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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道交條例與公路法修正案:聚焦電動車納管、安全與道路養護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4-29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多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公路法」修正草案,主要議題涵蓋電動自行車納管、強制保險、大客車乘客繫安全帶、遊覽車評鑑制度、公路養護預算及汽車燃料費徵收方式等。會議進行廣泛詢答與逐條協商,最終就部分條文達成共識,包含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並強制納管、掛牌與投保,多項罰則亦經調整後通過,其餘法案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公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合併詢答)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多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公路法修正草案進行詢答,核心議題包括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分類與管理、大客車乘客強制繫安全帶、營業車輛肇事脫產求償權益、公路養護預算編列、遊覽車評鑑制度、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公車駕駛責任歸屬、行人安全以及離島地區無牌車輛管理等。
  • 委員們同時關切臺鐵工程管理費挪用、觀光局旅宿業補助、老舊遊覽車汰換、汽機車駕照筆試變革及偏鄉道路建設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電動自行車分類與納管:楊瓊瓔委員提議將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自慢車類移除,併入汽車範疇;交通部建議電動輔助自行車維持慢車類,電動自行車配合道交條例第六十九條修正。
  • 大客車乘客繫安全帶:楊瓊瓔委員、邱臣遠委員提議強制大客車及大貨車4歲以上乘客繫安全帶;交通部建議山區道路部分再審慎考量,並指出客貨兩用車已有規定。
  • 營業車輛脫產卸責:何欣純委員提議公路主管機關應主動告知受害者申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等,以防脫產;交通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將研議透過行政協助告知權益。
  • 公路養護預算:林德福委員提議各級政府應寬列預算並專款專用,財力不足可申請補助;交通部認為現行補助機制已足夠,無需增訂。
  • 遊覽車評鑑制度:邱臣遠委員指出遊覽車評鑑制度停擺多年,建議修法勒令不適任業者停業並提升評鑑頻率;交通部表示現行法規已足夠處分,且新評鑑制度預計6月公布,將半年更新一次。
  •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李昆澤委員、林俊憲委員、陳明文委員關切現行隨車徵收的公平性及電動車免徵問題,建議隨油徵收或隨里程徵收;交通部指出隨油徵收曾導致收入大減且不易區分用路不用油,隨里程徵收技術尚未成熟,目前正研議電動車徵收機制。
  • 公車駕駛夾傷責任:洪孟楷委員、陳素月委員質疑交通部修法吊扣公車駕駛駕照6個月的嚴苛性,認為應兼顧駕駛權益與乘客責任;交通部表示正在預告期蒐集意見,將考慮駕駛可責性與平衡點。
  • 省道定義與山區道路劃設: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陳明文委員提議修正公路法第二條省道定義,納入「跨越山脈之主要道路」,以利山區道路養護及發展;交通部擔憂會導致過多道路納入省道,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但可透過委託代辦養護。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議修正「公路法第二條」,將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自慢車類移除,併入汽車範疇,以消除法規模糊空間,提升交通安全。
  • 提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大客車及大貨車4歲以上乘客須強制繫安全帶,以減少重大事故傷亡。
  • 質疑臺鐵挪用工程管理費作為網軍內宣,要求交通部查證並說明。
  • 關切觀光局旅宿業補助方案,指出第2季方案尚未公布,要求交通部儘速提出並超前部署。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電動自行車納管,並提案修正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由被動申請改為主動告知車禍受害人營業車輛暫不予核准過戶,以防脫產。
  • 提案修正公路法第六十條之一,將公路主管機關進入公私有土地的告知方式,由現行告知修正為雙掛號送達文書,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 關切電動自行車納管及強制納保的執行細節,包括現有50萬輛電動自行車的納管方式、車牌管理系統建置、違法改裝查處及保費預估,要求交通部積極評估並建立制度。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九條,要求各級政府寬列公路養護預算,保障經費專款專用,並允許財力不足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向上級申請補助。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要求將客貨兩用車輛納入安全帶規範,並援用「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明確定義幼童安全座椅使用規定。
  • 提案修正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建議修訂遊覽車評鑑制度,勒令不適任業者停業,並提高評鑑頻率,避免行政怠惰。
  • 質疑交通部對遊覽車評鑑制度的怠惰,要求提出4歲以上孩童強制繫安全帶及幼童安全座椅的配套執行方案評估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路政司於2週內提出販售電動自行車業者稽核執行現況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提出禮讓自行車納入汽機車駕照考題的可行性評估報告。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蘇花公路遊覽車事故後召回檢視結果,質疑交通部在部分車輛與送驗形式不同下仍放行,要求提供差異報告並加強把關。
  • 關切公車夾傷意外頻傳,交通部修法吊扣公車駕駛駕照的嚴苛性,強調應兼顧乘客與駕駛權益,並思考公車駕駛辛勞。
  • 質疑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定義與分類,特別是四輪電動輔具和電動平衡車(Segway)是否被排除在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外。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探討汽燃費徵收的公平性問題,比較隨車徵收、隨油徵收、隨里程徵收的利弊,指出隨車徵收無法反映道路使用量,隨油徵收有稅收不穩及油價上漲風險。
  • 要求交通部說明汽燃費隨油徵收若要維持現有530億元收入,汽油每公升需漲價3.7元的計算方式。
  • 強調交通部有責任向民眾說明汽燃費的公平性、經費來源及使用方式,並讓用路人了解不同徵收方式的優缺點。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自行車事故逐年增加,道路環境對自行車騎士不友善,且汽機車考照筆試缺乏自行車安全相關題目,要求交通部立即改善。
  • 關切電動汽車數量逐年增加卻無需繳納汽車燃料費的問題,質疑現行法令跟不上時代,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加速研究並提出解決方案。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關切民眾檢舉案件頻傳引發民怨,特別是微罪處罰過重且交通設施不完善,提議召開公聽會討論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修正,並要求交通部提出對案。
  • 反映新式車牌材料過軟易污損卻仍受罰,呼籲交通部檢討,並建議微罪改以勸導方式處理,完善交通管理設備與設施。
  • 關切高齡駕駛換照辦理率,要求交通部思考如何提高辦理率並完備行政通知程序。
  • 質疑高公局以活化土地名義在國道邊坡開發停車位,可能影響邊坡穩定性與法理正當性,要求全面清查並終止開發,恢復原狀,確保邊坡護路功能。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公路法第二條省道定義過於狹隘,導致山區道路難以劃定為省道,影響地方發展,建議修正為納入「跨越山脈」之主要道路。
  • 以阿里山觀光大道為例,指出地方政府無力負擔配合款導致工程延宕,建議將台18線與台18乙線(阿里山觀光大道)互換省道與縣道,由公路總局負責興建。
  • 質疑電動車無需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的合理性,指出未來電動車普及將影響公路養護經費來源,要求交通部討論解決方案。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要求公路總局加速推動台1線和台17線枋寮交會口外環道工程,強調地方交通壅塞問題急需解決。
  • 質疑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突然提前截止申請,不符信賴保護原則,要求延長緩衝期。
  • 支持臺鐵企業化、公司化轉型,建議借鑒日本鐵路發展業外收入,並關注人力配置問題。
  • 關切中華郵政延長上班時間引發員工反彈,強調政府溝通應更周全,並兼顧勞工權益。
  • 呼籲交通部重視地方建設,縮短城鄉與南北差距,特別關愛偏鄉偏縣的交通發展。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切5月3日起持有汽車駕照者報考機車駕照需筆試的新政策,指出公告期短造成民眾搶考與監理站人員壓力,建議給予更長緩衝期並慰勞基層。
  • 認同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八條,賦予公車駕駛人注意乘客上下車安全的義務,但強調應同時考量乘客責任,確保公平性。
  • 支持在西濱快速道路設置服務區,以解決長途駕駛疲勞問題,並指出交通部已修訂「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納入服務區,但用地取得仍是關鍵。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肯定公路總局在臺東推動行動監理業務,但建議建立平台讓民眾登錄需求,累積人數後機動性提供服務,以因應臺東地形狹長與高齡鄉親需求。
  • 建議公路總局加強宣傳汽燃費繳納抽獎活動,提升民眾參與度。
  • 要求公路總局在臺9線景觀大道工程中,務必重視植栽綠美化,確保符合景觀大道設置目的,並加強後續維護品質。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關切遊覽車汰換補助政策,指出15年以上老舊遊覽車數量龐大,建議交通部檢討並考慮逐年徵收新車費用作為汰換財源,以加速減碳與提升安全。
  • 質疑黃線停車3分鐘後即開單、是否拖吊等執法標準不一,要求警政署統一法規並檢討民眾匿名檢舉對警力的壓力。
  • 關切各縣市停車場不足問題,特別是離島地區,呼籲交通部應協調編列公務預算補助停車場建設。
  • 要求交通部路政司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關於電動車輛分類(重型、輕型、微型電動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要有明確定見,避免名稱混淆影響後續條文審查。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支持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但關切強制險準備金虧損問題,指出機車投保率不高、費率未調整是主因。
  • 建議比照空污法,對逾期未投保強制險的電動自行車,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以減少道路上未投保車輛,並要求交通部與金管會共同支持此修法方向。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質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幼兒專用車是否應強制繫安全帶的規定模糊,要求交通部釐清並提供相關資訊,以確保兒童乘坐安全。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貨運業事故致死率高於客運業,指出駕駛過勞、違規等問題,要求交通部與公路總局參採運安會建議,建立職業駕駛人事故、違規履歷制度,並完備管理規則及查核機制,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召回大客車檢測座椅固定方式僅採目視檢查,未能進行強度或拉力測試,擔憂無法確保安全,要求抽檢部分車輛進行拉力測試。
  • 支持電動自行車強制納保,關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法進度,並確認是否比照機車處理方式。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二條省道定義,要求在「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後增列「或跨越山脈」之主要道路,以納入如花蓮瑞港公路(花64線)等具重要文化意義的山區道路,解決其養護經費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彥伯 交通部次長

  • 回應遊覽車召回檢測已完成,未發現重大安全疑慮,但會比對車輛形式與合格證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將要求製造廠改正並複檢。
  • 回應公車夾傷事件修法,表示目前仍在預告期蒐集意見,將努力在駕駛人責任與乘客權益間取得平衡,並加強對駕駛辛勞的理解。
  • 回應汽燃費徵收問題,表示國家曾實施隨油徵收但收入大減,目前電動車免徵是為鼓勵性質,已請運輸研究所研究未來徵收方式。
  • 回應遊覽車評鑑制度,表示現行制度停留在105年是因為正在做制度變革,新版預計6月公布並每半年更新一次。
  • 承諾將提供4歲以上強制繫安全帶及兒童搭乘大客車兒童座椅相關配套執行方案的評估報告。
  • 回應老舊遊覽車汰換,表示部內有18年汰換制度,並考慮提供類似公運計畫的預算補助以加速汰換。
  • 回應電動自行車納保問題,表示原則上支持,但納保細節與保費仍在與金管會協商中,會積極建立相關制度。
  • 回應幼兒專用車安全帶問題,表示幼童專用車在設計時已考量安全間距與材質,當時認為無需強制繫安全帶,將提供書面資料釐清。
  • 回應貨運業安全管理,表示建立職業駕駛人事故、違規履歷制度是應處理方向,部分仍在研議中,將提供處理意見。
  • 回應遊覽車座椅拉力測試,表示召回檢測是確認安裝是否符合原審驗方式,但會要求進行抽檢拉力測試。
  • 回應省道定義,指出台11甲、乙、丙線等早期已納入省道,地方政府不願接管,若將500公尺以上山林道路納入省道會佔台灣40%面積,將再與委員溝通。
  • 回應電動車免繳汽燃費問題,表示鼓勵使用電動車是政策,但未來會檢討,將考慮車輛重量、里程數等方式徵收。
  • 回應觀光局旅宿業補助,表示第2季方案正在簽辦爭取行政院核定,核定後會補齊4、5、6月補助,並將委員意見轉達觀光局考量緩衝期。
  • 回應臺鐵工程管理費挪用,表示不負責督管業務,但若支用不符規定會查證處理。
  • 回應中華郵政延長上班時間爭議,認為是溝通不足,會轉達重視勞工權益。

陳文瑞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建議酌作文字修正,並對山區道路大客車繫安全帶部分建議審慎考量。
  • 針對公路法第二條修正,建議電動輔助自行車維持慢車類,電動自行車配合道交條例第六十九條修正;省道定義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針對公路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增列「服務區暨休息站」法源,表示本部已於109年12月8日修正「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 針對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修正,表示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但建議一併修正相關條文;不贊成隨油徵收,因電動車發展及用路不用油等問題。
  • 針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將與警察機關溝通研議透過行政協助告知受害者權益。
  • 針對公路法第六十條之一,建議比照行政程序法將雙掛號修正為掛號即可。
  • 針對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建議將汽車修護技工與技術士檢定管理辦法交由交通部定之。
  • 針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認為現行法規已足以處分不適任遊覽車業者,且全面評鑑所有汽車運輸業會排擠監理業務,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針對公路法第七十九條公路養護預算,認為現行公路總局及營建署補助計畫已足夠,無需增訂。
  • 回應電動自行車納管,表示已設計牌照樣式,未來合法電動自行車將全面掛牌,並給予2年緩衝期讓市面車輛經審驗合格後掛牌。
  • 回應電動自行車強制納保,表示已與金管會討論,保費將參考輕型機車費率,由金管會決定,並推動長期保單以確保投保率。
  • 回應「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表示將依委員版本修正為「地方檢察署」。
  • 回應公路法第二十九條罰鍰,建議將上限調高至1萬8千元,下限維持3千元。
  • 回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建議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脫鉤管理。
  • 回應第七十一條「矇領」定義,建議刪除該詞,修正為「使用偽造、變造之牌照」。
  • 回應第七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罰鍰過低問題,表示考量比例原則,但警政署認為會導致不執法,經討論後維持原罰鍰。
  • 回應第七十二條慢車變更裝置罰鍰,建議將現行180元調整為300元至1200元,並對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改裝處以1800元至5400元罰鍰。
  • 回應第七十二條之一微型電動二輪車超速罰鍰,建議維持900元至1800元,並澄清型式審驗合格車輛不會超過25公里,超速即可能為改裝。
  • 回應第七十二條之二未滿14歲駕駛電動車及租賃業者責任,建議新增租賃業者未確認年齡的罰則,並移除講習規定。
  • 回應第七十三條慢車駕駛人罰則,建議提高第一項罰鍰上限至1200元,並增列吸食毒品等行為罰則,拒測罰鍰提高,對微型電動二輪車酒駕者增訂移置保管。
  • 回應第九十二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建議新增講習得收取費用及委託公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的授權規定。

許鉦漳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 回應機車駕照筆試新制,表示已增加一倍考照量能,目前能負荷,並會請同仁加班因應,但政策應有更長緩衝期。
  • 回應西濱快速道路緩撞車配置,表示警政署已發文要求各縣市政府警察局配備,但縣市尚未採購,公路總局無補助預算,建議警政署整體編列計畫。
  • 回應停車場預算,表示停車場由各縣市政府辦理,公路總局曾透過前瞻計畫補助,但200億元已用完,公務預算無編列項目。

趙興華 交通部高公局局長

  • 回應國道邊坡開發停車位問題,表示早期高架橋下邊坡經整理後有部分供地方使用,未來涉及邊坡部分不會再這樣處理,並承諾會後清查並密切監測安全性。

楊鴻正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組長

  • 回應黃線停車執法,表示3分鐘後開單,是否拖吊依各縣市自治條例不同,建議中央訂定統一法規。
  • 回應民眾匿名檢舉對警力造成壓力,表示正在檢討。
  • 回應第七十一條之二罰鍰過低問題,指出150元至300元罰鍰恐因執行成本(514元)過高導致警察不執法,建議提高罰鍰。
  • 回應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表示警察機關已不辦理行人講習,目前由公路總局監理站辦理汽機車講習,若慢車也納入講習恐增加執行壓力且有不對等問題。

王麗惠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

  • 原則上支持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但需要時間規劃配套措施。
  • 回應強制險準備金虧損,表示是因保費收入不足且損率超過100%。
  • 回應電動自行車保費預估,表示若為5年期保單,金額約在1,600元至2,000元之間,將參考輕型機車經驗精算,並配合電池壽命開發長期保單。
  • 承諾將配合交通部進一步試算保費,並檢討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配合實施。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已將「法院」二字拿掉,改稱「地方檢察署」或「高等檢察署」,此為通案,全國法規將逐一修正。

馮浩庭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針對「矇領」一詞,表示其構成要件需視交通部解釋而定,若無明確函令解釋,在裁處時可能產生疑義。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所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以及「公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9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逐條審查主要聚焦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多項條文的修正,核心議題包括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提高汽車裝載違規罰鍰、慢車種類定義調整(特別是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以及針對「微型電動二輪車」實施強制檢測、型式審驗、登記、領用牌照及強制投保責任保險等管理措施。
  • 同時討論了微型電動二輪車的牌照管理、違規處罰、超速罰則、駕駛年齡限制及租賃業者責任,以及慢車駕駛人酒駕、行人違規罰則的調整,並探討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收費與委外辦理機制。

相關爭議

  • 公路法第二十九條罰鍰金額:交通部建議將超載罰鍰上限由9千元提高至1萬8千元,下限維持3千元;洪孟楷委員認為此調整可接受,有助嚇阻效果並提供行政裁量空間。
  • 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納保與牌照註銷:交通部建議先投保再領牌,若未續保則註銷牌照,以確保強制險保障;金管會保險局表示支持,但需配合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並精算保費。
  • 第七十一條之二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污損罰鍰:警政署認為150元至300元罰鍰過低,不符強制執行成本(514元),恐導致警察不執法,建議提高至600元;交通部與委員認為應考量比例原則,維持原罰鍰。
  • 第七十二條之一微型電動二輪車超速罰鍰:交通部原建議上限調高至5400元,因委員反映有嚴重超速改裝車輛;邱顯智委員認為5400元過高,與機車罰則差距大;陳素月委員指出合格車輛不可能超速25公里,超速即可能為改裝;最終共識為維持900元至1800元罰鍰,並將電動輔助自行車排除。
  • 第七十二條之二微型電動二輪車租賃業者責任:主席與委員認為交通部版本未明確規範租賃業者需確認承租人年齡,恐導致未滿14歲者仍可租借;交通部同意增訂「或未確認其年齡者」的罰則。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確認第10條僅為文字修正,將「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為「地方檢察署」。
  • 強調電動自行車納管、強制險是重要政策決定,要求交通部盤點系統、與業者及保險公司精算費率。
  • 關切電動自行車強制險保費計算標準,特別是鉛酸電池改為鋰電池趨勢對電池壽命與費率的影響。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同意將第29條汽車裝載違規罰鍰上限提高至1萬8千元,認為可達嚇阻效果並提供行政裁量空間。
  • 確認電動輔助自行車有腳踏板,無須強制掛牌納保;微型電動二輪車無腳踏板,需強制納保。
  • 關切電動輔助自行車在下坡時可能因自然動能超過速限,質疑超速罰則的合理性,建議應聚焦於改裝行為的處罰。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同意第69條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
  • 質疑交通部建議第71條對未經型式審驗合格電動輔助自行車僅沒入而無罰鍰是否過輕。
  • 關切電動自行車強制險修法,確認金管會是否比照機車處理方式,並擔憂若不儘快修法,將影響換照、領牌。
  • 認為第72條之一微型電動二輪車超速罰鍰上限5400元過高,與機車罰則差距大,且警察執法上會先發現超速問題,故該條文仍有保留必要。
  • 建議第72條之二租賃業者責任應加上確認承租人年齡的義務,並認為14歲至18歲駕駛仍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必要。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關切檢察署更名為通案修法對全國法規的影響,指出改名作業繁瑣。
  • 同意第69條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
  • 強調電動自行車納管、納保、發牌照的重要性,認為名稱問題應一併解決,避免後續相關條文(如69-2、70-1、70-2、72-2)再次修法。
  • 詢問交通部對個人運具(如電動平衡車Segway)的分類與管理,確認其排除在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外。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電動自行車正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認為其完全以電力為主,改裝後速度快,對交通安全構成威脅,有納管必要。
  • 認為第72條之一超速罰則應保留,因警方執法上通常是先發現超速再認定是否改裝,若拿掉將有執法問題。
  • 確認型式審驗合格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不可能超過25公里,若超速則一定是改裝車輛,支持對此類行為處以重罰。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同意將第29條汽車裝載違規罰鍰上限提高至1萬8千元。
  • 強調電動自行車納管、強制納保政策的重要性,要求交通部與金管會合作,以最快速度建立掛牌監理系統,精算合理保費,並擬定執行時程表。
  • 不接受警政署以強制執行成本為由要求提高第71條之二罰鍰,認為立法應遵循比例原則,不應倒因為果。
  • 同意第72條之一微型電動二輪車超速罰鍰上限維持1800元,並將電動輔助自行車排除。
  • 同意第72條之二對未滿14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的罰則,並強調租賃業者應在租借前宣導、輔導並確認承租人年齡。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說明第10條修正為將「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為「地方檢察署」,是依據法務部修正的法院組織法。
  • 建議第29條汽車裝載違規罰鍰上限提高至1萬8千元,下限維持3千元,以提供更多裁量空間。
  • 建議第69條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將其與自行車脫鉤,因實務上名詞混淆。
  • 說明第69條之一修正重點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需經檢測、審驗合格、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並強制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新增第69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已領牌微型電動二輪車若未續保,經通知限期續保仍未辦理,將註銷牌照。
  • 說明第69條之二參照現行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辦理過戶、註銷或換牌前,應繳清罰鍰。
  • 建議第71條對經型式審驗合格但未黏貼標章的電動輔助自行車處罰鍰,對未經審驗合格車輛直接沒入,因其為非法車輛。
  • 建議第71條之一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違規處罰,刪除「矇領」一詞,並給予已合格車輛2年緩衝期領牌。
  • 建議第71條之二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損毀、污損或遮蔽的處罰規定,罰鍰為150元至300元。
  • 建議第72條修正為提高慢車未保持安全設備良好完整罰鍰,並對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擅自改裝處以重罰。
  • 建議第72條之一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超速罰則,確定合格車輛不可能超速25公里,超速即可能為改裝,罰鍰維持900元至1800元,並將電動輔助自行車排除。
  • 建議第72條之二修正為未滿14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的罰則,並新增租賃業者未教導操作方法或未確認年齡的罰則。
  • 建議第73條修正為提高慢車駕駛人違規罰鍰,並增列酒駕、吸毒等行為罰則,對微型電動二輪車酒駕者增訂移置保管。
  • 建議第74條修正為提高慢車駕駛人違規罰鍰上限至1200元。
  • 建議第77條之一新增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違規得逕行舉發。
  • 建議第78條修正為提高行人違規罰鍰至500元,並將行動輔具免罰資格擴大。
  • 建議第85條之三修正為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移置保管、扣留規定,並將「汽車所有人」修正為「車輛所有人」。
  • 建議第92條新增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的授權,並新增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及委託公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的授權規定。

陳彥伯 交通部次長

  • 同意第71條之一刪除「矇領」一詞,因其定義特殊且不適用於微型電動二輪車。
  • 針對第71條之二罰鍰過低問題,認為不應以強制執行成本作為立法考量,許多法令下限皆低於執行成本。
  • 建議第72條之一微型電動二輪車超速罰則可考慮不修,因改裝已在第72條處罰,若改裝又超速,可在裁罰基準表規範重罰,避免重複處罰。
  • 承諾會嚴審委託民間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機構資格。

王麗惠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

  • 針對電動自行車強制險,表示將比照機車處理,但需調整制度,會儘快處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修法。
  • 回應保費計算,表示目前缺乏數據,將參考類似車型精算,初步規劃5年期保險,並設退費機制確保公平性。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第10條修正將「法院」二字拿掉,是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已改名,此為通案,全國法規將陸續檢視並修改。

楊鴻正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組長

  • 針對第71條之二罰鍰過低問題,表示150元至300元罰鍰恐因強制執行成本過高導致警察不執法,建議提高罰鍰。
  • 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表示警察機關目前已不辦理講習,若慢車納入講習會有執行壓力且可能造成不對等對待。

相關後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依照萬美玲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版本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將罰鍰上限提高至1萬8千元。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確立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納管、掛牌與投保,並設未續保註銷牌照機制。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二,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過戶、註銷或換牌前需繳清罰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一條,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對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的電動輔助自行車處罰鍰,對未經審驗合格車輛予以沒入。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一條之一,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修正後通過,刪除「矇領」一詞,並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違規處罰及2年緩衝期。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一條之二,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對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損毀、污損或遮蔽處以罰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提高慢車未保持安全設備良好完整罰鍰,並對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擅自改裝處以重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之一,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修正後通過,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超速罰則為900元至1800元,並將電動輔助自行車排除。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之二,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修正後通過,規定未滿14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的罰則,並新增租賃業者未教導操作方法或未確認年齡的罰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提高慢車駕駛人違規罰鍰,並增列酒駕、吸毒等行為罰則,對微型電動二輪車酒駕者增訂移置保管。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四條,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提高慢車駕駛人違規罰鍰上限至1200元。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七條之一,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違規得逕行舉發。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提高行人違規罰鍰至500元,並擴大行動輔具免罰資格。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九十二條,將於下次會議繼續審查。
  • 今日協商結論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

原始資料

公報
1105601
卷/期/冊
110/56/1
發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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