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財政委員會審查房屋稅條例與貨物稅條例修正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5-03

LawTrace 法律歷程:貨物稅條例、房屋稅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會議,主要審查多項房屋稅條例與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會議針對房屋稅的囤房稅、空屋稅定義、稅基與稅率調整、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但未達共識,全案保留擇期再審。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則聚焦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優惠期限及條件,最終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討論房屋稅條例修正案,主要聚焦於是否增設房屋空置稅、如何認定空置房屋、多屋持有者(囤房稅)的稅率調整與級距劃分,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房屋稅稅基評定上的權責與協調。
  • 會議亦探討了房屋稅改革對地方財政的影響、稅金轉嫁租金的可能性,以及如何透過稅制改革實現居住正義並有效利用閒置房屋資源。

相關爭議

  • 房屋空置稅的定義與稽徵可行性:財政部認為空置難以認定且稽徵行政負擔大;江永昌委員則指出其提案已參考國外做法並設有推定與排除條款,認為財政部未詳讀提案。
  • 房屋稅本質與政策目的:財政部強調房屋稅是地方財產稅,增設空置稅或囤房稅會改變其政策目的;鍾佳濱委員等則認為對閒置房屋課稅有助於居住正義,可比照空地稅。
  • 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及稅基調整:財政部認為房屋稅問題核心在地方政府稅基評定不實,而非稅率不足;多位委員質疑地方政府普遍不願調高稅基,呼籲中央應有更積極的引導或介入機制。
  • 累進稅率的適用性與搶稅問題:財政部表示國際上無國家對房屋稅採累進稅率,吳秉叡委員則提出累進稅率可能導致地方政府搶稅,影響公平性。
  • 戶數認定標準與公平性:委員質疑以「戶」為單位計算的公平性,包括共有房屋、豪宅與小宅價值差異、農舍認定,以及跨縣市持有房屋時如何界定第幾戶。
  • 減稅對地方財政衝擊與租金轉嫁:委員提案調降自住房屋稅率,引發地方政府稅收減少及中央補貼財源問題;同時擔憂提高非自住房屋稅率可能導致租金轉嫁給承租人。
  • 政策實施的謹慎性與效果評估:吳秉叡、沈發惠委員強調稅制改革應謹慎,不能抱持「試試看」態度;陳椒華、高嘉瑜委員則認為應勇敢嘗試,不應因未知效果而卻步,並強調配套措施如包租代管的重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認為房屋稅涉及稅率、地段率及建築單價三個變數,地方政府已調整地段率,不能只要求調整單價。
  • 要求財政部針對各黨團及委員提案進行差異分析,並提出相關說明及立場,待下次輪值主席時繼續審查。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支持江永昌委員所提的空置定義與概念,認為應儘快訂定實施。
  • 主張房屋稅率應依房屋戶數增加而提高,以抑制不動產炒作並有效利用資源。
  • 建議財政部考量增加稅率以降低空房,並配合公益認定公證機制補貼房屋稅,以減輕租金負擔。
  • 呼籲財政部應勇敢實施囤房稅,以回應年輕人對居住正義的期待,並強調實施後若有物價上漲疑慮可再討論。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認為地方政府普遍不願調高稅基是囤房稅改革的困境,導致中央需介入稅率制定。
  • 支持單一自住房屋稅率可降至0.6%,並對多戶持有者採累進稅率,以警示囤房行為並提供地方政府規範。
  • 指出台北市、連江縣、宜蘭縣已有實施差別稅率的案例,顯示技術面問題可克服。
  • 建議中央政府可透過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等誘因,引導地方政府積極調整稅基。
  • 主張若房屋具公益出租人概念,應比照單一自住稅率區間,以避免租稅轉嫁。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對全國僅持有1戶或2戶的民眾調降房屋稅率至0.8%,以減輕其負擔,因其占全國房屋持有者約90%。
  • 主張對持有10戶以上(約1,700餘戶個人)的房屋課徵8%重稅,並強調法人持有多戶的平均數更高,應是打擊炒房的對象。
  • 認為房屋稅改革的重點在於政府是否願意實施,技術問題如精算稅收增減及總價限制皆可克服。
  • 強調其提案旨在打擊炒房而非打擊一般民眾,並希望透過稅制改革回應民意對高房價的不滿。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認為空屋稅與囤房稅有基本差異,空屋涉及使用狀況,囤房涉及所有權,兩者政策取向不同。
  • 建議將自住房屋稅率從1.2%降為1%,非自住房屋稅率提升至2%至4.8%,以建立自住與非自住的差別稅率。
  • 質疑對非六都地區課徵空屋稅是否符合租稅公平正義,並擔憂可能加劇偏鄉房價下跌與區域發展不平衡。
  • 肯定江永昌委員提出的空屋稅概念,認為其作為政策工具值得財政部正視與研究。
  • 認為現行囤房機制1.0的稅率範圍(1.2%與1.5%)差別不大,缺乏檢討空間,並要求財政部評估提高稅率對租金轉嫁的衝擊。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主張財政部不應與地方政府互推責任,應正視房價過高問題並提出實務解方。
  • 認為稅制改革應同時考量稅率與稅基,並給予地方政府彈性,但中央需提供機制引導地方政府積極作為。
  • 強調差別稅率與累進稅率是兩回事,不應混淆。
  • 質疑財政部以臺北市房價未降為例,來否定修法討論的態度不正確,認為應思考如何修法解決問題而非認定無用。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主張「囤房」概念應包含「數量多」與「沒有使用」兩點,支持江永昌委員的房屋空置稅以處理閒置房屋。
  • 質疑財政部對空屋難以認定的說法,指出國有財產法已有「空屋」規定,且空地稅亦有認定標準可供參考。
  • 提出依自來水用戶0度數據顯示,空屋多分布於非都會區,若課徵空屋稅恐殃及無辜,政策應對症下藥。
  • 認為房屋稅作為地方稅,若採累進稅率可能導致各地方政府搶稅,甚至出現富豪將非自住房屋登記在稅率較低縣市的荒謬現象。
  • 要求財政部對都與非都地區房屋稅改變造成的稅損影響進行差異分析。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江永昌委員提案中「空置」定義的執行困難,例如公司登記規避、用水用電標準不適用電熱水器或桶裝瓦斯等情況。
  • 認為以戶數計算房屋稅不合理,因房屋價值差異大,且共有房屋、豪宅合併戶數等問題難以釐清。
  • 擔憂減稅會造成中央請客地方買單,且地方政府可能不願接受中央補貼方案。
  • 主張房屋稅本質為維持社區公共設施,自住者使用公共設施多,若大幅降稅可能違反房屋稅原理。
  • 強調社會制度變革(如稅法修正)應謹慎,避免重蹈證所稅覆轍,否則失敗將引發嚴重後果。
  • 認為空置稅與囤房稅目標不同,空置稅旨在逼出閒置房屋,但偏鄉空屋可能無人願住,不一定能解決問題。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認為增設房屋空置稅有討論必要,不失為提高房屋持有成本的方式,並要求財政部說明外國立法例與執行狀況。
  • 質疑以戶數為基礎的差別稅率,會面臨「戶」的定義模糊(如多戶合併、農舍)、第幾戶的認定標準、以及不同級距設計的考量等問題。
  • 指出依地區指定徵收空置稅可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因不同地區的空置房屋卻可能適用不同稅率。
  • 強調修法應清楚說明政策目的與達成可能性,不能抱持「試試看」態度,因稅法變革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應謹慎。
  • 批評將「囤房稅」作為籠統詞彙易造成扣帽子及非理性討論,應精準說明欲調整的稅率或稅基方法。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與郭國文委員共同提案,主張回歸房屋稅條例現有版本,以自用與非自用區別稅率,而非以戶數界定,以避免地方政府搶財源。
  • 質疑以戶數減稅恐肥到蛋黃區持有者,並衝擊地方政府財源,要求提出減稅後的財源補足方案。
  • 認為空屋課徵空置稅相對合理,因其不會產生租金轉嫁成本,但承認空置認定困難。
  • 要求財政部提供更明確有效的數據資料,以避免修法導致中央集權或干預地方財稅收入。
  • 指出房屋稅是地方政府第二大收入來源,減稅可能影響弱勢族群福利,應審慎考量。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主張對自住者課徵1%房屋稅,公益出租者可降至0.6%,閒置不使用者最高可達10%,並依持有戶數累進。
  • 建議修法納入配套措施,鼓勵屋主出租閒置房屋並配合包租代管,以達到減輕租屋負擔、納管市場及釋出空屋的目的。
  • 質疑內政部與財政部對多戶持有者數據的落差,要求政府應透過稅制改革有效納管房市、保障租屋族並釋出空屋。
  • 呼籲財政部應正視人民對提高不動產持有稅以實現居住正義的期待,並提出具體版本。
  • 建議改革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回歸專家學者機制,並提出修正案,賦予中央權力要求地方政府調整最低稅率。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房屋稅修法目的應為落實居住正義,但財政部態度不明,且提案條文可能打擊到偏鄉或祖厝持有者。
  • 要求財政部提供精準數據,說明囤房稅的戶數標準、全國總歸戶方式,以及都會區與偏鄉間的公平性。
  • 認為解決居住正義的根本之道在於供需問題,應由財政部與內政部合作,大量提供年輕人可負擔的青年住宅。
  • 批評財政部面對委員提案時,僅以困難為由拒絕,缺乏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導致會議討論無實質進展。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澄清其提案的空置定義已包含用水用電與設籍狀況推定,並有排除條款,並非隨意認定,批評財政部未詳讀提案。
  • 強調其提案中的空置稅可與囤房稅同步或擇一實施,且已設計行政院可依地區指標(如房價所得比)指定實施區域,兼顧因地制宜。
  • 指出房屋稅條例中已有住家用與非住家用差別稅率的規定,符合平等原則,且地方政府亦有區段率調整權限,顯示差異化課稅並非不可行。
  • 認為財政部每次回答都將房屋稅問題混為一談,未針對構造單價、折舊、路段率與持有戶數等不同政策目的進行區分說明。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表示房屋空置稅在認定上對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將造成非常大的行政負擔,例如用水用電標準易規避,且許多中南部房屋使用桶裝瓦斯而非天然氣。
  • 說明房屋稅本質是地方財產稅,為支應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國際上幾乎沒有國家對房屋稅採累進稅率課徵。
  • 認為房屋稅問題核心在於地方政府稅基評定不實,而非稅率高低,即使調高稅率,若稅基低仍無實質效果。
  • 指出目前地方政府非自住房屋稅率最高可達3.6%,依地方稅法通則甚至可再增30%至4.68%,認為現行稅率已足夠,地方政府皆表示夠用。
  • 表示財政部正加強要求地方政府努力評定不動產,讓評定現值能拉高,並將定期公布地方政府稅基評定與稅率調整的努力程度,以施加壓力。
  • 強調房屋漲價不只稅的問題,供需問題也很重要,政府推社會住宅即為解決供需失衡。
  • 表示財政部目前沒有任何關於空屋的相關統計資料,地方政府也無此資訊。
  • 認為房屋稅改革必須從長計議,且需與地方政府溝通並因地制宜,不應為了解決特定問題而讓整體改革失焦。
  • 指出房屋稅涉及的政策複雜性高於所得稅等其他稅制,需審慎處理。

許慈美 賦稅署署長

  • 澄清賴士葆委員引用的房屋持有戶數資料涵蓋範圍廣,包括地下室、車位、納骨塔等,並提供了更精準的個人持有房屋數據。

相關後續

  • 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等10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請財政部就各黨團和各位委員的提案進行差異分析,並提出相關的說明和立場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 (含汽機車汰舊換新展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貨物稅條例」修正案,核心議題為延長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的優惠期限與調整相關條件。
  • 會議也觸及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的實施期限,以及是否將酒駕者排除在減徵優惠之外等爭議。

相關爭議

  • 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年限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院版本將減徵車輛年限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委員擔憂過渡期間民眾權益受損(如晶片短缺導致無法及時換車),要求財政部說明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 減徵優惠期限的長短:有委員建議將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期限延長至10年,以簡化行政作業;行政院版本則為5年。
  • 酒駕者是否應適用減徵優惠:有委員提案增列條文,規定酒駕吊扣或吊銷駕照者不得減徵貨物稅;財政部則認為執行困難且應回歸行為罰。
  • 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的實施期限:各委員提案對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的實施期限有不同建議,例如延長至112年12月31日或113年6月14日,與行政院版本(110年6月15日至112年6月14日)存在差異。
  • 汰換條件是否納入行駛里程數:李貴敏委員建議汽車汰換條件除車齡外,也應將行駛里程數納入考量;財政部則認為里程數易調整,執行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應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將減徵期限延長至10年,以簡化作業。
  • 主張所有委員的意見都列入紀錄即可,以利法案順利通過。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同意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不需再討論。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同意行政院版本,但提出修正動議,關切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年限從6年變10年,對去年底考慮換車但因新規定與晶片短缺而無法適用舊制者的信賴保護原則問題。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原則上支持依行政院版本通過貨物稅條例,但希望林楚茵委員能說明其修正動議。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出應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增列酒駕者不得減徵的規定,並要求財政部參採。
  • 質疑監理所應可查到酒駕紀錄,執行面不應是問題。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關切因晶片短缺導致無法在6個月內領到新車牌照,而無法適用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的信賴保護原則問題。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呼籲盡快讓貨物稅條例修正案通過,以回應民眾高度關注,避免因立法時程延宕造成困擾。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尊重行政院版本,但希望財政部能解釋民眾黨版本中漸進式退稅額的差異,以加速前3年汰舊換新。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詢汽車汰換條件除車齡外,是否應將行駛里程數納入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條款已內含過渡期間規定,6個月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皆可適用原6年車齡規定。
  • 對於酒駕者不得減徵的提案,認為執行面困難,且酒駕應從行為罰加強,不應將稅務政策複雜化。
  • 回應民眾黨提案的漸進式退稅額,認為5年內汰換應採同樣標準,可減少稽徵行政困難。
  • 對於將行駛里程數納入汰換條件的建議,認為里程數可調整,執行困難。

相關後續

  • 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等22案,業經參考經濟部函送之評估報告及公聽會會議紀錄,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05801
卷/期/冊
110/58/1
發布日期
2021-06-07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