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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聯席審查:定義、執法與保護爭議

內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5-03

立法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多個「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及「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主要聚焦於行政院版本。會議核心討論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範圍(是否限於性或性別相關)、警察執法權限與程序、保護令核發機制及預防性羈押的必要性。因各方對多項關鍵條文存有重大分歧,多條法案條文與附帶決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以期達成共識。

討論事項一

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及「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建立跟蹤騷擾防制法,明確定義跟蹤騷擾行為,賦予警方即時介入權力,並建立保護令與刑事處罰機制,以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缺口。
  • 核心爭議點包括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範圍、警察機關的執法工具與程序、保護令的聲請與核發、以及預防性羈押的適用性,同時探討跨部會合作與被害人保護措施。

相關爭議

  • 跟蹤騷擾定義範圍:行政院版本將跟蹤騷擾限縮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而多數立委主張應擴大範圍,涵蓋所有造成心生畏怖的跟騷行為,避免遺漏非性別相關的社會案件。警政署則擔憂範圍過廣將造成警力負荷過重。
  • 行政先行或直接刑事化:部分立委建議採「先行政後司法」模式,由警方先發警告命令並處以行政罰鍰;行政院版本則傾向直接將跟騷行為入罪化,賦予警方刑事偵查權,認為行政命令恐效果不彰且難以取得網路資料。
  • 書面告誡的法律效果與救濟:行政院版規定警察可發書面告誡,但其法律效果、救濟程序及未核發時被害人如何救濟,引起立委質疑,認為應明確化並保障被害人權益。
  • 預防性羈押的必要性:司法院對跟騷行為是否適用預防性羈押持保留態度,認為其與無罪推定原則存在緊張關係,且跟騷行為本身已具反覆性,恐導致法官無裁量空間。
  • 保護令的聲請機制:行政院版本要求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再犯方可聲請保護令,而部分立委主張應採雙軌制,允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尤其在緊急情況下。
  • 主管機關權責與跨部會合作:立委建議在法案中明確列出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法務部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並設立「推動小組」或「諮詢委員會」以強化跨部會協調與民間參與,而非僅由內政部統籌督導。
  • 被害人個資保護:有立委提出應增設機制,禁止行為人透過民事訴訟等管道取得被害人戶籍等非公開資訊,並建議戶政機關應有註記功能以防堵此漏洞,司法院則認為現有規定已足夠或可透過保護令禁止查閱,但註記機制需審慎評估由哪個機關執行。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本將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並列舉8種樣態。
  • 認為應將跟蹤騷擾限縮在「與性或性別相關」以聚焦警力,因其對被害人造成更大負擔且更具急迫性。
  • 質疑若採雙軌制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是否有足夠調查能量處理非特定對象的跟騷案件。
  • 建議內政部在條文中明列警方未在期限內處理報案或未核發書面告誡時,被害人的權利救濟程序。
  • 建議內政部評估書面告誡不服的救濟程序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警察職權行使法》辦理。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認為社會對跟蹤騷擾防制立法已有高度共識,但需釐清法律實際執行細節。
  • 建議行政院版對書面告誡程序應明確化,包括提供被害人救濟管道,並區分提告與書面告誡的程序。
  • 對直接將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後的預防性羈押設計有疑慮,認為家暴法實務上極少使用此措施,需謹慎討論。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將跟蹤騷擾行為定義中的「與性或性別相關」文字拿掉,避免限縮適用範圍,以涵蓋更多實際案例。
  • 建議增設「推動小組」納入民間團體和專家學者,以公私協力方式推動全方位防制工作,並參考衛福部家暴防治推動小組的成功經驗。
  • 提議書面告誡應在72小時內完成,並賦予警察核發「警告命令」的權力,違反者可處以罰鍰,作為嚇阻工具。
  • 強調警察在處理跟騷案件時應有更多工具,而非僅限於道德勸說,以避免警力白跑。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二條主管機關部分,除了內政部,應將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法務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明確劃分,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體例。
  • 要求司法院解釋《跟蹤騷擾防制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在保護令核發上的競合問題及適用原則。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一條增列「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以避免法律競合,尤其在《家庭暴力防治法》已有詳細規範的情況下,後撤回此修正建議。
  • 認為主管機關應列出各主要業務部會,但可簡潔呈現,並對行政院版本僅列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反對將跟蹤騷擾行為定義限縮於「與性或性別有關」,認為客觀行為態樣較易判斷,且許多國家立法未設此限。
  • 質疑行政院版書面告誡的法律效果不明確,建議應有救濟管道,例如若警方不核發告誡,被害人可向法院聲明異議。
  • 主張將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法務部等相關部會納入主管機關權責,以提供受害人更全面的協助,而非僅限於警政署的壓制行為。
  • 擔憂跟騷行為直接刑事化可能因刑法舉證嚴格導致「兩頭落空」,最終難以定罪也影響保護令申請。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反對將跟蹤騷擾定義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認為此舉過於狹隘,排除太多應受保護的行為樣態,不符社會期待。
  • 主張應採「先行政後司法」的多層次處理模式,由警察先發書面告誡,再發具法律效果的警告命令,最後才由法院核發保護令。
  • 支持成立一個具統籌與推動功能的「防制跟蹤騷擾推動小組」,處理案件調查、公布、在職教育,並委託民間機構提供法律、醫療、心理等協助。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堅決反對跟蹤騷擾行為定義僅限於「性或性別相關」,舉例說明都更釘子戶、職場報復等與性別無關的跟騷樣態亦應納入。
  • 強調法律應以行為來定義跟騷,而非難以判斷的行為人主觀動機。
  • 認為現行法律對於許多反覆跟蹤騷擾但未觸犯刑法樣態的行為缺乏規範,本法應彌補此空缺。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支持跟蹤騷擾行為定義不應限於「性或性別」,因存在無差異跟蹤或情緒、精神障礙者的跟蹤,若警方不受理恐釀憾事。
  • 支持設立「推動小組」而非「諮詢委員會」,認為推動小組更具主動性,能將外部監督力量融入,加速法案推動與執行。
  • 強調應賦予警察更多工具,如警告命令與罰鍰,以有效嚇阻跟騷行為,避免警察僅能做「白工」或道德勸說。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條文,要求對被害人身分保密,公務員製作筆錄文書應以代號為之,並密封真實身分資料。
  • 堅持在保護令中納入「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的條款,並建立註記機制,以防堵加害人透過濫訴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個資的漏洞。
  • 主張保護令中禁止查閱資料的重要性應優先於其他措施。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在保護令內容中增加「命相對人支付被害人之身心治療、諮商等費用」、「命相對人接受八小時之跟蹤騷擾防制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及「命相對人完成相對人處遇計畫」等選項。
  • 支持設立「推動諮詢小組」以確保外部力量能定期檢視並給予意見,並建議將被害人協助事項納入主管機關職責。
  • 支持行政院版本若能配合邱顯智委員提出的救濟措施,可解決婦女團體對警方不發書面保護的擔憂。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支持陳秀寳委員關於防止加害人透過其他訴訟管道取得被害人個資的主張,認為實務上此類案例確實很多。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認為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是法律最重要的「深水區」,理解實務上若範圍過大可能影響執行。
  • 建議可考慮將跟騷定義中的「與性或性別有關」替換為「無正當理由」,作為一種限縮方式。
  • 提出「先求有再求好」的策略,建議先將跟騷比例最高的性別相關類別入法,待執行順暢後再修正擴大範圍,並以附帶決議方式表達此意向。

相關人員回應

譚宗保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處長

  • 強調行政院版草案旨在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參考先進國家立法模式,訂定務實可行的事先防範及事後處罰機制。
  • 說明草案定明跟蹤騷擾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八大類行為。
  • 指出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經告誡後2年內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行為人有反覆實行疑慮者,得預防性羈押。
  • 表示跟蹤騷擾為告訴乃論之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者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支持行政院版本將跟蹤騷擾行為定義限縮於「與性或性別相關」,認為若無限開放將使本法適用範圍過廣,恐架空現行其他法律,並過度干涉民事事件。
  • 主張跟蹤騷擾應予犯罪化,警察可展開刑案偵查,依刑事訴訟法發動拘捕、搜索等強制處分,以制止危害並查明網路跟騷行為人身分。
  • 解釋書面告誡為刑事偵查程序中的初始嫌疑判斷,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告,警察均應告誡並採取保護措施。
  • 認為書面告誡後再犯才聲請保護令,是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及防止被害人濫行聲請,並參考日本實務經驗。
  • 對於設立「推動小組」或「諮詢委員會」持開放態度,建議可定為「推動諮詢小組」並明定開會時程,或將相關規定納入子法。
  • 說明一個行為可能涉及多種法律責任,跟騷法與家暴法雖有重疊,但範疇不同,可各自取得救濟,不必然衝突。

張秀鴛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

  • 認同立法必要性,並尊重委員建議明定警告命令(禁制處分)及防制令(禁制令)以提前保護被害人。
  • 同意將被害人身心治療、諮商及保護扶助工作納入衛福部職責,未來警政機關可轉介地方政府提供協助。
  • 對行為人處遇計畫持保留態度,指出各國立法例多透過警告令、保護令及刑罰嚇阻,行為人多數未達病理程度,病態型可由地檢署或法院囑託鑑定後施以監護處分或附帶條件治療。
  • 表示將配合內政部研擬草案,透過警察機關啟動刑事調查、告誡嫌疑人,並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設計,由法院核發保護令,以完善保護被害人。

林俊廷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尊重立法政策,無論採直接刑罰化或違反防制令後刑罰化,但強調應確保被害人即時保障與行為人權益平衡。
  • 指出跟蹤騷擾行為刑罰化後,構成要件明確性至關重要,應避免概括性條款。
  • 強調警察機關應積極介入調查,因行政與司法能量差異,不宜過早將核發保護令的責任完全交由法院。
  • 說明《家庭暴力防治法》與《跟蹤騷擾防制法》在保護令機制上存在根本差異,家暴法保護令旨在為警察介入民事關係提供依據,而跟騷法本質為處理不法行為,應「先行政後司法」。
  • 建議陳秀寳委員關於被害人個資註記的提案,可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精神,並由戶政機關進行註記,以達普遍性保障與執行可行性,而非由司法機關執行。
  • 建議《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5條刪除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以避免程序混亂,並增列對於抗告法院的裁定不得再抗告,以避免濫訴。

吳素勤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 說明《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其保護令事件由家事法庭處理,與跟騷法保護令可與刑法處罰分開。
  • 建議為避免法律程序適用困擾,若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一,則不適用跟騷法保護令規定。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指出跟騷法旨在補充現行法律不足,其制度設計是一個有別於家暴、性侵的「新保護型態」,可能涉及法律競合問題。
  • 支持將相關部會的權責初步規定於法案中,比照《家庭暴力防治法》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
  • 建議若跟騷行為直接進入刑事處罰,則法律要件應更為嚴謹明確,尤其對「相類行為」及「追求行為」等概括性定義需審慎,避免過度擴大刑罰範圍。

陳家欽 警政署署長

  • 強調第一線警察工作艱鉅,若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無限開放,將造成警力極大負荷,排擠其他治安警力。
  • 認為若無「性或性別相關」的限制,即使有豁免條款,警方仍需耗費大量警力調查每起報案,難以承受。
  • 針對行政罰鍰,指出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鍰是由法院裁罰,若將裁罰權賦予警察,恐引發法律保留原則及執法爭議。

邱筱涵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對跟騷法草案納入預防性羈押持保留意見,認為其與無罪推定原則存在緊張關係。
  • 指出預防性羈押通常限制在嚴重侵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嚴重妨害社會安寧、再犯率甚高的罪名。
  • 認為跟騷行為構成要件已包含「反覆、持續」,若預防性羈押再以「反覆實行之虞」為要件,將導致法官裁量空間不足,形同只要構成跟騷罪就必須羈押,建議審慎考量。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第一條照案通過。
  • 第十條修正增列第六、七項,明確規定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資料者應保密,行政司法機關公示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
  • 第十五條修正為保護令程序準用《非訟事件法》,並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以及時代力量黨團增列的第五條及第十四條等條文均予以保留,送黨團協商。
  • 所有附帶決議(第2、3、4、5、6、7、8案)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本草案名稱及行政院提案中其他未提及的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 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補充說明。
  • 本次會議審查法案各委員所送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各黨團所送修正意見,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公報
1105801
卷/期/冊
110/58/1
發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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