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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組織法審查:聚焦組織定位、資安與產業發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5-05

LawTrace 法律歷程:數位發展部組織法、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交通部組織法、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等相關法案。會議核心討論數位發展部的組織定位(部或委員會)、業務職掌、資安與數位產業發展、人才聘用彈性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議題。立法委員與行政官員就組織架構、職權劃分及政策方向進行熱烈質詢與答覆。最終,多項法案條文經討論後通過,部分關鍵爭議如數位產業署設立與NCC網路內容職掌則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的「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聚焦於新部會的組織定位(應為部或委員會)、具體業務職掌、下級機關設置、人才聘用彈性,以及與現有政府機關的職權劃分,特別是資安與數位經濟產業的推動。
  • 會議也探討了與數位發展部配套的「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交通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相關法案的內容及影響。

相關爭議

  • 組織形式爭議:吳怡玎委員主張應成立「國家數位發展委員會」而非「部」,認為數位發展需跨部會協調,委員會形式更靈活,並以經建會為例;行政院則堅持成立「部」才能具備足夠的專業執行力與統籌事權。
  • 審查程序爭議: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及葉毓蘭委員質疑在上位母法「行政院組織法」尚未審查通過前,先行審查「數位發展部組織法」不符程序,並擔憂對原住民族委員會設立案造成不公。主席及柯建銘委員則回應組織改造法案間無先後順序,且最終將進行朝野協商統一處理。
  • 數位產業署設立爭議:劉世芳、高虹安、管碧玲及李昆澤等多位委員主張應在數位發展部下增設「數位產業署」,以平衡資安與產業發展的重點,並為軟體產業提供明確的主管機關。行政院則認為現階段由「部」層級統籌即可,且受限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三級機關數量的限制。
  • 人才聘用彈性與酬庸疑慮:多位委員關切數位發展部聘用非公務人員的彈性(如聘用員額上限100人),質疑其薪資競爭力、遴選程序的公平性,以及可能淪為「黑官」或「網軍」的疑慮。行政院強調是為延攬業界專業人才,並將有公開遴聘程序。
  •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鄭麗文、江永昌及黃世杰委員質詢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的獨立性與進度,擔憂未有明確專責機關將影響數位發展基石。郭召集人回應行政院正研議設立獨立專責機關,不隸屬於數位發展部,以避免「球員兼裁判」。
  • NCC網路內容監理職權:鄭麗文、許淑華及林奕華委員對NCC組織法修正草案中「網際網路內容事務之處理」條文表示高度疑慮,擔心可能導致「網路戒嚴」或侵害言論自由。陳主任委員耀祥澄清非監理而是「網路治理」,並表示願支持修正文字以消除疑慮。
  • 業務職掌範圍與疊床架屋:洪孟楷、陳椒華、鄭麗文及羅致政等委員質疑數位發展部業務範圍過廣(包山包海),恐與其他部會職掌重疊,造成「疊床架屋」與資源浪費,並要求明確界定與其他部會的權責劃分。郭召集人回應數位部主要負責基礎性、共通性與新興跨域業務,並與各部會建立夥伴關係,而非凌駕其上。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議數位發展部業務職掌應納入「消費者保護」。
  • 主張應增設「數位產業署」以平衡資安與產業推動,避免數位發展部僅淪為資安部。
  • 關切未來數位發展部人員聘用彈性與資安人才來源,強調人才應具備忠誠度且無雙重國籍。
  • 詢問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資安相關預算是否會全數移撥至數位發展部。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提案成立「國家數位發展委員會」而非「部」,認為數位發展具跨部會性質,委員會形式更能促進合作。
  • 質疑在「行政院組織法」尚未確定數位發展部的情況下,先行審查其組織法草案的程序問題。
  • 批評政府組織改造未汲取科技部降格為委員會的教訓,應學習新加坡智慧國家概念,注重效率與業界結合。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支持成立數位發展部以打造國家數位基礎建設、協助產業與政府數位轉型。
  • 主張增設「數位產業署」以統籌獎補助政策和措施,避免數位發展相關業務散落在各部會。
  • 擔憂數位發展部可能造成「疊床架屋」與「浪費公帑」,並對其最終會否變成「數位東廠」表示疑慮。
  • 要求數位發展部針對資安防護、駭客勒索病毒等問題,儘快提交具體規劃與報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在「行政院組織法」尚未審議通過前,先行審查「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不符程序。
  • 批評行政院對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成立以組織基準法為由阻擋,卻對數位發展部例外處理,顯失公平。
  • 要求郭政委轉達行政院長,應重視蔡總統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承諾,盡速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認同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審查程序先後順序的疑慮,擔心「身過了,頭忘掉」。
  • 提醒NCC應避免對網路言論進行「戒嚴」或侵害言論自由,並質疑其對假訊息查處的成案率與裁罰標準。
  • 質疑NCC火速通過華視入主52頻道,卻未顧及消費者權益,且收視率敬陪末座,要求NCC以一致標準處理所有頻道申請案。
  • 關切年金改革對公務人力老化及基層警察士氣的影響,要求人事長與警政署討論解決方案。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先進行詢答,待「行政院組織法」審議後再逐條審查「數位發展部組織法」,以符合程序。
  • 質疑數位發展部職掌與國發會類似,擔憂升格為「部」的必要性,並提及科技部升降格的案例。
  • 關切數位發展部未來如何防範中資進入數位產業,以及旋轉門條款的規範。
  • 主張應增設「數位產業署」,並將經濟部推動數位產業的人員移撥過來,以確保數位發展部能有效推動產業發展。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詢問數位發展部成立後首先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並強調台灣在數位發展法規上落後現況。
  • 指出NCC在處理網路非法廣告(如賭博、假貨)方面缺乏權責與工具,導致網路亂象叢生。
  • 批評NCC制定數位傳播法規的腳步緩慢,要求加速立法進程。
  • 主張NCC應專注於監理,產業發展政策應由數位發展部負責,以避免權責衝突。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樂觀其成數位發展部成立,但要求釐清其所屬機關、總員額及達成期程,並對外界質疑提出說明。
  • 建議將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七條聘用員額上限由100人修正為預算員額的10%,以確保合理性。
  • 質疑NCC組織法修正後,增設通訊傳播網路監理業務,是否會大幅整頓網路新聞及言論,並要求明確監管範圍。
  • 關切網路性私密影像等數位性暴力問題,要求NCC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特別是針對未在台灣設公司的網路業者。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肯定成立數位發展部的必要性,但質疑行政院報告內容空泛,未明確說明業務職掌、權責劃分及運作方式。
  • 批評先審「數位發展部組織法」是行政程序邏輯倒置,恐造成「酬庸」或「疊床架屋」。
  • 質疑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九條關於電信總局改制留任人員的保障條款,關切其年齡結構與人力增補問題。
  • 要求NCC主委公開承諾以一致標準處理所有頻道申請案,避免政治力介入言論自由範疇,並質疑華視入主52台的營運狀況。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支持成立數位發展部,認為已是社會共識,但提醒其定位應清楚,避免與其他部會「疊床架屋」。
  • 關切資安國家隊的成型與如何落實,以及數位發展部如何促進台灣軟體產業達成兆元目標。
  • 建議政府應比照他國投入足夠的資訊預算,並加強資訊人才培養與5G通訊產業技術市場發展速度。
  • 強調資安國家隊應與世界競爭,而非僅與自身比較,應積極落實蔡總統的政見。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詢成立數位發展部的必要性、迫切性與合宜性,並詢問其對國家數位發展的具體願景。
  • 要求郭召集人釐清數位發展部作為「部」與「委員會」的最大差別,以及其在跨部會數位議題中的主導或協調角色。
  • 建議數位發展部應有明確的發展重點,避免「包山包海」導致什麼都做不好。
  • 強調組織成立僅是第一步,後續的法律工具、政策工具、人員與預算才是推動成功的關鍵。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關切數位發展部未來3至5年的核心業務規劃,特別是數位經濟發展的具體時程,擔憂若僅聚焦資安恐落後於時代。
  • 主張數位發展部應加速整合相關法令工具,並盡速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等配套法案。
  • 強調數位發展部與NCC在發展與監督之間應建立協商機制,確保產業發展與監理並重。
  • 支持劉世芳委員提案增設「數位產業署」,認為其為數位發展部三大核心業務之一,應有明確組織承載。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支持政府因應時代變化成立數位發展部,但提醒應避免重蹈公共工程委員會等過往經驗,將共通事項集合於獨立部門卻面臨執行困難。
  • 關切數位發展部與NCC的業務重疊,詢問APP管理、數位貨幣歸屬及社群媒體言論申訴等具體問題應由誰負責。
  • 認為數位發展部應明確其技術規範與作業標準的制定者角色,而非包山包海地處理所有數位相關事務。
  • 支持NCC組織法第三條中關於「網際網路內容事務之處理」的修正提案,以減少不必要的紛爭。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肯定成立數位發展部以整合跨部會資訊與業務的必要性,但質疑其定位是否明確,恐成「業務大雜燴」。
  • 關切資通安全人才嚴重不足問題,詢問數位發展部如何招聘人才、條件為何,並擔憂政府淪為培養「網軍」。
  • 質疑NCC新增網路內容監管業務的適當性,並詢問OTT專法未來將由NCC或數位發展部主掌。
  • 建議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確保數位發展部成立能周全考量,減少阻力。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強調數位發展應著重於產業發展,並協助台灣人賺錢,同時指出台灣人普遍英語能力不足的問題。
  • 建議NCC應要求各電視媒體搭配雙語字幕,以推動台灣成為雙語國家,並創造配音員就業機會。
  • 認為NCC在節目自製率要求中應導入雙語字幕規範,從傳統媒體著手提升語文能力。
  • 主張此舉並非干預節目內容,而是增加文化多元性與國際競爭力。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數位服務佔GDP比例遠低於美國與韓國,詢問數位發展部如何改善此現象。
  • 提醒台灣在疫情期間錯失中小企業數位轉型良機,要求數位發展部提出具體協助方案。
  • 質疑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款「管理」是否包含監理,並主張應將金融科技納入職掌,解決金管會不願管的問題。
  • 關切個資法主管機關的定位,反對其隸屬於數位發展部,並要求釐清未來獨立機關的草擬與協調機制。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肯定數位部成立以推動國家數位發展,但關切政府成立數位部後如何保護人民隱私,要求具體深化方案。
  • 強調中小企業數位轉型的重要性,詢問數位發展部將如何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此業務,並要求提供詳細合作方案。
  • 指出台灣資安威脅嚴峻,要求數位發展部在確保資安與隱私間取得平衡,消除民眾疑慮。
  • 要求數位發展部提供如何與地方政府緊密合作,推動智慧城鄉建設及數位轉型的方案。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既然所有部會都需要數位化,為何要另設一個「部」,而非「院」或「委員會」,並要求說明其急迫性。
  • 擔憂數位發展部可能成為「黑官」酬庸管道,質疑聘用非公務人員的公平性與必要性,並批評其專業區隔。
  • 批評行政院未給予委員充分研究時間,要求應讓民間有發聲機會。
  • 對郭召集人將「sandbox」解釋為可排除法令適用表示不認同,強調其僅具示範作用。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強調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與行政院組織法間為連動關係而非先後順序,且將陸續排審相關法案。
  • 質疑NCC將稀有資源(無線頻率、號碼、網址)分配業務移撥至數位發展部,恐造成「球員兼裁判」的公正性問題。
  • 要求釐清個資保護專責機關的獨立性及其與數位發展部在資安處理上的介接與溝通機制。
  • 關切政府資料整合運用可能引發的大政府疑慮,要求數位發展部針對MyData等資料運用提供詳細說明與風險管控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郭耀煌 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

  • 數位發展部旨在整合通訊、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統籌國家數位發展政策,確保資安、促進數位經濟及加速數位轉型。
  • 強調成立「部」是為提供充分專業執行力,處理資安、資料治理、跨域人才培育、法制鬆綁及事權不統一等「新五缺」問題。
  • 回應數位發展部將與各部會建立夥伴關係,共同推動數位轉型,而非凌駕於其他部會之上。
  • 說明資安研究院將執行機敏性公共事務與科技研發,並與大學、財團法人、民間企業共同形成資安防護生態鏈。
  • 表示數位發展部將透過軟硬攜手拓展智慧應用商機、提升軟體服務業國際能量、推動中小企業數位轉型、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連結,目標在2030年將軟體產業發展至兆元規模。
  • 澄清數位發展部預估員額約400人,其中近半數來自業務移撥,並非外界所傳1,000人;聘用專業人才將採彈性方式,並非彌補行政人力短缺。
  • 回應個資保護專責機關應獨立於數位發展部之外,行政院正研議規劃,以避免「球員兼裁判」。
  • 同意將金融科技等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的具體涵蓋範圍,以更彈性的方式納入立法說明,並承諾主動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處理跨域問題。
  • 同意將稀有資源(如頻譜)分配業務移撥至數位發展部,認為此與產業發展策略密切相關,有助於統整資源、提升效益。
  • 強調數位發展部將深化資料加密、取得當事人同意、資料流通軌跡可查詢等隱私保護機制,並制定相關法制配套。

施能傑 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說明數位發展部人員將由現有部會隨業務移撥,並配合新增業務務實盤點人力需求,將搭配聘用專業人員以因應專業技術需求。
  • 回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三級機關(署局)數量有70個上限,目前已接近,若增設數位產業署需通盤討論。
  • 解釋聘用人員薪資結構與公務人員不同,未來將參考市場行情,提供具競爭性待遇以吸引人才。
  • 說明組織法中關於次級機關首長聘任資格,通常在次級機關組織法中訂定,並非在部級組織法中規範。
  • 澄清聘用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包含旋轉門條款等規範,無需另行增列。
  • 承諾將與警政署討論基層警察士氣與人力派任問題,並向原民會反映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成立的意見。

陳耀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NCC部分業務(如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稀有資源分配、通訊產業輔導獎勵)將移撥至數位發展部,NCC將更純粹地專注於監理職權。
  • 澄清NCC對網路內容的處理是基於「網路治理」精神,與民間企業、社會公民及政府共同處理,而非傳統的「監理」或「網路戒嚴」。
  • 表示NCC將配合組改調整數位通訊傳播法屬性,從基本法轉向作用法,並將平台責任與相關罰則納入,預計今年處理完成。
  • 回應關於網路非法廣告,主要由犯罪偵查機關處理,NCC配合;對於不雅照片等可依兒少法透過iWIN機制處理。
  • 承諾NCC將依照一致標準和法定程序處理所有頻道申請案,並考量系統排名、內容多樣性、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秩序等因素,否認有「護航」特定媒體。
  • 解釋將頻譜資源分配業務移撥至數位發展部,是因其與產業發展策略密切相關,而非監理業務。
  • 同意支持委員對NCC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款「網際網路內容事務之處理」的修正提案,以減少外界對言論審查的疑慮。
  • 說明華視入主52頻道案,其目前僅在中嘉系統上架,收視率調查的母數不同,不宜直接比較全國收視率。
  • 表示華視作為公廣集團,須受「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約束,文化部為主管機關,NCC會依個案判斷是否違反政治中立等規定。

祁文中 交通部次長

  • 報告交通部組織法修正緣由,係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將電信相關業務移撥至該部。
  • 說明業務移撥後,頻譜資源規劃與釋照將由數位發展部統籌,可提升行政效率與頻率使用效能。
  • 指出電信事業輔導獎勵業務移撥後,數位發展部可結合五大領域資源,促進數位經濟產業發展。
  • 表示交通部未來將能更專注於精進交通及建設業務,並規劃下一階段組織改造為「交通及建設部」。

簡宏偉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處長

  • 說明目前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的資安卓越中心預算約4億元,未來至少90%將移撥至數位發展部。
  • 證實台灣政府網路每月平均遭受超過3,000萬次網路攻擊,且台灣遭受惡意軟體攻擊比例高於全球平均1.2倍,主要來自中國。
  • 說明勒索病毒事件頻率視暗網經濟活動而定,民間企業多不願揭露,政府團隊會協助緊急應變,但偵查進度需由偵查機關通知。
  • 指出目前政府資安人力不足,僅有993人,遠低於應配置的1,678人。

呂秋慧 銓敘部司長

  • 解釋組織法中「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的文字,若要包含副教授,建議修正為「副教授或教授」。
  • 說明過去考試院審查會曾因敘薪考量,將「以上」二字拿掉,但「副教授或教授」的寫法能涵蓋兩者。
  • 回應公務體系聘用雙軌制下,常任職等會對應教育人員的資格,仍有一定限制。

蔡麗清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 承諾法務部將努力偵辦網路不雅照、一頁式詐騙網站等犯罪案件,若有掌握事證一定會積極偵辦。

相關後續

  •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經逐條討論後,名稱、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及第二條立法說明通過,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保留。
  •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出席說明。
  •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增列兩項附帶決議:數位發展部應積極提供金融科技跨部會業務諮詢與協調;數位發展部在數位市場秩序維護上,應向相關部會(含通傳會、金管會、公平會)積極提供法制及管制機制建議,兩項附帶決議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全案逐條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出席說明。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全案逐條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出席說明。
  • 「交通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全案逐條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出席說明。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全案逐條通過,其中第三條條文依照陳素月委員版本通過,並修正說明欄,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出席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05901
卷/期/冊
110/59/1
發布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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