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發展法草案審查:聚焦發射場域、原權、環評與產業發展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28
LawTrace 法律歷程:太空發展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繼續審查「太空發展法草案」,主要討論發射場域定義、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及太空產業發展等關鍵議題。會議就多項條文進行文字修正與協商,特別針對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補償回饋機制、太空垃圾處理及產業獎勵措施等提出具體討論與附帶決議。最終,除部分條文保留協商外,多數條文及附帶決議經修正後通過,並要求相關部會加速子法研擬及報告。
討論事項一
太空發展法草案 第三條第六款 (發射場域定義)
核心議題
釐清並修正「發射場域」的定義,使其更明確涵蓋具備起落功能的場所,以利法規界定與實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確認科技部已與原住民委員溝通並接受其說明。
相關人員回應
吳政忠 部長 科技部
- 已與相關委員溝通並對說明文字進行修正。
陳國樑 司長 科技部
- 建議維持「指專用於發射載具之發射場所」並增加說明,使範圍明確為「具備起落功能之場所」。
相關後續
第三條第六款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不予保留。
討論事項二
太空發展法草案 第八條 (原住民族權益) 與 第十二條 (國家發射場域設置)
核心議題
- 討論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條文的合適位置與內容,以及國家發射場域設置的規劃、土地取得、補償回饋機制與主管機關權責。
- 釐清太空活動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權利時,應如何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並確保在地民眾參與及權益維護。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權益條文的立法體例爭議:應作為基本原則(第八條)或具體規範於發射場域設置(第十二條)。
- 原住民族權益涵蓋範圍爭議:伍麗華委員認為不只發射場域,還應包含科技園區、火箭飛行領空或海域。
- 補償回饋機制的明確性爭議:林奕華委員質疑僅以子法規定恐過於寬鬆,建議母法應有更明確的提撥比例及分配原則,並考量鄰近地區權益。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義不明:鄭天財委員質疑第十二條所指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體為何,科技部確認為主責的科技部。
- 「選址」程序是否納入條文:林奕華委員建議在第十二條第四項「土地之取得」前增列「選址」。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原住民族諮商同意部分應討論放在第八條基本原則或第十二條具體事項。
- 質疑第十二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明確性,詢問是否即為科技部。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原住民族權益規範明確放在第十二條。
- 建議第八條與第十二條合併處理,因第十二條已更詳細規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權利事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認為原住民族權益涵蓋範圍不限於發射場域,應包含科技園區、飛行領空或海域,堅持第八條應予保留。
- 強調原住民族人不等同於所有在地人,兩條應分開討論。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八條與第十二條整合為同一條,因第十二條已包含回饋等事項。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精神,回饋機制應由部落會議諮商同意決定。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八條修正說明中「發射場域」前增加「國家」二字。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十二條關於補償及回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規定過於寬鬆,應有更明確規範,例如提撥比例上限。
- 強調回饋不應只針對部落,發射所在地及鄰近鄉鎮市也應納入考量。
- 建議第十二條第四項「土地之取得」前應增列「選址條件」。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八條與第十二條合併為一條,使內容更完整。
- 支持在第十二條第四項「取得」前加上「選址」。
相關人員回應
陳國樑 司長 科技部
- 說明第十二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修改為「主管機關」,即科技部。
- 表示與部落協商金額多寡是依照原基法第21條程序進行。
詹文旭 執行秘書 科技部
- 說明提撥一定比例的回饋與補償,主計總處不贊同訂在法律中,最終由預算審查決定。
- 回應回饋機制會考量場域使用限制與受影響活動範圍,因場地未定,尚無法具體說明。
吳政忠 部長 科技部
- 承諾未來選定場域若有原住民諮商同意權範圍以外的其他受影響者,也會納入回饋辦法訂定。
相關後續
- 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經綜整討論,按照修正版本通過,並將第八條的精神強調於第十二條。
- 第十二條第四項「土地之取得」前增列「選址」,修正為「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取得」。
- 科技部需擬定附帶決議,回應林奕華委員關於回饋機制應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辦法的要求。
- 伍麗華委員所提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訂定子法時應明訂民眾參與機制,並會同原民會研商涉及原住民族權益時的諮商同意時點、義務人及關係部落認定方式,經修正文字後通過。
討論事項三
太空發展法草案 第九條 (國家安全與資訊透明、太空科學普及)
核心議題
- 討論太空發展在國家安全與資訊透明之間的平衡原則,以及如何透過教育宣導促進太空科學普及與人才培育。
- 釐清「兼顧」國家安全與資訊透明的實際操作原則,並探討資訊公開的前提條件。
相關爭議
- 「兼顧」國家安全與資訊透明的實質意義:高虹安委員與陳秀寳委員認為兩者在某些情況下難以兼顧,國家安全應為前提,資訊公開為次要;鍾佳濱委員則認為「兼顧」在法律體系中意指兩者同等重要,避免將資訊透明次等化。
- 資訊公開的用語爭議:從「兼顧」到「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得公開」再到「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得公開」,討論用詞的精確性與強制性(「應」公開 vs. 「得」公開)。
- 科普與人才培育條文的獨立性:吳思瑤委員建議將第九條第二項(科普與人才培育)獨立為一條,與國安資訊透明分開。
立法委員發言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的實際操作性,認為國家安全應優先於資訊透明。
- 強調在國家安全與資訊透明之間存在先後順序,國家安全為重。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條文修正為「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得以公開相關資訊」,將國家安全置於前提。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贊成將國家安全作為前提,因太空事業多涉及國家安全議題。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科普部分(第九條第二項)單獨列為一條,與國安資訊透明分開。
- 支持國家安全與資訊透明的方向,但文字處理需考量。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律體系中「兼顧」意指價值同等重要,若將國家安全設為前提,恐使資訊透明價值次等化。
- 舉例陸海空軍懲罰法亦使用「兼顧」來平衡軍紀與人權。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同意將太空科學普及與國民對太空政策瞭解的概念納入第九條,建議用「增進」國民瞭解。
- 建議將「不影響」改為「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用語更為正面。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尊重委員會對文字修正的決定。
相關人員回應
陳國樑 司長 科技部
- 回應國家安全與資訊透明兩者同等重要,實務上可兼顧,為基本原則說明。
- 解釋「兼顧」是指在原則上國家安全與資訊透明皆重要,並行處理。
詹文旭 執行秘書 科技部
- 建議將「前提」二字拿掉,使文字更精簡。
- 說明法律上「得」公開為選擇性,而「應」公開為強制性。
相關後續
- 第九條第一項修正為「太空發展在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得公開相關資訊。」
- 第九條第二項修正為「主管機關應透過教育宣導,促進太空科學普及,增進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之瞭解,並培育太空人才。」
- 第九條第二項將另立一條,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討論事項四
太空發展法草案 第十一條 (發射許可申請與公共安全措施)
核心議題
- 討論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的許可申請程序,應提交的文件資料,特別是關於公共安全必要措施的具體內容。
- 釐清廢止許可的規範方式,應在母法明確列舉或由子法細部規定。
相關爭議
- 廢止許可應否於母法中詳列事由:高虹安委員、蘇巧慧委員等認為廢止許可事關重大,應於母法中列舉事由;科技部則認為應列於子法,避免掛一漏萬或修法頻繁。
- 「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的具體定義:林奕華委員認為「必要措施」過於寬廣,應明確為「完成必要之測試」或「測試、模擬等必要措施」。
- 「申請前項發射載具許可時」的「載具」二字是否刪除,以簡化文字。
- 關於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之防護與處理,是否應納入第十一條的申請文件要求,以及其責任歸屬和產業發展的關係。
立法委員發言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認為廢止許可事關重大,應另立專條,列舉相關事由,不應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
- 建議將「對公共安全」改為「保障公共安全」或「維護公共安全」,使文義更清晰。
- 質疑將火箭發射後掉落物防護處理計畫列入申請許可文件,恐限縮責任於發射方,未考慮回收產業發展。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要求科技部說明「發射載具運行對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的具體內容,認為應包含完成模擬與測試。
- 建議在申請許可的審查時程前加上「前項申請許可案件」,使文義更明確。
- 認為「必要措施」應修正為「已完成必要之測試」或「測試、模擬及措施」。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原主張廢止許可應有專條,後接受科技部解釋,同意撤銷部分循《行政程序法》,廢止態樣則由子法細訂,避免掛一漏萬。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對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修正為「對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或「測試、模擬等必要措施」。
- 同意將火箭發射後掉落物防護處理計畫納入第十一條申請文件要求,認為領域較接近。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修正為「火箭發射後掉落物及火箭相關配件」以涵蓋更廣。
- 主張將火箭掉落物防護處理計畫列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後,作為申請文件的一部分。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認為跨部會業務難做,應有專責條文處理環境及安全相關事項,而非僅將產業發展納入第十四條。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關於太空垃圾或火箭發射掉落物的處理,可做成附帶決議,以更嚴謹方式處理,避免卡在條文位置爭執。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解釋「火箭發射後掉落物」應包含整個生命週期結束後因地心引力掉落的酬載與機具。
相關人員回應
陳國樑 司長 科技部
- 說明廢止許可將在子法中訂定,並會參考第十五條作法,避免修法頻繁。
- 表示受理申請案件的審查時程將在子法中細訂。
- 建議將「必要措施」相關態樣與例子列於說明欄,子法再進一步明確。
- 建議將「載具」二字從「申請前項發射載具許可時」中刪除,簡化文字。
余憲政 代理主任 太空中心
- 說明發射載具運行必要措施包括軌跡分析、發射中止措施、掉落範圍及火箭測試報告。
- 建議將火箭發射後掉落物防護處理計畫規定在第十一條說明中,因其屬申請時必要措施的一部分。
詹文旭 執行秘書 科技部
- 說明虛偽或隱匿不實申請文件,可撤銷許可或不予許可,若涉及偽造文書則依刑法規範。
洪美貞 副組長 金管會
- 說明太空產業的巨額保險需洽國外再保險公司分散風險,保險公司會協助業者需求。
相關後續
- 第十一條經文字修正後通過,將「申請前項發射載具許可時」修正為「申請前項發射許可時」。
- 第十一條第三款「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對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修正為「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對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
- 第十四條第六款「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之防護與處理」改列為第十一條第四款,文字修正為「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之防護處理計畫」。
- 原第十一條第四款改列為第五款。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環保署於年底前完成環評相關法規的修正,內政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亦應訂定相關審查規定,於2021年底前完成。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於本法公布後6個月內訂定補償機制之分配及使用辦法。
討論事項五
太空發展法草案 第十三條 (太空資訊所有權與國際合作)
核心議題
- 規範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所獲取資訊的所有權歸屬,以及外國法人在我國境內利用載具拍攝資訊的處理原則。
- 探討國際合作下太空資訊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特別是科學酬載可能涉及的經費分攤與智慧財產權共享,以及對國際合作推動的影響。
- 討論太空載具國籍登記的重要性,及其對未來權利主張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國際合作下資訊所有權歸屬問題:吳思瑤委員指出,現行條文未充分考量國際合作中經費分攤、智慧財產權共享等情況,恐阻礙國際合作。
- 太空載具國籍登記問題:鍾佳濱委員指出,現行條文未明確規範太空載具國籍登記,可能影響未來國際合作中資源或資訊的權利主張。
- 個人隱私與資訊利用的平衡:高虹安委員關切資訊利用可能侵犯個人隱私與安全,詢問如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兼顧。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醒條文未設想國際合作下科研酬載資訊所有權可能依合作協定共享,恐有礙國際合作推動。
- 建議透過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研議跨國合作資訊所有權歸屬及法律爭議處理方式。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太空資源處理權利與國際合作條件掛鉤,以利國際合作。
- 指出太空載具國籍登記對未來資源或資訊權利主張的重要性,但本法第10條未明確處理。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關切資訊利用可能侵犯個人隱私與安全,詢問如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兼顧。
- 建議應討論禁止申請使用的情況,例如違反國家重大利益或危害國家安全。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建議納入戰爭時期軍事及緊急處分需求所需的資訊不受限制條款,以協助國家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詹文旭 執行秘書 科技部
- 說明行政院版第十三條第一項僅針對我國個人或團體單獨獲取資訊,國際合作則依契約或協定處理智慧財產權分配。
- 解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已涵蓋戰時資訊動用,無需另訂條款。
陳國樑 司長 科技部
- 回應太空載具國際上目前無國籍登記問題,僅需登錄,因飛行高度已超領空範圍。
- 說明個人隱私部分已透過說明欄增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
相關後續
- 第十三條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說明欄部分進行文字修正。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後續針對跨國合作所獲取之衛星影像或資料的所有權歸屬及法律爭議處理,評估於相關規範內敘明。
- 林奕華委員版本的第十三條(環評部分)保留協商。
討論事項六
太空發展法草案 第十四條 (促進太空產業發展)
核心議題
- 探討如何促進我國太空產業健全發展,包括主管機關與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的角色、人才培育、新創輔導、在地產業鏈結及太空垃圾處理等面向。
- 討論產業發展過程中,如何兼顧環境保護,特別是太空垃圾的管理與防治研究。
- 釐清太空產業發展所需的人才培育、教育宣導及獎勵措施,並確保跨部會協調機制有效運作。
相關爭議
- 經濟部在條文中的角色:多位委員支持納入經濟部,但吳思瑤委員提醒不宜將所有相關部會都納入,應聚焦主要角色。
- 第六款「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之防護與處理」的歸屬與定義:黃國書委員認為其與促進產業發展無關,不應放在此條;高虹安委員認為「火箭發射後掉落物」定義不夠完整,應涵蓋太空垃圾;陳椒華委員建議移至《太空事故之處理》章節。
- 人才培育與教育宣導:萬美玲委員建議增列加強教育宣導,促進國民對太空政策瞭解。
- 獎勵措施的具體性:萬美玲委員建議考慮租稅優惠等獎勵措施,並納入財政部。
- 在地人力僱用比例:伍麗華委員建議明定太空產業發展應評估僱用一定比例的在地人力。
- 產業發展涵蓋範圍:王婉諭委員建議應涵蓋高附加價值之太空基礎科學、零組件開發測試、系統資安等,並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推動。
立法委員發言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建議太空領域人才培育應納入性別多元概念,促進性別平衡。
- 肯定科技部已舉辦女子資安活動比賽,證明台灣女性科學人才豐富。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經濟部角色明定於條文,但質疑第六款「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之防護與處理」是否應放在產業發展條文,擔憂削弱經濟部產業主導角色。
- 強調主管機關(未來國科會)主委兼政委具備橫向跨部會協調能力,不需將所有相關部會都納入條文。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強調太空產業的龐大產值與台灣技術優勢,經濟部應整合各方發展產業鏈。
- 關切高教端太空技術人才不足,建議討論航太系統工程系所。
- 呼籲科技部爭取更多預算,以利與學校端緊密合作。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建議納入太空垃圾危害與防護,認為「火箭發射後掉落物」定義不夠完整,應包含廢棄衛星、碎片、遺失器材等。
- 建議條文應加入太空活動相關資訊安全管理。
- 質疑將火箭發射後掉落物處理列入第十四條是否合適,認為可能不限於事故產生,且可能發展為獨立產業。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認為第十四條不宜限縮在經濟部,應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涵蓋教育、資訊公開、環保等跨領域事項。
- 建議條文應涵蓋高附加價值之太空基礎科學、零組件開發測試、技術產業應用及系統資安等,以完善產業發展框架。
- 強調跨部會業務難做,應有法源依據讓主管機關要求其他部會配合。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支持納入經濟部角色,並建議將財政部一併納入,以考量租稅優惠等獎勵措施。
- 建議增列加強教育宣導,促進國民對國家太空政策的關心與理解。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切在地人在太空產業中的角色,建議明定僱用一定比例的在地人力。
- 希望將「僱用一定比例之在地人力」文字納入條文,避免被忽略。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六款「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修正為「火箭發射後掉落物及火箭相關配件」,並考慮移至第十五條。
- 主張火箭掉落物可回收再利用,應視為產業鏈一部分,故仍主張規定在第十四條。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認為第六款「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之防護與處理」與促進產業發展無關,應予刪除或移至他條。
- 強調第十四條應專注於促進產業的條文。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贊成納入經濟部,但認為教育部也應入法,以重視人才培育。
- 建議將第六款文字修正為「相關處理研究」,涵蓋廢棄衛星等,而非僅掉落物。
相關人員回應
陳國樑 司長 科技部
- 說明第十四條原規劃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責,後改由科技部主責並會同經濟部及相關機構。
- 回應僱用一定比例在地人力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規定已有規範,且已聘僱各方人才,建議此部分可寬鬆規定或作為附帶決議。
周崇斌 主任秘書 經濟部工業局
- 說明經濟部將配合院版,協助地面接收設備等相關產業發展,包括產品開發、技術整合、國際合作、廠商投資與系統整合輸出。
- 表示經濟部會配合條文精神,爭取預算輔導廠商國際發展。
- 建議將王婉諭委員所提附帶決議中的「獎勵措施」改為「輔導措施」,並刪除「太空基礎科學」部分,聚焦經濟部職責。
吳政忠 部長 科技部
- 說明過去太空發展經費主要用於研究,產業推動較少,故本次修法希望經濟部能參與產業布局。
- 解釋「掉落物」包含壽命終止後掉落的物體。
- 建議將王婉諭委員附帶決議中「科技部及」與「高附加價值之太空基礎科學」刪除,聚焦經濟部在產業輔導的職責。
余憲政 代理主任 太空中心
- 建議將火箭發射後掉落物防護處理計畫規定在第十一條,因為申請時就需揭露相關資訊與處置說明。
相關後續
- 第十四條按照今天提會討論版本通過,第一項修正為「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及其他有關機關」。
- 第十四條第六款「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之防護與處理」刪除,並將其精神納入第十一條第四款。
- 原第十四條第七款款次修正為第六款,並增列「有關結合在地資源與人才,發展地方產業鏈,營造在地產業生活圈及」等文字。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與經濟部於相關研究機構及產業獎勵措施時,應涵蓋高附加價值之太空零組件開發測試、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太空系統資安及網路資安各式產業,並於3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與相關機關後續推動太空產業發展,應評估僱用一定比例之在地人力。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每2年就我國太空政策方向、規劃、成效、預算投入及產業發展狀況等,向立法院提出詳盡報告並公布週知。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於本法制定完成後3個月內,就相關法規研擬狀況、預定提出時程,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與交通部氣象局未來應就太空天氣資訊研究、投入預算資源等研擬相關精進作法。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積極組成太空事故調查專家小組,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修法草案。
討論事項七
太空發展法草案 第十五條 (太空事故之處理) 至 第二十二條 (附則)
核心議題
- 確認太空事故的處理機制、損害賠償責任與限額,以及相關罰則的適用範圍。
- 討論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要求,以及太空事故調查的主責機關。
- 確認太空發展法的施行日期與相關子法制定時程。
相關爭議
- 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的市場可行性:陳秀寳委員關切國內保險市場是否能提供足夠險種與承保範圍,以及金管會協助業者能力。
- 太空事故調查職權:林奕華委員質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現無太空事故調查專業人才,且需修法才能納入職權。
- 罰則適用範圍:高虹安委員建議在第十九條罰則中加入「虛偽或隱匿不實之申請」行為,科技部與法務部則認為現行刑法已有偽造文書等規範可處理。
- 太空發展法上路前提:林奕華委員強調子法未完備前,母法不應上路。
立法委員發言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內太空產業公司財務狀況與保險市場是否能提供足夠險種,以及金管會協助業者能力。
- 強調太空事故損害賠償金額龐大、風險高,保險制度需跟上。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現無太空事故調查專業人才,且職權需修法才能納入。
- 強調在相關子法未完備前,太空發展法不應上路施行。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十九條罰則中應納入「虛偽或隱匿不實之申請」行為,而非僅限於未經許可發射。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積極規劃太空政策相關監管措施,明定監管單位權責及相關程序,並於3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陳國樑 司長 科技部
- 說明已與保險公司接觸,太空保險涉及國內外再保險,需金管會協助。
- 回應第十九條未經許可發射的罰則,虛偽或隱匿不實申請文件可撤銷許可,若涉偽造文書則依刑法處理。
洪美貞 副組長 金管會
- 說明保險公司承擔巨額保險需洽國外再保險公司分散風險,會協助產業需求。
許萃華 檢察官 法務部
- 說明若第十九條加入「虛偽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會使處罰條件變得複雜,且刑法已有偽造文書等相關規範。
蘇水灶 組長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說明運安會已在草擬組織法與運輸事故調查法修正內容,將太空領域調查納入,並承諾3個月內提出草案。
吳政忠 部長 科技部
- 同意高金素梅委員所提附帶決議,但建議排除「相關學校科研計畫」不受本法相關規範限制。
- 同意伍麗華委員所提附帶決議,但建議刪除第一段,並修正第二段文字以聚焦機制訂定。
相關後續
- 第四章章名「太空事故之處理」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均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十九條(罰則)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五章章名「罰則」、第六章章名「附則」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積極規劃太空政策相關監管措施,明定監管單位權責及相關程序,並於3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政府各機關進行太空發展事項或活動時,若涉及限制人民權利,應依法辦理,事先說明溝通,踐行充分民眾參與機制。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積極組成太空事故調查專家小組,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修法草案。
- 通過附帶決議,規範公私立單位、團體或法人執行太空發展計畫或火箭發射案,應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相關規範辦理,但相關學校科研計畫不受此限。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依據第十二條訂定發射場域設置程序等子法時,應明訂民眾參與機制,並會同原民會研商涉及原住民族權益時的諮商同意時點、義務人、關係部落認定方式等事項。
- 第七條增列第二項:「從事太空活動,應依國內環境保護法規辦理。」,修正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辦理發射場域規劃時先洽相關單位確認環評事宜,並請環保署研議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子法,將一定規模之發射場域納入認定標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5401
- 卷/期/冊
- 110/54/1
- 發布日期
- 2021-05-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