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預算凍結案與水利法修正,聚焦五缺、地方創生及產業發展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5-03
LawTrace 法律歷程:水利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凍結案,並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經濟部就企業投資五缺障礙、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地方創生及花東離島基金執行成效進行報告與質詢。會議中委員針對營造業缺工、5G資源分配、生技基金進度、MyData資安、離島建設、房價與薪資、攬才政策等提出諸多質疑。下午會議則聚焦「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逐條討論與協商,主要針對罰鍰級距、免罰條件及代為履行等條文達成共識。
討論事項一
處理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 11 案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提交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資訊服務費、委辦費、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一般行政、農業管理、林業管理、林業發展、水產試驗所研究、家畜衛生試驗所研發、漁業發展及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等 11 項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一案至第十一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 5 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農業發展、遠洋漁業管理、農糧管理及農田水利發展等 5 項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
- 討論農漁業廢棄物處理未能滿足農漁民需求,以及如何落實農業循環經濟健全發展的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 個月內提出農漁業廢棄物加速循環再利用及便農措施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陳吉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就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
蔡清華 教育部政務次長
- 就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
羅素英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社區健康組組長
- 就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
相關後續
- 第一案(農業發展預算凍結案)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 1 項,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 個月內提出農漁業廢棄物加速循環再利用及便農措施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第二案至第五案(漁業管理、農糧管理、企劃管理、農田水利發展預算凍結案)均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食農教育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洪申翰等 16 人及委員陳亭妃等 18 人所擬具的「食農教育法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經濟部首長針對排除企業投資五缺障礙、投資台灣三大方案、地方創生及基金執行成效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告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及離島建設基金的推動與執行成效。
- 經濟部報告排除企業投資五缺障礙、投資臺灣三大方案的執行成效及後續精進作為,並回應企業面臨的五缺問題。
相關爭議
- 營造業缺工與外籍營造工放寬標準:林岱樺質疑放寬聘僱外籍營造工的「具公共利益」標準定義模糊,經濟部回應勞動部主要關切住宅案等就業機會較少類型。
- 投資臺灣三大方案額度不足:林岱樺指出根留臺灣與中小企業方案貸款額度用罄,近百家已核准廠商尚在候補,國發會承諾將從歡迎臺商方案移撥額度,但優惠條件可能調整趨嚴。
- 5G應用發展方向與資源分配:林岱樺批評政府 5G 資源集中於仁寶、英業達等大廠的示範場域,排擠中小企業,不利國產化自主產業鏈建立,並質疑補助辦法限制示範場域外業者。
-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與基金進度:邱議瑩質疑國發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要點」發布延宕,影響生技產業發展。
- MyData平台資安與資料外洩疑慮:邱議瑩擔憂 MyData 平台資安問題,特別是銀行端可能存在的破口,恐導致資訊外洩或流向中國。
- 蘭嶼報廢發財車及離島建設基金效益:蔡壁如批評蘭嶼「國際觀光低碳蘭嶼計畫」與實際滿街跑的報廢發財車現況不符,質疑離島基金執行成效不彰,且醫療後送機制不足導致憾事。
- 房價飆漲與政府打房政策成效:呂玉玲質疑政府打房政策無效,房價持續創 10 年新高,經濟成長成果未與勞工共享,導致低薪問題。
- 台積電產業結構過度集中與外資影響:陳超明及李貴敏質疑臺灣產業過度集中於電子資訊產業,特別是台積電,並擔憂外資持股比例高可能影響其決策,甚至被歐美資本主義解體。
- 國發基金補助監管漏洞:高嘉瑜揭露某公司獲國發基金上億補助後疑上架侵權成人內容,質疑國發基金在投資後的監管不力,恐淪為「大撒幣」且未確保經營方向一致。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關切印度疫情失控下臺商及臺籍幹部安置狀況,詢問是否有撤僑專機措施。
- 質疑放寬外籍營造工聘僱規定的「具公共利益」定義模糊,要求經濟部明確標準。
- 檢討「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中,根留臺灣與中小企業方案額度不足,要求國發會增加額度並簡化撥款程序。
- 批評 5G 應用資源集中於大廠示範場域,排擠中小企業,不利國產化產業鏈建立,要求國發會指派副主委專責處理。
- 要求國發基金所投資事業及國營企業帶頭導入 5G 物聯網製程,並修改補助辦法將資源分配至中小企業。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關切印度疫情下在印臺籍幹部人數、染疫狀況及撤退計畫,要求經濟部協助外交部保障國人安全。
- 質疑國發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要點」發布進度,要求 5 月中前完成。
- 關心 MyData 平台資安問題,擔憂資訊外洩或流向中國,要求國發會確保平台及合作銀行端的資安管控。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關切離島機位一票難求問題,要求國發會重視。
- 質疑東部平均壽命低於西岸與醫療資源不足的關聯,並詢問離島遠距醫療的執行進度、使用比率及績效指標。
- 批評蘭嶼「國際觀光低碳蘭嶼計畫」與實際滿街跑的報廢發財車現況不符,要求國發會提出改善報告。
- 質疑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執行不彰,申請案少、通過案撤銷多,要求國發會改善不友善的貸款計畫。
- 質疑國發會對少子化國安危機僅負責規劃,未積極推動實質促進人口增加策略,淪為「寫作文比賽」。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打房政策無效,房價持續飆高,要求國發會提出抑制房價攀高的方法。
- 主張經濟成長成果應與勞工共享,支持提高基本薪資至 3 萬元,要求國發會全力推動。
- 關切攬才政策成效,指出就業金卡網站不友善、體育領域發卡過低,要求國發會改善並提供相關數字及輔導方式。
- 強調中小企業占臺灣產業結構 97%,要求國發會重視中小企業的補助與生產力提升,而非僅關注大廠的經濟數字。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檢視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中原住民族相關條文,質疑花東基金投入多年後,未見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改善及文化保存的具體成效,尤其對原住民族在花蓮、臺東的人口比例及需求未見著重。
- 要求國發會統籌協調,對已執行部分做更深入分析,以強化花東基金在原民部落的使用效益。
- 質疑地方創生報告中將原民會延續性計畫歸類於地方創生計畫,有膨脹績效之嫌。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未鬆綁全球前 500 大大學畢業生工作經驗限制,要求國發會研議方案吸引人才。
- 批評就業金卡體育領域發卡僅 1 張,顯示攬才成效過低,要求國發會檢視條件並調整。
- 肯定蔡英文總統減煤政策,但質疑經濟部編列購煤預算未減,要求經濟部同意刪除 110 年度購煤預算 150 億元。
- 要求經濟部說明 2050 淨零轉型下,燃煤機組不拆除並增加燃氣機組,是否會讓中火成為全世界最大火力發電廠,此能源轉型方向是否正確。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與農委會均設地方創生專案辦公室,要求國發會提供專案辦公室主任、執行長、委託公司及成員名單。
- 質疑分區輔導中心與青年培力工作站的成立進度與運作模式,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 批評地方創生計畫「放煙火式」的曇花一現,開幕熱鬧但後續成果不明,質疑鄉鎮公所提案不易通過,而青年培力工作站或地方團體提案較易通過的現象。
- 質疑台積電外資持股比例高,擔憂其恐受歐美資本主義影響而外移,要求國發會研究如何防止台積電被解體。
- 批評經濟部在離岸風力發電國產化政策上未能堅持立場,任由外資予取予求,要求經濟部建立綠能離岸風力國家隊。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強調蔡英文總統減煤政策的努力,呼籲中央與地方合作,要求臺中市政府停止以行政手段阻撓燃氣機組上場。
- 提醒國發會應居安思危,超前部署物價通膨壓力,關注股市過熱及民生物價上漲問題,要求政府帶頭抗漲、防通膨。
- 要求國發會與經濟部支持延長智慧機械及 5G 投資抵減適用期限,以助產業轉型升級。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心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中,中小企業與根留臺灣方案加碼額度與貸款條件,要求國發會盡速確定金額且不提高門檻。
- 詢問海外資金回臺主要投資行業與區位分布,指出南部投資件數過少,要求國發會與經濟部引導資金至南部。
- 關切五缺問題對傳統產業的排擠效應,建議比照紙業模式,放寬鋼鐵業與塑化業勞動力限制,要求經濟部與勞動部協調。
- 再次提出應鬆綁全球前 500 大大學外國畢業生工作經驗限制,以利攬才。
- 要求經濟部檢討工業土地閒置問題,將強制拍賣時間從 3 年縮短至 1 年。
- 關切台積電赴歐盟設廠可能性,要求經濟部掌握其全球布局動向,並確保先進製程留臺。
- 要求經濟部針對匯率及原物料大漲問題與工具機業者進行座談,瞭解需求並提供協助。
- 要求國發會大力支持北高雄(茄萣、永安、彌陀、梓官)的地方創生計畫,投入更多資源。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報告粉飾太平,擔憂缺水問題影響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發展,批評僅靠鑿井抗旱。
- 關切鋼鐵材料暴漲影響公共工程標案,要求經濟部考量此問題。
- 質疑臺商回臺投資資金恐用於炒作土地而非實質生產,要求經濟部嚴謹審查,並努力推動加入國際關稅協定。
- 質疑花東基金在花蓮縣萬榮鄉馬遠村公墓設施改善工程的核定程序,認為應由內政部民政司核准而非國發會,並要求未來山地鄉公共工程可直接向國發會申請花東基金。
- 批評離島建設基金對蘭嶼與綠島補助過少,顯示國發會不重視兩島建設,未善用基金。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肯定臺灣經濟表現,預期今年 GDP 可破 5%,但提醒國發會密切注意物價波動。
- 邀請國發會主委再次考察旗津地方創生,並要求大力協助旗津計畫,讓更多年輕人回流。
- 提出旗津「類離島」概念,希望政府介入挹注資源,避免其因過港隧道停用而面臨離島困境。
- 要求國發會提供高雄 5G AIoT 相關計畫的具體數字、經費支持及推動成果,展現高雄作為亞洲.矽谷另一重心的具體方案。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詢問國發會地方創生基金傾向補助、投資或捐贈,並建議長期應鼓勵投資。
- 指出目前企業捐助地方創生僅能認列費用,無法抵稅,誘因不足,建議與財政部協商抵稅可能性。
- 提出「返鄉建設公債」構想,讓自然人可將部分所得稅轉移購買地方建設公債,鼓勵投資地方建設並獲得收益,同時可換取地方政府服務,建議國發會研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肯定地方創生 2.0 版回應過去問題,例如多元徵案、青年角色被看見,以及國發會編列專屬經費。
- 擔憂青年培力工作站及分區輔導中心成立進度延宕,要求國發會加強其角色定位與輔導功能,避免地方創傷。
- 指出過去計畫分散各部會,導致地方為因應補助來源而拼裝計畫,扼殺創意,要求未來有因應作法。
- 質疑計畫性補助難以留住青年,因人力不穩定且計畫難永續,建議國發會研議地方創生專法。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關切地方創生計畫在屏東縣原住民鄉的分布過少,要求國發會多重視屏東縣原住民地方創生計畫的發展,並協助找出地方特色。
- 建議小琉球可規劃為電動機車島示範區,提供更多補助經費加速燃油機車汰換,並整合遊艇產業與小琉球白沙碼頭修建,活絡觀光。
- 要求國發會與交通部協調,協助地方政府爭取白沙碼頭修建,以利遊艇停靠。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公布的經濟成長率哏圖資訊不完整,未列出中國大陸 18.3% 的成長率,且未說明 3 月份對大陸貿易占比高達 44.3%,恐誤導民眾。
- 質疑臺灣產業結構過度集中於電子資訊產業,特別是電子業出口占比上升。
- 關切台積電赴歐盟設廠議題,質疑國發會主委未掌握相關訊息,並擔憂臺灣被排除在全球半導體供應鏈。
- 要求國發會及經濟部針對書面質詢問題逐一回應,確保資訊透明完整。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主張議員財產應上網公開,而非僅限於現場查閱,質疑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無法達到公開透明目的,要求國發會協調法務部儘速研議公開期程。
- 指出 MyData 平台授權機制恐有資安疑慮,特別是民間銀行將資料儲存於自身資料庫,要求國發會查核並確保個資不被濫用。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揭露某公司獲國發基金上億補助後疑上架侵權成人內容,質疑國發基金在投資後的監管不力,淪為「大撒幣」且未確保經營方向一致。
- 要求國發會檢討國發基金投資後的監管機制,並針對類似違法侵權行為,研議追回資金及懲處的機制,並於 1 個月內提交報告。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積電南京廠擴廠決定,建議國安會及國發會召開關鍵技術小組會議,評估對中美貿易戰、產業機密及人才磁吸的影響。
- 針對臺灣缺水問題,建議趁旱象盤整水資源保存方式,加強水庫清淤及滯洪池功能,並將水引導至農漁民使用,要求國發會主導整合經濟部與農委會的水資源政策。
相關人員回應
龔明鑫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地方創生提案及執行狀況,強調多元徵案、建立分區輔導中心、青年培力工作站及活化公有空間等精進作法。
- 報告花東永續發展基金執行成效,指出花蓮、臺東執行率顯著提升,並說明增加鄉鎮市公所提案機制、取消中央部會配合款等精進作法。
- 報告離島建設基金執行成效,強調持續深化觀光發展、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強化對外交通及廢棄物處理等主軸。
- 回應營造業缺工問題,表示會與經濟部等單位協商,但對「具公共利益」定義尊重勞動部。
- 承諾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中根留臺灣與中小企業方案將增加額度,但優惠條件可能重新討論。
- 回應 5G 應用發展方向,強調智慧工廠與智慧製造是目標,初期建構供應鏈能量後將輔導中小企業,並指派游副主委專責處理。
- 承諾「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要點」將於 5 月中前發布。
- 說明 MyData 平台系統為自行開發,已通過資安認證,個資使用需個人一次性授權,並將持續強化資安。
- 承認偏鄉醫療資源不足導致東部平均壽命較低,將透過基金強化後送、轉診及未來 5G 遠距醫療。
- 承諾會瞭解蘭嶼報廢發財車及離島建設基金效益問題,並要求同仁在綜合規劃時納入考量。
- 說明離島開發建設貸款計畫有 9 案通過,但因民間銀行條件較優而撤銷,承諾會檢討改善。
- 表示尊重基本薪資審議委員會決定,但個人贊成經濟成長應與勞工共享。
- 承諾改善就業金卡網站友善度,把握時機吸引外國人才留臺。
- 回應花東基金執行率已改善,但坦承人口外流問題需持續關注,並將強化基金對原民部落的效益。
- 表示地方創生初期以補助為主,長期歡迎投資,並將與財政部溝通抵稅誘因。
- 承諾研究「返鄉建設公債」構想,評估其可行性。
- 回應 2050 淨零排放目標,表示總統宣示是態度表達,國發會將研擬路徑、規劃預算,並督導經濟部與十大排放大戶溝通。
- 表示國發會負責前瞻預算對產業的部署,將導向創新方向,減少與環境衝突,並會將水電及廢棄物容受力納入產業用地評估。
- 認為目前股市價量合理,經濟成長有基本面支撐,但會持續關注過熱現象及物價通膨壓力,承諾跨部會協商抗漲防通膨。
- 說明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需觀察政策效果,並將啟動跨部會協商分析數據。
- 表示「台灣三部曲」已提升至行政院層級,由秘書長協調跨部會,國發會將擔任幕僚角色,統籌追蹤進度。
- 表示國發基金推動有分層負責,承諾將深入瞭解媒體報導的補助監管漏洞個案,並檢討國發基金投資後監管機制。
陳正祺 經濟部次長
- 報告排除企業投資五缺障礙及「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執行成效與精進作法,包括土地、供水、供電、人才、人工等面向的協助措施。
- 報告三大方案已通過 871 家廠商投資計畫,金額達 1 兆 2,193 億元,預估創造 10 萬 2,019 個就業機會。
- 回應印度疫情下,駐外單位已主動聯繫臺商,掌握 150 位臺幹仍在印度,14 位染疫,將配合外交部辦理撤退計畫。
- 說明營造業缺工問題已報請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將放寬民間投資興建工程具公共利益類型聘僱外籍營造工規定,但具體標準由勞動部關切。
- 回應購煤預算問題,強調增氣減煤是總統政策,但需考量電力穩定供應,燃煤機組將除役但不拆除,以達成淨零排放。
- 回應缺水問題,強調短期以抗旱 2.0 穩定供水,中長期則規劃水源核配,目前推估用水無虞。
- 說明台積電全球布局為商業決策,但最先進製程一定留在臺灣,經濟部會密集掌握,並未感受到歐盟壓力。
- 回應工具機業者面臨匯率與物料大漲問題,表示已與央行密切討論,並將與業者進行座談。
- 回應南部投資區位較少問題,表示輔導時會建議廠商往南部走,並持續努力媒合。
- 說明產業用地增設需符合環評,新設廠房需評估用水量,水利署會安排,並會多加注意水電及廢棄物容受力問題。
- 說明再生水廠建置由內政部主政,經濟部將加大媒合廠商使用再生水力道,並配套檢討用水大戶措施及獎勵優惠。
- 回應水庫連通管計畫,表示水利署已加速趕辦,新竹寶山水庫連通計畫預計年底完成。
- 說明台水公司已投入經費進行漏水防治,目標 120 年前漏水率降至 10% 以下,並已報行政院修正計畫。
- 回應台積電南京廠擴廠,表示投審會將依法辦理,確認不影響經濟安全及機密,並防止人才磁吸。
- 回應水資源保存問題,表示經濟部已盤點埤塘作為蓄水方式,並有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將持續開源。
陳佩利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說明國發基金投資湛天創新公司是透過創投公司申請,並有派駐董事,但對媒體報導的侵權成人內容問題表示目前未接到檢舉,將會瞭解。
吳明昆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
- 說明從石門水庫送水到新竹寶山水庫的計畫已加速趕辦,預計年底完成。
李嘉榮 台灣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
- 說明台水公司已報行政院修正計畫,目標 113 年底全省漏水率降至 12%,120 年降至 10% 以下,並增加 10 億元經費。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行政罰法中「按次」處罰較「按日連續處罰」具彈性,可避免行政處分未送達即處罰之爭議。
- 說明行政訴訟法範圍廣泛,對首例免罰案例未確知,但農田水利法有情節輕微減免處罰標準可供參考。
張富林 國發會社會發展處處長
- 說明法務部認為現行直轄市及縣市議員財產申報可供民眾查詢,並公布不實者姓名,已達公開透明目的,但將針對通盤檢討研議。
相關後續
- 委員鄭運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針對高嘉瑜委員提出的國發基金補助監管個案,國發會及經濟部需在 2 週內提出清楚報告,並提供給高嘉瑜委員及經濟委員會每位委員。
- 針對李貴敏委員提出的書面質詢,相關單位需提供清楚書面答復給李貴敏委員及經濟委員會每位委員,並說明數據正確性。
討論事項五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逐條討論並協商「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第九十二條之二至第九十五條之二等條文的罰鍰級距、加重罰鍰、免罰與減輕處罰等規定。
- 討論第九十二條之二關於盜採砂石的罰鍰加重,以及第九十三條之四關於未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適當處理時的處罰與代為履行機制。
- 討論第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二新增的免罰與減輕處罰條款,特別是針對情節輕微、無影響水利安全之虞的首度查獲案件。
相關爭議
- 罰鍰級距與裁罰標準:水利署建議統一罰鍰級距為 20 倍,以避免裁罰標準不一及執行上的困難,但委員對具體數字有不同意見。
- 「按日連續處罰」與「按次處罰」的轉換:鄭運鵬委員質疑將現行「按日連續處罰」改為「按次處罰」恐導致裁量權過大,產生多重標準,且可能對行政單位造成不良後果;法務部則解釋「按次」可避免行政處分未送達即處罰的爭議,並使裁罰更具彈性。
- 首例免罰條款的適用範圍:鄭運鵬委員擔憂首例免罰可能被業者鑽法律漏洞,透過找人頭規避處罰;陳椒華委員建議應加註「以營利為目的者不適用」;水利署則強調免罰需搭配情節輕微、恢復原狀等要件,且農田水利法已有類似立法例。
- 公墓改善經費核定程序:孔文吉委員質疑花蓮縣萬榮鄉馬遠村公墓設施改善工程經費由國發會核定而非內政部,認為程序不符,要求未來山地鄉公共工程可直接向國發會申請花東基金。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建議水利法各版本罰鍰級距類似,可請經濟部或水利署統一說明,以節省討論時間。
- 建議將水利法罰鍰級距統一協商處理,以利對外說明。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針對第九十二條之二第三款提出文字修正,增加「未依分區限制使用水道洪水氾濫所及之土地」。
- 針對第九十三條之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提出文字增修,要求納入不依規定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適當處理時的規定。
- 建議第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二的立法意旨中,應明確註明「無影響水利安全之虞」及「以營利為目的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 建議第九十五條之二第六款將「主管機關公告」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建議罰鍰上限 500 萬元不減,重點在於下限級距的調整,並支持以 20 倍為基準。
- 支持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認為更符合實際執行狀況,因河川型態多樣。
- 強調免罰條件除情節輕微外,還需恢復原狀,營利事業不應符合首次免罰條件,建議納入立法說明。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質疑「按次處罰」的裁量空間,擔憂可能導致行政機關執行上的不一致。
- 提醒免罰條款應考量惡性重大罪行及圖利問題,避免業者亂倒廢棄物,造成行政困擾。
- 同意將免罰與減罰條款的精神,包括「情節輕微」及「無影響水利安全之虞」等納入立法意旨說明。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針對第九十二條之二提出修正,主張對以公司、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形式未經許可採取砂石(盜採砂石)的嚴重狀況,加重罰鍰最高額至 1,000 萬元,以遏止不法。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的定義與執行標準,擔憂可能導致裁罰不統一,產生多重標準。
- 對首例免罰條款表示疑慮,擔心業者可能利用人頭規避處罰,造成行政單位難以收拾的後果,要求法務部評估其不良影響。
- 質疑第九十三條之四新增「主管機關得代為履行」條款後,若行為人惡意不繳納代履行費用,罰鍰金額與代履行費用間的比例是否合理,以及對行政機關的約束力。
- 強調裁罰應以恢復原狀為主,並避免放寬後導致行政單位難以收拾的局面。
相關人員回應
賴建信 水利署署長
- 建議水利法罰鍰部分統一調整為 20 倍級距,例如第九十二條之二修正為 25 萬元以上至 500 萬元以下罰鍰,以符合立法意旨。
- 說明第九十二條之二第三款「未依分區限制使用水道洪水氾濫所及之土地」已包含在第六十五條之一,文字重複,建議註明於修法意旨。
- 同意蔡易餘委員建議,對意圖營利盜採砂石者加重罰鍰最高額至 1,000 萬元,以彰顯對河川安全的重視。
- 解釋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是為避免公文書未送達即累計罰款的問題,且可依情節指定改善時間,提高執行效率。
- 說明新增免罰條款(第九十五條之一)主要針對情節輕微、無危害安全之虞的民眾,例如種植草本植物或在私有地種植,只要首次查獲且改善即可免罰。
- 說明新增減輕處罰條款(第九十五條之二)適用於無妨礙河防安全,首次查獲情節輕微者,可減輕至最低下限甚至勸導。
- 回應首例免罰疑慮,強調對行為人會當下查獲,難以找人頭,且農田水利法已有類似立法例。
- 說明第九十五條之二第六款「主管機關公告」不需加「中央」,因河川與排水有分級,縣管河川由地方政府公告。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行政罰法傾向使用「按次」處罰,而非「連續」,以避免裁罰標準不一及行政處分送達前即處罰的爭議。
- 解釋「屆期不遵行者」意指主管機關給予期限屆滿後仍未履行,此時才進行第二次裁罰。
- 表示行政罰法第 19 條規定 3,000 元以下罰鍰情節輕微可免予處罰,建議第九十五條之一裁罰金額可定在 3,000 元以下以配合此規定。
羅翠玲 經濟委員會執行秘書
- 說明農田水利法立法例中,情節輕微減免處罰標準的第二條第一款定義情節輕微為「首度查獲」,此用字可提升至水利法母法,使執行更明確。
相關後續
- 所有罰鍰級距統一採 20 倍基準調整。
- 第九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25 萬元以上至 500 萬元以下罰鍰」。
- 第九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水道洪水氾濫所及之土地)須在立法說明中說明清楚「未依分區限制區塊」。
- 第九十二條之二最後一項修正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意圖營利,有前項第六款、第七款情形之一,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得加重其罰鍰最高額至新臺幣 1,000 萬元」。
- 第九十二條之三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 第九十二條之五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2 萬 5 千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鍰」。
- 第九十三條之二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2 萬 5 千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第九十三條之三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2 千 5 百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之罰鍰」。
- 第九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修正為「得按次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 第九十三條之四新增第三項:「前兩項之行為人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屆期不遵行主管機關之命令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履行,並命其繳納代履行之費用。」。
- 第九十五條之一同行政院修正版,但立法說明須清楚說明「首次查獲、情節輕微得予免罰」及「無影響水利安全之虞」的精神。
- 第九十五條之一裁罰金額修正為新臺幣 3 千元以下。
- 第九十五條之二修正為 2 千 5 百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立法說明須清楚說明「無影響水利安全之虞」及其他委員建議的部分。
- 第九十九條照行政院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討論事項所列水利法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說明。
- 通過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5801
- 卷/期/冊
- 110/58/1
- 發布日期
- 2021-06-0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