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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組織法修正與全民防衛動員署設立:名稱、權責與人事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5-03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防部組織法、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國防部組織法」、「參謀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核心爭議聚焦於新設動員署的名稱(全民或防衛後備)、署長軍文雙軌制與職等、以及跨部會人員進駐辦事機制。會議最終決議動員署名稱改為「全民防衛動員署」,署長職務採軍文雙軌制,並要求國防部就相關修法與組織規劃提交報告,部分條文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國防部組織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包括本部掌理事項的精簡與新型態防務安全威脅的納入評估、新設動員署的名稱與定位,以及憲兵指揮部和資通電軍指揮部的組織調整。
  • 核心在於確立國防部在新型態防務中的職掌範圍,並調整次級軍事機關的組織架構。

相關爭議

  • 第二條「新型態防務安全威脅」措辭:委員建議明確納入「新型態防務安全威脅應變」於建軍整合評估,國防部考量避免掛一漏萬,建議納入立法說明而非條文。
  • 第六條動員署名稱爭議:行政院版「防衛後備動員署」與委員提案「全民防衛動員署」之爭。委員劉世芳、羅致政、吳斯懷、許智傑認為「防衛後備」更符合國防部軍事動員主體性,且「全民」恐與行政院主管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定義及權責範圍產生混淆或牴觸。國防部則主張「全民防衛動員署」能更全面涵蓋軍民整合動員,符合總體戰需求。
  • 第六條動員署權責範圍:若改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其業務內容是否應從以軍事動員為主,提升為更廣泛的全民防衛動員,並強化其對各部會的協調與指導功能。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認為「全民」名稱會與行政院主管的《全民防衛動員法》定義衝突,建議維持「防衛後備動員署」以符合國防部一體行政管理。
  • 強調國防部在平時僅是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的秘書單位,不應凌駕行政院,避免與憲法規定牴觸。
  • 建議第二條「新型態防務安全威脅」可置於說明欄,以涵蓋認知作戰、網軍攻擊等新型態防務安全議題。
  • 主張署長應採軍文雙軌制,以利協調其他部會及地方政府,並提升職等以避免官僚體系倫理問題。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指出「全民防衛動員署」名稱茲事體大,涉及未來角色定位,應考量與《全民防衛動員法》及行政院的關係。
  • 建議署長職務採軍文雙軌制,可增加用人彈性,利於跨部會協調,並解決軍職人員退伍年限問題。
  • 質疑國防部為何在修法研擬初期未充分考量名稱問題,導致與委員提案意見不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防衛後備動員署」改為「全民防衛動員署」,認為這更符合法條中多處提及「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的精神。
  • 認同部長後續會修正相關法規,使「全民防衛動員署」名稱更為適當。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強調「必也正名乎」,認為國防部主管軍事動員,署名「防衛後備動員署」較符合其職責,避免與《全民防衛動員法》中各部會職掌重疊。
  • 建議若改名「全民防衛動員署」,則相關法案(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應同步修正,並強化其業務內容,不應僅止於「協助」。
  • 建議署長不宜軍文併用,應以軍職中將擔任,以確保平戰轉換的順暢性及軍事專業。
  • 要求國防部就資通電軍指揮部隸屬調整提出完整書面說明。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詢若調整動員署名稱,是否會對後續法律位階或實質運作造成困擾。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若名稱為「防衛後備動員署」,但業務範圍包含「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之協助」,則前後文字應一致。
  • 建議折衷方案,將署名改為「防衛動員署」,不加「全民」也不限於「後備」。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全民」概念過廣,恐造成實質上難以做到,建議務實以「後備動員」為主,不需在名稱上冠以「全民」。

陳柏惟 立法委員

  • 贊同部長「全民」與「全面」概念,強調新型態防務安全威脅(如認知作戰)應納入國防部職掌,認為其重要性不亞於反恐制變。
  • 主張戰爭或全民防衛動員不只是國防部或後備軍人的事,而是全民的事情。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質疑「軍事專業背景」認定過廣,恐模糊焦點,建議更精確的措辭,或直接維持軍職背景。
  • 建議若要維持軍職,就不需規範太多,或直接用「軍職」即可。

相關人員回應

邱國正 國防部部長

  • 同意將「防衛後備動員署」改為「全民防衛動員署」,認為這符合全民防衛作戰的觀念,可整合軍民力量,提升動員強度。
  • 解釋「後備動員」易被誤解為僅限軍事動員,而「全民」可涵蓋更廣泛的支援範疇,包括公益團體。
  • 承諾將同步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相關內容,並強調國防部將擔任整合功能,而非凌駕各部會。
  • 對於資通電軍指揮部隸屬調整,表示將提供完整說明資料。
  • 支持署長職務採軍文雙軌制,認為可增加用人彈性,並承諾將尋找具軍事背景且能長期投入的專業人才。
  • 承認在法案研擬初期對名稱考量不夠周延,但強調修正後能更符合國家防衛需求。
  • 強調新型態防務威脅變化大,若一一列舉恐掛一漏萬,國軍職責是消弭所有對國家有敵對立場的威脅,不應過度界定。

李世強 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司長

  • 解釋建軍所面對的威脅是綜合性的,單獨列出「新型態防務安全威脅」恐以偏概全,建議維持院版並將委員意見納入說明欄。
  • 說明中將職缺增加會從現有員額中調控,不會額外增加少將員額。
  • 指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已明確區分行政動員與軍事動員,若直接將「災害防救」列入新署職責恐模糊行政動員功能,建議納入說明欄。
  • 說明聘雇人員體例與其他局一致,進用來源不會因「國軍聘雇人員」而受限,主要為體例一致性考量。
  • 針對新型態防護安全威脅應變,認同認知作戰對國家安全威脅大,但其對應單位非國防部主責,應包含科技部等整體應對。

沈世偉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將「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與「軍隊之建立及發展」合併,是依行政院指示精簡組織法職掌,避免遺漏。
  • 解釋組織法中秘書、總務、主計、人事等細項業務會在處務規程中詳列,以保留彈性。
  • 說明「國軍聘雇人員」是為求體例一致,與其他局的寫法相同,並非限制非國軍人才進用。

韓岡明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主任

  • 支持將署名改為「全民防衛動員署」,認為符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精神,且能更有效整合行政院動員會報與縣市政府動員業務。
  • 解釋全民防衛動員室改為署後,業務將區分:後備指揮部負責軍事動員,動員署負責行政院動員會報及指導縣市政府動員業務。
  • 說明第五條「得設機構及部隊」是為未來彈性規劃,目前規劃後備指揮部將直屬全民防衛動員署,其下的地區及縣市指揮部即為所指部隊。
  • 強調第七條「派員進駐辦事」需基於業務需要並經行政院核准,且通常為短期協調工作,非長期派駐,公文仍需透過執行秘書送院長簽准。
  • 指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主管機關是國防部,但核定權責屬行政院。

蘇俊榮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說明組織法中細部業務會在處務規程中詳列,符合慣用立法體例。
  • 解釋署長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是為政務職,可讓具軍事背景者在退役後轉任,以利長久投入及經驗傳承,符合雙軌併用先例。
  • 說明第七條「派員進駐辦事」類似災害應變小組模式,派駐期間差勤有完備規範,但派員模式需視動員運作,建議參考疫情指揮中心模式,由次長級人員帶隊長期進駐,以確保資源有效應用。
  • 解釋「列」簡任14職等為常務職,而「比照」簡任14職等為政務職,兩者法律適用差異大,後者可讓中將退役後轉任。

黃惠琴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 確認署長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為政務職,不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因此中將退役後可直接轉任,可能形成「旋轉門」效應。

相關後續

  • 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將「新型態防務安全威脅應變」精神納入立法說明。
  • 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依照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通過,將「防衛後備動員署」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署」。
  • 國防部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刪除「後備指揮部」並增加「資通電軍指揮部」。
  • 國防部須提供資通電軍指揮部隸屬調整的完整書面說明。
  • 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參謀本部掌理事項的第二條進行修正,重點在於國軍軍事訓練(含後備軍人整備)與兵棋系統運用,以及是否將「新型態防務安全威脅應變」明確列入職掌。

相關爭議

「新型態防務安全威脅應變」列入職掌:委員陳柏惟主張應將此明確列入,因其對國家安全威脅嚴峻(如認知作戰);國防部則認為參謀本部職掌傾向執行面,且此問題涉及跨部會,不宜單獨列舉,建議維持現有「反恐制變」等概括性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漢光兵推是否已納入後備軍人整備及訓練作為後勤支援,並關切除宮廟、鄉勇等是否也將納入動員範疇。

陳柏惟 立法委員

  • 強調認知作戰是中共對台最嚴峻威脅,認為「新型態防務安全威脅」應與「反恐制變」一樣明確納入法律條文,而非僅概括性涵蓋。
  • 認為國防部對「反恐」與「新型態防務安全威脅」的處理立場應一致。

相關人員回應

邱國正 國防部部長

  • 說明漢光演習已納入後備動員演練,旨在驗證動員能量與工作項目。
  • 澄清宮廟、公益團體等民力動員是用於支援地方及軍事作戰,而非軍事運用,以擴大全民防衛作戰選擇。
  • 表示新型態威脅變化大,若一一列舉恐掛一漏萬,國軍任務是防衛所有敵對立場的威脅,不宜過度界定。

李世強 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司長

  • 說明參謀本部職掌傾向執行,國防部部本部傾向政策,兩者層次有別。
  • 強調認知作戰雖重要,但其對應單位應包含科技部等整體應對,單獨列舉恐掛一漏萬,建議維持現有概括性條文。

沈世偉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解釋參謀本部組織法職掌有「反恐制變」,但國防部組織法與參謀本部組織法在職掌概念上層次有別,前者傾向政策,後者傾向執行。

相關後續

  •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立之法,主要討論新設「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的組織架構、業務職掌、署長資格、內部編制及跨部會協調機制。
  • 核心議題包括動員署的名稱、署長軍文雙軌制與職等,以及派員進駐辦事機制在平戰時期的運作模式。

相關爭議

  • 動員署名稱爭議:行政院提案「防衛後備動員署」與委員提案「全民防衛動員署」的爭論,主要關乎該署的定位與權責範圍,以及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連結性。
  • 署長資格與職等:行政院提案署長為軍職中將,修正動議則建議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或中將」的軍文雙軌制。爭議點在於軍文併用是否影響平戰轉換順暢性、用人彈性、經驗傳承及與其他部會協調的位階問題。
  • 「派員進駐辦事」機制:第七條規定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可派員進駐辦事,引發對平時運作模式、人員考勤考績、指揮權限、以及是否為常態性進駐或僅短期協調的疑慮,擔心各部會可能派閒置人力,或造成「雙頭空」現象。
  • 聘雇人員資格:第八條「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引發是否限制非國軍背景人員,以及應否明確要求具備「全民國防動員實務經驗」的討論,以確保專業性。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動員署名稱改為「全民防衛動員署」,以符合全民防衛動員概念。
  • 主張署長應採軍文雙軌制,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以利跨部會協調,並解決軍職人員退役限制。
  • 質疑第七條「派員進駐辦事」機制模糊,應釐清其在人事上的處理方式(借調或商調),以及是否為常態性進駐,避免造成考勤、考績及指揮權限問題。
  • 建議第八條「國軍聘雇人員」應釐清是否限制非國軍背景人員,並說明其勞保等福利制度。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認為署長採軍文雙軌制能增加國防部用人彈性,解決軍職人員退伍年限問題,有利經驗累積與跨部會協調。
  • 質疑第七條「派員進駐辦事」運作機制,擔心各部會可能派能力不足者,且考績若在原單位打,恐影響動員署指揮與運作效能。
  • 建議第八條聘雇人員應維持原條文,避免過度限制,因其層級與專業要求可能不如高階職位。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堅持署長應為軍職中將,以確保平戰轉換順暢及軍事專業,副署長已可負責文職協調,不宜軍文併用。
  • 認為第七條「派員進駐辦事」應為常態性、最少限度的人力配置,作為各部會窗口,以建立平時默契,而非僅短期支援,且須從上層母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同步修正,確保法源依據。
  • 建議第八條「國軍聘雇人員」應增加「具全民國防動員實務」條件,以確保聘雇人員具備動員實務經驗,長留久用。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原則同意第四條署長職務設置,但詢問將軍員額控管問題,確認是否會增加中將及少將員額。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認為署長職位應以中將為主,確保平戰轉換順暢,副署長已可負責災害防救及跨部會協調,不應模糊署長在戰時的關鍵角色。
  • 質疑署長軍文雙軌制下,中將退役後直接轉任簡任14職等署長,是否形成「旋轉門」機制,影響制度公平性。
  • 建議第七條「進駐辦事」應區分平戰時,平時以協調溝通為主,戰時則應明確指揮權,確保進駐人員歸國防部管轄,避免各行其是。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署名改為「全民防衛動員署」,認為行政院版法條多處提及「全民防衛」,名稱應與之配合,以符合臺灣全民防衛精神與未來執行目標。
  • 強調動員不應僅限於軍事,而是政府動員全民從事軍事行為以防衛國家,此為院版本身盲點,應予修正。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贊同吳委員意見,認為動員署應由具軍事背景者擔任署長,以利作戰及平常訓練,副署長已可負責文職協調。
  • 呼籲國防部在成立新單位時應審慎思考,納入公聽會專家建議,避免為成立而成立或受外部壓力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邱國正 國防部部長

  • 同意將署名改為「全民防衛動員署」,認為符合全民防衛作戰概念,可整合軍民力量,提升動員強度。
  • 承諾將同步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相關內容,並強調國防部將擔任整合功能,而非凌駕各部會。
  • 支持署長職務採軍文雙軌制,認為可增加用人彈性,並承諾將尋找具軍事背景且能長期投入的專業人才。
  • 對於第七條「派員進駐辦事」,承諾將深入思考,期望能建立固定且持恆的進駐機制,將派員納入編額,明確職缺與來源部會,確保人員熟悉業務。
  • 承認在法案研擬初期對細節討論不夠周延,但強調會逐條檢視業務,確保推動順暢,並已給予明確方向。

李世強 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司長

  • 解釋署長若為軍職中將,將增加1位中將職缺,但其他將額會在現有員額中調控,不會增加少將員額。
  • 說明署長職務採「簡任第14職等並具軍事背景」可提供更大彈性,利於長久投入與嫻熟工作,故贊成修正動議版本。
  • 解釋第五條「得設機構及部隊」旨在保留彈性,目前規劃後備指揮部將直屬全民防衛動員署,其下的地區及縣市指揮部即為所指部隊。
  • 說明留守業務處未來可能規劃為部隊,細部規劃將在處務規程中滾動式修正。

沈世偉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解釋組織法中秘書、總務、主計、人事等細項業務會在處務規程中詳列,符合慣用立法體例。
  • 說明第八條「國軍聘雇人員」是為求體例一致,與其他局的寫法相同,並非限制非國軍人才進用,聘雇人員的專業要求可在考選機制中篩選。

韓岡明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主任

  • 說明第五條「得設機構及部隊」中,後備指揮部將直屬全民防衛動員署,其下的地區指揮部和縣市指揮部即為所指部隊,未來會全部移過來。
  • 解釋第七條「派員進駐辦事」需基於業務需要並經行政院核准,且通常為短期協調工作,如政經兵推,公文仍需透過執行秘書送院長簽准。

蘇俊榮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說明組織法中細部業務會在處務規程中詳列,符合慣用立法體例。
  • 解釋署長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為政務職,可讓具軍事背景者在退役後轉任,以利長久投入及經驗傳承,符合雙軌併用先例。
  • 說明第七條「派員進駐辦事」類似災害應變小組模式,派駐期間差勤有完備規範,但派員模式需視動員運作,建議參考疫情指揮中心模式,由次長級人員帶隊長期進駐,以確保資源有效應用。
  • 解釋「列」簡任14職等為常務職,而「比照」簡任14職等為政務職,兩者法律適用差異大,後者可讓中將退役後轉任。
  • 說明聘雇人員體例與國防部其他局一致,有其獨立規定,不需行文人事總處。

黃惠琴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 確認署長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為政務職,不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因此中將退役後可直接轉任,可能形成「旋轉門」效應。

相關後續

  • 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名稱,依照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版本,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 第一條條文依照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通過,設立「全民防衛動員署」。
  • 第二條條文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將劉建國委員關於「災害防救」的建議納入說明欄。
  • 第三條條文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國防部需另提供完整的書面說明,釐清內部處室如何對應上級部會職掌及下級部隊機關,以及人事、主計、政戰部門的設置與運作。
  • 第四條條文依照修正動議通過,署長職務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或中將」,並於說明欄增列「宜以具備軍事專業背景者為優先」。
  • 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七條條文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國防部需與人事行政總處研議,釐清「派員進駐辦事」在人事上(借調或商調)及運作上的具體機制,並將委員意見納入說明。
  •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就後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規劃、後備部隊組織編制及員額規劃等提供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105601
卷/期/冊
110/56/1
發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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