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發展法草案審查:聚焦主管機關、定義與原民權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26
LawTrace 法律歷程:太空發展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太空發展法草案」,會議討論重點涵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權責、太空相關定義、國家發射場域設置、原住民族權益保障及資訊透明等條文。委員們提出多項修正動議與質疑,科技部則就各項條文的法律體例、實務運作及未來規劃進行回應。部分條文經討論後修正通過,而第三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則保留至下次會議繼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研究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案
核心議題
審查中央研究院110年度多項公務預算解凍案,主要涉及業務費、學術研究評議、學術規劃交流、南部院區及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等預算凍結報告。
相關爭議
中研院外文名稱檢討進度緩慢:范雲委員指出,中研院對外文名稱檢討的實際推動進度緩慢,僅持續內部研議規劃,未能有效落實立法院的預算決議意旨。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央研究院外文名稱檢討進度遲緩,要求中研院於4個月內提出明確計畫期程的書面報告。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建議中央研究院規劃推動開放科學相關措施,如補助投稿開放取用期刊論文,並針對國家委託研究計畫規劃科學資料開放準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研究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案,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第二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於4個月內,就檢討中研院是否更改更適宜之外文名稱一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院內多元民主討論明確計畫期程之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中央研究院規劃推動開放科學相關措施,並於2個月內針對規劃內容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七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主要針對「太空發展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核心議題包括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太空活動相關名詞定義、專責法人的設立與職能、國際公約遵守、環境保護、原住民族權益保障、國家安全與資訊透明的平衡,以及發射載具的登錄與發射許可等程序規範。
- 討論重點在於確保法案內容的完整性、明確性、實務可行性及對各方權益的兼顧,並釐清母法與子法之間的權限劃分。
相關爭議
- 立法目的的範疇與用詞:委員們建議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納入「太空科學普及」、「人才培育」、「國際合作」、「和平為目的」、「環境保護」、「原住民族權益」等面向,並討論「我國」與「中華民國」的用詞差異,以避免憲法疑慮。
- 主管機關的層級:部分委員主張將主管機關層級提高至行政院,以利跨部會整合及因應未來組織改造;科技部則認為科技部(未來國家科技委員會)可透過政委兼任主委來協調跨部會事務。
- 太空相關名詞定義:鍾佳濱委員建議將「飛行器」修正為「航空器」,「太空飛行器」修正為「太空航行器」,以符合國內法律體例。高虹安委員建議將「太空」定義為海拔80公里以上,並將「太空事故」涵蓋「試驗與準備」過程。
- 專責法人的設立與性質:討論政府成立專責法人辦理太空發展業務時,應使用「得」或「應」字,以及明確其為「行政法人」而非「財團法人」,並要求科技部提出行政法人設置條例草案的時程。
- 發射場域之主管機關職掌:委員們建議將第五條第三款「發射場域之統籌協調」修正為「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並爭論是否應增加「監理」職責,以及是否可能排除民間發射場域。
- 國際公約的措辭:針對第六條「太空發展應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有委員質疑「尊重」是否過於寬鬆,應改為「遵守」,並要求科技部說明不遵守時的制裁機制。
- 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的明確性:委員們普遍關切第八條對原住民族權益的保障應更明確,不應僅置於說明欄,並討論應將具體規範(如諮商同意權)置於第八條原則性條文或第十二條發射場域專條中。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第一條立法目的應納入太空科學普及、人才培育與國際太空合作,使職掌更完整。
- 接受科技部為主管機關,但產業面向應在第十六條明確納入經濟部職責。
- 支持國家設置發射場域,並建議增列「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於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 認為第九條資訊透明與國家安全應為兼顧,而非資訊透明讓位給國家安全。
- 建議第四條附帶決議中,行政法人設置條例草案的提出時程應為6個月,而非2個月。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第一條立法目的應加入培育太空科技與產業人才,並提升國人生活福祉及品質,使法案面向更廣。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在訂定發射場域設置程序子法時,應明訂民眾參與機制,並會同原民會研商涉及原住民族權益時的諮商同意時點、義務人及關係部落認定方式。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第一條立法目的應明定以和平為目的、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維護環境及遵守國際公約。
- 建議主管機關層級應提高至行政院,因涉及跨部會權責且能避免未來科技部組改問題。
- 建議第五條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應規範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的具體內容,並定期徵詢產業及學研界意見。
- 質疑「中華民國」用詞可能產生憲法疑義,認為「我國」較為妥適。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應建立機制定期徵詢產業及學研界意見,以完善太空發展規劃。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第一條立法目的應加入保護環境與自然資源,健全太空意識。
- 建議第五條第三款「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後應加上「及監理」3個字,以明確主管機關的管理意涵。
- 強調監理的重要性,認為若母法未納入,子法應明確規定監理角色與功能,避免球員兼裁判。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於修法完成後訂定監理業務工作規範,明定角色功能。
范雲 立法委員
- 非常認同第一條應納入保障原住民族諮詢同意權、太空科學普及以及以和平為目的。
- 支持太空發展法的精神,但關心原住民諮詢同意權的落實。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第一條建議將「我國」改為「中華民國」,考量法案國際接軌及翻譯需求。
- 第三條建議將「飛行器」修正為「航空器」,「太空飛行器」修正為「太空航行器」,以符合國內法律體例。
- 第四條建議將「專責法人」明確為「行政法人」,並將其組織、運作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 建議第五條增列「得選定科學園區作為太空產業發展之用」。
- 建議第八條應將和平原則納入,並將原住民族權益的具體保障放在第十二條發射場域專條,優先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
- 建議第十一條應在母法中明確列出申請發射許可所需的文件證明細項,如人員專長、環保計畫、營運資金及保險、公共安全措施、國安評估及符合規則標準等。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第一條立法目的應涵蓋健全太空意識,不只產業發展,也包括科普與國人對政策的了解。
- 第三條太空定義不應限定高度(如80或100公里),應涵蓋探空火箭等實驗性質活動。
- 第五條主管機關的監理與規劃業務應分開,避免球員兼裁判。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與教育部共同推動太空人才培育計畫及政策宣導,並設立太空專門研究機構。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研議因應太空活動所產生廢棄物之管理及防治相關研究,以保護太空環境並促永續發展。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支持將主管機關層級提高至行政院,以整合國家力量推動太空發展。
- 對第四條中吳宗信「火箭阿伯」宣稱7月將發射火箭表示擔憂,質疑在太空發展法未通過前此舉的合法性。
- 強烈主張原住民族權益應明確入法,不應僅置於說明欄,並建議將伍麗華委員與鄭天財委員的相關文字合併納入條文。
- 建議第三條第六款「發射場域」定義應包含「發射實施涵蓋範圍」,並建議該款暫時保留,待科技部與原住民立委溝通後再處理。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國民生活品質」與「福祉」差異不大,支持院版,但可納入各方意見。
- 支持院版科技部為主管機關,認為行政院應主持跨部會協調,但行政院不應直接擔任主管機關。
- 支持院版第四條使用「專責法人」措辭,以避免行政法人成立前的空窗期,但應有附帶決議明確行政法人化的期待。
- 肯定第五條將「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納入主管機關職掌,認為科技部應有大破大立的決心,第四條應從「得」改為「應」。
- 主張法律架構清晰,第八條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應維持原則性規定,具體細節可在第十二條或子法中處理。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檢視並調整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的時程與預算,並每兩年向立法院提出太空政策報告。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於本法制定完成後3個月內,就相關子法及行政法人組織條例研擬狀況提出報告。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會同交通部氣象局研擬太空天氣研究與觀測的精進做法。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增加維護環境與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的內容。
- 建議第三條第六款「發射場域」應明確涵蓋「發射實施涵蓋範圍」,以考量環境保護、人員安全及土地利用。
- 強調發射場域未來很可能在原住民族地區,要求相關部會就發射場域土地使用管制提供書面意見。
- 強調後續條文或子法應處理發射場域對人、生活、環境的影響。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關切主管機關層級問題,認為應考量跨部會協調與國防、國安的關聯性。
- 建議第四條應加附帶決議,明確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的送審時程,避免行政怠惰。
- 建議第十一條發射計畫申請許可內容應增列「軌道模擬、靜力測試及射前準備就緒證明」,以確保發射嚴謹度。
- 質疑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辦法」是否為行政命令,若為行政命令則立法院無法實質審查,要求科技部釐清。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於本法三讀後,儘速於3個月內提出行政法人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並送行政院審查。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二條主管機關維持科技部,但應在後續條文明確經濟部在產業發展的角色。
- 建議第三條第一款將「太空」定義為海拔80公里以上,並在第三款、第四款納入政府、法人、學術機構及民間廠商為太空產業及載具的研發製造主體。
- 建議第三條第六款「太空事故」應涵蓋試驗、準備及其他計畫預期外之事故。
- 建議第五條第三款應納入「國家太空產業發展之推動」,並釐清國家發射場域設置是否排除民間,以及統籌協調職能不應消失。
- 建議第九條應修正為「太空發展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前提下,得以公開相關資訊」,以避免語意不清。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於本法三讀後儘速於3個月內提出行政法人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並送行政院審查。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六條「尊重國際公約」措辭不夠嚴謹,應改為「遵守國際公約」。
- 要求科技部說明若有廠商不遵守國際公約時,是否有制裁機制或措施規劃。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肯定第八條考量原住民族權益維護,但重申原住民族不等於全部在地居民,應明定限制人民權利事項需事先與在地居民說明溝通,踐行民眾參與機制。
- 建議相關子法中應明定民眾參與機制,並會同原民會研商部落諮商同意的時點、義務人及關係部落認定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吳政忠 科技部部長
- 第一條立法目的應維持簡單明瞭原則,細節可在說明或後續條文中處理,但可參採委員意見納入「以和平為目的」。
- 第二條主管機關維持科技部,但考量未來組改為「國家科技委員會」將由行政院政委兼任主委,可協助跨部會協調,與委員期待一致。
- 第三條關於「飛行器」和「航行器」的定義,若「航行器」(spacecraft)更符合太空活動本質,科技部不反對修正。
- 第四條關於「專責法人」與「行政法人」,為避免空窗期,建議先用「專責法人」,但相關配套設置條例已在準備中,未來將以行政法人方式運作。
- 第五條主管機關職掌中,關於「監理」職責將透過委託太空中心行政法人營運,科技部作為監督單位來實現,相關管理辦法會規範。
- 第六條「尊重國際公約」是比照憲法用語,尊重與遵守實質意義相同,臺灣不會特意違法,後續若有問題會處理。
- 第八條原住民族權益的具體保障,建議可與第十二條發射場域議題一併討論,說明欄已載明涉及原住民族土地的諮商同意原則。
- 第九條國家安全與資訊透明的平衡,同意修正文字以更恰當表達「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前提下,得以公開相關資訊」。
- 第十一條發射許可申請的細節,建議放在子法中訂定,以保持母法簡潔,但將與委員再協調。
- 關於吳宗信「火箭阿伯」7月發射火箭的傳聞,部長表示不知情政府有此計畫,並強調發射場域需經原住民諮商同意程序。
陳國樑 司長 科技部
- 第一條委員所提科普、環境、人才培育、國際合作等議題,已在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六條等基本原則中說明,或屬科技部既有工作,建議總則維持基本大原則。
- 第四條建議維持「專責法人」的彈性用詞,以避免若法案通過即定義為「行政法人」會導致現行財團法人太空中心無法接續任務的空窗期,實務上未來仍會朝行政法人方向發展。
- 第五條第三款修正為「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是參考委員意見,設置意涵已涵蓋管理,若國家設置則不需監理,因為國家本身即為管理主體,立法院亦有監督職責。
- 第十一條發射許可的細節(如申請程序、文件、審查基準等),建議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部會訂定子法來規範,以保持母法簡潔。
- 第八條「如」字可拿掉,並建議將原住民族權益保障與第十二條發射場域一併討論,因涉及場域會更為明確。
詹文旭 執行秘書 科技部
- 第四條「得」與「應」的差異在於「得」表示政府可以委託,而「應」是強制義務,通常政府在法律中會使用「得」來表示可以委託辦理,並不代表不辦理。
相關後續
- 第一條「太空發展法」條文修正為「為促進中華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特制定本法。」,但「中華民國」用詞因黃國書委員質疑可能產生憲法疑義,最終維持行政院版本「我國」通過。
- 第二條主管機關維持科技部,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於本法三讀後3個月內提出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並送行政院審查。
- 第三條第二款「發射載具」中的「飛行器」修正為「航空器」,第三款「太空載具」中的「太空飛行器」修正為「太空航行器」,其餘保留第六款。
- 第四條「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修正為「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 第五條第三款「發射場域之統籌協調」修正為「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並增訂第七款「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原第七款順延為第八款,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
- 第五條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除徵詢相關部會外,應建立機制定期徵詢產業及學研界意見。
- 第五條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於修法完成後訂定相關監理業務工作規範,明定角色及功能。
- 第五條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依據第十二條訂定發射場域設置程序等子法時,應明訂民眾參與機制,並會同原民會研商部落諮商同意相關事項。
- 第六條「太空發展應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七條「太空發展應以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為原則,確保國內、國際及太空之環境安全,減少對環境之不利影響」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八條(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第九條(國家安全與資訊透明)以及第十一條(發射載具許可程序)與第十二條(發射場域設置)因仍有爭議,保留至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 第十條「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應辦理登錄」條文,修正第二項文字,加上「前項登錄案件,」等字後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5401
- 卷/期/冊
- 110/54/1
- 發布日期
- 2021-05-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