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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政務人員退撫、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條例及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專報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2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預算凍結報告並准予備查。討論事項重點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條文照案通過,部分保留送院會協商。會議並針對「國務機要費擬修法除罪化並溯及既往」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各部會就法理原則、歷史沿革及社會影響提出說明,委員則就修法急迫性、是否為個案立法及平等原則等議題激烈辯論,最終決議將相關資料送交委員。

討論事項一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考選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及考試院函送的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預算凍結書面報告,內容涉及各機關歲出預算凍結項目的說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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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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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第二案至第十二案均准予備查,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及國民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所提「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的修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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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逕行逐條審查。
  • 第五條、第十五條均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四十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院會討論時,由黃世杰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及委員鍾佳濱、林奕華等所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第九條等條文進行修訂。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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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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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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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逕行逐條審查。
  • 第一條、第四條均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九條、第十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院會討論時,由黃世杰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四

律師考試成績分析報告應逐年提出案 (提案一)

核心議題

檢討律師考試第二試自107年起新增「400分門檻」的合理性,因其可能抹煞考生努力並扼殺專業人才,且考選部拒絕提供草案上路前的律師考試成績分析報告,侵害考生權益。

相關爭議

  • 考選部拒絕提供律師考試成績分析報告:考選部以研擬「法律專業人員資格條例草案」為由,拒絕提供律師考試成績分析報告,提案委員認為此舉侵害草案施行前過渡期考生的權益。
  • 律師考試400分門檻的合理性:提案委員認為107年後新增的400分門檻欠缺完整評估,產生不合理之處,抹煞考生努力,甚至扼殺選試專業科目表現優異的人才。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及考選部評估目前400分門檻的缺漏,並於門檻正式廢除前逐年提出律師考試成績分析報告。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考試院及考選部評估目前400分門檻的缺漏,並於門檻正式廢除前逐年提出律師考試成績分析報告。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考試院及考選部評估目前400分門檻的缺漏,並於門檻正式廢除前逐年提出律師考試成績分析報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考試院及考選部評估目前400分門檻的缺漏,並於門檻正式廢除前逐年提出律師考試成績分析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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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從國務機要費擬修法除罪化並溯及既往,檢討清廉執政與司法正義專題報告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邀請相關部會就「國務機要費擬修法除罪化並溯及既往」議題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探討此修法是否違反法治國原則、有無違憲疑慮,以及對清廉執政與司法正義的影響。
  • 討論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的歷史沿革、性質差異、核銷規定,以及100年會計法修法未將國務機要費納入除罪化的原因與其後續影響。

相關爭議

  • 修法是否為個案立法及違反法治國原則:主席及多位委員質疑此次修法可能為「個案立法」且「溯及既往」,違反法治國原則,特別是針對陳水扁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而司法院、法務部則表示尊重權責機關決定與大院職權。
  • 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的性質異同:主計總處及法務部認為兩者在歷史沿革與本質上具高度同質性,應比照處理;審計部則曾於97年定調國務機要費不具機密費及特別費性質,且委員翁重鈞認為兩者核銷程序與編列科目截然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 修法對司法正義與清廉執政的衝擊:部分委員擔憂修法將損害司法公信力及清廉形象,認為這是為特定個案脫罪;法務部則強調96年1月1日後仍依法追究犯罪,修法僅處理95年12月31日前因制度不完備造成的行政慣例問題,旨在解決司法困境與平等原則。
  • 總統府未派員列席的爭議:總統府秘書長請假未出席,主張僅在審議預算案及主管法案時列席備詢,引發主席及委員對其迴避國務機要費相關修法討論的強烈不滿。
  • 審理中案件修法除罪化的適法性:委員賴士葆質疑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仍在審理中,此時修法除罪化是殘害、破壞與干預司法;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反駁,審理中案件並非不能修法的理由,100年特別費除罪化時也有案件仍在偵查或審理中。
  • 財產來源不明罪與無罪推定原則的衝突:委員江永昌質疑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及無罪推定原則不相容,並舉美國、加拿大等國未採此罪為例,司法院則解釋檢察官仍負舉證責任,被告僅就來源可疑財產負合理說明義務。
  • 修法急迫性與全民共識:委員李貴敏質疑國務機要費除罪化修法缺乏急迫性,且全民對此議題尚未達成共識,認為在無共識下修法恐製造社會對立,模糊焦點。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認為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本質相同,從歷史脈絡來看,特別費的源頭即為總統的國務機要費。
  • 指出100年會計法修法時,將所有機關特別費除罪化,卻獨漏總統的國務機要費,造成不平等。
  • 強調台灣的清廉印象指數持續進步,國際社會對政府的努力是肯定的,但仍有努力空間。
  • 主張修法是為補正當年獨漏的制度問題,而非因人設事,因為政黨輪替常態,應理性檢討歷史遺留問題。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對司法院報告中「尊重權責機關政策決定」感到憂心,認為可能預設修法通過,且未就禁止個案立法、信賴保護原則等法治國原則說明。
  • 指出審計部曾於97年明確定調國務機要費不具機密費及特別費性質,與主計總處當時看法不同,質疑主計總處現今立場轉變。
  • 認為修法恐破壞公平正義,影響政府清廉形象,並非歷史共業,而是為特定個案脫罪。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在定義上仍有差異,且100年修法僅針對首長特別費除罪化,不包括總統,認為單獨對國務機要費除罪化不公平。
  • 反對個案式除罪,認為100年修法已是錯誤,若此次再修法,未來可能導致民代及學者不當核銷也要求除罪化。
  • 批評司法院與法務部對修法的立場模糊,認為其態度是「誰席次過半就聽誰的」,未能捍衛司法正義。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指出95年12月31日之前,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的行政流程與審計方式相似,95年後制度才趨於明確,不能再用領據結報。
  • 認為在法制不完備時期,公務人員難以判斷對錯,修法是為完善體制、減少授權空窗,而非除罪化。
  • 強調法律最忌諱因人設事,修法應考量法律明確性與平等原則,處理承辦人員的行政責任與民刑事責任。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是否在乎清廉執政及人民信任感,認為不應因人設事、因個案修法。
  • 指出國務機要費核銷仍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主計總處無權審查,修法恐有爭議。
  • 批評審計部報告內容空泛,未對修法表態,且未汲取監察院98年糾正報告的教訓,未能捍衛審計權。
  • 建議總統蔡英文行使特赦權處理陳水扁案,而非透過修法除罪化,以免造成「有權判生、無權判死」的觀感。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指出94年審計報告顯示國務機要費有部分支出憑證未供查核或用途未詳註,質疑其支用不透明。
  • 強調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是總統府自行核定,與地方首長特別費由主計、審計單位核定不同,認為兩者不應混為一談。
  • 質疑修法除替人脫罪外無其他理由,認為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在核銷程序、預算科目及性質上截然不同,不應以平等原則為由要求除罪化。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務機要計畫經費的性質在歷史上存有不同看法,且核銷方式隨法令變動經歷多個階段。
  • 認為100年會計法修法除罪化是為保護過去因規定不清楚而誤蹈法網的經辦人員,而非首長,此立法目的在國務機要費案上應同樣適用。
  • 指出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於95年5月、9月修正,要求回歸檢據核銷,早於主計總處調整特別費規定,顯示其改革動作甚至更早。
  • 主張從保護公務人員的觀點來看,國務機要費的經辦人員應比照特別費經辦人員,做一致性處理,以符合平等原則。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舉證責任及無罪推定原則相衝突,並舉美國、加拿大等國未採此罪為例。
  • 指出國會立法應尊重民意,但司法機關對外發表意見時應謹慎,避免因「尊重國會」而迴避專業立場。
  • 建議可討論除刑罰外,是否可透過財產申報法罰鍰或擴大沒收新制等其他方式來補強對貪瀆財產的處理。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批評柯建銘委員為掩蓋幫陳水扁脫罪的動機而扭曲歷史,認為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在數額、本質及核銷規定上均不同,不適用平等原則。
  • 強調中華民國歷任總統僅陳水扁一人有違法貪污國務機要費,並非「歷史共業」,而是「民進黨的業」,李登輝前總統也反對此說法。
  • 指出馬英九總統特別費案經三審定讞無罪,且100年會計法修法是在馬案定讞後才進行,與此次修法目的不同。
  • 質疑總統府及列席官員對修法態度噤聲,是礙於執政黨壓力,呼籲民進黨若要幫陳水扁解套應修特赦法,而非破壞國家體制、扭曲歷史。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反駁修法是為陳水扁脫罪的說法,認為若要脫罪應特赦,修法是為建立國家制度,而非針對個人。
  • 指出歷任總統(蔣介石、蔣經國、李登輝、陳水扁)在95年以前的國務機要費支用,都曾有一部分使用領據,並非陳水扁獨有。
  • 強調國務機要費與地方首長特別費在95年以前的核銷方式相似,承辦人員都是依據會計部門指示辦理,不應讓無辜承辦人員受累。
  • 主張應就事論事,一致性處理95年以前因制度不明確而發生的問題,以避免傷及無辜。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為此次修法是道道地地為陳水扁個人量身訂做的除罪化,是政治事件而非法律事件。
  • 質疑陳水扁案仍在審理中,立法院此時修法是殘害、破壞、干預司法,並批評司法院停審陳案長達近7年是政治考量。
  • 指出100年特別費除罪化未納入國務機要費,正是因為陳水扁案仍在審理中,當時有共識不干預司法。
  • 對各部會官員對修法不表態表示嚴重遺憾與抗議,認為其態度是「碰到扁案都裝傻、智障」,缺乏獨立專業意見。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外普遍禁止個案修法,質疑此次修法是否為個案立法,並詢問修法的急迫性。
  • 解讀審計部說明,認為早期國務機要費有50%可用領據核銷,另50%需原始單據,反映其支用不透明。
  • 強調全民對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尚未達成共識,在無急迫性與共識的情況下修法,恐製造對立,影響國家形象,建議應先公開資料讓全民瞭解。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對總統府未派員列席表達遺憾與不滿,認為其迴避全民關心的重大議題。
  • 質疑司法院對「一審判決後被告死亡案件是否確定、可否提再審及刑罰執行」等法律不明確問題迴避回答,批評其態度與人民感受有距離。
  • 指出許多法律修正都是因個案而起,司法院不應對人民反映的法律不明確問題迴避,應積極研議修法。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在處理性侵害、性騷擾等敏感案件時,應更完善去識別化措施,避免被害人資訊因「另案裁判公開」而再次暴露。
  • 強調監察院調查報告曾提醒司法院應慎重公開裁判書,因強大搜尋系統可能彙整出相關人姓名,造成被害人重大傷害。
  • 建議司法院應針對性騷擾等事件,加強對被害人資訊保護的宣導,並進一步思考如何落實當事人去識別的問題。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認為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爭議造成台灣民主蒙羞,質疑是制度問題而非公務人員皆為貪賊。
  • 指出國務機要費支用須依法辦理,且除機密性外,原則上應有收據和單據,但實際執行中存在認定問題。
  • 強調法務部曾於95年決議認同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性質相同,但100年修法卻將兩者切割,導致國務機要費被孤立。
  • 質疑審計部「就地審計」事務減少,標準降低,要求提供書面報告說明其效益與「經常」定義。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作為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法提案人,認為國民黨雖反對但未否認國務機要費的歷史脈絡問題,應還原真相。
  • 說明國務機要費沿革,指出其用途別在短短10年內改變5次,導致承辦會計人員無所適從,凸顯制度定義不明確。
  • 強調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二審判決無罪,因其總支出大於費用,顯示修法並非為其除罪,而是為整合制度。
  • 主張2011年修法時排除國務機要費是不公道的個案式處理,應基於制度整合與一致性原則,將95年12月31日之前因制度不完備而可能入罪的相關人員,一併予以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國務機要費案涉及審判核心事項,且有具體案件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不宜就個案表示意見。
  • 強調會尊重權責機關的刑事政策決定及立法院職權,司法院無預設立場。
  • 說明陳水扁案停止審判是因合議庭依醫師診斷及評估,認為其因疾病不能到庭。
  • 回應財產來源不明罪,表示檢察官仍負舉證責任,被告僅就來源可疑財產負合理說明義務,以兼顧肅貪與人權保障。
  • 承諾將研議委員所提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死亡後案件處理」及「性侵害、性騷擾等另案裁判公開去識別化」的修法建議。

李順保 審計部副審計長

  • 說明國務機要費依總統府單位預算定義為國家元首行使職權的必要費用,審計部依審計法、預算法、會計法等規定審核。
  • 指出95年12月31日以前的國務機要費核銷,機要費部分依慣例可用領據結報,非機要部分則需檢附原始憑證。
  • 確認94年審計報告顯示國務機要費有部分支出憑證未供查核或用途未詳註情事仍屬正確。
  • 說明審計機關對95年案發後,曾修正總統府決算,並因案件仍在審理中,後續處理須依最終確定判決結果。
  • 表示對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如何修正沒有特別意見,但認為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在95年以前的審核方式並無差別,都需檢具相關會計憑證。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強調96年1月1日以後,任何費用只要符合利用職務詐欺、不法所有意圖等要件,仍構成犯罪,沒有除罪化問題。
  • 指出此次修法是針對95年12月31日以前的行為,基於特殊考量解除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而非溯及既往。
  • 表示法務部對會計法修法尊重主計總處,但會從法律明確性與平等原則考量,認為若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相類,其承辦人員也應比照解除責任。
  • 解釋100年特別費除罪化是為解決當時因體制不完備、規定不清楚,導致承辦行政人員無端涉案,造成司法公信力質疑的問題。
  • 認為審理中的案件並非不能修法的理由,100年特別費除罪化時也有案件仍在偵查或審理中,修法是為解決歷史共業,而非量身訂做。
  • 承諾將與委員討論除刑罰外,是否可透過其他法律(如財產申報法、沒收新制)補強對貪瀆財產的處理。

李國興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 說明國務機要費自民國38年起即有編列,沿革上性質源自特別費,早期以用途別編列,52年後改按計畫別編列為「國務機要計畫」。
  • 指出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於86年經審計部同意得以領據結報並自行保管憑證,92年訂定作業規定,95年後回歸會計法、審計法等規定辦理。
  • 同意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在定義上規定不同,但在預算編列沿革及實質執行上,其性質一路延續,沒有太大改變。
  • 強調預算編列的計畫內容沒有實質改變,但用途別科目不斷修改,可能讓承辦會計人員無所適從。
  • 認為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在95年以前均可用領據結報,面臨的問題一致,從保護同仁觀點應做一致處理。

鄭銘謙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表示廉政署成立於100年7月20日,不處理95年12月31日以前的案件。
  • 說明廉政署成立後,對首長特別費問題加強宣導,並協助主計單位查核,相關案例已大幅減少。
  • 指出台灣的清廉印象指數持續進步,2020年達65分,是歷史新高,在180個國家中排名第28名,顯示國際社會對政府的努力是肯定的。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若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05401
卷/期/冊
110/54/1
發布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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