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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訓練進修與退撫制度審查:聚焦進修年限、年金調整及育嬰留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29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公務人員法案,主要針對「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焦點包括放寬公務員進修年限、調整退休金物價指數連動機制、以及改善育嬰留職停薪權益等。委員們就這些議題提出多元質詢與建議,行政機關則說明官方立場與考量。最終,多數法案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一項關於警察法治教育的提案獲通過,另一項公務倫理宣導提案獲保訓會同意。

討論事項一

邀請立法院秘書長、立法院總務處處長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席就「安全與人權─國會以安全之名廣設錄音影監控系統及警察近期多起執法爭議事件侵害人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就國會廣設錄音影監控系統的安全與人權爭議,以及近期多起警察執法爭議事件對人權的侵害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近日爆發諸多警察執勤違法爭議,凸顯警察法治教育應該加強 (提案第一案)

核心議題

針對詹女被帶回中壢分局9小時爭議及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遺失等警察執勤違法爭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加強警察法治教育。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斯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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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重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清查執勤違法爭議並依法懲處,將懲處案例納入法治教育教材,建立適法管控機制與執勤規範,並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會議主要討論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中,關於放寬公務人員全時進修期間,特別是國外進修年限的調整,以及相關留職停薪與補助規範的修正。
  • 核心議題包括進修目的應以提升職能或取得學位為主、年限放寬對機關業務與同仁工作分配的影響,以及公務倫理教育和育嬰留停性別失衡等問題。

相關爭議

  • 進修年限延長的必要性與目的:考試院主張放寬國外全時進修期間至最長3年,以應機關及進修人員實務需求並拓展國際視野;行政院人事總處則反對修法,認為現行規定已足夠,進修目的不應以取得學位為主,且延長會影響機關業務推動和職代安排。
  • 延長年限的公平性與影響:多位委員質疑延長年限是否僅為少數攻讀博士學位者服務,可能引發其他未進修同仁工作量增加及公平性爭議,要求用人機關提出更詳細的評估報告。
  • 帶職帶薪與留職停薪進修的差異:江永昌委員認為自行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可討論,但帶職帶薪的選送進修應更審慎,因涉及對其他同仁的公平性及缺乏對未取得學位者的驗證機制。
  • 公務倫理教育的專業性:江永昌委員質疑公務倫理宣導專班的課程內容與講座專業不符,認為應納入倫理學專業學者並聚焦道德兩難困境。
  • 育嬰留停性別失衡與復職保障:陳椒華及劉世芳委員關切公務員育嬰留停性別失衡問題,並質疑女性主管育嬰留停後復職可能無法回到原職務,呼籲銓敘部會同人事總處研議改善措施。
  • 雙語國家政策下的英文公文寫作訓練:江永昌委員質疑保訓會的英語訓練課程未涵蓋公文寫作,認為應會同各部會編訂法律和行政用語的公文寫作指引。

立法委員發言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議國外進修年限應再延長,特別是文科博士班可能需4至5年才能取得學位。
  • 關心約聘人員留用機制,建議銓敘部與人事總處共同思考雙軌制以留住優秀人才。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肯定放寬公務人員進修年限的鼓勵性質,但認為制度面仍需更審慎。
  • 建議銓敘部評估讓消防人員施打疫苗後身體不適時,可給予公假休息。
  • 關切公務員育嬰留停性別失衡問題,呼籲銓敘部研議如何鼓勵男性申請育嬰假。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進修年限延長的必要性,認為行政院與考試院對於進修目的(學位或非學位)的態度不一。
  • 要求考試院提供更全面的研究報告,說明延長年限對用人機關的影響及是否僅為少數攻讀學位者而修法。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在人事行政總處表達保留意見下仍提出法案,認為延長年限僅為特定少數菁英服務,可能引發公平性爭議。
  • 關切女性公務人員受訓比例逐年下滑及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失衡問題,要求銓敘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共同找出原因並改善。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認為全面延長進修年限缺乏用人機關的需求評估,可能增加其他未進修同仁的工作量。
  • 建議機關選送進修應給予各機關更大彈性自行決定期間,並承擔責任。
  • 主張自行申請進修作為公務員福利,其合理性需更具體評估,且應針對不同學門、學位訂定更細緻的年限規定。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保訓會的雙語訓練課程未涵蓋英文公文寫作,要求納入公文專業詞彙與寫作指引。
  • 質疑公務倫理宣導專班的講座專業背景與課程內容(如道德兩難困境)不符。
  • 關切女性公務員育嬰留停復職後未回原主管職的現象,要求銓敘部統計並調查是否存在被迫同意的情況。
  • 不贊成延長帶職帶薪選送進修的年限,認為對其他同仁不公且缺乏驗證機制;但對自行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則可討論。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憂心國家考試報考人數減少及人才流失,支持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修法以鼓舞公教人員士氣。
  • 質疑趙怡翔以聘用人員擔任駐美政治組組長是否符合官制官規,認為涉及黨職年資採計及黨國不分問題。
  • 關心公務員保障法修法進度,呼籲人事機關積極辦理以保障執法人員權益。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將立法院研議決議直接作為修法理由缺乏周詳考量,擔心延長進修年限可能倒果為因,只助學位取得而無益公務體系。
  • 認為應對公務人員待遇和人才制度進行更深入的全面性研究,而非僅增加進修年限來解決人才流失問題。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心勞動節放假不同步導致幼兒園停課、家長無假的問題,建議未來統一放假並提供托嬰托育配套。
  • 詢問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的執行狀況及未來出國培訓的疫苗施打政策,強調打疫苗後身體不適應休息的態度。
  • 建議未來公務人員培訓應減少以學位為主要參考標準,轉向實質技能、跨領域技能和國際連結,並增加網路課程比重。

相關人員回應

郝培芝 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 考試院提案旨在放寬國外全時進修期間至最長3年(1年原則,可延長2年),以應機關及進修人員實際需求,並提升留職停薪規範位階。
  • 回應博士班進修3年大致足夠,且進修目的不以取得學位為唯一,而是訓練後可能的結果之一。
  • 同意將倫理學專業學者納入公務倫理宣導講座薦介名單。
  • 說明訓練進修法不以取得學位為主要目的,因此未取得學位無懲處,但有服務義務。
  • 對於不同學制和國家情況,認為無法細部規範所有進修年限,故以最高3年作為框架性規範,並強調機關選送需逐年審核。
  • 肯定未來新型態學習方式,如網路課程,可納入訓練或視為專題研究的一部分。

周志宏 銓敘部部長

  • 回應消防員施打疫苗後身體不適請假問題,表示需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做統一規定,目前依現行病假處理,但會向指揮中心建議。
  • 說明育嬰留職停薪已修正為配偶雙方皆可申請,將加強宣導鼓勵男性申請育嬰假。
  • 回應育嬰留停復職後,依新修辦法規定應回到原主管職務,若遇不利益對待可循保障法處理。
  • 說明趙怡翔案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一等諮議,非機要人員,且黨職年資是作為聘用經歷參考,非併計年資。

黃麗玲 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處長

  • 表示人事行政總處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反對延長進修年限,強調公務員進修不以取得學位為目的。
  • 指出現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2項已規定,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者,最長可有4年進修期限,足以因應特殊需求。
  • 回應勞動節放假不同步問題,表示主責單位為內政部,人事總處已將相關意見轉交內政部參考,並指出家長可請家庭照顧假。

相關後續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0條、增訂第11條之1、第12條、第21條),全部保留送黨團協商。
  • 本案擬具審查報告,送黨團協商,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說明。
  • 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草案,主要涉及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課稅、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併計、月退休金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以及退休人員再任職務限制等議題。
  • 核心爭議點在於育嬰留停年資併計是否溯及既往、月退休金調整應考量哪些指標以及調整門檻,以及退休金免稅條文的文字措辭。

相關爭議

  • 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併計是否溯及既往:賴品妤委員提案要求將施行前辦理育嬰留停的年資也納入可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的範圍,以保障權益並促進性別平等;銓敘部則反對溯及既往,認為現行規定旨在鼓勵生育,溯及既往無法達到鼓勵效果,且難以估算補繳人數與年資。
  • 月退休金物價指數調整機制:多個提案版本對月退休金的調整門檻(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或2%)及調整考量因素(僅物價指數或綜合考量經濟、財政、基金準備率)存在分歧。
  • 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免稅條文措辭:銓敘部建議將免稅條文中的「依本條規定繳付」修正為「依本法規定繳付」,以涵蓋所有依本法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確保周延性;但委員會考量與已通過的教育人員相關法案一致性,暫維持原提案文字。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支持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的考試院提案版本。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7條及第12條,主張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的年資,無論法規施行前後,都應可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保障權益並促進性別平等。
  • 質疑銓敘部對於育嬰留停年資併計溯及既往的配套措施思考進度緩慢,要求明確回應。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議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的免稅條文應照考試院版通過。
  • 建議第95條施行日期可從1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以減少明年度困擾。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建議第12條應與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修正案一致性處理,並保留送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宏 銓敘部部長

  • 反對育嬰留停年資併計溯及既往,認為現行規定旨在鼓勵生育,溯及既往無法達到鼓勵效果,且難以估算補繳人數與年資。
  • 建議將第7條第5項「公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中的「依本條」修正為「依本法」,以涵蓋所有依本法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確保文字更周延。
  • 說明第4條的年資補償金制度已失去設立意義,不贊成修正。

相關後續

  • 第4條保留送協商。
  • 第7條免稅條文原則上先照考試院版通過,但全案仍會送協商,屆時賴品妤委員可再爭取。
  • 第12條保留送協商。
  • 第34條、第38條及增訂附表三之一、第39條、第67條、第77條、第95條均保留送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說明。
  • 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引述條文部分文字與法制用字用語。

討論事項五

公務倫理宣導講座薦介名單納入倫理學專業學者可行性研議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提案建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在「公務倫理宣導講座薦介名單」中納入倫理學專業的哲學學者,並確保每次講座中至少有一名倫理學專業學者作為主持人,以提升公務倫理宣導的專業性與深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何志偉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世杰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郝培芝 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同意將倫理學專業學者納入公務倫理宣導講座薦介名單的提案。

相關後續

本案照修正文字通過,要求保訓會於1個月內將研議成果報告交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105601
卷/期/冊
110/56/1
發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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