委會國家海洋研究院院長
- 國海院規劃在臺灣東北角海岸設置自動偵測浮標,除偵測氚廢水外,若有其他核種亦能偵測得到。
- 表示海委會已開始建置海域地質調查單位及資料運用,並向行政院爭取更多資源,期望能建立全海域的水文、生態、地形及地質資料庫。
王正芳 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
- 強調農委會自2011年起持續監測海洋水產品,目前均符合標準,民眾可安心食用。
- 表示未來將透過跨部會合作,增加海洋監測點及水產品採樣監測,建立科學資料。
- 承諾若未來水產品有超標情況,將循外交途徑與日本交涉,若不成則委請當地律師提訴訟求償,並將模擬求償機制與配套措施。
- 說明若漁業因核廢水排放受損,不適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將研究新的協助與補償法條,並承諾在未來提供具體政策。
相關後續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通過,第五十條條文修正後通過。
-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臨時提案1:內政部警政署於2週內提交2018年至2020年各警察機關服勤時數、人數、每人平均時數及超勤加班情形換算補休或加班費之統計資料,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2:內政部警政署應檢討道路交通事故死傷統計分類方式,參考比照交通部30日內死傷統計依據,並不再辦理無效交通大執法,檢討應於2個月內完成,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臨時提案3:內政部警政署應針對臺北市松山分局員警脫序事件重新調查、依法嚴辦,並於1週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照案通過。
- 要求海委會於1週內提交高雄西子灣油污事件的調查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要求原能會提供表達反對日本排放核廢水的書信予陳以信委員及內政委員會所有委員。
- 要求原能會2週內提供大屯火山相關評估資料給劉建國委員及內政委員會所有委員。
- 建請行政院相關部會應針對福島核災廢水排放,持續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評估此事件對我國海洋環境及漁業產業之衝擊影響,並提出因應對策,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5401
- 卷/期/冊
- 110/54/1
- 發布日期
- 2021-05-2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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