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電子連署公聽會:保證金、資安與參政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5-12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討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修正草案,旨在納入電子連署推舉制,以降低高額保證金對經濟弱勢及青年參政的限制。學者專家與行政機關就電子連署的可行性、資安風險、連署門檻、總統選舉適用性及城鄉差距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為日後修法提供參考。
討論事項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取得公職人員參選資格納入電子連署推舉制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旨在將電子連署推舉制納入公職參選資格取得要件,以保障人民平等參政權,並探討其可行性、連署門檻及總統副總統選舉是否適用。
- 會議聚焦於如何平衡鼓勵經濟弱勢與青年參政的目標,與防止浮濫參選、確保選務公正及維護資訊安全的考量。
相關爭議
- 保證金制度存廢與參政權平等:多位立法委員及學者認為高額保證金違憲,限制經濟弱勢與青年參政,應予廢除或大幅調降;中選會及內政部則主張保證金有防止浮濫參選、維護選務秩序的必要,並引用司法院釋字第 468 號解釋支持其合法性。
- 電子連署可行性與資安疑慮:學者普遍肯定電子連署方向,但高度擔憂連署人個資外洩、隱私權受侵害及國家公權力操縱的風險;中選會坦承公投電子連署系統雖已建置,但因資安問題尚未上線,需待技術克服與行政院資安處確認。
- 電子連署門檻設定與浮濫參選:部分學者建議應明確訂定適當的電子連署人數門檻,避免過低門檻導致浮濫參選;中選會擔憂若無限制,仍無法避免無政治支持者的任意申請連署。
- 電子連署與實體連署的關係:有學者建議應先討論實體連署的可行性與門檻,待成熟後再延伸至電子連署,循序漸進。
- 總統副總統選舉是否適用電子連署:有委員質疑總統參選年齡限制(40歲以上)與高額保證金(1,500萬元)與青年參政的修法目的牴觸;學者則認為若資安無虞,總統選舉可適用電子連署。
- 城鄉差距與地方性選舉適用性:部分學者及常務理事擔憂電子連署可能導致非戶籍地居民決定地方事務,建議全國性選舉較適用電子連署,地方性選舉需慎重考量地方親近性。
- 保證金退還機制與懲罰性:有委員建議若候選人有認真參選且無違規行為,選後應退還保證金,而非僅依得票率高低決定,避免對弱勢候選人造成懲罰。
立法委員發言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主張打破參政高牆,認為高額選舉保證金違背憲法平等原則,阻礙青年及經濟弱勢參政。
- 建議在廢除保證金前,可採政黨提名免繳保證金或公民連署與保證金並行制。
- 認為保證金不應是落井下石的懲罰,若候選人認真參選且無違規,選後應退還保證金。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肯定電子連署在公投事務上的運用潛力,認為其能有效認證身分,並對修法樂觀其成。
- 認為選舉保證金制度對青年參政或經濟弱勢的權利限制過多,應考量其他國家已廢除或宣告違憲的趨勢。
- 強調公職人員選舉或罷免的投票仍需維持傳統方式,因信任關係尚未能完全取代。
范雲 立法委員
- 質疑保證金制度違憲,已進行行政訴訟並將聲請釋憲,希望立法院能超前部署主動修法。
- 主張選舉應公共化,檢討保證金門檻,指出台灣保證金遠高於其他民主國家。
- 支持保證金加電子連署的雙軌制,並建議降低保證金門檻。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認同選舉保證金制度限縮公民被選舉權,應透過連署制度促進公民參政。
- 建議待資安無虞、eID成功設計後,電子連署可透過插卡識別,最終取代紙本。
- 強調最終目標是建立完善的公費選舉制度,以清明政治、改變選舉耗費資源與黑金現象。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強調選舉保證金門檻過高是嚴重問題,遠高於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甚至認為違憲。
- 批評中選會以「與上一屆相同」為理由維持高額保證金數額,缺乏合理性。
- 呼籲中選會應負責說明高保證金的理由,不應增加法所沒有的限制,阻礙年輕人參與公共事務。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肯定公聽會對降低參選門檻的正面意義,但提出電子連署需探討範圍限制、數位落差等問題。
- 認為電子連署有助深化民主與提升行政效率,但須有嚴謹資格認證。
- 強調政黨政治仍是民主主體,政黨應承擔責任,並將學者意見作為立法參考。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內政部次長
- 感謝公聽會討論保證金與連署議題,認為這是國家民主象徵,保障參政權是政府責任。
- 說明保證金制度旨在防止浮濫參選、耗費社會資源及維護社會秩序,因選舉耗費大量人力物力。
- 認同財力不應阻礙公民參政,中選會主委也關切保證金調降空間,未來會審慎思考。
- 指出過去公民簽署制度因查核不易、舞弊等問題而廢除,但電子連署技術可行,關鍵在人民信任與配套。
- 強調電子連署配套需完善,包括個資保護、資安問題、門檻計算、網路身分認證等,這些是公投電子連署無法上路的主因。
謝美玲 中選會選務處處長
- 表示中選會持續檢討選舉制度與選務作業革新。
- 認為保證金制度在防止恣意參選方面達到目的,但可討論如何保障青年或弱勢參政空間。
- 引用司法院釋字第 468 號解釋,認為保證金制度在合理範圍內有維持必要。
- 說明候選人得票達門檻即發還保證金,縣市議員以下層級發還比例逾 80%。
- 指出過去公聽會對保證金調降意見不一,多數意見仍維持現行數額,理由包括保證金佔競選經費比例低、數額合理及選舉成本高。
- 提及日本、韓國及新加坡國會議員選舉保證金數額比台灣還高。
- 認為公職人員選舉採電子連署仍有問題,包括連署人未必投票、無法避免無支持者任意申請、連署人資格查核耗時等。
- 強調電子化與政治信任度前提下,個資保護與多重確認機制是設計電子連署系統需考量之處。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收集的學者專家及委員意見與行政機關回應,將歸納整理成公聽會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作為修法參考。
- 中選會將在明年訂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保證金數額之前,辦理公聽會並提委員會議審議決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5901
- 卷/期/冊
- 110/59/1
- 發布日期
- 2021-06-0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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