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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修正審查:強化經濟間諜防堵與國家核心技術保護

經濟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28

LawTrace 法律歷程:營業秘密法

經濟與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強化對經濟間諜行為的防堵、提高竊取營業秘密的刑責,以及保護國家關鍵核心技術與人才。會議中,多位立法委員就中國滲透、人才挖角、現行法規定罪率低等問題提出質詢,並要求行政部門加速修法與強化執行。經濟部、法務部、國安局及陸委會等單位對修法方向、定義與執行面提出各自看法,最終決議要求經濟部一個月內提出統整報告,並將部分提案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營業秘密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營業秘密法》,以因應境外勢力(特別是中國)透過人才挖角、竊取技術等方式進行經濟滲透,旨在明確定義經濟間諜行為、加重相關刑責,並強化國家核心技術的保護機制。
  • 討論內容涵蓋現行法規的適用性與不足、刑責與罰金的調整、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以及行政院跨部會協調修法的進程與方向。

相關爭議

  • 現行法規是否完備:經濟部部長王美花認為現行法規已具備一定規範且刑責不低,但多位委員及國安局、陸委會則強調現行法規不足以有效嚇阻經濟間諜行為,急需修法強化。
  • 修法方向與法案歸屬:行政院尚未提出院版,各部會對應修《營業秘密法》、修《國家安全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另立專法意見不一,經濟部傾向更廣泛的跨部會法規盤點。
  • 「境外敵對勢力」定義:委員關切將適用範圍限縮於「境外敵對勢力」是否會縮小保護範圍,且對敵對勢力的具體認定(如是否包含中國的公私營機構)仍待釐清。
  • 刑度與罪刑相當原則:法務部對委員提案將「無期徒刑」納入法定刑表示疑慮,認為在未區分營業秘密重要性與侵害嚴重性下,可能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 「意圖域外使用」條款去留:法務部指出部分委員提案未保留現行法第13條之2的「意圖域外使用罪」,恐導致無法對僅意圖在境外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者加重處罰,保護恐有不足。
  • 定罪率偏低問題:多位委員指出營業秘密法案件起訴率與定罪率偏低,質疑現行法規構成要件認定困難、罰則過輕,難以形成有效嚇阻。
  • 企業挖角與營業秘密保護:委員關切單純人才挖角行為是否構成違法,以及企業本身未做好保護措施導致的洩密問題,呼籲政府加強宣導與輔導。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現行法制對經濟領域的間諜行為關注不足,中國國家機關隱身幕後獲取經濟利益已危及國家經濟發展。
  • 修法提高刑責是嚇阻經濟間諜行為的關鍵,對吸引外商投資和台資回流至關重要。
  • 強調美國對台灣營業秘密保護的關切,並指出中國「十四五計畫」將以海外人頭企業滲透台灣半導體產業。
  • 呼籲行政部門加速修法進程,不應因業者反彈而遲疑。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台灣修法進度落後歐美,急需防堵紅色供應鏈滲透,保護台積電等科技業「護國神山」及「隱形冠軍」的關鍵技術與人才。
  • 提案修法明確定義境外敵對勢力,比照國安規範,明定禁止為境外敵對勢力刺探、蒐集、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
  • 建議提高刑責與罰金,從事刺探或蒐集行為處3至7年有期徒刑,併科100萬至5,000萬元罰金;洩漏、交付或傳遞行為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00萬至1億元罰金。
  • 強調政府對產業界危機感的敏感度不足,修法應具國安高度與急迫性。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中資挖角人才及竊取營業秘密手法多元,現行法律已無法有效阻擋,經濟部移送案件實質偵辦率低,且判決輕微。
  • 提案修營業秘密法第2條,明確定義經濟間諜行為為境外敵對勢力蒐集、刺探或交付營業秘密相關資訊。
  • 要求經濟部與法務部未來能清楚界定「意圖域外使用」範圍,遏阻竊取營業秘密。
  • 質詢海底撈監視器資料回傳中國疑慮,要求經濟部與資安處成立平台調查;關切中國騰訊入股日本樂天對台灣樂天網銀資安的影響,要求金管會高標準監控。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關切經濟部移送法務部偵辦的營業秘密案件進度,質疑檢調機關對產業技術文件內容的專業理解是否足夠。
  • 建議法務部加強與產業交流,提升檢察官、調查局人員的專業訓練,並與廠商舉辦座談會。
  • 批評法務部宣導影片點閱率低,呼籲經濟部與法務部共同加強宣傳營業秘密法制觀念,讓企業員工了解其重要性及刑責。
  • 認為經濟部與法務部應共同努力,透過智財局、中小企業處等單位推動法制觀念,強化企業與員工的保護意識。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部長認為現行法規完備的立場,指出營業秘密法缺乏行政主管機關和行政制裁條文,導致審理速度牛步且業界期待速審速判未能實現。
  • 指出過去修法業界曾希望竊密罪以自訴為主,讓企業能視情況撤告、和解或續告,以降低傷害。
  • 關切經濟部對民進黨委員提案將經濟間諜入法、加重刑度(甚至無期徒刑)的立場,認為經濟部應本於專業表明態度。
  • 強調台灣IC設計人才流失嚴重,營業秘密案件不起訴率高,罪嫌不足和無罪判決比例偏高,顯示法規存在問題。
  • 批評現行法規對法人連坐責任的規定不夠明確,對於「盡力防止竊密」的標準缺乏SOP和量化標準,導致實務上難以究責。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國「比特大陸」隱匿中資身分,在台高薪挖角人才,三年內已挖走200多人,恐竊取核心技術,問題嚴重。
  • 強調營業秘密法定罪率極低,103年至110年2月成罪率僅25.5%,高科技洩密案件中涉大陸地區者比例高達34.5%,威脅國家安全。
  • 建議陸委會修訂國安法相關條文,經濟部修訂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增加罰則,建議罰金改為300萬至1億元。
  • 呼籲經濟部研議加強相關認定,以提高定罪率,並將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採認。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積電南京擴廠28奈米部分,要求投審會特別注意人才及逆向工程問題,不能無疾而終。
  • 質疑經濟部技術處5G辦公室的人員組成(非公務員)、預算(每年4,800萬元),以及過去頻繁赴中國考察的合理性。
  • 批評5G辦公室未能朝核心技術發展,多在應用端,且與資策會、工研院等研究機構的補助關係可能存在球員兼裁判問題。
  • 擔憂5G辦公室的運作可能導致經費浪費、假技術之名行補助之實,甚至與中國產生技術連結和曖昧關係,要求部長查明。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營業秘密、專利與國安問題應區分處理,政府不應過於保守,但也要周全考量,避免修法過嚴反而影響國內企業。
  • 指出2019年修法新增的偵查階段保密令制度實施僅16個月,成效待觀察,對企業而言,保密比處分更重要,不希望進入司法程序。
  • 強調挖角本身不犯法,唯有洩密才犯法,中資在台違法挖角是因為違反兩岸條例,而非營業秘密法。
  • 分析營業秘密案件不起訴原因,包括已申請專利、當事人和解、被動取得資料、公司未做好保護措施及濫訴等。
  • 建議修法應增訂針對對岸商業間諜的「間諜條款」,並另訂刑責,同時必須保留「台商竊取機密在境外生產」的加重刑責條文,避免本末倒置。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肯定鄭運鵬委員對營業秘密法修法的持平看法,認為在防堵紅色供應鏈的同時,立法不應過於嚴苛而綁手綁腳。
  • 指出台灣應提升自身競爭力,解決低薪問題,而非僅靠「阿共仔來了」的口號,強調大陸在螺絲、光學等產業已超越台灣。
  • 建議修法應考量情理法,不應影響台商或國家經濟發展,或許可以單獨制定「商業間諜法」來規範,避免全部納入營業秘密法。
  • 呼籲經濟部應列出台灣具優勢的項目,針對這些關鍵領域制定專門法令,以保護營業秘密或商業秘密。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關切查德油田台籍員工染疫事件,質疑中油是否即時掌握並妥善處理,要求確保海外員工的隔離措施、篩檢及護照權益。
  • 詢問查德當地局勢緊張對台籍員工的影響,要求中油有充分的保障及撤離規劃。
  • 質疑將營業秘密法中「外國、大陸、香港、澳門」改為「境外敵對勢力」是否會縮小保護範圍,認為應全面保護所有境外竊密行為。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關切彰化大停電造成的工業區廠商營業損失及賠償問題,要求經濟部協調跨部會處理,並質疑經濟部一個月後仍無回應。
  • 呼籲經濟部應同時關注高科技與傳統產業,協助傳產解決因停電造成的損失,並考慮營所稅減免。
  • 質疑台電大城離岸風電一期工程採購日立風機的決策,因其全球生產數量少且未來不再生產,恐增加維修成本。
  • 批評海事工程國產化政策虛晃一招,外商不開船隻規格,導致國內廠商無法提供,最終仍向外國採購,要求能源局落實國產化監督。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行政院尚未提出營業秘密法修正版本,國安局與陸委會雖支持補強法規,但對修法細節仍有待討論,不宜倉促修正。
  • 詢問「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是否僅限於大陸、香港、澳門,關切其認定範圍。
  • 提醒在修法時應顧及兩岸經貿交流及台商權益,避免因立法過嚴造成不便,並考量如何規範美國、日本等非敵對勢力企業的竊密行為。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法規缺乏對「國家安全相關機密」的認定程序和實體標準,導致對關鍵產業(如台積電)的產品和營業秘密保護不足,建議行政院應納入考量並提出相關法案。
  • 關切台灣碳排放目標與能源轉型進度,質疑現行規劃能否達成目標,特別是三接若無法如期供氣,恐需燃煤補足缺口,對產業造成衝擊。
  • 呼籲經濟部加強對產業宣導碳關稅的危機感,並強力推動能源轉型,讓民眾意識到其對民生經濟和國安的影響。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潛艦國造計畫中,外國技師在台公開談論敏感資訊,恐有洩密嫌疑,要求國安局比照外國情報人員進行掌握並儘速查清楚向國人報告。
  • 質疑經濟部能源政策,特別是中部地區用電暴衝問題,要求經濟部確保供電穩定,並支持台中市政府「增燃氣、減燃煤」的主張,要求拆除老舊燃煤機組。
  • 批評經濟部對地方政府在都審卡關燃氣機組的態度,認為應好好合作,達到三方滿意的平衡點。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部長對台積電赴美、歐設先進製程廠的立場,強調台灣應確保水、電、工等五缺問題解決,以留住高階技術在台。
  • 批評國安局未事前掌握台積電海外設廠資訊,且缺乏對其對台灣經濟影響的評估報告。
  • 關切行政院營業秘密法修法進度,指出各部會意見尚未整合,質疑是否會傾向專法,並批評官員拖延答詢時間。
  • 要求經濟部提供台積電赴海外設廠對台灣經濟衝擊的研究報告,並呼籲行政官員尊重委員質詢權益,勿再迴避問題。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報告中「現行法已在偵辦」與「有研修法律需要」的矛盾,認為應有進一步修法的必要。
  • 建議在國安層級的經濟間諜立法中,應區分營業秘密保護客體的層次,並依其重要性劃分不同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 關切防範主體「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特別是中國企業及其黨組織的連結,以及中國資金透過外國公司竊密的情況。
  • 指出過去行政院曾推動科技保護法草案但未成功,未來若單獨立法,需釐清主管機關歸屬問題。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強調營業秘密法修正應慎重,以台灣產業發展為核心,不能隨意亂改。
  • 質疑高通壟斷案裁罰270億元卻僅收27億元補償費,其餘240億元供高通在台投資及人才培訓,形同利用高薪挖角台灣高科技人才,使台灣研究變弱勢。
  • 批評台灣政府在美光與聯電官司中未能扶植本土企業,並指出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虛晃一招,外資不交技術,導致國家隊成泡影,且採購高價風機增加成本。
  • 警告修法不應扼殺台灣高科技產業的競爭精神,強調台灣高科技產業的群聚優勢和人才訓練不易,過度管制恐導致人才流失至歐美。
  • 建議經濟部應盤點台灣優勢產業,針對這些項目制定專屬法令,並在情理法考量下,避免影響台商及國家經濟發展,可考慮單獨制定商業間諜法。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引述陸委會報告,強調中國大陸竊取台灣產業技術案例頻生,國家安全概念已擴及經濟發展和產業競爭力,現行營業秘密法告訴乃論且定罪率低,應強化規範。
  • 關切行政院跨部會盤點態樣與研修法律的進程,詢問情治系統與經濟部在資料蒐集和法規研修上的接軌方式,並呼籲加速推動。
  • 關切麥寮燃氣廠計畫進度,要求經濟部確保台塑集團有意願推動IPP廠、汽電共生廠及接收站,並強調地方政府態度正面,但應避免將其他議題複雜化,聚焦減煤目標。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積電經理離職後到中國紫光任職,法院判賠250萬元過輕,難以達到嚇阻效果,認為應修法防堵此類漏洞。
  • 支持國安局和陸委會從國安角度統籌修法,認為修訂《國家安全法》可能是更可行且快速的路徑。
  • 提案修訂《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納入洩漏、交付技術、製程、配方等機密行為,並將刑度訂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可加重1/2至15年。
  • 呼籲部長及國安局加速修法進程,確保能有效解決問題,並認為250萬元的判賠金額對中共而言微不足道,無法產生嚇阻力。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營業秘密法保護對象應涵蓋個人、社會及國家法益,國家法益受侵害時,現行法規(境內告訴乃論、境外非告訴乃論)是否足夠。
  • 質疑現行營業秘密法對核心技術保護不夠周延,刑度過低不符比例原則,無法嚇阻敵對勢力竊取,損及國家安全利益。
  • 強調中美貿易戰以來,中國有系統、有計畫地滲透台灣核心產業(半導體、生物科技、農業、漁業)竊取技術和人才,情況非常嚴重,亟需加強保護效果。
  • 呼籲行政院應制定專法,或至少由陸委會、國安局等主責單位強硬表達立場,加速修法進程,以因應嚴峻的國安危機。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積電南京廠擴增28奈米產能,詢問相關部會對此的態度,並強調半導體已是戰略性物資,台積電到中國設廠不應僅視為產業布局,背後存在更大的國安因素。
  • 主張應以國安態度召開關鍵技術小組會議審查台積電南京擴廠案,並要求台積電確保特定原則後才能擴廠。
  • 提醒政府應對中國跳出來反對台積電設廠的言論保持警惕,並展現台灣對半導體產業的堅定態度給全世界看,以配合國際民主同盟架構。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強調美國方面持續關切台灣營業秘密保護,要求行政院加速盤整與研討修法。
  • 質疑經濟部及官員普遍認為現行法足夠,僅缺乏執法或判決不足的看法,與國安會、陸委會支持修法的立場相左。
  • 憂心業者可能因在中國大陸有事業而受中國政權壓力,影響其對修法的立場。
  • 再次呼籲部長對營業秘密法修法(無論是專條或專法)表明明確態度,並指出台灣與美國經濟間諜法在構成要件、刑度、法人刑事責任上存在巨大差距。
  • 引用財訊報導,警示中國「十四五計畫」將透過海外人頭企業滲透台灣半導體產業,呼籲經濟部與工研院加強應對,並敦促行政部門快馬加鞭。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已將中國竊取技術與挖角人才問題拉高至院級處理,但批評經濟部未提出任何對案,修法速度緩慢。
  • 詢問經濟部對陸資在台事業實地訪查的最新進度,包括清查家數、行政調查狀況及裁罰可能性。
  • 指出現行法規罰鍰與竊密可獲商業利益相比微不足道,難以嚇阻,支持委員提出的修法版本。
  • 認為經濟部應儘快提出相關對案,不應僅以「全面盤點、敬請期待」回應,並強調問題嚴重,需更完整處理各種樣態。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營業秘密法起訴率和定罪率偏低,原因在於公司或企業對營業秘密的認定和理解不足,導致舉證蒐證困難。
  • 關切經濟部智慧局營業秘密宣導專區資料更新緩慢,許多資料停留在2008年,與美日等國持續召開論壇、提出研究報告的積極作法形成對比。
  • 建議智慧局應持續更新線上宣導資料、研究報告與教戰手冊,並加強教育訓練場次,以提升企業對營業秘密的理解,避免低起訴率和定罪率問題。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將中國竊取營業秘密的方式比喻為「數字絲綢之路」,透過數據流通一點一滴竊取,質疑其是否也算竊取營業機密。
  • 關切中國建立區塊鏈平台BSN,在各國數據往來中可能構成信任疑慮,詢問政府如何應對「紅色區塊鏈」。
  • 指出台灣各部會各自為政重複建立區塊鏈平台,節點少且聚焦國內,缺乏跨境平台,技術安全性不足。
  • 建議由國發會統合各部會建立區塊鏈制度,經濟部盤點需求建立應用,並請國網中心提供技術,建立政府區塊鏈基礎建設,以應對數位挑戰。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部長

  • 政府已召開多次跨部門會議防制挖角行為,並可依《兩岸條例》、投審會調查及《營業秘密法》等處理不同態樣的挖角與竊密案件。
  • 現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域外使用」加重處罰,刑責最高可處10年,經業界商議可接受,且已有查緝案例。
  • 行政院正跨部會討論強化產業技術核心的保護機制,包括是否修法、修哪個法,以及如何處理不當挖角等前端行為,認為應以較大的概念思考。
  • 強調營業秘密是企業命脈與國家競爭力,政府將積極偵辦中資挖角竊密,盤點滲透管道,並依需要研修法律。
  • 針對台積電南京擴廠案,將待其提交說明後,依現行法規進行相關了解與審查,並強調台積電最先進技術仍以台灣為主要基地。
  • 回應能源議題時,表示今年供電沒有問題,但強調應加速審查台中火力發電廠燃氣機組,以便提早減煤;並承諾會處理彰化大停電的營業損失,也會了解台電離岸風機採購問題。
  • 表示對委員提出的區塊鏈建議會納入考量,以整合各部會需求。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營業秘密法構成要件包括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護措施,法務部已辦理專業訓練,並與廠商座談宣導保護措施。
  • 澄清營業秘密法案件定罪率為64.2%(偵查終結起訴後經判決確定者),並非委員所提的低數字,將提供詳細資料。
  • 針對委員提案,建議釐清經濟間諜行為態樣與現行營業秘密法禁止行為的差異,並考慮是否保留「域外使用罪」以避免保護不足。
  • 對委員提案中將「無期徒刑」納入刑度表示疑慮,認為在未區分營業秘密重要性下,可能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胡木源 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 中共科技滲透已對自由民主國家構成重大威脅,美國聯邦調查局平均每10小時立案調查一起與中共相關案件,台灣偵辦案件多數也與中國大陸有關。
  • 《國家情報工作法》已將境外勢力刺探營業秘密納入情蒐範圍,國安局將此列為重點,並統合國安單位成立專案加強蒐報偵處,已偵破陸企「比特大陸」挖角案。
  • 支持修法完備維護營業秘密相關法律,認為將經濟間諜行為入法、提高刑度有助於強化民主防衛機制,但仍需與主管部會及產業界溝通細節。
  • 針對潛艦國造洩密疑慮,表示國安單位有配合國防部掌握相關消息,正在了解查證中。
  • 對台積電海外設廠,表示若公司未公布,國安局不會事前掌握,但會蒐集相關情資並提供給主管部會參考,但不做精準評估。
  • 同意修訂《國家安全法》來處理國家核心技術外流問題,並已向行政院提供修法版本資料,但最終版本仍由行政院統籌決定。
  • 承認中美貿易戰以來,中國有系統、有計畫地滲透台灣核心產業竊取技術與人才的情況「比較嚴重」。

李麗珍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近年中國大陸企圖竊取台灣產業技術案例頻生,國家安全概念已擴及經濟發展及產業競爭力,確有必要強化產業及技術保護策略。
  • 現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為告訴乃論,實務定罪率低,且涉及國安層次的經濟間諜行為應予以強化規範。
  • 支持強化管理規範的修法目的與精神,並尊重委員提案,將配合行政院統籌規劃,檢視並研修陸委會主管的相關法規。
  • 指出《反滲透法》已對「境外敵對勢力」進行定義,但實質認定仍需思考。
  • 承認從各方面資訊來看,中國有系統地、有計畫地竊取台灣核心技術與人才的情況「的確相當嚴重」。

呂貞慧 經濟部投審會副執行秘書

  • 回應海底撈事件,表示已發函要求其新加坡投資人說明在台事業是否涉及將監視影像傳回中國,並告知個資保護規範,對方已回覆保證沒有,將主動與資安處聯繫成立平台處理。
  • 回應騰訊入股日本樂天事件,表示日本樂天銀行在台資訊系統建置在境內,無跨境傳播,金管會將依母國監理原則與法規查核,並強調日本樂天為上市公司資訊透明。
  • 針對陸資在台事業實地訪查,表示35家涉嫌陸資中,33家存續,其中4家為陸資,29家為外資或國內公司,有11家已移送,剩餘18家仍在行政調查中,待確認完整資訊後再移送法務部。
  • 解釋若在台設立公司涉及違法挖角,可依《兩岸條例》處以行政罰鍰;若經法院判決確定,經濟部可進一步處行政罰鍰。

邱求慧 經濟部技術處處長

  • 說明5G辦公室約有13至14位成員,過去曾因大陸通訊市場較大而赴中國考察,但109年後已配合政策終止辦理。
  • 表示技術處已針對委員對5G辦公室的關切進行確認與改善,並會主導相關事務,確保無不當行為。
  • 說明經濟部技術處有透過AI與區塊鏈協助農漁產品取得國際認證,以及建立海運承攬區塊鏈平台,以遠端認證和數據方式協助業者。

周正山 金管會銀行局副組長

  • 說明台灣樂天銀行由日本樂天銀行持股50%,騰訊子公司投資日本樂天集團持股約3%多,金管會將要求台灣樂天銀行所有資訊不進行跨境傳遞。
  • 強調台灣樂天銀行資訊系統全部建置在台灣境內,沒有跨境傳播,金管會將依母國監理原則與法規盡職查核,確保資安無虞。

張瑞宗 中油公司發言人

  • 說明查德辦公室有2名台籍員工確診COVID-19(無症狀感染),中油已全面消毒、隔離所有同仁,並將會議延期至5月18日,確保未群聚。
  • 表示查德總公司16位、探勘現場7位共23位同仁皆已進行兩次篩檢,並與當地法國醫院密切聯繫提供檢測與照護。
  • 說明隔離期間員工在各自房間以視訊方式與現場聯絡,探勘作業維持正常,防疫物資充裕。
  • 表示查德官方拖延護照問題已在聯繫中,並有針對局勢變化進行模擬及撤離規劃,確保員工安全。

張廷抒 台電公司專業總管理師

  • 說明彰化大停電因高壓系統故障,台電已進行復電、追究原因,並依營業規章提供電費補償辦法,未來將加強穩供。
  • 表示台電大城離岸風電採購日立風機是早期公開招標結果,當時已考量保固計畫及備品,簽約時已知悉,並非因台日關係,且採購符合規定。

李君禮 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

  • 說明台灣僅台電大城風場採用日立風機,未來是否繼續生產需再了解,但台電有保固計畫及備品。
  • 澄清海事工程國產化並非虛晃一招,經濟部在此部分非常努力,將針對委員詢問提供完整書面答覆。

蔡志儒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

  • 指出現行《反滲透法》已對「境外敵對勢力」及「滲透來源」做出定義,但對於中國成立的公司是否納入敵對勢力,需視具體連結而定。
  • 表示對於營業秘密法修正中「境外敵對勢力」的實質認定,還需要再做思考與研討。

詹方冠 國發會產業發展處處長

  • 說明台灣區塊鏈大聯盟主要由民間籌組,秘書業務由電腦公會處理。

相關後續

  • 主席裁示經濟部應於一個月內,針對本次會議所有委員的詢答,提出對策與未來處理方式的完整報告,包括經濟部及各部會的處理方式,並說明修法要從哪一個法處理、從哪一個部分著手。
  • 討論事項所列第一案至第三案的詢答結束,將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蔡壁如、陳椒華、謝衣鳯、孔文吉、黃世杰、楊瓊瓔、李貴敏、江永昌、陳超明、蘇治芬、賴瑞隆、邱志偉、蔡易餘、趙天麟、高虹安、王婉諭、鍾佳濱委員的質詢,部分已由相關部會官員口頭答復,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委員葉毓蘭、陳明文及鄭麗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105501
卷/期/冊
110/55/1
發布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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